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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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能发电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生物质能发电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
45%左右。
对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水力、风力、生物质、太阳能、海洋能和地热能发电6种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电网企业必须优先全额收购其上网电量。除大中型水力发电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不必参与上网竞价,电网 企业需优先收购并安排调度。明确了国家电网对于包括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扶持政策,通过保障可再
生能源电力的全额收购支持相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通知规定:生物质发电厂应布置在粮食主产区秸秆丰富的地区,且每个县或100千米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布置生
指出要大力推进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在经济发达、土地资源稀缺地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 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利用先进的垃圾焚烧技术,提高国产化水平,有效降低成本,促进垃圾焚烧技术产业化发
展。
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规定现阶段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 质量的20%以下。
2010年5月1日 2007年 2007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2008年 2011年4月1日
2008年
《关于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9年12月1日
指出政府将对秸秆收集及生物质成型燃料进行的支持和补贴。
五)、生物质能源林定向培育与产业化; 六)、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
七)、生活垃圾清洁焚烧技术装备(助燃煤量20%以下); 八)、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
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物质能产业建设。
指出要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 鼓励农村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大力推广沼气、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技术,从源头控制农村生活 空气污染。 根据我国最新的人口普查结果,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60%以上,鼓励农村大力推广生物质能技术有利于生物 质能技术的普及和生物质能行业未来健康快速的发展。

新能源的一篇文章

新能源的一篇文章

新能源的狂飙中“风光无限”,生物质能却由热至冷。

令市场惊讶是,“十二五”的盘子,却给出了颇为意外的增量。

是什么在驱动这一加速度?? ?? ?? ?? ?? ?? ? 作为国家能源局5年内力推项目,绿色能源示范县的几十亿财政资金,或为撬动发力。

或许,决策部门想扭转风电、光伏盛宴下的只会“制造”的形象,真正启动绿色能源的使用端。

而生物质能恰为重使用,轻设备制造。

? ?? ?? ?? ? 但当投资拉动已成为地方政府追认政绩的惯性,重消费环节的生物质能能否逃离十一五“虎头蛇尾”的命运,还待解。

? ?? ?? ?? ? 各种迹象表明,国家“十二五”生物质能的发展将进入加速阶段。

? ?? ?? ?? ? 7月9日,在近30年以来首次农村能源工作会议上,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公布了“十二五”生物质能的发展目标:到2015年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1300万千瓦、集中供气达到300万户、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2000万吨、生物燃料乙醇年利用量达到3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150万吨。

? ?? ?? ?? ? “实现上述发展指标的一个重要推动力,是'十二五'期间,国家要兴建的20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研究中心研究员秦世平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国家已经公布了首批108个绿色能源示范县的名单。

? ?? ?? ?? ? 秦世平分析,根据国家对绿色能源示范县的补贴范围,中央财政对生物质能的发展将有47.5亿元的补贴力度,“再加上地方政府的配套,将大大刺激生物质能的发展。

”? ?? ?? ?? ? 【01】“十一五”生物质能指标未完成? ?? ?? ?? ? 记者了解到,在各种可再生能源当中,生物质能的发展并不理想,它是“十一五”期间唯一没有如期实现规划的新能源产业。

? ?? ?? ?? ? 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确定的“十一五”生物质能的发展目标为,2010年,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要达到550万千瓦,沼气年利用量达到190亿立方米,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100万吨,增加非粮原料燃料乙醇年利用量2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20万吨。

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 (4)

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 (4)

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1. 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能源消耗的增加,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作为县级政府,县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方案旨在通过引入可再生能源和能源管理技术,推动县级经济发展,提供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并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2. 建设目标•在未来五年内,将本县打造成为绿色能源示范县,开展清洁能源生产和利用。

•实现能源消耗的削减,并逐步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提升本县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居民的用能需求。

•增强绿色经济的发展活力,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县域竞争力。

•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3. 建设方案3.1 引入新能源通过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和农户开展可再生能源生产和利用,增加新能源发电设施的投资建设。

具体措施包括:•开展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调查评估。

•向具备条件的农户和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和财务支持,鼓励其建设分布式发电设施。

•建设光伏电站、风电场、水电站等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绿色电力供应。

•建立新能源发电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和居民购买和使用绿色能源。

3.2 能源管理技术引入先进的能源管理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具体措施包括:•推广智能电网技术,在电力生产、传输和分配过程中增加能源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电网运行效率。

•开展能源管理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和居民的能源管理水平。

•引入节能技术和设备,对公共建筑和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并提出节能改造建议。

•鼓励企业和居民使用高效节能设备,减少能源消耗。

3.3 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营造宜居的生活环境。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环境监测和排污管控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健康。

•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加大对生态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保护生态资源,恢复生态平衡。

•加强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减少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如何申报绿色能源示范县

如何申报绿色能源示范县

如何申报绿色能源示范县一、申报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宗旨:申报绿色能源示范县要按照“统筹规划、完善体制、管建并重、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能源管理体系,推动项目建设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和自我发展模式,确保县建设取得实效。

管理原则: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分级管理。

规划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需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规划。

规划要全面分析全县的实际情况,提出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技术方案和项目布局。

能源技术:小水电、风电、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发电、沼气利用、农林剩余物利用、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技术方案也应包括燃气、型煤等常规清洁能源。

二、申请中央资金绿色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的制定要本着“资源充足、资金落实、技术可行、条件成熟”的原则,选择经济效益较好、建设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同类批量建设的方式,实现规模化示范,带动产业发展。

1、实施方案编制。

要求实施方案应明确具体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内容(包括可解决农村用能的村户数、能源供应量等)、技术方案、实施进度安排、技术经济分析、实施条件落实情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运营方式等。

2、纳入实施方案中的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

各项目的建设方案应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

3、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监督考核制度,提出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行的措施。

4、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全县多个项目的,应提出总体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营方案,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经营主体(项目法人)5、项目运行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农村用能有偿使用机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通过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等措施,建立城乡能源一体化服务体系,促进示范县项目可持续运行。

三、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条件和申请补助资金示范县的条件(一)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条件1、项目以纳入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并在三年内建成。

绿色能源发展补贴政策

绿色能源发展补贴政策

绿色能源发展补贴政策随着全球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绿色能源发展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议题。

为了推动绿色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国家纷纷出台了绿色能源发展补贴政策。

本文将对绿色能源发展补贴政策的背景、目标、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

一、背景当今世界正面临着能源供应紧张、气候变化等严峻挑战。

由于传统能源的使用不仅导致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还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减缓气候变化、促进绿色发展,各国开始转向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

然而,由于绿色能源的投资成本较高,同时存在技术不完善等问题,市场上对绿色能源的需求和投资意愿相对较低。

为了推动绿色能源的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绿色能源发展补贴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给予经济和政策上的支持,降低绿色能源发展的成本,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

二、目标绿色能源发展补贴政策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实现能源结构的转型升级。

通过补贴政策的推动,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绿色能源领域,提升研发和产业创新能力,加速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推动绿色能源市场的形成和扩大,最终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利用。

除了推动绿色能源产业的发展,绿色能源发展补贴政策还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降低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同时,通过开发利用绿色能源,可以减少对水资源的消耗和破坏,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三、实施方式绿色能源发展补贴政策的实施方式多样,具体根据各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阶段而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实施方式:1. 固定补贴:政府对绿色能源项目给予固定金额的补贴,以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和发展绿色能源项目。

这种方式下,补贴金额和时间一般是固定的,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增加投资的可预测性和可持续性。

2. 上网电价补贴:政府通过提供较高的上网电价,鼓励绿色能源发电项目的建设。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农业厅(委、局),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步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将组织实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保障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国家将安排资金支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

为规范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是指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经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以开发利用绿色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示范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级统筹、绩效挂钩”的原则使用管理。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条件第四条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及用途主要包括:(一)沼气集中供气工程。

指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生物质资源制取沼气的项目,单个项目沼气发酵装置池容350立方米以上,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上,原则上集中供应居民生活燃气150户及以上。

示范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沼气提纯处理设施、储气罐、输送管网建设。

(二)生物质气化工程。

指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等废弃生物质资源制取燃气,可同时产炭或发电等多联产能源产品的气化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集中供应居民生活燃气200户及以上。

县级国家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

县级国家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

**县国家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定南县国家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定南县国家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建立清洁高效和服务规范的现代化能源基础设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加快水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底,达到国家绿色能源县建设标准并通过专家评审。

(一)基本原则坚持1、坚持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

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既要重视规模化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中的比重,也要重视可再生能源对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作用,更要重视与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协调。

要根据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开发。

特别是要高度重视生物质能开发与粮食和生态环境的关系,不得违法占用耕地,不得大量消耗粮食,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2、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具有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的能源发展意识,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能源发展的战略重点。

3、积极建设农村高效清洁能源体系。

高度重视农村能源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电力、生物质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传统方式利用的秸秆、薪柴、粪便等生物质能占农村生活能源的比重,显著提高农村生活用能中的清洁能源比重。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特融 关注 l 。 l 鬈u u
绿色 能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能 ,推进 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 ,国家将安排资金支持绿色能源 示范县 建设 。为规范绿色 能源示范县建设财政补 助资金 ( 以下简称示范补助资金 ) 管理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村三级的现代农村能源服务 网络 ,满足 当地农村能源发展
需要 ,示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能源资源评估 、技术指导 、 宣传培训 、考核验收等与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直接相 关活
动。
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政策 的项 目,不纳入本办法 支持
范 围。
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条 本办法 所称绿 色 能源是指 生物 质能 、太 阳 能 、风能 、地热能 、水能等可再生能源 ;绿色能源示范县
( ) 二 生物质气化工程。指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
信用 良好 ,并按市场化原则建设和运作项 目。
第六条 申请示范补助资金 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必须满足 以下条件 :
( )符合 《 一 国家能源局 关于推荐绿 色能源县 的通 知》 ( 国能新 ̄ [0 93 3 ) 2 0 14 号 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
室供暖 ;在县城 ( )、农村居 民住宅以及卫生院等公共 镇
建筑 中实施可再 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项 目。具备条件 的
绿色能源示范县要一并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 工作
关、孤儿院 、幼儿 园、养老院等公共机构供热采暖。示范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生物质炊事采暖炉具购置 ,生物质生活
用锅炉 、炕具及灶具改造。 ( ) 四 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采用适合 当地 资源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工
第三条 示范补助资金 由财政预算安排 ,按照 “ 政府 引导 、市场运作 、县级统筹 、绩效 挂钩” 的原则使 用管

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 政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农 业 部
二 。一 一年 四 月 六 日
为贯彻落实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可
附件
绿 色 能 源 示 范 县 建 设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法
第 一章 总 则
储 气 罐 、 送 管 网 建设 。 输 ( ) 物 质 气 化 l 。指 利 用 农 二 生 T程 作 物 秸 秆 、林 业 废 弃 物 和 农 林 产 品 加
程。 采用适合 当地资源条件 的新技术 、 新产品 ,开发利用其他可再生 能源工 程( 水能等传统能源除外 ) 。 ( ) 五 农村能源服 务体 系。建立健
全 覆 盖 县 、 、 三 级 的现 代 农 村 能 源 乡 村 服 务 网 络 ,满 足 当地 农 村 能 源 发 展 需
绿 色能 源县 的通知》 国能新能 [O 9 ( 20 ] 3 3号 ) 4 规定的基本 条件和基本要 求 , 且示 范建设期 内达 到 《 绿色能源县评 价暂行 办法 》 规定的总体预期 目标( 评
政 策 法规
财建 [0 1 13号 2 1] 1 各 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发 展 改 革 委 ( 源 局 能 局) 、农 业 厅 ( 、局 ) 委 ,湖 南 省 农 村 再 生 能 源 法》 , 快 农 村 可 再 生 能 源 加 开 发 利 用 步 伐 ,优 化 农 村 能 源 结 构 , 推 进 农 村 能 源 清 洁化 和现 代 化 ,改 善 农 民生 产 生 活条 件 ,国家 能源 局 、财 政 部 和 农 业 部 将 组 织 实 施 绿 色 能源 示 范 县 建 设 。 为规 范财 政 资金 管 理 ,保 障 绿 色 能 源 示 范 县 建 设 顺 利 进 行 ,我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专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用能结构,减少一次能源的消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根据国家及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纳入国家和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

第二章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以下方面:(一)购买及安装建筑节能相关设备;(二)开展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的验证及完善等工作。

第五条补助标准:(一)利用可再生能源热泵机组的空调,按机组额定制冷量每千瓦补贴人民币800元。

(二)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生活热水的高温热泵机组,按机组额定制热量每千瓦补贴人民币900元。

第六条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项目的建设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市建委申报专项补助资金:(一)重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施工图(以下简称专项施工图);(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报告》(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报告》);(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市建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根据“专项施工图”、《实施方案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对达到要求的项目,由市建委按照补助标准,向市财政局提供资金补助意见,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据此作为资金补助的依据。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按激励性转移支付形式、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第三条奖励原则:坚持“贡献大、得益多”、“完成好、奖励多”原则,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贡献大、完成好的地方,奖励资金安排多;同时,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第四条奖励对象: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第二章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法第五条市州政府依据与省政府签订的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各项任务指标按年度分解到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并与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报送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墙革办备案,作为对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第六条市州建设部门根据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和责任书,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向省节能墙革办报送考核情况;省节能墙革办组织对市州、直管市、林区进行年度考核;第七条考核指标: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市州,其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不安排年度奖励资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县市、区,不安排年度奖励资金;二新增建筑节能量计划执行情况;市县年度新增建筑节能量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及占当年全省建筑节能量的比重;三绿色建筑计划执行情况;市县年度新建绿色建筑面积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及占当年全省新建绿色建筑总面积的比重;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执行情况;市县年度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及占当年全省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总面积的比重;第八条指标权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新增建筑节能量计划执行情况、绿色建筑计划执行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执行情况等四项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50%、20%、15%、15%;第九条考核指标认定: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依据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通过年度考核确定;二新增建筑节能量、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计划执行情况,以签订的责任书为依据;绿色建筑实际完成量以取得绿色建筑标识或省级认定的项目为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建筑面积×+地源热泵系统应用建筑面积×1+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应用建筑面积×+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建筑面积×,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省级认定的项目为依据;第十条计算分配系数: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设定分配系数K:1年度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市县,K=2;1年度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市县,K=1;1年度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市县,K=0;1:二新增建筑节能量计划执行情况,设定分配系数K2=某地实际完成建筑节能量/全省年度新增建筑节能总量×该地实际完成建筑节能量K2/该地本年度计划新增建筑节能量本年度新增建筑节能量未完成计划指标的市县,K=0;2:三绿色建筑计划执行情况,设定分配系数K3=某地实际完成绿色建筑面积/全省年度新增绿色建筑总面积×该地实际完成绿色建K3筑面积/该地本年度计划完成绿色建筑面积其中,“该地实际完成绿色建筑面积/该地本年度计划完成绿色建筑面积”最大值不超过5;=0;本年度新增绿色建筑面积未达到计划指标80%的市县,K3: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计划执行情况,设定分配系数K4K=某地实际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全省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总面积4×该地实际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该地本年度计划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其中,“该地实际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该地本年度计划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最大值不超过5;本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未完成计划指标的市县,K=0;4第十一条资金分配计算公式某地奖励资金分配系数M=M1+ M2+ M3+ M4,其中:M 1=某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配系数K1/全省参与本年度该项奖励资金分配的市县目标责任考核分配系数之和×50%M 2=某地新增节能量分配系数K2/全省参与本年度该项奖励资金分配的市县新增节能量分配系数之和×20%M 3=某地绿色建筑分配系数K3/全省参与本年度该项奖励资金分配的市县绿色建筑分配系数之和×15%M 4=某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分配系数K4/全省参与本年度该项奖励资金分配的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分配系数之和×15%根据年度建筑节能工作考核情况,对考核排序靠前的市县,按照择优奖励的原则,确定30个予以奖励;取得奖励资格市县的个数未达到30名,以实际个数奖励;市县奖励资金分配额度=市县奖励资金分配系数M/纳入奖励范围的市县奖励资金分配系数之和×年度奖励资金总额第三章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第十二条奖励对象的审核与确定:一每年1月31日前,市州向省节能墙革办上报所辖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省节能墙革办审核、抽查市州上报县市、区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如发现上报情况严重失实,取消该市州本级和情况失实的县市、区当年参与分配奖励资金的资格;二每年3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年度考核结果,计算市县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市县财政局同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县住建部门,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市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奖励资金;第四章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十四条资金使用范围:按照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要求,奖励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奖励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市县政府审批;通过补助、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集中用于建筑节能有关方面,包括:一建筑节能配套能力建设;建筑节能的关键技术研究、建筑节能设备与产品开发、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建筑能效检测与标识、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等;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发电和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项目等;三绿色建筑推广应用;绿色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及评价标识等;四新型墙体材料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墙体材料革新和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等;五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新建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工作,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等;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和实施项目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奖励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奖励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根据项目进度,分阶段向当地住建、财政部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第十七条奖励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等机构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年度项目完成且奖励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相关项目;第十九条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平衡预算;奖励资金使用出现问题的,一经查实,将采取扣回奖励资金、取消该市县下年度奖励资格等措施,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市县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主题词:建筑节能△以奖代补办法通知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7月28日印发。

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发展规划编制方案

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发展规划编制方案

国家绿色能源示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方案东西部能源技术研究院二〇一二年二月目录一、编制背景 (2)二、实施方案的编制理念 (3)三、编制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 (4)四、实施方案的主要框架容 (4)五、项目的组织实施 (6)六、联系方式 (7)一、编制背景绿色能源县是指在县域能源开发利用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达到较高比重,能源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生活能源基本实现清洁化和优质化,并通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资源,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

2007年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绿色能源示县建设。

《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到2015年全国将建成200个绿色能源县。

按照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我国将全面启动绿色能源示县建设,争取到2015年生物质发电装机达1300万千瓦,集中供气达到300万户,建成200个绿色能源示县,1000个太阳能示村。

从2011年开始,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绿色能源示县建设,每个示县国家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500万元,补助力度较大。

国家绿色能源示县的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也是建设“两型社会”的需要。

同时,国家绿色能源示县的建设对加强县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很好的机遇;通过绿色能源示县建设这个平台,将有效促进小水电、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有力地推动县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发展。

因此,科学合理地编制绿色能源示县建设实施方案,对于正确引导国家绿色能源示县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村镇建设意义重大。

二、实施方案的编制理念(一)关注的核心问题有效利用国家对绿色能源示县的政策支持,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能互补、清洁高效、规模开发、注重实效的原则,分析县域基本情况及农村用能概况,着重分析绿色能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情况,确定总体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构建完整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服务体系,制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提出绿色能源示县建设的保障措施,实现“国家绿色能源示县”的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 能源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能源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型燃料 的 固 化 成 型 项 目,单 个 项 目 年 产 能 在
50 0 0吨及 以上 ,原则 上用 于 1 0 0 0户及 以上 的农
户 炊事 采 暖及 医 院 、学 校 、政 府 机 关 、孤 儿 院 、 幼儿 园 、养老 院等 公共 机构 供热 采暖 。示 范补 助 资金重 点支 持生 物质 炊事 采 暖炉具 购 置 ,生 物 质

3 5

国务 院公 报 2 1 2 0 1・ 9
部 门文 件
绿 色 能 源 示 范 县 建 设 补 助 资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燃气 清 洁 净 化 处 理 设 施 、储 气 罐 及 输 送 管 网建
设。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
( )生物 质 成 型 燃 料 工程 。指 利 用农 作 物 三
织 实施 绿 色能 源示 范县 建设 。为规 范财 政资 金管 理 ,保 障绿 色能 源示 范县 建设 顺利 进行 ,我 们制 定 了 《 绿色 能源 示 范县建 设 补助 资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 ,现予 印发 ,请 遵 照执 行 。 财








二 。一一 年 四月六 日
家新型工业 化产业示 范基地 ,健全信息基 础设
施 ,提 升产 业 聚集 区和 园 区智 能 化发 展水 平 。
( 五) 加 强人 才队伍 建设 和 国际交流 组织 开 展 “ 两化 ”深 度融 合 工作 培训 ,组 织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绿色能源示范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绿色能源示范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附2:
绿色能源示范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二O一年度)
填制单位:省(区、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能源局)、农业厅(委、办、局)
备注:1、“技术类型”栏填列沼气集中供气、生物质气化、生物质成型燃料、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
2、“消耗原料/资源”栏填列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等;
3、“主体设施规模”栏反映沼气发酵池、生物质燃气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设施等主体设施产能(规模);
4、“储气罐”、“输送管网”栏主要反映沼气、生物质燃气项目的储存及输送设施建设情况;
5、”建设期间”一般指2011~2013年。

生物质能发电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v2

生物质能发电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v2

编制单位: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年6月《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9月《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2010年8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3月《2011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5月《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0年7月《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年5月《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0年5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生物质能发电行业法发布时间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11年4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2008年《关于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12月《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1月《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2010年7月《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1月《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4月该法对可再生能源进行了定义,对适用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的监管机构以及和监管体系。

同时,《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鼓励和扶持的政策导向,明确了以及政府对于可再生能源扶持的措施和方式。

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正。

修正案立足于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确定了国家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家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3〕22号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市政公用(城管)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管好用好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及中央,省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省级财政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为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的积极性,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具体项目实施由市、县(市、区)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省直国家机是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和省属高等学校,医疗卫生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建设项目具体实施工作,由省相关部门负责.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一)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1、含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2、项目须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且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3、改造项目必须同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1、改造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或改造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包含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和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改造项目须同步建立节能监测系统;2、改造后节能量达到20%以上;3、改造方案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财政资金助力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

财政资金助力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

财政资金助力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2011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以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

《办法》规定,示范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级统筹、绩效挂钩”的原则使用管理。

中央财政对符合支持范围及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给予适当补助。

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支持的范围及用途主要包括沼气集中供气、生物质气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工程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和农村能源服务体系。

示范建设期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必须达到的具体预期目标要求主要为:新增绿色能源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标准煤;新增绿色能源用户两万户及以上;畜禽粪便和农林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及以上;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一、绿色能源县发展概述绿色能源县是指在县域能源开发利用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达到较高比重,能源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生活能源基本实现清洁化和优质化,并通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资源,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

绿色能源县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之一,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建设绿色能源县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立农村能源产业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等措施,为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现代化的绿色能源、清洁能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2007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要与沼气利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太阳能利用相结合,要求到2010年全国建成5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到2020年绿色能源县普及到500个。

2009年12月,国家能源局发文要求各省(区、市)报送绿色能源县的推荐申报材料。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陕发改新能源[2012]252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新能源〔2012〕252号)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农业局:为加快“十二五”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有序推进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创建工作,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陕西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和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十二五”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有序规范推进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创建工作,参照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绿色能源(或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小水电(单站容量5万千瓦以下)、风电、沼气、生物质气化和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液体燃料、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在县域能源开发利用中,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达到较高比重,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以开发利用绿色能源为主要方式改善或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省级绿色能源示范县的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制定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省级示范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多能互补、清洁高效、规模开发、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挥我省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在局部区域形成绿色能源和其他清洁能源起主导作用的开发利用格局,促进农村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显著提高,农村生活用能状况明显改善,能源发展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更加协调,农村能源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05.10
•【字号】辽财经[2011]345号
•【施行日期】2011.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经〔2011〕345号)
各市及绥中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农委(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市财政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农委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暂行办法》转发至有关县(市),并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农委等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辖区范围内县(市)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列入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

三、沈阳、本溪、铁岭3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委要分别组织已列入首
批示范县的法库、桓仁和昌图3县,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抓紧完善“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尽快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农委。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附件: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绿色能源县建设管理办法6[1][1].24》

《绿色能源县建设管理办法6[1][1].24》

《绿色能源县建设管理办法6[1][1].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工作,规范管理程序,明确建设要求,落实责任主体,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农村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的、以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绿色能源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完善机制、管建并重、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能源管理体系,推动项目建设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和自我发展模式,确保示范县建设取得实效。

第四条示范县建设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分级管理。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审查,以及示范县建设的监管和竣工验收。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与竣工验收。

第二章规划及实施方案第五条示范县须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规划,明确技术路线、项目布局和管理要求。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须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主体。

实施方案要在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六条示范县建设规划编制要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资源特点、自然条件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等,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农村能源发展模式,确定农村能源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七条示范县建设规划要全面分析全县各乡村的实际情况,包括乡村分布、人口数量、用能状况等,提出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技术方案和项目布局,包括采用大中型沼气、集中式生物质气化、生物质成型燃料、太阳能热利用和光伏发电、小水电、小风电等技术解决农村用能问题的村户数和消费量,并汇总形成全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

第八条示范县规划要提出示范县建设管理体制和项目建设运营模式,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负责、市场运作、多方支持”的要求,提出专业化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要求和相应措施,鼓励县域内同类项目由同一项目法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形成规模效益,提高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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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农业厅(委、局),湖南省农村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步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将组织实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保障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推进农村能源清洁化和现代化,国家将安排资金支持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

为规范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能源是指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绿色能源示范县是指经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共同认定、以开发利用绿色能源为主要方式解决或改善农村生活用能的县(市)。

第三条示范补助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级统筹、绩效挂钩”的原则使用管理。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条件第四条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及用途主要包括:(一)沼气集中供气工程。

指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生物质资源制取沼气的项目,单个项目沼气发酵装置池容350立方米以上,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上,原则上集中供应居民生活燃气150户及以上。

示范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沼气提纯处理设施、储气罐、输送管网建设。

(二)生物质气化工程。

指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等废弃生物质资源制取燃气,可同时产炭或发电等多联产能源产品的气化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集中供应居民生活燃气200户及以上。

示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燃气清洁净化处理设施、储气罐及输送管网建设。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

指利用农作物秸秆、林业废弃物和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制成成型燃料的固化成型项目,单个项目年产能在5000吨及以上,原则上用于1000户及以上的农户炊事采暖及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孤儿院、幼儿园、养老院等公共机构供热采暖。

示范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生物质炊事采暖炉具购置,生物质生活用锅炉、炕具及灶具改造。

(四)其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采用适合当地资源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其他可再生能源工程(水能等传统能源除外)。

(五)农村能源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现代农村能源服务网络,满足当地农村能源发展需要,示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能源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宣传培训、考核验收等和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直接相关活动。

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政策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五条申请示范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已纳入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并在三年内建成;(二)具备较好的项目建设条件,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建设方案经过主管部门审核;(三)项目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符合农业部《绿色能源示范县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四)项目业主原则上为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

项目业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完善、银行信用良好,并按市场化原则建设和运作项目。

第六条申请示范补助资金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荐绿色能源县的通知》(国能新能〔2009〕343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且示范建设期内达到《绿色能源县评价暂行办法》规定的总体预期目标(评价指标)。

(二)示范建设期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不含可再生能源建筑使用项目)必须达到的具体预期目标主要为:新增绿色能源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标准煤;新增绿色能源用户2万户及以上;畜禽粪便和农林废弃物能源化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及以上;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绿色能源示范县要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使用,包括在农村中小学推行太阳能浴室,实施太阳能、浅层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浅层地能热泵等技术解决中小学采暖需求,建设太阳房,利用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技术为教室供暖;在县城(镇)、农村居民住宅以及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中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使用项目。

具备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要一并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使用实施工作方案,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及管理等具体事项,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使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和《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使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的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章补助方式和标准第八条中央财政对符合支持范围及条件的绿色能源示范县给予适当补助。

示范补助资金(不含可再生能源建筑使用补助资金)规模根据各县符合支持方向的示范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新增绿色能源生产能力及用户数量等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要和地方安排的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可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补助方式支持示范项目建设。

具体补助标准由地方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企业自筹资金等因素自行确定。

第十条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可安排用于能源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额度应控制在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总额的5%以内。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要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增强示范项目建设的可持续性,发挥和放大示范效应。

具体补助资金规模和负担方式由地方视财力自行确定。

地方财政支持情况将作为审核示范县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因素之一。

第四章资金下达和管理第十二条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1),经由省级能源、财政和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予以批复。

批复的实施方案,将作为绿色能源示范县实施建设和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根据批复的绿色能源示范县实施方案,对符合支持条件且有能力达到规定目标的示范县,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投资规模以及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分期分批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示范补助资金,其中:实施方案启动后拨付1/3;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1/3;实施方案完成并通过目标考核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对建设进度较慢的示范县,将视情况缓拨或停拨示范补助资金;对未达到规定目标的示范县,将相应扣减示范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商能源、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实际进度,将地方财政安排资金和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项目单位或用户,并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填制《绿色能源示范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格式见附2),逐级上报财政部。

同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足额落实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示范建设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总结报告。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验收,将有关验收报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对示范补助资金进行据实清算,并将有关资金清算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监管和考核第十七条纳入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范畴且享受财政补助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不得随意调整。

如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享受财政补助的示范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台账,定期向县级能源、财政和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并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质量和进度、投资资金到位及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按规定进行绩效考评,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会同财政部、农业部依据批复的示范县实施方案,组织对绿色能源示范县项目抽查、中期评估、目标考核和总体评价。

第二十一条示范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示范县、项目单位和个人,除追缴扣回财政补助资金、取消示范项目资格和示范县资格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2.绿色能源示范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附件下载:附1.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附2.绿色能源示范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xls附1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一、全县基本情况及农村用能概况。

一是自然资源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土地、人口及分布、人均收入、主要生产活动及农副产品产量等基本情况;二是能源发展及消费利用总体情况,包括能源生产、供应及消费的总体情况;农村生活用能的类型、结构及消费量等。

二、绿色能源开发利用现状。

包括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绿色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方式、效率;绿色能源消费情况(全县各类绿色能源年均消费数量、比重,户均消费数量、类型、比重及使用成本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障碍等。

三、绿色能源示范县规划简介。

包括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建设规模、技术类型、项目布局、管理要求及保障措施等。

说明对专业化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要求和相应措施。

总体目标及主要任务需反映示范县建成后预计新增绿色能源生产能力、新增绿色能源用户数量、绿色能源资源利用率及提高程度、能源服务体系覆盖面等情况。

四、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情况。

按照类别汇总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责任主体、建设规模、投资及构成、资源保障、技术路径、执行进度、运营模式、预期产出及综合效益等。

对当地批量建设同类项目,需说明项目法人产生方式以及建设运行管理体制。

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并填写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按项目类别编号。

各项目建设方案应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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