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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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什么意思
篇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司法认定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司法认定
【案情】
20XX年5月7日凌晨3时许,陈跃方驾驶拼装旅行车在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农业银行门口碰撞胡宏坤、胡春金乘坐的摩托车,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胡宏坤、胡春金先后死亡。经责任认定,陈跃方负次要责任。20XX年11月24日,胡宏坤的家属向漳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跃方支付胡宏坤的死亡补偿等费用。法院经审理后于20XX年1月11日判决陈跃方支付赔偿款计人民币163922.25元。判决生效后,陈跃方没有自动履行。20XX年5月11日,胡宏坤的家属向漳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13日,法院向陈跃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同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陈跃方没有履行。20XX 年7月26日,漳浦法院依法裁定查封陈跃方址在沙西镇河墘村的房屋二间。之后,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前往执行,因陈跃方故意隐匿行踪致使执行未果,且由于陈跃方在判决生效后分文未交,申请执行人频频到有关部门上访信访,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公诉机关提请适用刑法第313条对被告人陈跃方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陈跃方通过
其家属多方筹集资金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30000元,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以下两个法律问题发生争议:1、被告人陈跃方是否属有“履行能力”;
2、被告人陈跃方的行为是否属“拒不执行”?
【评析】
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和“拒不执行”的情形仍存在较大争议,值得认真探讨。
一、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履行能力是指被执行人是否积极履行法院裁判文书、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而不是看现有履行能力与需要履行的标的之间所占比例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如何认定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重点,应该是被告人在现有资金的情况下,是否积
极履行法院的判决文书,而不是以现有的资金与其应该履行义务之间
所占比例的高低。认定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行为,必须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前提条件。本案中的被告人陈跃方(被执行人)是强劳力,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扣除必要的生活需要,结余部分可以用来履行义务。而被告人分文未履行,却将款项用于到外地租房居住,隐匿行踪,故意躲避法院的执行。另外,被告人也有筹集资金的能力,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就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短短几天就筹款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30000元。在三年时间里,被告人也许不能全部履行完自己应支付的赔偿款,但完全有能力支付部分的赔偿款,但其故意分文未付。因此,可认定被告人陈跃方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即使是有部分履行能力,也应属于有“履行能力”的范畴。
二、关于“拒不执行”的认定
拒不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采取种种手段拒绝履行。“拒不执行”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财产等方法;也可以采取消极的作为,如对人民法院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方法。首先,本案被告人陈跃方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人民法院接受执行人员询问或者说明情况的,置人民法院的合法传唤于不顾,这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反映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心理状态。其二,被告人陈跃方明知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能证明没有履行能力,而故意隐匿行踪和居住地,采取外出躲避的方法,有意逃避执行,这就是典型的以消极的方法“拒不执行”的情形。
综上,本案可以认定被告人陈跃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林振通吴昭晖)
来源:中国法院网
篇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律后果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第一、可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和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拘留。对单位的罚款为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第二、可查询、冻结及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协助办理。
第三、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及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四、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五、可对被执行人强制搜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第六、可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土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第七、可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可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