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亲系和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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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课堂讲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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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亲疏远近的方法,在现今国际最为流行。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 于直系血亲的计算法。具体来说就是,从己身往上数,每经过一代为一亲等(上数对象为同血缘人);从己身往下数,每经过 一代也是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亲等;祖(外)父母与孙(外)子女之间是二亲等。第二部分是旁系血亲的计算 法。具体来说,从己身往上数之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在往下数至要计算的人,也是每经一代为 一亲等,所有数字相加得出的就是双方的亲等数。比如说,计算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亲等,首先找到自己与兄弟姐妹的血缘同源 人即父母,分别从自己和兄弟姐妹这两边往上数至父母,两边分别为一,再将两边的数字相加,则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旁 系血亲;或者先从己身上数至父母为一亲等,再从父母下数至兄弟姐妹为二亲等,也就是自己与兄弟姐妹的亲等数。
Hale Waihona Puke 1、婚姻家庭构成以自然生理作为基础。 2、自然属性在历史和立法上的作用。 (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2、是婚姻家庭发展的根本动因。 3、婚姻家庭是社会物质与思想关系的统一体。 第一章辅导:历史上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历史类型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 夫一妻制是阶级社会形成后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群婚制 群婚制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家庭,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即同一辈份的男女互为夫妻。这种婚姻排除了直系血亲 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亦称普纳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是指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的婚姻。 对偶婚出现的意义:在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制的确立而产生的。 二、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 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从婚姻缔结和婚姻解除两个方面了解古代的婚姻。 2、男尊女卑、一夫多妻。古代的“三从四德”、“妇道”法制的规定。 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二)新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1、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2、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家庭 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及其成就。 3、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补充和完善基本原则。对结婚条件进行了两点修改。 扩大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规定了离婚的条件。 增加了附则的有关规定。 4、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1)基本原则的强化和完善(2)增加了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3)结婚 制度更加完善与科学(4)加大对重婚者的处罚力度(5)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与公正(6)进一步加强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 整(7)关于离婚制度的修改和完善(8)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民法亲属编三题》:“亲属关系”在我国现行法中按范围分为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也可以按性质分为亲属人身关系、亲属财产关系。

其中前者为主导。

百度知道: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依次分别为: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法院罗永鑫:《近亲属范围应当统一立法确定》,《检察日报》2009年12月11日第3版我国关于近亲属的制度散见于《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章节中,后来相关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也相继对近亲属范围进行了规定,但这一法律概念在不同部门法中具有不同的外延。

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中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其范围最为广泛。

亲属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

在中国古代,长期以来的农耕文化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成了聚族而居的家庭模式,同居一室的家庭成员很多,亲属的范围也远比现在的要广得多。

随着西方民主观念的渗入,个体意识的觉醒,以及生产方式、经济结构的转变,以儒家思想为支撑的中国传统家庭模式逐步发生改变,亲属的范围也随之变化。

而在当前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中,亲属的范围究竟是什么,人们只有一个感性模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范围。

亲属关系不仅是伦理关系,同是也是法律关系。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二章亲属制度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第二节亲系与亲等➢一、亲系➢二、亲等▪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一、亲属的概念▪1.自然或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各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英美法上的概念:“亲属”与“联系”同义,是血亲或最近血亲的通称。

▪3.我崎荣(日)等:以血缘、婚姻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称为亲属关系,这些人互称为亲属。

▪4.巫昌祯: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5. 杨大文: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揭示亲属概念的本质,即:▪第一,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这种关系通过固定的身份来体现。

▪第三,这种关系体现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这种关系的差异是通过一定的称谓来体现的。

▪亲属定义: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表现为特定身份关系及相应称谓和一定财产关系的总称。

亲属概念与相近、相似概念的区别▪1.我国古代史上的“亲”与“属”“亲属”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早有记载。

但古代这两个字是有区别的,“亲”是指较近之亲,“属”一般指较远之亲。

后来二者连用,其含义合一。

▪2.亲属与家属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

我国古代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设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

目前已废除此种称谓,统称为家庭成员。

因此,家属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且其范围也比亲属要小。

▪3.亲属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的极少部分,而亲属的范围要广泛的多。

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却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二、亲属的特征▪亲属按其形成的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生物学和法律学上的亲属。

亲等是如何计算的

亲等是如何计算的

亲等是如何计算的亲等是在《民法典》(2022.1.1生效)中规定的一种判断亲缘关系亲疏远近的计算方法,亲等的判断涉及到男女双方是否可以结婚、家庭财产继承顺序等等的问题。

那么亲等究竟应该如何计算呢?一般来讲有两种计算方法,的我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讲解该问题,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亲等是如何计算的(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1、计算直系血亲亲等: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

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2、计算旁系血亲亲等: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即与其计算亲等者)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个世数,将两个世数相加即为该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例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叔叔、伯伯、姑姑与侄子、侄女,舅舅、姨妈与外甥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旁系血亲.......以此类推。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1、计算直系血亲亲等:与罗马法相同。

即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

2、计算旁系血亲亲等:其方法与罗马法不同。

其具体计算法为: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即与其计算亲等者)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个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个世数,如果两边的世数相同,即以此世数定其亲等,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按世数多的一边定其亲等。

上述两种计算方法也可用于计算姻亲的亲等,计算时应以配偶为中介进行换算。

血亲的配偶从其配偶的亲等,配偶的血亲和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从其配偶的亲等。

例如:儿媳与公婆的血亲的配偶,因儿媳之夫与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所以儿媳与公婆为一亲等直系姻亲;岳父母与女婿,因岳父母是女婿的配偶的血亲,女婿之妻与其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所以女婿与岳父母是一亲等的直系姻亲。

(三)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中的亲等计算方法1、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

(完整word)婚姻与继承法重点

(完整word)婚姻与继承法重点

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第一节婚姻法、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1、婚姻法的概念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和权利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婚姻法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3)婚姻法对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规定和调整作用(4)婚姻法是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婚姻法的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3)具有明显的伦理性;(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我国婚姻法是一个以《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为主干的,由不同种类、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规范体系。

4、广义的继承法:古代的继承法,同时调整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社会关系,适应着古代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要求。

狭义的继承法:近代的继承法,仅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确立于资本主义法制形成之后,适应着近现代社会的特点.5、继承法的特征(了解):(1)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2)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3)继承法是强行法第二节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1、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立法(1)1950年《婚姻法》-—第一部;(2)1980年《婚姻法》;(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突破P14~16(记相关的知识点)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1)婚姻必须使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3)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2、婚姻家庭关系主要内容(1)人身关系:A、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B、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2)财产关系: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1)自然属性:A、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B、通过生育而实现人种的繁衍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C、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例如:祖 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等。亦称尊亲属。 第二、晚辈亲。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例如:子 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亦称为卑亲属。 第三、同辈亲。是指辈分同自己相同的亲属。例如: 兄弟姐妹等。 3.姻亲 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 男女结婚后,男方或女方与对方的亲属间的关系就称 为姻亲。姻亲具体来讲又可分为三类。 姻亲具体来讲又可分为三类。 姻亲具体来讲又可分为三类
(二)现代婚姻家庭法中的亲属
1.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 配偶是血亲和姻亲 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例 如,德国旧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就不承认配偶是亲属,而 日本和韩国的民法则明文规定配偶属于亲属的范围。苏联 以及南斯拉夫的婚姻家庭法对亲属未作规定。 理论界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存在争议。我国早期婚姻 法学者一般持否定说。现在学界多持肯定态度,认为配偶 既是血亲、姻亲产生的基础,也是亲属本体的独立的一个 类别。
2.血亲 2.血亲
血亲是指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是指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 血亲是亲属的 主要组成部分。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血亲 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血缘的真伪(来源) (1)按血缘的真伪(来源)划分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 有血缘联系的亲 是指出于同一祖先、 是指出于同一祖先 属 。 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 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 位与血亲相同亲属。 按亲系, (2)按亲系,即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来划分 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 例如:祖 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 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 父母、外祖父母分别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与子女等。 第二、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 有着间 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 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 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如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等。

大学法学通论课件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大学法学通论课件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2.同辈亲(又称平辈亲)是指与己身辈分相同 的亲属。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姐妹夫 等。
3.晚辈亲(旧称卑亲属)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 属。即子女辈及子女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 、儿媳、女婿、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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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 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 示亲属关系疏远。由于计算亲等的客观依据是血 缘联系,故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而准用 于姻亲,具体应用时可以配偶为中介换算。配偶 则自为配偶,不计亲等。
本章导读
亲属制度在法律内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亲属制度应是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的 别称,泛指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及其他亲 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亲属制度 则是有关亲属关系或婚姻家庭关系的通则性 规定,是亲属法或婚姻家庭法在通则中对亲 属关系所作的原理性界定或说明,其内容包 括亲属的种类、范围、亲系和亲等、亲属关 系的发生和消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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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 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禁婚亲范围为直系血 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范围 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国籍法等亦从不同的角 度对亲属的效力作了规定。1996年3月17日修订 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6项明文规定:“‘近亲 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 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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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系亲与女系亲
1.男系亲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 系的亲属。如我国古代的宗亲即属男系亲( 同时也属父系亲)。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2及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2及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2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在下列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正确答案】1.小陈的姨父是小黄的舅父,现小陈和小黄要求登记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认定正确者是()。

A.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C.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D.他们之间属于旁系姻亲关系,可以结婚2.甲与乙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因经济问题双方争吵不断而解除同居关系,但仍有来往。

半年后,乙发现甲与丙同居生活,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重婚论处。

甲的上述行为()。

A.构成重婚 B.属于事实婚姻而不构成重婚C.不构成重婚 D.依甲与丙同居是否是以夫妻名义进行而定3.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是()。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4.甲与乙结婚后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50万元购买商品房1套,夫妻共同居住。

甲乙离婚时,甲向其弟的借款应如何处理?()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5.甲与乙离婚后,9周岁的儿子丙随父亲甲生活。

甲因外出经商,委托好友丁代为看护。

一日丁酒醉,丙偷跑出去玩耍,损坏小卖店电视1台。

对此,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A.甲承担 B.丁承担C.甲与丁承担 D.甲、乙、丁共同承担6.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A.丧失劳动能力 B.无固定工作C.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D.无儿无女7.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

A.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B.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C.基层人民法院D.基层社会福利机构8.我国《婚姻法》中采用的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方法是()。

A.罗马法计算法B.寺院法计算法C.以“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的基本单位D.以上方法综合运用9.村民甲与妻子感情较好,但因其妻接连生了2个女孩而欲离婚,对此,人民法院()。

2022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第二章

2022年自考婚姻家庭法-第二章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二பைடு நூலகம் 亲属制度
二、亲等 • 亲等是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 远近的基本单位。 • 亲等的计算方式 2、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 (1)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相同,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此处无须 重复。 •(2)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不同。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 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 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 得一世数。如果两边相同,以此定数。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 按 世数多 的一边 定。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亲系 3、直系亲和旁系亲 • (1)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 的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 母与孙子女等。 • 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兄弟姐妹、己身与姑舅等。 • (2)直系姻亲: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 • 旁系姻亲:己身与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 4、行辈 • 行辈也成辈分,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分为长 辈亲属、同辈亲属与晚辈亲属。 • 注: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变动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简答题】 • 1、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结婚行为是夫妻关系依法成立的法律事 实。古代法中婚姻的效力相当 强大,男女双方订婚后被认为准配偶关系。 • 2、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配偶死亡 (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和双 方依法离婚。 • 时间:自然死亡时、宣告死亡判决书生效时、发离婚证时、人民法院准予离婚 的判决书生效时。
第二章 亲属制度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亲属关系原理

亲属关系原理
三、两种类型诉讼模式的交错发展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新动向的四种观点
1、突破传统模式做法,根据民事纠纷的性质适用不同的 诉讼模式
2、将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冲突解决模式和行为矫正模式
3、当事人主义和法院职权主义应当结合,形成一种新的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4、从程序保障的观点出发,恢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 地位,并重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律性(“新当 事人主义”)
柴油机增压是不改变机型而大幅度提高其功率的 主要措施。
汽油机增压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其比例也在不断 提高, 特别是电喷技术的普及, 大大促进了汽油机增压 技术的发展。
发动机增压所采用的增压器型式虽然很多, 但 概括起来不外乎两大类: 一类是机械驱动式增压器, 如叶片式、螺旋式和罗茨式等; 另一类是动能式增 压器, 如气波式和废气涡轮式等。
发动机悬置应满足下述要求: 因悬置元件要承受动 力总成的质量, 为使其不产生过大的静位移而影响工作, 故要求悬置元件刚度大些为好; 发动机本身的激励以及 来自 路面的激励都经过悬置元件来传递, 因此又要求悬 置元件有良好的隔振性能; 因 发动机工作频带宽, 大约 在10 ~ 500Hz范围内, 要求悬置元件有减振降噪功能, 并要求悬置元件工作在低频大振幅时(如发动机怠速状 态) 提供大的阻尼特性, 而在高频低幅振动激励下提供低 的动刚度特性, 以衰减高频噪声; 悬置元件还应当满足耐
压式和脉冲式两种增压器。 恒压式涡轮增压器是将柴油机汽缸排出的废气
经过稳定箱再送到涡轮。对多缸柴油机来说, 是将所 有汽缸的排气歧管接到—个容积足够大的排气总管 上, 再与增压器涡轮壳进口相连。 由于排气总管容积 较大, 能起到稳压箱的作用, 使进入涡轮前的废气压 力接近不变, 如图4-9a) 所示。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婚 姻 家 庭 法
(自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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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3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3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4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6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 第五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7 第六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7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2022年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核心考点资料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多选】罗马亲属法中,市民法婚姻的结婚方式可分为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多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英国婚姻家庭事务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单选】美国婚姻家庭法的特点是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单选】在中国,比较系统的婚姻家庭立法是从汉代开始的。 【简答、论述】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中的立法重点。 (1)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 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2)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3)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 亲子间、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 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答】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彼此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其本身不具有 经济内容。 (2)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 【简答、多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和其他法律。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3)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除上述诸渊源外,党和国家的婚姻家庭政策,以及为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 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二节 结婚实质条件
【多选、简答】结婚的必备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 3 个条件:

自考:婚姻家庭法,讲义,05680 讲义 第二章

自考:婚姻家庭法,讲义,05680  讲义  第二章

第二章亲属制度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本章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第二节亲系和亲等;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均为考试中的次重点。

本章的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属的概念;粗知亲属制度的历史沿革;熟悉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掌握亲属制度中若干常见的名词术语。

了解亲系、亲等和与此相关的一些概念;认识亲系在亲属网络中的意义;掌握有关亲等计算的规则,并能在法律实务中加以应用。

了解各种亲属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正确认识亲属关系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法律效力;掌握我国现行法中有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

重点:亲系、亲等和与此相关的一些概念掌握我国现行法中有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具体规定。

难点:掌握亲等计算的规则,并能在法律实务中加以应用考点:亲属关系法律效力亲等计算的规则及在法律实务中的应用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一、亲属的概念1.亲属释义亲属的网络,是以婚姻和血缘联系为纽带编织而成的。

较近之亲为亲,较远之亲为属。

中国古代亲属以宗亲为本。

2.当代法学亲属概念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是亲属之源,血亲是亲属之流。

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

为了正确把握亲属的概念,依法调整亲属关系,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与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二)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

(三)亲属和家属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称。

【例题·单选】下列关于亲属说法正确的是()A.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B.亲属即家属C.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D.婚姻是亲属之流,血亲是亲属之源【答案】C【解析】亲属关系的外延比亲属法律关系要大。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婚姻与继承法学(第一到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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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的一般概念:(P2)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
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P3)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
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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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案例: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夫妻身份从何时开始?
事实婚姻的配偶关系从双方符合《婚姻法》 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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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 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两个方面,即 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死亡 自然死亡:医院死亡证书确定的时间
或户籍登记的时间 宣告死亡:判决书中确定的日期
判决书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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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离婚 • 协议离婚:取得离婚证的时间 • 诉讼离婚: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
时间 • 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内或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
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 • 婚内“强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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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自 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出生与死亡是唯 一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 宣告死亡。
• 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 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 实现的种的繁衍,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血 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 上的特征。(P4)
•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 性。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样的 社会,进而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 系。(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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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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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婚的法律后果: A、民事上 B、刑事上 C、行政上 (4)司法实践中处理重婚问题应注意的事项: A、程序上 B、诉讼主体 C、对几种情形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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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旁系亲
(1)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的亲属。 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有两种情况: 有两种情况: 辈分相同的旁系血亲 如兄弟姐妹、 的旁系血亲, ①辈分相同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堂兄 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 如叔、伯与侄、 的旁系血亲, ②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如叔、伯与侄、舅 姨与外甥,他们或是同源于父母, 、姨与外甥,他们或是同源于父母,或是 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
(2)旁系姻亲 ) 指配偶的旁系血亲或 旁系血亲的配偶。 旁系血亲的配偶。 例如:妻的旁系血亲 例如: 就是夫的旁系姻亲; 就是夫的旁系姻亲; 自己兄弟姐妹的配偶 就是自己的旁系姻亲
(四)尊亲属(长辈亲属)与 尊亲属(长辈亲属) 卑亲属(晚辈亲属) 卑亲属(晚辈亲属)
尊亲属,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 尊亲属,是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如父 祖父母等。 母、祖父母等。 卑亲属,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 卑亲属,是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如子 孙子女等。 女、孙子女等。 有直系、旁系之分: 有直系、旁系之分: 上至父母、祖父母,下至子女、孙子女, 上至父母、祖父母,下至子女、孙子女, 是直系的尊亲属和卑亲属; 是直系的尊亲属和卑亲属; 上至伯、 下至侄、 上至伯、叔、姑、舅、姨,下至侄、甥, 是旁系的尊亲属和卑亲属。 是旁系的尊亲属和卑亲属。
(二)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指以父方为中介的亲属。 父系亲,是指以父方为中介的亲属。 母系亲,是指以母方为中介的亲属。 母系亲,是指以母方为中介的亲属。 按父族和母族来划分的 联系和区别:有时两者是重合的, 联系和区别:有时两者是重合的,如父之兄 既是男系亲,又是父系亲。 弟,既是男系亲,又是父系亲。有时两者是 不重合的,如父之姐妹之子,是父系亲, 不重合的,如父之姐妹之子,是父系亲,但 不是男系亲,因为其中有姐妹介入。 不是男系亲,因为其中有姐妹介入。 男系和女系、父系和母系的划分, 男系和女系、父系和母系的划分,是封建社 会男尊女卑的表现,现在已经废除。 会男尊女卑的表现,现在已经废除。
(三)直系亲和旁系亲
直 直系 系 亲 直系 亲 亲
旁 旁系 系 亲 旁系 亲 亲
1. 直系亲
(1)直系血亲 ) 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 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例如:父母、 例如:父母、子女 直系血亲,包括父系和母系, 直系血亲,包括父系和母系,它们在法律 上地位相同, 母权利义务相同, 上地位相同,父、母权利义务相同,祖父 外祖父母权利和义务也相同。 母、外祖父母权利和义务也相同。
(二)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亲属的亲、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亲属的亲、疏、远、 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我国的亲等计算法和罗马法亲等计算原理基本相同 区别在于,罗马法教师亲等,本身不算亲等,经一 区别在于,罗马法教师亲等,本身不算亲等, 代算一亲等;而我国婚姻法中世代计算法, 代算一亲等;而我国婚姻法中世代计算法,本身算 一代,经一代就算二代。 一代,经一代就算二代。 我国的这种计算方法简便易行,但仍失之精确。 我国的这种计算方法简便易行,但仍失之精确。例 自己与叔伯姑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如:自己与叔伯姑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而实际上 的血缘关系却相差甚远。 的血缘关系却相差甚远。
1.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 直系血亲: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每经一代为一 亲等。 亲等。 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为一亲等; 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为一亲等;祖父母和孙子 女之间为二亲等。 女之间为二亲等。 旁系血亲:从己身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从己身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同 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 ),每经一代为一亲等 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所有数字相加即得 出亲等数。 出亲等数。 例如:自己和堂妹的亲等, 例如:自己和堂妹的亲等,从己身往上数到同源 人祖父母,是二亲等, 人祖父母,是二亲等,从祖父母再往下数至堂妹 是二亲等,所的数字相加, 是二亲等,所的数字相加,即可得出自己和堂妹 是四亲等。 是四亲等。
1. 直系亲
(2)直系姻亲 ) 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 属。 具体指: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 具体指: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 公婆对于儿媳来说,岳父母对于女婿来说, 公婆对于儿媳来说,岳父母对于女婿来说, 相当于父母的地位, 相当于父母的地位,区别在于直系血亲有血 缘关系,是由人出生而形成的; 缘关系,是由人出生而形成的;直系姻亲则 没有血缘关系,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 没有血缘关系,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 亲系,是指亲属间 的血缘联系。 的血缘联系。 分为四种: 分为四种: 男系亲和女系亲 父系亲和母系亲 直系亲和旁系亲 尊亲和卑亲
(一)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 男系亲,是指以男子 为中心的亲属 女系亲, 女系亲,是指以母方 为中心的亲属 按男女性别来划分 封建社会的宗亲, 封建社会的宗亲,就 是男系亲, 是男系亲,而外亲则 是女系亲。 是女系亲。
2.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与罗马法的亲等计算相同。 直系血亲:与罗马法的亲等计算相同。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从己身和所要计算的人分别上 数至同源人,两边亲等数相等时, 数至同源人,两边亲等数相等时,该数字 就是所要计算的亲等数。如果不等, 就是所要计算的亲等数。如果不等,则以 多者一方为所要计算的亲等数。 多者一方为所要计算的亲等数。 例如:从己身和堂妹往上数, 例如:从己身和堂妹往上数,祖父母是己 身和堂妹的二亲等,所以自己和堂妹是二 身和堂妹的二亲等, 亲等。 亲等。
二、 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 属关系亲、 属关系亲、疏、 近的单位, 远、近的单位, 每经一代为一亲 等,亲等数越少 ,亲属关系越近 。
(一)世界各国的亲等计算方法
1.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多数国家采用) 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多数国家采用) 2.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少数国家采用) 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少数国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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