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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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依法行政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XX市依法行政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相关的实际工作者以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依法行政服务功能,集聚地方科研力量,构建政府法治理论研究平台,致力于依法行政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推动地方法治实务调研,传播依法行政文化,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法治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提高XX市法治建设水平和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为实现依法治市目标,建设和谐、幸福XX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XX市法制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XX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会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整合科研力量,构建政府在法治建设方面具有前瞻性问题的调研工作体系;

(二)集聚科研人才,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组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调研,以及实施后的评估和汇编等;

(四)汇总、评估、筛选、反馈征求到的社会各界关于决策、建议及执法成本与行政执法绩效;

(五)组织、承办政府法制和依法行政研究课题,编撰、发行法制学习、依法行政研究论文集、教材和资料;

(六)举办有关政府法制及依法行政的学术研讨、讲座、培训、调研、交流等活动;

(七)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建议,为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提供相关服务;

(八)出版《XX依法行政》刊物,展示政府法治建设重大成果,传播依法行政文化,解读和宣传中央、省、市有关法治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九)积极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行政执法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本会坚持“成果立会”原则,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开展课题研究、决策论证合作,扩大信息交流,争取多出研究成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赞成本会章程,政治信念坚定,品行端正,有一定依法行政理论基础或实践经验,从事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及相关的实际工作者,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开除处分人员,不得成为我会会员。

第十条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关心、支持依法行政工作,热心本会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经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依法行政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成果评选和交流活动;

(四)优先利用本会的图书资料,获取本会编印的会刊和有关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按约定或本会规定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七)享有《XX依法行政》刊物。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

(二)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研究成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或获得本会的图书资料和出版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按照约定或本会规定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六)享有《XX依法行政》刊物。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声誉;

(二)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会员有两次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和罢免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组成,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任本会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内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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