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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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中的房地产登记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中的房地产登记制度
行 政 管 理 的意 图 。
的静态 保护及 其交易安全的动态保障。 在现今 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 在
不动产 中占有极重要地位的房地产 已成为事关 国计 民生的重要行业 ,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像其它商品一样在 市场 中流通, 对我 国市场经济的 发展起到 了重要 的作用 。物 权法》 《 的基本使命就在于确权, 该法中规 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在静态上明确房地的产权归属, 在动态上维护 交易秩序、 确保交 易安全, 促进我 国房地产业进一步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 、物权法》 《 中有关房地产登 记的规定 《 物权法》 从第九条到第二十二条规 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 这些规
定 也 适 用 于 房 地 产 登 记 , 实主 要 是规 制 房 地 产 的 物 权 变 动 , 房 地 其 从
记的范围不仅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的 内容, 并且还包括在某一宗房地
产 上 设立 的其 他 权 利 与 负担 情 况 的记 录 , 如租 赁 、 当 、 役 、 押 等 。 典 地 抵
20. 0 9 2(下 )
论 我 国物权 法 中的房地产登 记制度
崔 戎
摘 要 房地 产 业是 我 国 国民经 济发展 的一 项重要 支柱 产 业 , 房地 产业要 获 得迅 速发 展 , 需要 有 完善 的 房地 产登 记 制度 作 为保证 。我 国的《 物权 法) 然明确 规 定 了不动 产登 记制 度 , 完善我 国的房 地产登 记 制度 提 供 了法律 基础 , 有 些 地方 还 ) 虽 为 但 不健全 , 待进 一 步 完善 。本 文 简要 阐释 了房地 产登 记 的概 念及 功 能 、 现行 物权 法 中房 地产 登记 的相 关规 定及 存在 的一 有 对


房地产登记 的概念及其功 能

第四章__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

第四章__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

3、采取登记发证制度(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 采取登记发证制度( 权属证书或者房地产权属证书)。 权属证书或者房地产权属证书)。 4、实行房产与地产权利主体相一致原则。 实行房产与地产权利主体相一致原则。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 1、权利确认功能:归属; 权利确认功能:归属; 2、权利公示功能:公开设立、变更、消灭、 权利公示功能:公开设立、变更、消灭、 转移情况,保护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 转移情况,保护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 3、权属管理功能:国家的监督、管理。 权属管理功能:国家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涵义 (一)概念 即房地产登记, 即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关对申请 人提出的有关房地产权利的事项记载于房地 产登记簿,依法确认房地产归属关系的行为。 产登记簿,依法确认房地产归属关系的行为。 基本等同于不动产登记。 基本等同于不动产登记。
10、标准地名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10、标准地名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11、 11、白蚁防治费结清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12、消防验收已申报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2、消防验收已申报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校对 原件) 原件) 1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1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14、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14、社区配套用房移交协议原件或复印件(校对原 件) 15、 15、委托办理需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校对原件) (校对原件)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开具之日起15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开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缴费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个工作日缴费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费用:登记费(住宅80/ 80/套 非住宅550/ 550/件 费用:登记费(住宅80/套,非住宅550/件,印花税 ),交易手续费由卖方缴纳 交易手续费由卖方缴纳。 5元/本),交易手续费由卖方缴纳。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案例(3篇)

房地产权属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住宅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占地面积约100亩,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共有业主1000余户。

小区建设于2005年,2008年交付使用。

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问题导致部分配套设施未能按期完成。

2010年,业主们开始陆续入住,发现小区内部分配套设施缺失,如绿化带、停车位、健身器材等。

随后,业主们向开发商提出要求,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业主们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

二、案例分析1.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业主对住宅享有所有权。

业主购买了住宅,依法取得了住宅的所有权,开发商应将住宅交付给业主。

(2)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小区内的绿化带、停车位、健身器材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同时有权参与小区的共有部分管理。

(3)开发商对小区建设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作为小区建设的主体,对小区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2.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焦点(1)配套设施缺失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划完成配套设施,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物业管理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物业费收取不合理、服务质量不高等。

(3)开发商违约问题。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如延期交房、配套设施未按期完成等。

三、法律制度分析1. 物权法相关制度(1)所有权制度。

业主对住宅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应依法将住宅交付给业主。

(2)共有部分管理制度。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开发商应配合业主进行共有部分的管理。

房星所有权转移登记之行政法效力及审查标准

房星所有权转移登记之行政法效力及审查标准
维普资讯


从 一个 案例谈 起
形 成 的所有 权变 动 : 院、 法 仲裁 委 员会 的法 律文 书 ; 政 府 的征 收决 定 ; 继承 或 受遗赠 。
探 讨 房屋 所 有 权 转移 登记 的行 政 法效 力 及 其 审
20 0 7年 4月 , 某 与李某 共 同 出资购 买 一套 商 张 品房 , 卖 方陈 某 签 订 了商 品房 买 卖合 同 , 未办 理 与 但 所有权转移登记。2 0 0 7年 5月张 某 采 取 伪 造 的方 式 , 买 卖合 同 中的签 章 由“甲方张 某 、 某 , 将 李 乙方 陈 某 ’ 改 为“ 馀 甲方 张某 , 乙方 陈某 ” 到 房产 管理 部 门办 ,
法律 属性 多元 说 。
笔者 认 为 , 国房屋所 有 权转 移登 记是 行政 机关 我
行 使 国家 公 权 力对 私权 进 行 某 种 程 度 的确 认 以提供 公信 力保 障 的行 为 , 登记机 关 与 申请方 的法 律地 位并 不是 平等 的 民事法 律 关系 , 不 同意私 法行 为说 。至 故 于行 政许 可 , 目的 是利用 法 律将 一定 范 围的 自由领 其
部 门的登 记行 为 ,房屋 所 有权 证 书对 法 院具 有 拘 束 力, 据 《 根 房屋 所 有 权证》 的记 载 , 某 是该 房 屋 的所 张 有权 人 , 并没 有 侵 犯 李某 的 财产 权 , 是 判 决 驳 回 其 于 诉讼请 求 , 并建 议李某进 行行 政诉 讼 。 之后 , 李某 又 以 房 产 管 理部 门没 有 尽 到 审查 义 务造 成 错 误 登 记 为 由 再次提起 行 政诉 讼 , 政 审判认 为 房产管 理 部 门进行 行 房屋所 有权 登记 只需 形式 审查 , 没有真 实 性 审查 的 并

论行政登记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为例

论行政登记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以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为例
Ma 20 y. 0 9
O e u i a R v w o e d n t t e eirt ni te i l rcei s nt d i e e f h mii r i g t i v oed g hJ cl i t A s a v R s a o n h C iP n
a mi s r t ea e c .Ony i s yc n t e p o l ’ u t i d at l d efc ies lt n t h d n sr t er g sr t n d n t i n y i av g l t n h wa h e pe Sc r n mey a fe t u i t ea mi ta i e ita i i a o f i n v o o o i v o
行 政登记行 为是一种 特殊 的行政 行为 , 因为行 政登记行 为“ 是一 种行 政 机 关 的行 为 , 与我 们 虽 但
通常所说 的具体行 政行 为有质 的不 同 , 不应 等 同视 之 。 _ 它 与 通 常 所 说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区 别 在 ”3 _ 于, 它并 没有 在 实 质 上 改 变 本 来 就 存 在 的权 利 义
o r o l e emi et ee e t n s h e it t e e d n l o r u d f c i g t d n s a i e i t s c u t h u d d tr n h f ci e e s ft er gs a in i d p n e t n g o n so x l dn ea i i r t e rg s a in a s v o r o n y e u h m t v r t o
— —
以房 地产 权 属登记 行 为为例

“以租代售”形式的房屋销售的法律问题

“以租代售”形式的房屋销售的法律问题

“以租代售”形式的房屋销售的法律问题———不具备开发商资格也未取得房产证的对外销售房屋如何处理?【案情简介】原告:某贸易公司被告:某房屋公司某房屋公司开发了一栋写字楼,想卖出一部分。

但由于该公司不是开发企业,该房产还没有最后建成,甚至连开工许可证都还没有取得,所以恐怕无人问津。

房屋公司做广告称:欲采用以租代售的方法销售房地产,即买家先与之签定所谓以租代售合同,付几年租金后,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一家香港公司觉得房产不错,就在年月与之签定了合同,购买部分房间,并分几次交付款项,房屋公司在发票上均明确注明“预付购房款”。

年月,房屋公司才取得开工许可证,年底,该房产建成,贸易公司搬入。

年月,房屋公司取得房产权证。

但上述情况,贸易公司完全不知。

房屋公司在广告中宣传其房产权证齐全。

贸易公司搬入该房屋后,发现房屋状况与广告宣传所称完全不符,情况极差。

与房屋公司产生纠纷,并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又得知,房屋公司早在签约前,就将该房地产抵押给了银行,抵押期限一直持续到以租代售合同中约定的贸易公司取得房产权证之日以后。

【辩析意见】被告辩称:他们公司不是在预售房地产,而是在转让房地产,因此特事特办,协议是有效的【审理结果】人民法院认为: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属房屋转让合同,但由于被告不具有销售资格。

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判决贸易公司与房屋公司所签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双方应互相返还房屋及钱款。

因房屋公司存在过错,所以还应对贸易公司为此所遭受的利息,费用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精典评析】本案是由于被告取得房屋产权证前就向原告销售房屋而引起的诉讼纠纷。

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属房屋转让合同,但由于被告不具有销售资格,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判决贸易公司与房屋公司所签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双方应互相返还房屋及钱款。

因房屋公司存在过错,所以还应对贸易公司为此所遭受的利息,装修费用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浅析不动产交易中登记的效力和价值

浅析不动产交易中登记的效力和价值
方 面 分 析 ,同时 与 登 记 对 抗 制 度 进 行 比较 ,或 许 值 得 重 新 考 量 不 动产 物 权 变更 中登 记 的 地 位 , 立 与 公 示 效 确 力 相 适 应 的公 信 力 制度 以 完 善 我 国不 动 产 登 记 制 度 。
关 键 词 :不 动 产 登 记 ; 记 效 力 ; 信 力 登 公
20 0 9年 1 2月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J u a fL o a g Noma ie st o r lo u y n r lUnv ri n y
Dg .. O o 2 O9 Vo . 8 No. 12 6
第2 8卷 第 6期
浅 析 不 动 产 交 易 中登 记 的效 力 和价 值
( tu f no m n) 和 以上 法 规 出 自同样 目的 。因 S t o r l et也 ae E l
面的不断延伸也迫使我们 建立一 种较为 明确清 晰的操 作程序 和全 面合理 的权利保 障体 系使普通大众更 好 的 掌握交 易方式 , 实现和 维护 自身 权利 。将权 利生效 和 唯一公示方式这样重要 的功 能以法律 的形式强制 赋予
中图 分 类 号 : 9 32 D 2 .
收 稿 日期 : 0 9— 3—1 20 0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9— 9 0 2 0 )6— 0 9— 3 10 4 7 (0 9 0 07 0
作 者 简 介 :马 映 雪 (9 9一) 女 ,江 苏徐 州 人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法律 学 院 学 生 , 究方 向为 民商 法 。 18 , 研
序都 只能 导致针 对交付 的请求 , 登记 也不 例外 。因而
物权移转 在是时代限制下的基本公 示形 式。不 同在于

第6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第6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根据权属登记的内容和方式的不同,各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 度分为契据登记制和产权登记制两大类型。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一)契据登记制 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抗要件主义,这一理论 认为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他项权利的设定,在当事人订立合 约之时就已生效,即双方一经产生债的关系,房地产权利的 转移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即同时成立。登记仅仅是作为对抗第 三人的要件,所以称为对抗要件主义。其主要特点是:登记 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形式审查,不作实质性的审查;登记只 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 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 登记机关对此并不承担责任。因该项制度为法国首创,所以 又称为“法国登记制”。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任务
(一)做好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
登记发证工作是权属登记管理的主要的经常性工作。在 全国性房地产总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主要的经常性任务就 是做好初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建房屋所有权、房地产 权属的转让、变更、他项权利等的登记、核实、确权和发
证工作,以及房地产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他项权
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两种。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分类 (二)产权登记制(续1)
1、权利登记制: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登记是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备置登记簿,簿上记载房 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过程,使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就登 记簿的记载推知该房地产产权状态,若房地产权利的取得, 未经登记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在当事 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 其主要特点为: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采取实质审查主 义,登记权利的现状;登记有公信力即登记簿上所载事项, 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绝对的效力。因该项制度发源

房地产法学之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房地产法学之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房地产法学之论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法学1105班杭羲 11409100140房地产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概念,通常是指用于开发经营服务目的的不动产,按照我国的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能够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不动产主要指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房产。

而房地产权属登记,又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发证行为。

房地产登记中的房地产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房地产其他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指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效力的规定作为房地产权属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登记效力有以下三种规定:其一为意思主义,亦称对抗主义、登记公示主义、形式主义登记体制。

指当事人一旦作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便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未经登记的物权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只是在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前,物权的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其二为登记要件主义,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如果当事人只是达成了物权变动的合意,而没有完成登记手续,则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仅不产生公信力,而且也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其三则为英美法上的托伦斯登记制度,特点是除了登记外还要求交付权利证书,产权一经登记,具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国家给予保障,但法律不强制一切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申请登记。

一经登记后,其后发生的房地产权利变更或消灭,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生效。

房地产权属包括房地产确认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二者都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房地产权利人来说,登记是其权利的取得、设定、变更及丧失的法定依据。

房地产权属登记,在我国是房地产管理机关依职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它体现了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在登记法律关系中,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审查登记申请、作出登记决定、对不履行登记义务的房地产权利人进行处罚的职权,而房地产权利人负有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及服从管理的义务。

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 .He o gin u vy ga dMa pn s u n airt n Habn10 8 , hn ; 1 i n j gS rei n p igI t me t l ai , r i 5 0 1 C ia l a n nr C b o 2 e igT o uB io eh o g ee p n o t. B in 0 12 C ia .B in u p e uT c n l yD vl metC .L d , e ig1 10 , hn ) j d o o j
张 太 平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王 妍 ,吴 明
(. 1 黑龙江测绘 计量仪 器检定站 , 黑龙江 哈 尔滨 10 8 ; . 5 0 1 2 北京拓普北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 11 0 ) 0 12 摘 要 :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制度 的基 本 理 论 出发 , 合 我 国 目前 房 地 产 登 记 制 度 的 立 法 和 司法 实践 , 从 结 以及 物 权 法
A s u so f t e Efe to a t t wn r h p Re it a i n Dic s i n o h f c f Re lEsa e O e s i g sr to
Z HANG a —p n W ANG n ,W U Mi g Ti ig , Ya n
第3 5卷 第 5期
2 1 年 5 月 02
测绘 与 空 间地 理 信 息
G MA l s& S A I L l oR EO TC P T A NF MA l EC T ON T HNOL 0GY
V0 _ l35. No. 5 Ma y.,2 2 01
论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的 效 力
属 , 免和减 少权属 纠纷 。 避

房地产法试题及答案

房地产法试题及答案

房地产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以下哪项?A.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B.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C.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D. 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A. 土地的位置、面积B.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C. 土地的用途D. 以上都是二、判断题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2. 房地产转让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

()三、简答题1. 简述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开发建设,并对外销售房屋。

请分析该开发商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原因。

五、论述题1. 论述房地产交易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答案:一、选择题1. D. 必须拥有土地使用权2. D. 以上都是二、判断题1. ×(错误)2. ×(错误)三、简答题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确立了房地产权属的法律地位,保障了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房地产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案例分析题该开发商的行为不合法。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前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擅自开发建设并销售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且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五、论述题房地产交易中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确保交易对象的合法性;签订详细的房地产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必要时进行公证,增加交易的法律效力;关注市场动态,合理评估房地产价值,避免投资风险。

论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论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策与建议 。 关 键 词 : 证 主 体 ;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 地 产 法 发 房 房 中 圈 分 类 号 :2 3 3 F 9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6 2 (o 8 1 一 o 5 一 O l 0 — 9 l 2 0 )9 01 2
房地 产权 属 登 记 是对 房地 产 物 权 的确 认 和公 示 , 国家 和 房 地 产 权 利 人 都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 对 由 于 我 国土 地 物 权 登 记 与 房 屋 物 权 登 记 具 有 本 质 上
规 定 由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颁 发 ( 部 分 地 区 如 此 ); 大 2 地 方 性 法 规 不 明 确 规 定 由 哪 级 政 府 担 当 发 证 主 、
通 过对 房地 产进 行登 记 , 家 能够 实 现对 各类 国 土 地 和 房 屋 的 有 效 管 理 , 止 和 避 免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防 的 各 种 违 法 行 为 , 有 利 于 收 集 和 建 立 各 种 房 地 产 且
会 议 通 过 < 权 法 》 进 一 步 重 申不 动 产 物 权 的设 立 、 物 , 变 更 、 让 和 消 灭 , 依 法 登 记 , 生 效 力 , 经 登 记 转 经 发 未
不 发生效力 。 1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的 重 要 性
1 1 对 西 零 的 重 要 意 义 .
府 和 政 府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 是 不 固 定 的 多 个 级 别 的 而 政府 和 政 府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
的不 同 、 地 产 管 理 体 制 本 身 的 问 题 以 及 房 地 产 权 房
属 登 记 制 度 立 法 的 不 严 密 , 使 实 践 中 权 属 登 记 的 致 发 证 主 体 混 乱 的 现 象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是 对 房 地 产

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

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摘要】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对房地产物权的确认和公示,对国家和房地产权利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完善了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一些不足,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仍有一定缺陷。

完善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有利于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

本文共分四大部分对“浅议我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这一课题展开探究。

第一部分主要对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相关理论及发展现状进行概述。

第二部分主要结合现实分析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措施。

第四部分指出完善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房地产;产权登记一、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现状(一)我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分类我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分为土地登记制度以及房屋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的范围主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房屋登记比较复杂,其范围包括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登记权利范围包括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二)我国房地产登记的基本类型根据《房地产法》的规定,我国房地产登记包括四个类型:一是初始登记,是指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建商品房屋和新建非商品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二是变更登记,是指对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人民法院判决转移或仲裁机构裁决转移及其他原因,导致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后的情况进行的登记;三是注销登记,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抛弃;四是他项权利登记,是指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外,又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产生的他项物权和其他权利的登记。

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2006年第5期(总第56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06(Sum No .56)我国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常爱芳1,徐永芹2(1.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济南250014; 2.烟台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烟台264000) [摘 要]房地产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概念,包括房产和地产,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的职能基本沿用行政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政治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显出其弊端。

我国目前的产权登记制度已不能满足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对登记职能的要求,存在诸多缺陷:登记的法律依据不统一;登记机关不统一,内部登记机构分设;房地产登记效力不统一、不规范;绝对的登记要件主义;错误地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移转合同生效的要件等。

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应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统一登记的程序,统一登记的效力,扩大登记的范围,淡化房地产登记制度的行政管理色彩。

[关键词]房地产;权属;登记 [中图分类号]DF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5-0079-03 [收稿日期]2006-06-15 [作者简介]常爱芳(65),女,山东荣成人,副教授,法律硕士;徐永芹(65),女,山东招远人,民事审判庭庭长,法律硕士。

房地产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概念,包括房产和地产,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房地产权属登记指经权利人申请将房地产产权的各项变动在房地产所在地的专门机关所设立的房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事实。

我国现行房地产登记的职能基本沿用行政管理模式,这种行政管理模式在政治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显出其弊端。

一、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早在20世纪50年代即实行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至20世纪60年代实际废止,“文革”结束后逐渐恢复。

浅谈房地产产权的登记制度研究

浅谈房地产产权的登记制度研究

浅谈房地产产权的登记制度研究作者:陈琳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07期摘要:本文主要根据现在国内的房地产登记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房地产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登记的部门不统一,效力不确定等,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some problems appear now the domestic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re analyzed, some problems appeared,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concerning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of such as,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is not unified, the effectiveness of uncertainty, are discussed.Keywords: real estate property; registration system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房地产属于不动产,房地产在空间方面具有不可移动的属性,造成了它不会跟一般物相同,只是采用占有或者是实际的控制就能够表明它的权属状态。

长时间的占有或是使用的时候,使用者与所有者产生不断改变的时候,就非常容易引起权属的纠纷。

因此,国内房地产的登记环节一直存在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与交易的过程中。

建立房地产的登记制度是现在国际上各个国家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但是因为一些历史性原因,现在国内的产权登记制度相关的规定还是不够完善,大多数都是原则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因为国内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的制度是通过体制的改革推动而发展的,房地产的登记管理体系也有很多需要改变的方面。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那么关于物权法的案例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案例1:孙某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马某某系孙某某丈夫,马某某从朱某处购买XX县XX镇XX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60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10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

再过10年,XX县进行街道整治,经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

随后,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马某某从朱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

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马某某自行拆除的决定。

后因XX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马某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8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马某某出具领条一张。

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马某某和孙某某隐瞒真实情况,向XX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XX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

马某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XX街11号未拆除的60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孙某某所有”,并经XX 县公证处公证。

事后,孙某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

同时孙某某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向XX 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

因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不严,向孙某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者权证》。

次年,孙某某将领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840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

XX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

随后XX县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XX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对此,孙某某以“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时,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撤销XX 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试论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试论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更的情 况向公众予 以公开 , 使公众 了解某 项不特定 的房 地产 所形 菲律宾 、 国的部分州则 采用托伦期模 式 。此种模式 是把房 美 成 的房地产权属状态 。“ ”其价值功能在于 以公 示方式宣示 物权的 大 、 地产的权 属状 态记 载于依 法制成 的地券上 , 式两份 , 一 一份 由权 权属 , 清权属 , 理 避免和减少权 属纠纷。 具体来说 , ” 房地产权属 登 利人保存 , 一份 由登 记机关 留档备 查 , 当权属状态发生变化时 , 登
试 论 我 国 房 地 产 权 属 登 记 的 效 力



要 : 不动产 登记制度 的基本理论 出发 , 从 结合 我国 目前房地产登记制度 的立法和 司法实践 , 以及我 国目前 已经修订
了的《 物权 法》 中对不动产登 记效力 的立法模式 , 明了我 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说 关键词 : 房地产权属 , 功能, 效力模 式
记 具 有 以下 五 个 方 面 的 功 能 。
代表 的 日本 、 西班牙 、 意大利 、 比利时等 国家采 用此模式。此种主 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 门代表政府 对房 地产所有权 和使 用权 张认为房地产权利 的 变动 , 只需 当事 人的意思 即可 , 无需进行 登 以及由上述权 利产 生的抵 押 权 、 典权 等房 地产 他项 权利 进行 登 登 房地产是一种特定物 , 记, 依法确认 房地产权属关 系的行 为。房 地产权属登记作 为现代 记 , 记只是对抗第三人 的效力。理 由是 : 其权利 的变动与其他权 利的设定应 当与债 权的成立 同步 , 在登记 房地产法律制度 的基 础和核 心 , 备受各 国法律 所关 注。“ 记最 登 权利 的变动 不能对抗 善 主要 的目的在于公示 , 通过 登记将 房地产权 属 的设立 、 转移 和变 之前权利就已经转 移或设立 。未经登 记 , 意第三人。在英 、 、 系 的大多 数 国家 , 英 国、 尔兰 、 拿 美 法 如 爱 加

论《物权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影响

论《物权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影响

论《物权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影响【摘要】房地产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维护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明确了物的归属,发挥了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遵循物权的公示原则,明确了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强化了权属登记部门的审查责任,预告登记制度的施行,杜绝了一房二卖。

【关键词】物权法;权属登记;法律效力房屋是人们生产和生活最基本的物质保障,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房地产登记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

现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基本沿用旧的行政管理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将登记作为行政机关行驶行政管理的一种职权,将房屋与土地实行分部门管理的体制。

这种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对房屋权利登记职能的要求,存在诸多缺陷。

例如登记的法律依据不统一、内部登记机构分设、房地产登记效力不统一、不规范。

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做了统一规定。

因此,《物权法》的实施必将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应正确应对《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带来的影响和考验。

一、强化了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的审查责任契据登记制度的理论认为,登记机构对权力人的申请进行形式性审查。

对于不动产登记的审查,《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必须进行实质审查,但“询问申请人”、“必要时实地查看”等要求赋予了登记机关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的权利,表明实质审查应逐步成为登记机关的主要倾向。

在受理申请时,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事项与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不一致、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之间缺乏逻辑关系或者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二、进一步明确界定了房地产的权利人《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出发,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房地产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及其保障作用

房地产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及其保障作用

房地产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及其保障作用房地产证明书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为房地产交易提供保障。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证明书的法律效力以及其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保障作用。

一、房地产证明书的法律效力1. 房地产证明书的定义房地产证明书是由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一种官方文件,用于证明房地产权属、面积、用途等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法定依据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房地产证明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明确指出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明书具有证明权属的效力,并且认定其为合法权利的具体体现。

3. 法律效力房地产证明书在房地产交易中具有法律效力,保护房地产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当买卖双方持有房地产证明书进行交易时,可以依据该证明书确立权益关系,防范权益纠纷的发生。

二、房地产证明书的保障作用1. 权益清晰房地产证明书体现了权益的明确和合法性,能够使买卖双方了解房地产的权属、用途、面积等信息,避免因信息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

2. 法律保护房地产证明书作为官方文件,受到法律保护。

在房地产交易中,持有证明书的一方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同时证明书的法律效力也能够保护其权益不受侵害。

3. 交易便捷房地产证明书的存在使得房地产交易更加快捷和便利。

双方可以凭借房地产证明书进行信息的核对和对价的支付,从而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4. 法律追溯在房地产交易中,若出现任何权益纠纷,持有房地产证明书的一方可以凭借该证明书向有关部门申请追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房地产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和保障作用在房地产交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房地产证明书能够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因此,在房地产交易中,持有房地产证明书将为双方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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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9-08-15T17:08:22.263Z 来源:《建筑实践》2019年第09期作者:
[导读] 虽然在明确权属归集、提供更稳定的交易平台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不少管理以及技术上的阻碍。

摘要: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是我国切实执行对于不动产进行统一管理的有效手段。

自2016年全国范围内推行以来,虽然在明确权属归集、提供更稳定的交易平台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不少管理以及技术上的阻碍。

本文就此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房地产;权属登记;问题;对策
前言
我国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目前,房地产行业出现了过度繁荣的局面,而随着相关部门对房产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成为各地区房地产领域发展的重要内容。

其中,房屋权属登记尤为重要。

1我国实行房地产权登记制度的必然性
1.1打造平稳的不动产交易平台与秩序
以往的房地产登记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而给交易双方带来了风险与成本的增加。

为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及系统的完善,提升交易平台的透明度,最大程度规避部分人员因掌握信息优势而扰乱市场的行为,执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1.2清晰划定房地产物权归属
当前形势下施行房地产权的主要意义,是为了更清晰的划定产权所属问题,科学有效的为不动产交易双方提供合法权益,以及交易过程上的保护。

并且能在当不动产交易过程产生纠纷的情况下有法可依,更加明确产权归属,提高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水平,体现其公平、公正性。

这一制度的推行更加有利于为广大群众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完善我国房地产权制度。

1.3为房产税的实施铺平道路
在我国已实施房产税的重庆与上海地区,从当期前实际征收情况来看,因受到房地产登记管理无序、权属划分不清因素的制约,效果还不太理想。

因而实时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意义重大,它为我国全面推行房产税奠定了基础,大范围内可实现相关信息共享并实时更新。

更好的为我国提供丰富的财税收入,是抑制房价过度增长的有效调控手段。

2房屋权属登记存在的问题
2.1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统一
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分别由房产以及土地相关机关负责,由于两个部门的交叉重叠管理,机动性不足的前提下,还存在着由于各部门利益不一致造成的管理冲突及矛盾,大大的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

与此同时还增加了机关部门的费用投入与权益人的登记成本。

2.2登记程序较为繁琐
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在登记制度的执行中申请人需要对所登记的类别进行繁杂的审核,首先要依据登记类型的不同,准备相应的登记资料表格,另外,群众对于该制度的理解程度不一,就会造成登记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条款的要求解读上存在误差与遗漏,使登记手续难以一次完成,需要登记人多次奔波于资料的补齐上。

增加不动产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同时,也浪费了登记人大量时间,同事也对于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存在不合理的评价。

2.3登记信息缺乏透明度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过于重视信息的隐秘性,大部分行政机关都不愿意公开资料信息,房管部门也不外如此。

在房屋权属登记结束后,行政部门往往会将这些信息高度保护起来,而拒绝向社会群众公开登记信息,这样做虽然保护了登记者的个人隐私,然而这种过度的保护让房产信息不透明,在房屋交易或转移时,对方往往无法获知登记的具体信息,这就加剧了房屋交易的隐患,使得房产交易更具风险性。

2.4登记方法不规范
在房屋权属登记的过程中,由于部分管理部门对房产登记相关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房产登记缺乏规范性。

例如,在实务工作中,工作人员会混淆房屋初始登记和房屋总登记的概念,往往会将两项登记工作互置或重复登记,增加了房产登记的负担。

又例如,在地籍登记管理中,有关部门忽略了土地登记,而仅仅是对城市中房屋、房产进行登记,当城市进行征地或购地时,如果单纯以房屋登记作为依据,很容易造成土地征收的重复,不仅造成了人财物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容易增加征地工作的负担。

2.5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够明确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差距也在逐渐缩小,房屋买卖在农村中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目前,农村中的房屋登记还主要依靠村委会登记信息的上报,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依然将工作重点放在城镇的房屋权属登记中,对于农村的房产登记管理有所疏忽,更甚至于,部分房管部门对于农村房屋权属管理部分都是一片空白。

3房屋权属登记问题解决策略
3.1设立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平台
由于以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披露工作不统一,使其中的交易双方或是不同区域的权属人在数据的掌握上信息不对等,因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同时也使相关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打造全国联网、统一标准的房地产权属交易中心能够合理有效的解决这一缺陷,提升交易效率。

在搭建平台的过程中还需要重点关注各地区与不同部门间的信息整合,以及相关技术难题的攻克。

通过这一技术手段能有效的提升政府部门对于不动产的管理效率,净化交易环境。

3.2优化登记方法
在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实际中,房管部门要积极转变观念,改进登记方法,以高质量、高服务的登记工作服务于公民的所办登记事项之中。

一般来讲,对于房屋权属的登记,房管部门一般都是发放产权证书为主要工作内容,为了更好的体现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要对这项看似简单的工作内容进一步优化,这样为了更好的体现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公民提供高质量的便民服务。

比如,可以在公民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安排工作人员主动上前进行咨询服务,耐心清楚的将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类型、方式、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向办理群众讲清楚,或者利用计算机技术,在房管部门的办事大厅设置计算机查询平台,以便群众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办理,通过有效的便民服务措施来
提高政府部门的形象和服务质量。

另外,为了避免房屋权属登记、交易中民事纠纷,可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让律师对买卖双方的权属登记、交易行为进行证明,使这项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可以在登记、交易活动中减轻了申请人的思想负担,同时有效避免了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现象,有利于保障民事经济秩序的平稳有序。

3.3透明登记信息
针对房产权属登记信息公开透明度不够的情况,应当切实的发挥公示的职能作用,加以扭转。

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初衷就是以登记的方式确认房屋权属的所属、变更及转移情况,便于第三方也可以进行查询和了解。

所以,政府相关机构对于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信息保密程度也不应过于慎重严厉,对权属登记相关信息的公开公示不应“谈虎色变”,这样也会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有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房屋相关资料复印件、告知房屋信息的义务。

所以,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应对房屋登记信息的公开公示工作进一步细化和优化,把握好信息公开的“度”,明确应该公示的信息内容和不宜公开的信息内容,以方便公民进行正常的房屋信息查询。

不动产登记政策的初衷就是以该种形式的公示工作,向公众披露相关房地产物权的所属情况,使第三方能够更清晰明确的掌握及了解,以促进房地产权的交易。

为了使公示的信息不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中谋利,就需要登记职能部门能对于需要披露的信息加以甄选并做好登记工作,形成良好的登记交易秩序。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实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虽然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的重复管理、城市分级以及忽略农村区域等不完善的地方,但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统一登记工作已初见成效。

虽然将来还会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但随着制度的不断更迭与修复补漏,尤其是在执行力度提升以及相关辅助法律法规的完备之下,随着经验的不断总结、升华,一定可以以其科学性与先进性服务于广大群众,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丁晓光,耿书学,韩亮.抵押贷款预购商品房条件下房屋权属登记及权利人的界定分析[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6(10).
[2]曹巍.房屋权属登记的审查方式研究———以《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规范为研究对象[J].法学杂志,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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