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十三章 法律解释、推理ppt
法理学(第13-14章)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PPT课件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
2.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现途径 (1)规范法律教育,统一职业培训。 (2)严格任职条件,统一资格考试。 (3)实施行业自治,强化职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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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职业素养
(一)法律职业技能 1.法律职业的语言技能 2.法律职业的思维 3.法律职业的知识 4.法律职业的技术
(二)法律职业伦理 1.法律职业道德 2.法律职业信仰
的的原则 • 4.整体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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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
• 1.字面解释
• 2.文理解释
• 3.同类解释
• 4.目的解释
• 5.历史解释
• 6.当然解释
(四)法律解释的特殊方法
• 1.限缩解释
• 2.扩张解释
• 3.反对解释
• 4.社会效果解释
• 20521./3/1利2 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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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职业主体
(一)法律职业主体的范围
1.法官 2.检察官 3.律师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
1.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
•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代表 的法律人自觉形成的同质性、高素质的自治性统一 体。
•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外在组 织形式,即各法律职业严格按照行业化管理的原则 实现自治。二是内在精神特征,即各法律职业应当 形成统一的知识传统、学识背景、思维方式和价值 观念 2021/3/12,从而确保整个法律职业的同质性,并进而达5 到相互理解、相互认同。
第十三章 法律职业
• 教学目的:领会法律职业的涵义和标志, 了解法律职业的历史,熟悉法律职业的机 构、主体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理解并践行 法律职业素养。
• 教学重点:我国法律职业机构的设置和法 律职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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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理学的特点及其学科地位 9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 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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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学、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0
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思
2.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考 题
3.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的法学、法理学?
4.学习、研究法学、法理学应有什么样的基本态 度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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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上编 法和法律调整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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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 总称。
法律现实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督 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文件、条款) 、法律关系(包括由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等等法 律现象。
法学研究的对象也有不同层次的划分。最深的层次是法的规律性 ,次深的层次是法学原理、原则,最浅的层次是创制和适用法的方 法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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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12
资料链接 比克斯:为什么学习法理学参见[美]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 语境》,邱继昭译,第4版序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二、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是马克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
一、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 可以把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比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法学、法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三、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四、法学、法理学与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的联系 五、法学、法理学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关系
《法理学》第十三章 法的价值概述 (2)
3、法的评论标准价值---实践(主观见之于客观)
第三种含义的法的价值是“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 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 评价。我们可以把这种法的价值称为“作为评价准则的 法的价值。”根据作者的看法,这种(法的价值)在当代 中国的法律中包括:1、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 益;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 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 善于选择最佳方案等。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思 考:
(1)法律价值。如秩序与自由,维持秩序与 限制自由关系的处理,是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 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提高行政效率 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的处理,是否实现最大多 数人的利益。
(2)法律与道德。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规 定与社会常理的一致,善法与恶法的判断。
• (1)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 • (2)主体需求是法律价值的落脚点,法律的属
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 (3)法律价值归根结底反映人与法律的关系,
形成价值评价体系。
韩昭侯兼罪典衣与典冠
• 昔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 君之上。觉寝而悦。问左右曰:“谁加衣者?” 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 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 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
(3)法治社会的权利保障。法治的目的、意 义。从这些方面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这一做 法缺乏合理性根据。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价值体系释义 价值体系也称价值系统,是一个人所持的或一
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 (1)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
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2)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
《法理学》【14第十三章】_1615796738797
•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使法律准确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安全需要,公正合理地协调利 益关系。 • 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使 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切实管用。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原则
三、民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
•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 充分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本质特征,也是我国立法必须坚持的基本 原则。 • 立法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律制度 (三)完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法律制度 (四)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法律制度 (五)完善社会主义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六)完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 (七)完善新兴领域立法 (八)完善涉外领域立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中国的立法程序
一、法律案提出 二、法律案审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方式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采取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方式。 (二)审议制度 • 根据《立法法》,我国审议法律案实行三审制。 (三)专门委员会审议与统一审议制度 • 《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 • 根据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法律划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类。概括地说,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
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 关于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各国具体做法不同。 • 我国宪法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没有直接规定。宪法只对缔结条约的程序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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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陈重的“ 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陈重的“法理 学”
1820年,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出版了《法哲学原理》一书。该书问世后 即 成为经典,不断引起人们的研究和批判。例如,马克思就先后撰写过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文章。恩格 斯也非常重视这本书,说它是人类知识的大厦,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 容是现实的。黑格尔的法哲学是 以客观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但也是 资产阶级古典法哲学的最高成就。 黑格尔按照三段论式构造了他的法哲学体系:(1)抽象法。这是以禁令 为基 础的抽象人格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环节。(2)道 德。这是客观的 法能动地向着个人内心的发展的主观的法,包括故意和 责任、意图和诱利、善和 良心三环节。(3)伦理。这是通过群体(共 同体)表现出来的法,包括家庭、市 民社会、国家三环节。 但是,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学校讲授“法论”(理论法学) 时, 认为当时日本流行的“法哲学”的名称形而上学的气味太重,特提 出并使用“法 理学”这个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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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具体规定及其理论 、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 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以原则的历史发展为 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3、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应用以及作用等方面考察处 、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 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 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 概念及规则。 概念及规则。 4、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渊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以 、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渊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 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 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为在该基础 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 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 5、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将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对行为的社会 、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 控制制度,研究其功能, 控制制度,研究其功能,并研究为实现社会控制这一目标而确立 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方法。 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方法。
法理学导论 第十三章 法律解释
•
•
本章思考题
• 1.思考 思考 •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中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中的立法解释、 与行政解释, 与行政解释,分别体现了法律解释的主观说与 客观说中的哪种观念?为什么? 客观说中的哪种观念?为什么? • 2.分析 分析 • 假设某国有关国家公园的立法中规定:“公园 假设某国有关国家公园的立法中规定: 内不得行驶机动车” 如果公园发生火灾, 内不得行驶机动车”,如果公园发生火灾,那 么机动车能否开进公园内救火? 么机动车能否开进公园内救火?请运用本章所 学到的知识加以分析。 学到的知识加以分析。
二、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法 律规定
•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体制。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体制。 • 目前中国关于法律解释的体制主要是在1982年 目前中国关于法律解释的体制主要是在 年 宪法的有关规定以及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的有关规定以及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的基础上建立的。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 的基础上建立的。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大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人民大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法》以专门的章节对“法律解释” 和国立法法》以专门的章节对“法律解释”的 职权和程序做出了规定。 职权和程序做出了规定。
(二)司法解释的作用
• 1.对那些由于法律本身的规定比较概括、原则而使理 .对那些由于法律本身的规定比较概括、 解和执行法律有困难的问题,给予明确、具体的解释, 解和执行法律有困难的问题,给予明确、具体的解释, 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 2.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因为社会生活发展给法律带来 . 的空白或矛盾, 的空白或矛盾,以使法律能够适应已经发生变化了的 社会情况。 社会情况。 • 3.司法解释可以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问。 4.对各级 .司法解释可以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问。 . 各类人民法院之间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 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 5.司法解释是通过对案件的规范化的指导,可以弥补 .司法解释是通过对案件的规范化的指导, 立法不足。 立法不足。
法理学第十三章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二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
务承担者,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
一定义务的资格。
按主体范围不同
一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 公民权利能力
按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组织权利能力
即自然人,指有 生命的个体主体
个人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
集合主体 国家主体
指人类社会中存在的 各种组织体、集合体
第三节
一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特点主要有:
(1)不依主体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
(2)具有使用价值可满足主体的物质或精神需要。
(1)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一
种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也是建立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 会关系
实现形式 法律关系 产生前提 法律规范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主体之间被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时,
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2.按照权利是否以特定义务主体履行一定的义 务为条件,可以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3.按照规定权利的法律规范不同,可以将权利 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4.按照享有权利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
个人权利、集合体权利和国家权利。
5.按照权利行使的目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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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概念与法律概念
四、法律概念的分类 (一)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二)确定性概念和不确定性概念 (三)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第三章 概念与法律概念
第二节 法律概念的特征 一、法律概念的规范性 从发生学的角度,法律概念大体通过继承、移植、
革新和创造等四种方式而成形。一旦概念被立法 者所采用,对于法律适用者而言,他的最主要任 务就是确保立法者赋予概念的意义通过司法实践 得到实现。 二、法律概念的开放性 按照通常的理解,概念的意义是封闭的。这就意味 着,法律概念在被解释的过程中,不仅要向事实 和解释者开放,还要向解释的价值倾向开放。
法律逻辑学
目录
第一章 法治与法律逻辑 第二章 法律思维、语言与逻辑 第三章 概念与法律概念 第四章 判断与法律判断 第五章 推理与法律推理 第六章 论证与法律论证 第七章 大前提的建构(一):法律发现 第八章 大前提的建构(二):法律解释 第九章 小前提的建构:法律事实的认定 第十章 法律论证评价与谬误 第十一章 道义逻辑
和人工语言。 (2)根据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将语言分为口头语言
和书面语言。 (3)根据解释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语言分为对象语言
和元语言。
第二章 法律思维、语言与逻辑
二、法律语言的性质和特点 (一)法律语言的性质 首先,法律语言是以一种以自然语言为基础的人工
语言。 其次,法律语言是一种以自然语言为元语言的对象
主要从事法院审判案件的推理方式的批判性研究。
第二章 法律思维、语言与逻辑
一、简答题 1.什么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有哪些特征? 2.简述法律思维的类型。 3.法律思维与法律语言是什么关系? 4.法律思维与逻辑是什么关系? 二、案例说明与分析 法律思维中的逻辑规则运用。
法理学课件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具有 普遍性、规范性和可诉性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 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法 律行为是 指具有法 律意义的 行为,包 括合法行 为和违法 行为。
特征:
(1)具有 法律意义: 法律行为 对法律关 系产生影 响,具有 法律效力。
(2)以意 思表示为 核心:法 律行为需 要行为人 通过意思 表示来表 达自己的 意愿和目 的。
法治国家建设的内涵与意义 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问题分析 完善法治国家建设的对策建议 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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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结构: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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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普遍性、可诉性、可预测性、可操作性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定义 和特点
法律原则的种类 和作用
法律原则与法律 规则的关系
法律原则在实践 中的应用
法律概念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具有阶级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 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规范体系
法律渊源
法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公约
宪法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际惯例
法律部门与法律关系
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刑 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程 序法等
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相互联 系、相互制约
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权力 与责任
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客体、 内容、变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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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律解释和推理.ppt
(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涵义的;
(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 律依据的。
位阶:
语义学解释
体系解释
Hale Waihona Puke 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自由裁量依次增大
历史解释
具体解释程序: 2.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全国人 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 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 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4.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 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 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5.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 过半数通过,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6.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 等效力。
1)根据日常语言文字的涵义来确定法律的涵义。
2)掌握法律专业术语的特定涵义。
3)根据语境确定字面涵义。
4)根据个别事项与一般性用语的连用,确定包括 同一种类的所有项目。
5)以类别中明文提及者为限。
2.论理解释
指斟酌法律理由,以一定的方法或标准进行推理论 证来确定和阐明法律本意。分为: 历史解释:指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 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涵义。判断标志:解释 活动围绕着历史上的相似作法而展开 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包括:关于制定法律的提案说 明,关于审议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讨论、通过法 律草案的记录和其他有关文献等。
当然解释:即“不言自明、理所当然”,是指法律 规范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 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 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即“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 重”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十三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一、概念题1.法律推理(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南京师大2010、2006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3年研;南京大学2002年研;北师2002年研;浙大2001年研)答: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法律推理的过程总体上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从中确定可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并将可适用的各法律规范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原则下;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即法律推理就是前提到结论的过程。
2.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辩证推理(厦门大学2008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浙大2004年研)答:(1)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的含义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规则或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范围也许在所有情形下,并非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所以,辩证推理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
在前提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辩证推理。
正因为辩证推理依据的往往是实质的而非形式的理由,所以又称实质推理。
(2)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的关系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是法律推理的重要内容,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形式推理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则内容的相对确定,而且依赖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和协调。
所以,当法律规则之间、法律原则之间就如何对待同一事实存在认识上的冲突时,形式推理几乎是无能为力的,而辩证推理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把司法活动作为推动法律发展的力量,有助于解决形式推理所不能解决的冲突;同时由于辩证推理在制度不健全和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它会演变为法官的任意司法,从而破坏法治,而形式推理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有限性也是弥补了辩证推理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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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
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出现,标志着法律制度的萌芽。
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以习惯法为主,强调家族和群体的利益,缺乏个体权利的保护。
古代法律制度的代表
汉谟拉比法典、罗马法等。
中世纪法律制度
02
01
03
中世纪法律制度的形成:随着宗教势力的崛起,教会 法和封建法成为主导。
中世纪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宗教和封建关系为核心, 强调身份和等级。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
序。
保障公民权利
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 由,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反映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基 本要求,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
03
法理学的基本理论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法源于 自然,是自然法则的一 部分,具有普遍性和永 恒性。
自然法学派强调自然法 和自然权利,认为人类 社会的法律应该符合自 然法的原则,保护人的 自然权利。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法律实施和监督的参与和关注,包括舆论监督、公民监 督等。
社会监督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能够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诉求,对法律的制定 和实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THANK YOU
感谢聆听
法律与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方面具有密 切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则对法律 起到补充和支持的作用。
法律与宗教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宗教对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宗教信仰和教义往往成为某些法律原则和规定的基 石。
法律与经济
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 重要保障。它能够保护产权, 促进市场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激励创新和投资。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重点复习表格
从个别到一般:被考察对象数量要尽可能多,范围要尽可能广,差异尽可能大。
类比推理
从个别到个别:依赖于“重要性或相关性的判断(哪些案情重要),被分析情况的数量,正相似与负相似的数量”。
设证推理
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
效力很弱,但是在法律适用中必然要运用。
【考点分析】
1.法律推理不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非正式渊源也可作为推理的前提
3.一般情况下,当二者冲突时,可预测性具有优先性。
法适用步骤
逻辑上:确认事实(小前提)→确定法律规范(大前提)→推导法律决定(结论),即法律人思维/推理过程
事实上:查明和确认法律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确定法律规范的过程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律规范的语言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即针对他所要裁决的纠纷所进行的解释。因此,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是有必要性的。
2.结合具体案例判断法律解释的方法,其中尤其要注意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
《立法法》对“正式解释”的规定
1.立法解释: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1)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2)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的依据。
(3)两央、两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2.司法解释:两高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1)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2.法律适用受制于社会,同时,适用过程蕴含了人的价值判断,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
3.结合具体案例判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法律
推理
含义和特点
法律人在从一定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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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说
又称读者意图说,客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 目的在于探求法律文本本身所蕴含的意旨。
主要理由
1、不存在一个有意思能力的立法者,因为立法机关不是 一个人,而是有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的一群人,他们可能 在一些问题上意见并不一致,还要征求专家、各单位的意 见,甚至经过全体公民的讨论,所以谁是真正的立法者难 以确定。 2、法律与立法者意旨并非一体。法律颁布以后就与立法 者意志相分离,成为一种客观存在。此时立法者的意图已 经不具有约束力。
法律文本中的语言包括日常语言和专业语 言两种
在解释法律文本中的日常语言时应当根据 其法律效力范围内使用这种语言的民族语 言习惯和语言规则,用最自然、最常用、 最明显的含义加以解释。
专业语言一般具有有单一性、专业性特征、 较为准确简洁。
专业语言可以分为法律专业语言(法言法 语)和其他专业。 在法律解释中专业语言的解释应当遵从所 属专业或行业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
优缺点分析
主观说的缺陷主要在于过分强调立法者的真实意 思,由于社会的变迁以及人们价值观的变化也会 导致立法者“古老意思”与现实不相适应。
客观说为解决这里问题提供了可能性。如果在法 律解释中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出自己希望得到 的解释,而后再加上说明法律依据的现象,在这 种情况下法律解释的结果如何就完全取决于解释 者的主观价值判断。
语法要素、逻辑要素、历史要素、体系化 要素。这四个要素就是我们今天俗称的法 律解释方法,至今任然被视为有效。
一般解释学
20世纪随着超越法律解释学、圣经解释学等学具 体形态的的发展出现了两种解释学理论: 一种是以继承施莱依马赫和的狄尔泰解释学说, 将解释学作为人文科学的一般方法加以研究和提 倡的解释学 另一种是以海德格尔和伽达默为代表的哲学解释 学,其理论将解释学作为哲学本体论的一般解释 学。 一般解释学得出现丰富和发展法律解释学具有重 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法律解释学的特殊性,一 般解释学不能取代法律解释学。
词语虽然具有模糊性,但我们不能过分夸大它的 这种性质它同时具有确定性。即人们普遍认可的 字面含义以及使用方式。
词语的这种确定性构成的法律条文具有的稳定性、 确定性和安全性的价值基础。因此在各种法律解 释中文意解释具有优先性。 当法律条文中的用语含义明确、且不与法律目、 法律原则相冲突,应优先采用文意解释 。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文本内 容和意义的理解与说明。
特定的组织和个人成为解释主体 法律文本成为解释对象
从广义上讲法律解释是只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法律运行各个领 域
广义的法律解释主体没有见任何限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 可以做为法律解释的主体,但其解释未必有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就是当我们仅考虑法条之间意思 上的联系,不考虑法律实质目,就可能出 现的法律条文的解释结果与法律目的不相 符。
(二)法意解释
又称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是解释者通过 对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价值追求和欲实 现的法律目的的探索,来推知立法意图, 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法律文本含义的解释方 法。
一般是要考虑包括立法时的政治、经济、 文化、道德状况的社会历史背景,还包括 被解释法律文本的制定、修改过程。其中 与此相关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 情况、草案、立法说明书以及废除的相关 法律等文字档案资料是最重要的解释依据。
法律解释的本质:立法者的解释/司法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结构:主体——对象——技术
3、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具有 抽象性和概括性。
4、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背后 总是隐藏着或预设着某种价值判断。(体现 着立法者对调整对象及利益关系的价值评价 和价值选择。)
例如:“可以”,“‘应当’中,为什么这 样规定?原因?适用条件?
法意解释的作用
1、准确的法意解释所给出的解释结果有较大的可 靠性,避免意范围被限制在所探知的立法 意图之内,在这种情况下,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也 受到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也被限制在一 定范围内 。
应用翻译解释方法应注意
1、对立法背景和立法文献的分析必须是真 实性和全面性 2、法意解释的价值和社会发展的程度有关。 历史立法资料越久参考价值越低,越新参 考价值越高。 3、法意解释结论的可靠性与立法制度有关。
三、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 这里“历史”是指法律文本制定时的特定 历史背景及立法意图,“现实”指的是当 下被解决案件及其相关的社会现实情况。
是“过去”制定的法律意识已经变化了的 “现实”。 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法律解释 创造性,也是法律发展的形式。
第三节 法律解释的方法
通说 分为文意解释、论理解释、社会学解释
从我国司法解释的实际内容看基本上采用客观说。
法律解释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基本要求 1、主体合法 2、程序合法 3、内容合法 具体要求 (1)被解释的法律条文相对于个案事实其含义是明确的,否则应遵 从明确的文意, (2)应将被解释的条文或词语纳入相应法律文件整体进行理解和阐 述。 (3)对下位法的解释应当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和基本原则、价值取 向保持一致。 (4)所有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必须以宪法所确定的基本 原则、基本精神保持一致。
二、论理解释
(一)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语境解释。是指从 被解释的法律文本在法律条文中所处的具体 位置出发,联系相关上下文及其他相关条文 对该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
具体位置指法律条文唉一定的法律文件中所 处的编、章、节、条、款、项的位置。
没有一个法律规范是独立存在,他们必须 作为整个法律秩序的部分要素来理解。
---(德)魏德仕
体系解释的积极作用其作用表现在:
1、有助于全面整体理解和把握法律条文的 意思,尤其是当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疑意、 或出现歧义,从而消除条文中的疑意、或 歧义和模糊。
2、有助于克服法律条文间的相互不协调、 矛盾和冲突。
局限性表现在
在体系解释的实际应用中,如果不与其他 法律解释方法结合,容易导致拘泥于形式 而不是法律的实质目的。
论理解释包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 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 解释、比较法解释
一、文意解释
文意解释又称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字面 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以及 通常使用方法以阐明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意 义的解释方法。
文意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出发点和基石。在 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中具有优先地位。
他们各自形成了不同的解释方法和理论
注释法学派以回复罗马法罗马法的原貌, 主要采用机械注释的研究方法,即重文意 轻论理解释方法,
而注解法学派着眼于现实,试图通过历史 与现实的结合以解决现实问题二发展罗马 法传统,主要采用的是论理解释的研究方 法
3、到了近代,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 总结当时法律方法的研究现状,提出了法 律解释的四个基本要素:
文意解释的局限性:表现在他将解释的重点和视 角主要限制在字面上,不考虑法律条文以外的因 素,容易忽视法律条文的目的和价值取向等深层 意义。导致解释的机械性,甚至的法律条文的误 解。
应当注意的是当文意的结果不符合法律意旨,需 做出改变含义的解释,或因因法律条文意模糊导 致法律条文的解释出现多个结果时,应采用论理 解释方法 。
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解释者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以此明确立法者的意图、目的和价值评价, 而当立法者的意图、目的和价值评价无法 确认的情况下,再考虑在文本可能的文意 范围内探究可能的理由,以确认任合乎现 在法律适用目的的意义。
总结
法律解释的目的问题的探讨,不仅是一个理论问 题,更是一个法律实践问题。因为它涉及法律解 释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根本问题。 从法理解释学发展看,19世纪到20世纪初,主要 偏重于主观说,之后至今客观说占通说地位。折 中说虽然受到重视,但是并未被普遍接受过。
(2)法律解释可以最大限度补救成文 法的不足,缓解滞后的规则和变化的社 会生活之间的紧张,从而使法律体系在 保持稳定性和统一性的同时,又能对社 会发展涌现出的新 问题及时进行干预 和调整。
具体原因
1、法律文本的语言特性 语言有确定性的同时,又具有不确定性、 模糊性和歧义性。 2、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 这个由过去推至未来的方法,用的是不完 全归纳,不完全归纳法其结论具有完善而 不具有必然性。
法律概念内涵中的保留和舍弃的部分,为什 么?
法律解释学发展的过程
1、法律解释学产生于古罗马。源于作为成 文法的《十二表法》,它对法律解释提供 了必要的前提和条件。(法学家的解释) 2、中世纪,法律解释学主要表现在以罗马 法为己任的注释法学的理论中。 注释法学有分理为注释法学派和注解法学 派两个发展阶段。
1、主观说
主观说又称立法者意图说,这种观点认为 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 规范时的主观意图。
理由:
1、立法者是有意思行为的主体,他通过法律表达自己的 立法意图,这种立法意图是真实存在的,所以立法意图应 当在法律解释中表现出来。 2、探求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可以增强法律的安全性和确定 性。如果所有的人在法律解释中都倾向于可以被探知的立 法意图,所得出的解释结果你立法者的意图一直那么司法 使用就具有了肯定性和确定性。 3、根据权力分配原则,立法机关的权力在于制定法律, 司法机关的权力在于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以在法 律适用时,查明立法意图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扩张解释是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 性所致。
应当注意的是扩张解释虽然是对法律条文 的含义进行的扩张,但这种扩张是在法律 条文的可能文意范围内之内,(?)超出 这种可能文意范围,就不再是这里所说的 扩张解释。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官并不是根据已经脱离了法律的 立法者的意旨进行解释,要根据先后颁布的法律文本中内 在的意义进行整合,这个事实也说明了法律和立法者意旨 并非一体。 3、受法律规范的约束的一般的人所信赖的是法律文本中 客观合理的意思,而不是立法者的内心意思。 4、根据客观说立场去实践,具有达成补充或创造法律的 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