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田:物权法的得与失 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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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田教授“物权法的得与失”讲座纪录

今天在理教,尹老师作了“物权法的得与失”的讲座,讲座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偌大的教室座无虚席。自己以前经常性地在理教上课,已经是两三年前考研时候的事情了。时间过的很快,自己也快离开这座校园了。能够近距离的聆听到这些学术大师的演讲,真的是很幸运的事情。

讲座主要内容如下(括号中的部分是本人的评论,并非讲座内容):

第一部分:开场白。

物权法是一个来之不易的成果,我们应该珍惜。所以现在来谈论它的“失”,也不是不行,但不符合中国的习惯。任何法都是利益较量、得失相衡的产物。有得一定就有失。(有点明白为什么今年三月五日出版的财经杂志会被禁掉,那是一期对物权法“评头论足”的文章;后来财经重新出了一期,封面文章改为“股市过山车”。看到财经的主编舒兰先生在杂志前面的文章中文笔还那么从容,一如既往的充满建设性的言论,真的佩服舒先生的心态和道义感)

第二部分:物权法的立法进程

第一,物权法的立法从立法提案被受理算起已经过去了13年,从99年合同法颁布后物权法草案开始草拟,已经过去了7年。其间经过了常委会8次审议,出台的过程非常艰难。一般情况下,如果审议三四次后草案还没有通过,就会被认为是法律出台的时机还不成熟,但物权法几次三番的审议,最后高票通过,是很异常的现象。说明了当权者通过物权法的决心是很明显的,很大的。

第二,物权法一开始拟定就出现了基本的分歧。一派学者(以社科院的梁教授为代表)

认为物权法作为民法,是对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调整。所以应该按行为立法,大家都是平等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指看得见财产全体,看不见财产的主人;只能按照财产的性质分为动产、不动产等,而不能以财产的主人来区分,把财产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因为一提到财产的主人,那就可能包含不平等。另一派学者(以人大李教授为代表)认为按照中国的国情,应该把财产分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分别予以阐述。正因为这个基本的分歧,出现了两份学者建议稿。最后的草案就是在融合这两份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出来的。

第三,立法进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阶段是99年到2005年底,这一阶段立法按部就班的正常进行。虽然进行得并不顺利;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底以后,这一阶段立法受到了不正常的干扰,偏离了正常的轨道,政治辩论取代了学理的争论。在第二阶段,物权法只是一个工具。一些人通过扭曲物权法的一些条款,表达对于保护私人产权的市场经济改革大方向的不满。

第四,物权法立法一步一个坑,很多重大问题都很难达成共识。很多坑跳进去之后就很

难出来。举例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制,但所有权虚位。所有制和所有权没有转换的技术手段。

企业财产所有权归属。企业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股东是投资人而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在解决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问题时这个概念模糊了。马克思讲过“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把全民所有制直接转换为国家所有权,

而国企属于全民所有制,所有权就应该属于全民,属于国家。这也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在最终稿中采用了模糊处理,这个问题我们讨论了很多年,这次还是没有解决,这一方面表现了立法者的保守性,一方面也应该体会到立法者受到几面夹攻的艰难。

典权应不应该写进物权法。典权是解放前普遍存在的一种产权形式,在解放后一度消失,因为解放后一段时间我国人民的私有财产非常有限。但现在私有财产已经远远超过国有资产,典权作为产权形式开始兴起,但还不普遍。这在物权法里要不要规范呢?理论上讲,法律是现实性与预见性的平衡。但理论如何去运用却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第五,物权法是利益冲突的平衡剂。存在两种利益,一种是个人利益,表现为私权利;一种是国家利益,表现为公权利。所以利益冲突也有两种,一种是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的解决相对容易,是技术手段可以解决的问题,基本准则是“对事不对人”;另一种是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是很难解决的,因为个人和国家不是平等主体(法律上讲的平等是指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双方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就不是平等的)。民法是解决平等主体间关系的,本来不应该涉及个人和国家的关系。

利益冲突是双方的博弈,立法者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让双方都满意。而物权法为什么比合同法之类的面临更多争议,就是因为合同调整的是一对一的交易关系,而物权法调整的可能是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而且更为普遍的是多对多的问题,涉及到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对抗。

第六,物权法在05年底受到不正常干扰。关于物权法是否违宪,争论焦点集中在“占有推定”的条文上。此条文规定,“对动产、不动产的占有,如无相反证据,就被推断为合法占有”。反对者认为,如果有人侵吞了国有资产,但又暂时没有找到证据,那依据这个条文,他的占有就被认为是合法的。这样不就保护了侵吞国有资产的人了吗?尹教授指出,这种说法犯了两个逻辑错误:第一,既然你没有证据表明某人侵吞了国有财产,你怎么能认定他侵吞了国有财产了呢?法律常识,客观事实不同于法律事实。无罪推定是我们经过长期斗争才取得的成果。第二,这个“占有推定”是暂时性退定,任何时候出现了相反证据,就认为你从一开始起就没有占有权利。

法律应该超越政治,超越意识形态,但事实证明,政治不会放过法律。

第三部分物权法的“得”

第一,物权法的颁布,是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政治宣言。

第二,物权法是一部私人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宣言。

我们需要一些标志性建筑,比如民法典,比如物权法,来宣示我们的理念。民法典代表一个国家民主、法制的高度,它是一个偶像,一个象征,看这个国家是不是承认每个人都是重要的个体?是不是承认每个人的幸福是国家发展的目标。

第三,在权利平衡上,物权法大体做到了基本成功。做到了该进则进,该退则退,该抵则抵,该避则避。

第四部分物权法的“失”

第一,调整对象模糊,公法私法混淆,对今后的民法理论、民法立法走向产生消极作用。物权法属于民法,却出现了大量的宪法原则,公法规范。

第二,一些制度设计受到一些影响而采取了模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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