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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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定

期试验及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定期轮换、试验管理的定义和缩略语、职责、管理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定期轮换、试验管理工作。

第二章引用标准

第一条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80)计字第205号文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

[1994]227号文

第三章定义和缩略语

第一条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本标准是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为使运行设备安全可靠地长期运行,保证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设备进行定期轮换、试验,而确保机组安全运行所制定的一项具体措施。

第二条本标准采用下列缩略语: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第四章职责

第一条总工程师对设备定期轮换、试验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发电部、生产燃料部对设备定期轮换、试验管理工作完成质量负责。

第三条生产各部门管理人员对设备定期轮换、试验负有直接监督责任,有提出考核意见权。

第四条运行人员对设备定期轮换、试验工作执行的质量、及时性负责。

第五章管理容与方法

第一条定期试验是指运行或备用设备进行动态或静态

启动、传动,以检测运行或备用设备的健康水平。包括电气运行设备定期试验及轮换工作、锅炉运行设备定期试验及轮换工作、汽机运行设备定期试验及轮换工作、外围各站点运行设备定期试验及轮换工作。

第二条定期轮换是指运行设备与备用设备之间轮换运行。

第三条运行值班人员应按运行规程中《设备定期轮换、试验表》规定的时间和项目进行设备试验、轮换操作。

第四条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试验或轮换设备时间时,须经部门主任专工批准,取得值长同意,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下列情况可不进行设备试验或轮换:

(一)事故状态或异常状况(待事故、异常消除后补做)。(二)备用设备有较大缺陷,不能及时消除时。

第六条保证运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备用设备可靠备用。

第六章设备定期试验及轮换要求

第一条在定期试验、轮换操作中,严格执行公司运行规程。

第二条运行主值、外围各站点主值,根据运行规程规定,在规定时间,由专人负责,进行设备定期试验、切换工作。工作容、时间、试验人员及设备情况应做好记录。

第三条在设备定期试验及轮换之前,须做好事故预想。

第四条由于某些原因,不能进行或未执行的,应在定期试验记录本记录其原因。

第五条定期试验工作结束后,如无特殊要求,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将被试设备及系统恢复到原状态。

第六条转动设备定期轮换后,投入备用状态。

第七条在定期试验、轮换操作中,设备出现异常或事故,应立即停止操作,进行处理,待异常或事故消除后,方可继续进行。当班定期试验、轮换未结束,无特殊原因由下班完成。

第八条不能轮换的正常备用设备,可做定期启动试验。

第九条设备轮换、试验结束,按规定记录。

第十条发电部、生产燃料部主任、主任专工时刻跟踪监督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属设备部及检修部的试验项目,在不影响负荷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部门主任专工同意下,运行人员应给予配合;若影响负荷和运行方式的前提下,部门正、副主任同意下方可进行。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第一条根据本标准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条由各专责工程师对设备定期轮换、试验工作进

行跟踪检查,提出考核意见,由部门主任做出相应的奖惩。

第八章管理流程

第一条设备定期试验及轮换流程图见附录D。

第二条完成交接班后,由各站点主值根据制度的要求确定应进行的定期工作。

第三条将定期工作汇报值长,询问是否影响负荷和运行方式,若影响通知部门主任等待命令。

第四条不影响负荷和运行方式通知副值、巡检,副值监视相应画面,巡检到现场检查。

第五条巡检向机组长汇报检查结果。

第六条检查正常后,主值下令进行定期试验及轮换。

第七条若需要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发电部及设备部点检长、主任专工、点检员参加的定期试验及轮换项目由值长通知相关人员。

第八条填写试验记录、试验结果合格汇报值长;如果不合格由值长通知设备部相关专业处理。

第九条试验结束。

集控设备定期试验:附录A(标准的附录)

集控定期切换项目:附录b(标准的附录)

灰水设备定期试验:附录c(标准的附录)

三站设备定期试验:附录d(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部负责起草。本标准是2000年编写的,2003年进行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2007年第三次修订。这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由大唐七台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修订起草人:王凤喜

本标准修订初审人:马金波

本标准修订复审人:屈广顺

本标准修订审定人:郝金玉

本标准修订批准人:朝兴

附录A(标准的附录)集控设备定期试验:

附录b(标准的附录)集控定期切换项目:

附录c(标准的附录)灰水设备定期试验:

附录d(标准的附录)三站设备定期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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