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标准
棚户区改造日照标准
棚户区改造日照标准
棚户区改造的日照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共空间日照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保证公共空间的充足日照。
根据使用功能的不同,日照标准可有所差异,例如居住区的公共空间应达到每天4小时以上的太阳直射日照时间,而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设施的日照标准可能会更高。
2. 住宅单位日照标准:住宅单位的日照标准主要考虑居住者生活质量和舒适度。
一般而言,住宅房间应能够保证有充足的自然光线照射,通常要求每个居室能够在一天的大部分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直射日照时间。
3. 建筑物间距与高度:棚户区改造时,应合理规划建筑物的布局,避免高层建筑或高大建筑物的阻隔影响光照的进入。
一般而言,应根据日照需求合理设置建筑物的间距和高度,确保光照均匀分布。
4. 绿化植被覆盖率:绿色植被的增加可以有效改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日照情况。
通过增加绿化植被的覆盖率,可以提高环境美观度的同时也能够增加自然光的透过率,改善日照条件。
综上所述,棚户区改造的日照标准应综合考虑公共空间和住宅单位的日照需求,合理规划建筑物布局,并增加绿化植被覆盖率,以改善棚户区改造后的日照条件。
具体的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确定。
广州市日照标准
广州市日照标准一、定义和术语日照标准是指在不同时间和条件下,太阳辐射到达物体表面并产生日照反应的量化指标。
在建筑和城市规划领域,日照标准通常是指建筑物或居住区在特定时间段内接受日照的时间长度和日照质量。
二、日照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制定日照标准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满足基本的生理需求,同时提高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整体水平。
合理的日照标准能够:1.提供足够的日照以促进人体健康和心理发展。
2.改善居住和工作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3.提升城市和社区的整体形象,增强吸引力。
4.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设计。
三、日照标准的制定原则和方法制定日照标准的原则通常包括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科学性是指标准应基于科学研究和人体生理需求;可行性是指标准应考虑实际执行的可操作性和经济性;可持续性是指标准应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制定日照标准的方法通常包括:1.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法规。
2.结合当地的气候、地理和环境条件。
3.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和居住区的需求差异。
4.通过模拟和分析进行评估和优化。
四、日照标准的分类和等级划分日照标准通常根据时间、地点、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
在广州市,常见的分类和等级划分包括:1.按时间划分:分为冬至日、大寒日等不同节气的日照标准。
2.按地点划分:分为城市中心、郊区、农村等不同区域的日照标准。
3.按用途划分:分为住宅、办公楼、商业建筑等不同类型建筑的日照标准。
4.按等级划分:分为基本标准、中等标准、高等标准等不同等级的日照标准。
五、日照标准的实施和管理为确保日照标准的实施和管理,广州市采取了以下措施:1.规定新建建筑和居住区的开发商或建设单位需按照日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2.对现有建筑进行评估和改造,以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3.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违反日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
4.提供技术指导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日照标准的认识和参与度。
六、日照标准的监测和评估为确保日照标准的实施效果和质量,广州市建立了日照标准监测和评估机制:1.利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对新建建筑和居住区的日照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商品房日照时间标准
商品房日照时间标准
商品房日照时间标准是指建筑物中各个房间在一天中能够获得的光照时间的要求。
根据我国的规定,商品房的日照时间标准应该不低于每天4小时,并且这4小时的光照时间应该是在正常工作日的上午10点到下午4点这个时间段内。
在制定商品房日照时间标准的时候,需要考虑建筑物所处的位置、朝向、周围环境以及建筑物的高度等因素。
在城市中心地带的商品房,由于周围高楼林立,采光情况相对较差,因此日照时间标准要求相对较高。
而在郊区或者是独立别墅等环境较好的地方,由于周围环境较为宽敞,建筑物的高度也较低,因此日照时间标准要求相对较低。
商品房日照时间标准的制定不仅是为了保障居民的生活品质,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如果商品房的日照时间标准过低,会导致房间光线不足,影响居住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而如果日照时间标准过高,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也会受到影响,从而对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除了要考虑房屋的面积、装修和价格等因素外,还需要了解房屋的日照时间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中国日照标准
中国日照标准
中国的日照标准根据不同城市、不同住宅楼、不同用途等条件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如下: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的日照标准
住宅的日照标准住宅的日照标准是指建筑物在日照条件下的设计要求和规范。
日照是指太阳光线直射到地面或建筑物表面的时间和强度,是影响建筑物室内采光和舒适度的重要因素。
合理的日照设计不仅可以提高建筑物的采光质量,还可以改善室内空间的舒适度,对居住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住宅的日照标准是保障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和居住者健康的重要依据。
首先,住宅的日照标准与建筑物的朝向和周围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周围环境,日照标准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南北朝向的建筑物在设计时需要考虑充分利用阳光资源,保证室内采光充足;而东西朝向的建筑物则需要考虑避免阳光直射造成的过热问题。
因此,日照标准需要根据建筑物的朝向和周围环境做出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其次,住宅的日照标准还与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有关。
不同功能的建筑物对日照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居住建筑需要保证室内采光充足,满足居住者的生活和工作需求;而办公建筑则需要考虑避免阳光直射造成的眩光和影响工作效率。
因此,在制定住宅的日照标准时,需要考虑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制定相应的日照设计指标和标准。
另外,住宅的日照标准还需要考虑建筑物周围的环境和景观。
周围环境的开阔程度、周围建筑物的高度和密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建筑物的日照情况。
合理的日照设计不仅需要保证建筑物本身的日照条件,还需要考虑周围环境对建筑物日照的影响,避免因周围环境的遮挡而影响建筑物的日照质量。
综上所述,住宅的日照标准是保障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和居住者健康的重要依据。
在制定住宅的日照标准时,需要考虑建筑物的朝向和周围环境、功能和使用要求以及周围环境和景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日照设计指标和标准,保证建筑物的采光质量和舒适度,提高居住者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条文(2002版)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3南阳建筑气候区划为Ⅲ类,大城市。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一2021)的条文,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四、《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21,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3.2.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
住宅光照时间标准
住宅光照时间标准
住宅光照时间标准是指住宅建筑在一天中能够接受到的阳光照射的时间长度。
这些标准通常由建筑规范或相关法规来规定,以确保住宅具有适宜的采光条件。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住宅光照时间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会考虑以下六个因素。
1.冬至日和大寒日:这两个节气是一年中阳光照射时间最短的日子,因此住宅光照时间标准通常会以这两个节气为基准。
2.日照时长:标准会规定住宅在冬至日和大寒日至少应获得一定时长的日照。
例如,一些地区可能要求冬至日至少有1小时的日照,大寒日至少有2小时的日照。
3.楼间距:住宅建筑之间的距离也会影响光照时间。
标准会根据楼间距来推算和保证住宅的日照时间。
4.建筑朝向:建筑的朝向也会影响光照条件。
南向的建筑通常能够获得更好的日照条件。
5.地形和周围环境:住宅所在地的地形、周围建筑的高度和位置也会对光照时间产生影响。
6.旧区改造:对于旧区改造项目,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来适应现有的建筑条件。
在中国,例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
0中就包含了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住宅具有足够的日照时间,以提供良好的室内环境,促进居住者的健康和舒适。
请注意,具体的光照时间标准可能会随着当地法规和建筑规范的更新而变化,因此在设计和规划住宅时,应参考最新的地方标准和法规。
建筑设计规范---日照规范
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日照规定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一、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 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
1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1.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条文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
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 居室(厅)。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 规定。 1.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日照条文 一、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 照标准。 二、疗养院半数以上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1.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89-87)第3.1.8条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要求, 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住宅日照标准
住宅日照标准
住宅日照标准指的是建筑物内部在一天中能够获得的日照量,它对建
筑物的照明、人员舒适性和维持室内温度具有重要意义。
住宅日照标准一
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住宅的日照度,指的是建筑物内部一天内可以获得的日照量,一
般住宅的日照度要求不少于3%;。
二是住宅的日照面积,指的是住宅内可获得的日照面积,一般按照住
宅面积的1/4进行计算;
三是住宅屋顶的太阳辐射度,指的是屋顶上可以获得的太阳辐射量,
一般要求不低于3:2;
四是住宅外墙的太阳辐射度,指的是住宅外墙可以获得的太阳辐射量,一般要求不低于4.5:1;
五是住宅各室外墙绝对最低照度,指的是在一天中,每个外墙的最低
照度,一般不得超过10 lux。
总之,住宅日照标准以上海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中规定的日照标
准为准,不少于100lux,才能真正为居民提供舒适明媚的室内环境。
日照规范汇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13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s依据建筑物所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使用性质确定, 在要求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 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建筑外窗取得日照时间。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最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取得日照, 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 50180相关要求;2 宿舍半数以上居室, 应能取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稚园关键生活用房, 应能取得冬至日不小3h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卧室、起居室, 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 中小学半数以上教室应能取得冬至日大于2h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要求, 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注: 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0.1条要求。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外墙位置。
5.0.2.2 住宅正面间距, 应按日照标正确定不一样方位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也可采取表5.0.2—2不一样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方位角。
2、 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平行部署条式住宅之间。
住宅设计规范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 每套住宅最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取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出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取得日照。
5.1.2 取得日照要求居住空间, 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相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要求。
天津日照标准
天津日照标准天津地处中国的华北地区,是中国四个直辖市之一。
天津的日照标准与其他地区有些许不同,下面将详细介绍天津的日照标准。
天津的日照标准主要是指每年的日照时数,也可以理解为每天阳光照射地面的时间长度。
日照时数是气象学中的常用指标,也是人们了解气候、气象变化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天津的气候中,日照时数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出天津的气候特点和季节变化。
天津的日照标准主要受到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的影响。
天津地处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东临渤海,西临北京,地势平坦,四周环绕着山脉和山系。
这种地理位置决定了天津的气候特点,即典型的温带季风气候。
随着季节的变化,天津的气候也会有所变化,从而影响到日照时数的长短。
天津的日照标准可以分为四个季节来进行解读。
春季是天津的日照时数较短的季节之一。
由于春季天气多变,阴雨天数较多,阳光较少,因此春季的日照时数较短。
夏季是天津日照时数最长的季节。
夏季天气炎热,大部分时间都是晴朗的天气,阳光充足,因此日照时数较长。
秋季的日照时数与春季相似,受到阴雨天气的影响,有时较短,有时较长。
冬季是天津日照时数较短的季节之一,由于天气寒冷,大部分时间天空阴沉,日照较少,因此日照时数较短。
总体来说,天津的日照时数可以达到近2300小时,属于中国的中等偏多的地区。
天津的日照时数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规律性,年际变化较小,一天的日照时数也较为稳定。
这也为天津的农业、能源利用、气象预报等领域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在实际生活中,天津的日照标准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例如,在外出活动时,根据天津的日照标准可以选择合适的穿着和防晒措施,避免阳光过强对皮肤的伤害。
在农业生产方面,了解天津的日照标准有助于选择适合的农作物种植和生产策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综上所述,天津的日照标准是指每年的日照时数,受到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的影响。
通过了解天津的日照标准,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天津的气候特点和季节变化,为生活和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日照规范汇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13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s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
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0。
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
9m高的外墙位置。
5.0。
2。
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住宅设计规范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农村住宅日照标准
农村住宅日照标准一、住宅朝向住宅的朝向是指住宅面对的方向,通常以正南、正北、正东、正西为方位。
在考虑日照标准时,主要考虑的是冬季的日照情况,因为我国大部分地区位于北回归线以北,冬季的日照时间较短,因此以冬季的日照标准为主要考虑因素。
在选择住宅朝向时,应尽量避免东西向或正北向的住宅,因为这些方向的住宅在冬季的日照时间较短,采光效果较差。
最佳的住宅朝向为正南向或南偏东、南偏西的方位,因为这些方向的住宅在冬季的日照时间较长,采光效果较好。
二、住宅间距住宅间距是指相邻住宅之间的距离,它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住宅的日照时间和采光效果。
根据规定,在考虑日照标准时,应以大寒日为标准,要求大寒日当天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对于住宅间距,可以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城市规划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南北向的住宅间距应不小于楼高的1.5倍,东西向的住宅间距应不小于楼高的1.0倍。
如果住宅间距过小,会影响日照时间和采光效果;如果住宅间距过大,则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窗户设计窗户是住宅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着住宅的采光效果和通风效果。
在考虑日照标准时,应注意窗户的设计和位置。
首先,窗户的大小应合理,不宜过大或过小。
一般来说,南向窗户的面积可适当大一些,北向窗户的面积可适当小一些。
其次,窗户的位置应与阳光照射的方向相符合。
例如,南向窗户应尽量开在阳光照射的南向位置,以获得更多的阳光。
最后,窗户的材质和颜色也应考虑,以提高采光效果和保温效果。
四、周边环境周边环境对住宅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效果也有一定的影响。
如果周边环境过于繁杂或污染严重,会影响住宅的采光效果和居住环境。
因此,在选择住宅时,应考虑周边环境的因素。
一般来说,周边环境应无高大建筑物、山体、森林等遮挡物,以保证住宅的日照时间和采光效果。
此外,周边环境还应无污染源、噪音等不利因素,以保证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健康性。
五、日照时间日照时间是指每天阳光照射在建筑物上的时间。
房子日照时间标准
房子日照时间标准
房子日照时间标准是指在设计和建造住宅时,在一天24小时中,每天要有多少时间的阳光能够直射进入住宅内部,以保障居民居室和公共空间的透明度和采光效果。
在日照时间标准中,要求住宅和建筑物的每个部分在每一天,至少有4小时的阳光直射时间。
其中,南侧的墙体应当有6小时左右的日照时间,而其他的面应当有3小时的日照时间。
此外,在公共空间的室内,要求至少要有1小时的阳光直射时间,由此可以保证居民居室和公共空间的亮度,以及良好的采光效果。
同时,在住宅建筑中,凡是由外墙和窗户组成的空间,其日照时间应当占该区域总日照时间的80%以上,以使该区域室内得到足够的采光,同时也能够减少加热负荷,提高住房的节能性能。
此外,如果大楼的设计太复杂,不容易达到上述日照时间标准,可以增加太阳能光伏系统的使用,或者加大灯的功率,以保证住户室内的亮度,改善房间的采光环境。
总而言之,房子日照时间标准是在设计和建造住宅时受到重视的一项指标,它不仅体现了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影响住户对空间的使用,保证室内环境的舒适性和节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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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标准
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建筑外窗获得满窗日照的时间。
在城市规划中指住宅的日照标准,即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
日照标准
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
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指标。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
)第五章第5.1.3条规定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
日照时间限制
在城市规划中指住宅的日照标准,即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
日照量包括
我国不同地区日照标准
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指标。
日照时间是以该房间在规定的某一日内受到的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
北纬地区常以太阳高度角最低的冬至日作规定日;有些地区由于气候特点,也采用其他日子作规定日。
日照质量是指每小时室内地面和墙面阳光照射面积累计的大小以及阳光中紫外线的
效用高低。
日照标准的确定涉及因素较多,各个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尽相同。
1980年,中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规定:“在条状建筑呈行列式布置时,原则上按当地冬至日在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的要求,计算房屋间距。
”在确定具体的日照标准和计算房屋间距时,应考虑节约用地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为保证必要的日照质量,日照时间应在上午9时至下午3时之间,因为冬季在这段时间的阳光中,紫外线辐射强度较高;此外,射入室内的阳光应保证具有一定的照射面积,达到满窗或半窗日照。
这些要求要通过合理的住宅建筑规划和精心的住宅设计来实现。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应满足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二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
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