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历史文化名村(寨)及特色民居保护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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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历史文化名村(寨)及特色民居保护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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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来源:州政府办时间:2010-12-07 16:00:59 点击:146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境内各级历史文化名村(寨)及特色民居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的民族建筑文化,指导特色民居的维护与修缮,使我州历史文化名村(寨)、特色民居原真性得以延续,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我州境内各级历史文化名村(寨)及特色民居的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寨)内的建设活动、特色民居维护、不协调建筑整治以及新建民居建筑,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外,均应遵守本导则规定。
第三条为长远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寨),各县市应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寨)保护规划。对于特色民居维修的相关资料,应由城乡建设部门或由当地基层组织建档保存。在历史文化名村(寨)协调区内新建民居建筑,各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技术服务并加强监督。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要突出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寨)的自然环境、历史文脉、建筑风格以及空间形态。
(一)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寨)周边的山势、水体、绿化等自然景观,保护好村内“依山傍水”的风貌格局,保护好建筑四周的自然环境。村边寨内严禁开挖山体。
(二)保护好寺庙建筑、祠堂建筑、商业建筑、民居建筑、古巷、古道、古井、古树等历史文化遗产。
(三)保护丰富的民俗活动及其场地,独特的民族民间工艺,以及精美的民族饮食文化。
第五条根据历史文化名村(寨)文物古迹、特色民居建筑、历史街区的分布及保存现状,划定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两个保护等级和相应的保护范围。
第六条在历史文化名村(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有损历史建筑、街区、风貌和景观的建设;
(二)对街区格局、空间形态、整体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建设;
(三)安装影响名镇名村风貌、特色的广告、标牌等设施;
(四)损坏和拆毁规划确定为保护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根据历史文化名村(寨)保护区内现有建(构)筑物的现状,将核心保护区现存建(构)筑物划分为:文物保护建筑、传统特色民居建筑和不协调建筑。
第八条根据历史文化名村(寨)街巷格局和空间形态,在保持原有历史风貌的前提下,街巷的空间尺度、街巷立面和铺地形式应遵循以下保护整治原则:
(一)不得改变历史文化名村(寨)内街巷的走向、宽度、比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巷道用地。
(二)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寨)内具有特色的石板路,禁止改砌为水泥路。除现有石板小道外,其他街巷也应改为卵石砌筑或用石板铺砌,不宜用水泥铺砌。
(三)街巷两侧界面不得随意在原有实墙面上开凿门洞、窗洞,也不得随意堵塞原有门洞、窗洞。街巷中管线应下地,禁止架设空中电线。
(四)主要街巷两侧禁止使用与村落环境不协调的卷帘闸门窗或其他形式的现代门窗,禁止使用和古村落不协调的店招、灯箱及其他装饰。
第三章文物保护建筑保护与维修
第九条文物保护建筑是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拟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对这类建筑的保护和维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予以保护,坚持“维护文物原状”的原则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十条各级文物保护建筑在维修时,应保存原来的建筑形制,包括原来建筑的平面布局、造型、营造法式特征和艺术风格,原来的建筑结构,原来的建筑材料等。
第十一条进行文物保护建筑维修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建筑物法式勘查报告进行现场校对,明确维修中应保持的法式特征。
(二)根据残损情况勘查中测绘的全套现状图纸,制订周密的维修方案,根据该建筑的文物保护级别,完成规定的报批手续。
(三)做好施工记录,详细测绘隐蔽结构的构造情况。维修加固的全套技术档案,应存档备查。
(四)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和检查验收制度,接受文物、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采用现代材料和现代技术确能更好地保存文物建筑时,可在文物建筑的维护与加固工程中经审批同意后予以运用。
第四章核心保护区内传统特色民居建筑保护与维修
第十三条遵守不改变历史、民族、地方特色的原则,不允许改变传统特色民居建筑的外立面原有的特征和基本材料,严格按照原有特征,使用相同材料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传统特色民居露明可见部分均应使用旧木料、旧石料、旧砖瓦,严格按照其原始状态,做到修旧如故,做好详尽的修缮纪录。
第十五条对于原有构件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历史上干预形成的不安全因素,允许调整结构,包括增添、更换少量构件,改善受力状况。有利于传统特色民居建筑保护的技术和材料均可采用,但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工艺和材料应予保留。
第十六条传统特色民居建筑内部可以加以调整改造,改善厨卫设施,从而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以适应社会的和谐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改造措施均应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不得改变建筑外观和院落内的格局。
第五章核心保护区内不协调建筑改造
第十七条不协调建筑是指近年来新建的与传统特色民居风格不符的建筑。这些建筑大多采用砌块砌筑,外墙大量使用瓷砖装饰,采用铝合金门窗,建筑体量较传统民居大,层数多为两层以上,平屋顶,与传统风貌有较大的冲突。
第十八条主要对其立面进行整治,力求恢复其传统风貌。整治中提倡采用传统的手法和材料,力求做到原汁原味,减少与整体风貌的冲突,建筑内部功能可予以保留。
第十九条对于超过两层的不协调建筑应作降层处理,檐口高度不超过6.0米,平屋顶建筑应当改为小青瓦坡屋顶。
第二十条去除瓷砖表面,外墙改涂青砖涂料做清水墙纹饰或贴青砖及木板饰面,将铝合金门窗换为木制门窗或增加民族门窗饰纹样。二层外挑廊檐改为吊脚楼形式,山墙面可改为与核心区内民居建筑风格一致的马头墙。
第六章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民居建筑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文化名村(寨)风貌协调区内新建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相关设施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村(寨)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新建民居一般不超过三层,采用坡屋顶形式,檐口高度不超过9.0米。
第二十三条新建各类民居建筑物在外观造型上应当传承民族建筑符号,采用坡屋顶、清水墙、马头墙、吊脚楼、吞口屋等传统民居元素构件,外墙面禁止使用瓷砖贴面。
第二十四条新建民居在建筑布局上应合理利用地形地物、依山傍水;在建筑色彩上应与村落内原有传统特色民居风格相协调;在建筑材料上,应合理选用当地民间习惯建材。
第二十五条鼓励采用传统建筑材料、传统建筑工艺建造原生态的湘西传统特色民居建筑;鼓励技术创新,建造外观传承湘西传统特色民居精神、内部功能结构舒适宜人的创新型湘西特色民居建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