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P-SC-110 灯检岗位标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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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OP-SC-110 版本号:01 页次:1/2
颁发部门:质量管理机构生效日期:2015/5/1 分发部门:生产部门
制定人:李翔审核人:马建丽批准人:张恩君
制定日期:2015/4/1 审核日期:2015/4/20 批准日期:2015/4/30
灯检岗位
标准操作规程
1目的
制订溶液剂的灯检方法,使灯检操作规范化,保证灯检操作的正确性。
2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溶液剂的贴签前灯检。
3人员
溶液剂的灯检操作人员。
4操作规程
4.1检查人员条件
远距离和近距离视力测验,均应为4.9或4.9以上(矫正后视力应为5.0或5.0以上);应无色盲。
4.2灯检前检查
4.2.1每次灯检操作前,检查现场有无上一批所遗留的与本批无关的制剂、物料
和记录资料。
4.2.2检查确认灯检光源持续稳定状态,不反光的黑色和白色背景完整无污物。
4.3灯检操作
4.3.1检查人员调节位置,使供试品位于眼部的明视距离处(指供试品至人眼的
清晰观测距离,通常为25cm)。
4.3.2手持容器颈部,轻轻旋转和翻转容器,使药液中存在的可见异物悬浮(注
意不使药液产生气泡),并分别在黑色和白色背景下,目视检查,重复3次,总时限为20s。
4.4结果判定
轻轻旋转时均不得检出烟雾状微粒柱,且不得检出金属屑、玻璃屑、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mm的纤维和块状物等明显可见异物。
1、白块:是指用规定的检查方法能看到有明显的平面或棱角的白色物质。
2、白点:不能辨清平面或棱角的按白点计,但有的白色物质虽看不清平面菱角,但与上述白块儿同等大小应做白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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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微量沉积物:指某些制剂,静置后有微小的质点沉淀,轻轻倒转时有烟雾状细线浮起,轻摇即散失者。
4、异物:包括玻璃屑,纤维,白点,色块及其他外来异物。
5、特殊异物:指金属屑及明显可见的玻璃屑、玻璃块、玻璃砂、硬毛或粗纤维等异物。
4.5记录
记录灯检操作参数,检品及不合格品数量。报告灯检结果,移交合格样品贴签,将不合格废品清除现场。
4.6清场
关闭灯检机,清理灯检现场,将相关记录资料带离现场。
5参考文件
无。
6变更历史
版本号01:新建文件,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7附录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