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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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
期限表》的通知(2007修订)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7]14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通知
(2007年6月5日银办发[2007]14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依据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了修订。本表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存期限表》(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存期限表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上级机关召开会议形成的需要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枓
1.1重要的30年
1.2一般的10年
2.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经济、金融工作范畴或涉及经济、金融工作内容的命令、决定、决议、条例、规定、通知等文件以及需要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2.1重要的永久
2.2一般的30年
3.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等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题词等材料
3.1重要的永久
3.2一般的30年
4.本单位受上级机关委托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草稿、印本、起草说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等材料
4.1重要的30年
4.2一般的10年
5.上级机关转发、批转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5.1重要的永久
5.2一般的30年
6.本单位党委会议,行务会议、行长办公会议、行长专题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文件等材料永久
7.本单位工作会议、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
7.1通知、名单、日程、讲话、报告、总结、汇报、决议、决定、纪要等文件材料永久
7.2会议记录、参阅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以及会议讨论等材料30年
8.与其他单位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8.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讲话、报告、总结、汇报、决议、决定、纪要等文件材料永久
8.2参阅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等材料30年
9.本单位承办的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等文件材料
9.1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词、题词、讲话,会徽设计等材料永久
9.2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等材料30年
9.3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等材料10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