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程序概述
000002万科A: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6月修订)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于2021年6月30日经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机构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担任董事的职工代表须为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五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含职工代表董事)名单由上届董事会或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条董事因故离职,补选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审计委员会、投资与决策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范本、DOC格式).DOC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万科企业监事会议事管理制度(doc 5页)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万科企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四)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作出决议;(十五)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其中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十六)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十七)审议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十八)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十九)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万科A: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视频和电话等方式)。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监事签字。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 的监事会会议,按照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监事会 会议 应当有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监事或 其 授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对照表
涉及条款 第六条
修订前
修订后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
事会主席的选举或罢免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决通过 。
第十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
原因。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三个工作日。若出现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 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
席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之目的,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2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
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
万科企业的股东大会管理制度明细(doc 23页)
万科企业的股东大会管理制度明细(doc 23页)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大会通知发出日计算;但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前述第(三)项所述股东单独或者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持股数量不足百分之十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如网络等方式,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万科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
万科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万科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万科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执行权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的确执行职责,认真、准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奋尽责,保证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执行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益机构,依法执行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目标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相关董事的酬金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相关监事的酬金事项;(四)审议赞成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赞成监事会报告;(六)审议赞成公司的年度财务估量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赞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填充损失方案;(八)对公司增加也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刊行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改正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理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更正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赞成改正募集资本用途事项;(十四)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销售、办理重要财产也许担保金额高出公司财产总数 30%的事项作出决议;(十五)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数高出近来一期经审计净财产50%今后供应的任何担保,其中公司为购房客户供应按揭担保不包括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所述的对外担保范围之内;(十六)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中,为财产负债率高出70%的担保对象供应的担保;(十七)审议单笔对外担保额高出公司近来一期经审计净财产10%的担保;(十八)对公司股东、本质控制人及其关系方供应的担保;(十九)审议赞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二十)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程序概述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四)对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事项作出决议;(五)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其中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六)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七)审议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八)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九)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二)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万科A: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0年5月)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拟报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四)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其中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十五)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十六)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十七)审议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十八)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十九)审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范本格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XX)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XX)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样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表决及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九章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爱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于1988年11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8)1509号”文批准,在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基础上改组,以募集方式设置,已按照《公司法》完成了规范手续。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深司字N24935。
第三条公司于1988年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一般股2800万股,于1991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深圳市人民银行批准,公司于1993年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以外币认购、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4500万股,于1993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 V ANKE CO., LTD.(缩写为V ANKE)。
第五条公司住宅: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邮政编码:5180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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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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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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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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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七章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