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媒体与政府关系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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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媒体与政府关系比较分析
作者:李娜祝梦林赵静
来源:《新闻爱好者》2009年第09期
摘要:本文从媒体对政府的支持和监督、政府对媒体的控制及影响二者关系的核心因素等方面,对中美媒体与政府关系的共性和差异性进行了对比分析,探讨了媒体与政府关系模式图,揭示了媒体和政府关系的多变性、相对性及辩证性。
关键词:中美媒体政府比较
中美媒体与政府关系共性
媒体是政府实现统治功能的重要手段。根据马克思哲学原理,国家本质上是一个阶级概念、政治范畴,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在国家的政治结构中,国家政权是核心,政府就是国家政权的控制中心,代表国家承担着对内对外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而媒体从本质上说就是国家机器。
在对内管理上,媒体承担着基本的信息传递任务,保障社会的基本运行,同时教化民众接受主流思想和文化,融入当前社会,巩固国家统治。对外维护本国根本利益,向外传递本国思想,抵制他国感化,必要的时候,不惜偏离新闻基本规律,实行带有私利色彩的特殊规律。这是由国家、政府的本质决定的。
“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除依靠法律、监狱、军队等强制手段来维护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外,还要运用舆论工具来传播和宣传有利于巩固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思想观念,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审美观念,揭露、批评和抨击与之乖悖的各种观念和意识,从而起到维护其社会制度的作用。”①
政府对媒体在基本层次上的控制是一致的。政府对媒体的控制是分层次的,在维护国家和民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控制和技术性控制,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一致的。美国有“联邦通讯委员会”、《反分裂法》、《间谍法》、《传媒法案》、《美国刑法》等,中国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这些基本层次上的调控目的有两个,一者保证国家的安全稳定,维护公众利益,二者有序管理媒体资源,避免造成混乱,从效果上看,也是非常必要的。
施拉姆在其《传播学概论》中说:“不管什么样的广播体系,人们一般都认为它会受到一些控制,至少在频率分配、保护听众和观众不受诽谤性或猥亵性材料之害的法律、保护材料所有者的版权不受侵犯的法律以及保护不受煽动性广播之害的法律等方面。除频率分配外,报纸无论在什么样的制度下,也受到同样的控制。”②
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产业发展和演进,都离不开政府必要的调控与监管。政府干预可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使传媒产业资本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营,实现其正向的社会政治功能: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健康的思想和社会价值观、对社会道德的积极影响等。当然,对于控制的范围和程度是需要探索的。
国家利益至上性。在战争中、对外关系上、或关乎国家利益的事件上,媒体和政府的观点出现了惊人的一致性。中国驻南使馆被炸事件、中美撞机事件、中国南海领土争端事件等,对同一事件中美媒体观点截然对立,但却绝对与本国政府观点保持高度一致。清华大学课题组这样解释:(中美媒体)从不同角度看同一事件,并精选事实加以强调,完成新闻构架。他们对于事件的判断、解释和定义很大程度上被框定在各自政府定义的构架中。两家报纸(《纽约时报》和《人民日报》)都表现出一种民族情感和对对方意图的质疑,对方国家都以负面形象出现。③
在面对重大的国际问题时,中美媒体都会格外谨慎地确定报道思想,而且大多带有官方意志。新闻媒体是为国家服务的,国家的根本利益也就决定了新闻尤其是国际新闻的报道内容、数量、倾向等具体问题,国际新闻报道一般都站在本国立场上,为本国服务。从中不难看出,任何国家媒体的记者在报道国际新闻时,都脱离不了其国家安全、国内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的语境。
哥伦比亚广播公司主播丹·拉瑟谈到该问题时说,一方面我很想当一名世界级的有道德的新闻记者,另一方面我又是个美国人,如果这两样东西发生冲突,那么我对国家的忠诚是第一位的,我不能肯定在我回到国内某新闻学院时会捍卫哪种立场。④
中美媒体与政府关系差异性
媒体对政府监督的形式不同。新闻媒体通过反映舆论对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进行的监督在中西方都存在,这种决定国家的政治民主化以及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是国家权力系统运行机制中的制衡系统,可以说是约束权力的一种权力。
西方的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以揭露为主,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对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如果官员做了错事,政府做了错误的决定,媒体就要将其曝光。对于这种曝光,符合美国民众追求自由与个性的心理,有一定的尖锐性,并以此为荣。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说:
“人民有权监督政府,这种监督通过什么途径和手段来实现呢?最主要、最经常的中介就是报刊。”⑤所以,美国媒体的新闻相当一部分都是负面性的批评报道。
中国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以推动和引导为主。在中国,媒体一般来说不代表挑战政府的力量,而是一种与政府配合的舆论力量。中国的舆论监督是国家六大监督体系(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和行政、司法、民主、舆论监督)之一。新闻媒介在“代表人民”的名义下,概括出代表性意见,引领社会舆论向预定方向前进,甚至导致迅速的行政措施和法律制裁。2003年孙志刚事件引出社会各界关于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促使了仅在两个月后自愿救助制度取代收容遣送制度的出台,第一次实现了在社会舆论与国家力量推动下推进政府的决策制度。
杨名品的《新闻舆论监督》分析了两者的不同:“我们的新闻监督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的,而不像西方新闻媒体以批评政府为宗旨;我们的新闻监督总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来进行,不能离开甚至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它讲求建设性的结果,不像西方新闻媒介以揭露别人的丑闻为荣。”⑥
对媒体和政府关系的核心影响因素不同。市场对于媒体的影响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可能是一个不亚于政治的重要因素。吕新雨指出:“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市场化可以提供一个‘意见的自由市场’,从而确保思想的自由与媒体的公正。”⑦但是当今社会,媒体的市场化发展其实已经形成对自由主义理念的挑战。首先,媒体的经营需要大量的资金,从而政治上或理论上的平等被经济上或实际上的不平等置换;其次,媒体的市场本身也不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媒体可以迎合人的低级的非理性的欲望而在市场走红。总之,市场化的方案能否保证媒体的民主理想值得怀疑。应该说处于市场的“经纪人”位置上的媒体,其生死存亡依赖于对市场需求变化的灵活适应性,在很多时候,是以牺牲公平、平等、公正为代价的。
影响中国媒体与政府的核心因素是政治。中国大众传播业具有更明显的双重性质,大众传播业不仅是创造利润的经济组织,具有产业属性,作为一股经济力量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具有上层建筑属性,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发挥意识形态功能。我国对传媒业管理实施政策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传媒宣传政策,主要是对传媒领域新闻编辑方针的监管,规定传媒的编辑和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及国家安全,禁止或限制传媒登载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等;另一类是传媒产业政策,主要是对传媒实体经营行为的管制或放松管制,反垄断、价格政策、消费者保护等。既基于经济因素,也基于社会和政治的考虑,如若是彻底放开,传媒很可能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盲目”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我国传媒业肩负的政治舆论导向功能。2003年SARS后期、2007年南方大雪灾、2008年汶川大地震,我国的媒体在政府统一的安排部署之下,重视信息的新闻时效性,更注重的是对整个社会的调控作用,也只有在中国,政府和媒体才能如此一致,才能产生这样强烈的集体主义。
结论与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