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辆管理制度5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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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车辆的管理,有效控制公务车辆、个人配车的保养维修、费用报销等环节,明确配车使用人所配备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车辆管理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胜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公务车辆及个人配车管理。第三条定义

公司车辆分为:公务车辆和公务配车两大类。

公务车辆:指公司为接待客人和便于员工外出办理公务而配置的车辆。

公务配车:一是指公司为便于部分管理职位人员的工作,配备给员工个人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车辆管理责任及职责

一、人事行政部是公司所有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有车辆采购、

调度、收回、报废、安全行车、车容车况检查、各类手续办理(续保、年审、ETC 等)、车辆费用审核及各项有关车辆管理的工作。

二、车辆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并按本管理规定进行车辆的保养维修、费用报销等。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五条公务车辆的配置原则

车辆配置必须以公司各部门业务开展需要为基础,考虑车辆使用效率、效益、使用成本及用途形象相匹配。

第六条公车购置

一、公司各部门因工需要拟购新车时,应提交购车报告,注明用途、拟购车型、车价等。经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审核后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二、购车报告经总经理、财务部批准后人事行政部对申请部门拟购车辆车型、配置、车价等进行核定并采购。

三、新车购回后人事行政部办理车辆相关手续并对随车物品、资料、车辆使

用保管人等按固定资产要求进行登记存档备案。

四、人事行政部与申请部门对所购新车交接验收无误后存档备案。第七条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一、公司员工因公外出或接送客户,可申请用车;

二、公司高层领导出差接送(部门经理级以上);

三、公务专用车辆原则上不再安排他人使用;

四、公车外借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借。

第八条车辆调度使用

一、公司员工因公用车须事前填写《用车申请单》向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请,人事行政部依用车重要程度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

二、驾驶员出车前应在《随车记录本》上登记行驶记录信息,随车存放,一车一份。

三、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必须对车辆做基本的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电瓶、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上报,否则最后的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四、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外出应按照车辆《用车申请表》上的时间按时来回,并填好相关数据。如无法按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人事行政部负责人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可延时返回公司。

五、公务车辆不得擅自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总经理及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批准。

六、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需持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国家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司所在地区路况、路名。有效驾龄在半年以下者,禁止驾驶公司车辆外出公务。第九条公车回收配车人员在公司相应岗位工作期间方可享受该汽车使用权及车补,若因撤职、降职或受到严重行政处分时,公司有权收回该车使用权。配车人员应对使用中车辆违章、油漆损伤、各类损坏部件进行处理后交回车辆,并结清相关手续费用。

第十条公车报废、出让

公司拟报废、出让车辆时由人事行政部找专业人式鉴定车辆损耗情况,再提

交车辆报废、出让申请报告,经总经理、财务部审批后,方可报废、出让并办理固定资产

处理手续。

第十一条公车借用

一、公司车辆(包括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借用和向公司以外人员借出)严禁私自借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借公司车辆,必须事先填写《车辆外借申请单》申请单,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外借1天以内在市区使用的,须经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批准,并于借用当天归还;

2、外借1天以上或需出市区使用的报总经理批准。

二、公司车辆外借前后车辆保管人与借用人需共同对车辆进行交接检查(含外观、门窗、水箱、油量、机油、电瓶、轮胎等)。

三、未经允许私自外借公司车辆(含公务车及个人配车)对车辆保管人处罚200元/次,并对由此发生的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车辆保险及理赔

一、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统一由人事行政部于有效期前一个月提前购买。

二、人事行政部根据不同的车辆确定需购买险种及保额。

三、公司车辆出现保险索赔事件,由驾驶人员先行垫付车辆维修费用,并将保险索赔资料交由人事行政部办理后续索赔手续。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保养

一、公司车辆维修与保养,原则上按照车辆技术手册执行各种维修保养,当需要时由车辆保管人填写《车辆保养/维修审批表》,经总经理批准后选择与公司合作的厂家进行维修保养,否则维修保养费用一律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二、新车除第一次保养可选择在该车辆的4S店内进行,后续的保养应选择与公司合作的厂家进行,否则维修保养费用一律由送修人自行承担。

三、公司车辆保养如需更换重要配件时车辆保管人应提前告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统一采购,重要配件不允许在维修厂更换。(如空气虑清器、机油、机油虑清器、汽油虑清器、刹车液、冷冻液、润滑油等)如车辆保管人未经允许在维修厂更换重要配件,则更换配件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四、车辆出现非事故损坏需要维修时,在维修前公车驾驶员或员工配车登记使用人需在维修前要填写《车辆保养/维修审批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在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报销。

五、公司车辆在外地出现故障,使用人需电话告知人事行政部及总经理,经得同意后可就近维修。回公司后及时补填《车辆保养/维修审批表》并及时向人事行政部说明具体原因。

六、车辆维修过程中公车驾驶员或员工配车登记使用人需亲临维修现场,

解真实故障原因及确认所需更换的零部件

七、维修结束提车时,送修人应对维修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收回更换的旧部件,并核定维修费用的合理、准确性后方可在维修厂家的单据上签字。

八、公司车辆保养或维修结束后提车人员应要求厂家在《随车记录本》上签

字或盖章用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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