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桩基、幕墙、弱电、绿化、室外配套、暖通、混凝土、脚手架、钢筋、中央空调、特殊墙面地面等等)
1、注意审查分包人资质
2、注意审查分包人的责任范围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总包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
3、注意审查发包、总包、分包人的关系约定分包人、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在分包条件下
(1)发包人与分包人是本分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发包人负有支付分包工程价款义务和取得分包工程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按时、保质交付分包工程的义务和享有获得分包工程价款的权利。(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是总分包关系,承包人负有协调总包工程与分包工程关系、配合分包工程施工、进行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消防等管理义务,享有获取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的权利;分包人负有服从总包管理、支付总包配合费的义务,享有取得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权利。
(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分包合同中具有共同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总包管理费的义务,承包人负有以有经验的承包人身份积极配合发包人管理分包工程的义务。
4、分包工程的工程量确认
经工程师确认的计量凭证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5、审查对于工程量变更的约定
工程变更
(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①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②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约定的权限作出的变更指令。
(2)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 天内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发包人、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报告的14 天内予以确认,分包人根据确认结果调整合同价款。
(3)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 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发包人、工程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变更报告内容已被确认。
6、注意审查竣工验收的专业技术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4 小时内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和调整内容,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向发包人和承包人送交竣工决算报告及完整的决算资料各一份。承包人收到竣工决算报告和决算资料后,应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初步审核,将初审意见提交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包人或工程师收到分包人的竣工决算报告、决算资料以及承包人的初审意见后,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确认。
(2)分包人未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分包工程决算的,发包人要求移交分包工
程,分包人应当移交。发包人或工程师未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决算的审核确认,从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计算利息。发包人或工程师超过约定期限达三个月仍未完成审核确认的,该期限届满,视为分包工程决算已被确认。
(3)经发包人或工程师、承包人、分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决算报告是发包人与分包人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4)结算价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分包人应继续负责分包工程的保护和维修,承担相关费用,配合承包人做好总包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分包人应根据承包人的指令移交分包工程。
7、注意审查合同价款与支付的内容确定方式
(1)单价固定合同最终价款的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单价固定、工程量暂估的价款。分包人报价书中所列单价为综合单价,已含税金、利润和政府规费,该单价为不变价,任何条件下均不予调整。工程量根据通用条款第22 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分包人所报单价X经确认的工程量
(2)总价固定合同最终价款的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确定的合同价款是分包人完成分包范围内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全部价款,除非发生通用条款第22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否则该合同价款即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不予调整。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协议书确定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追加价款
(3)按实结算合同最终结算价款确定方式: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依据分包人的工程预算而暂定的工程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按定额和费用定额以及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信息价和双方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按实决算
分包工程最终价款=工程决算价款
(4) 他确定工程最终价款的方式
8、注意审查分包人违约责任的设置
(1)分包人转包或再分包本工程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2)因分包人原因致使分包工程延期竣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分包工程的延期未造成总包工程延期竣工的,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天元。
②因分包工程延期竣工导致总包工程延期竣工的,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延期违约金, 违约金标准为每天元。
(3)分包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为,同时因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造成总包工程达不到总包合同约定标准
的,分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违约金。
(4)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分包人违反本合同义务,造成发包人、承包人其他损失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4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