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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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商业行为为现状法律对策

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商业行为为现状法律对策

浅谈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商业行为为的现状与法律对策摘要:中国在加入 wto 后,面临跨国公司滥用其资金、技术上的优势,占据市场优势地位,进而限制甚至排出国内企业竞争的现状。

尽管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对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但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上都还不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表现及我国法律管制方面的缺失,进而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体系提出设想和建议,从而维护我国正常的竞争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跨国公司;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律管制一、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典型表现(一)国际卡特尔协议卡特尔协议是跨国公司经常采用的限制竞争的手段。

根据wto竞争政策工作小组的报告,仅1997年,国际卡特尔对发展中国家进口贸易的影响高达6.7%,相当于811亿美元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①由此可见,卡特尔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之大。

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由于跨国公司在国内的市场份额巨大,所受到的国际卡特尔协议的影响更为巨大。

2001年12月,远东班轮公会等六家班轮公会和运价协定组织之间通过运价协议,以国际班轮公会的名义宣布,从2002年1月15日起在中国港口向中国货主以同一标准征收”码头作业费”。

远东班轮公会与其他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排除了货主的议价空间,单方面地组成联盟,这是典型的是明显的卡特尔协议。

2002年,美国ebay公司向国内电子商务服务商易趣注资3000万美元。

随后,易趣与新浪等国内知名门户网站签订排他性协议,独占上述门户网站的网络广告。

如此一来,淘宝等国内其他电子商务网站无法通过新浪等门户网站获得推广的机会,其品牌知名度和业务发展都受到了巨大的影响。

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对类似的协议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该法第二章即规定了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即卡特尔协议的几种表现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将垄断协议的形式规定得过于具体,实际上忽视了许多其他可能的垄断协议。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02 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 业惯例现状分析
涉及领域和行业分布
高科技产业
主要涉及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等领 域,这些领域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往往与技术 转让、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
服务业
在金融、电信、教育等服务行业,限 制性商业惯例可能涉及市场准入、数 据保护和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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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在汽车、航空航天、机械设备等制造业领 域,限制性商业惯例通常涉及技术许可、 技术标准制定和供应链管理等方面。
主要国家/地区政策差异
发达国家
在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欧盟,对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监管相对严格, 强调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通过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等手段
进行干预。
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在限制性商业惯例的 监管方面相对较弱,往往更注重 吸引外资和技术引进,对限制性
特点
具有隐蔽性、不公平性和危害性,往 往通过合同条款、协议等方式实施, 对技术贸易的正常进行和公平竞争造 成不良影响。
表现形式及分类
表现形式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表现形式多种 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搭售、独家 交易、回扣、价格歧视、拒绝交 易等。
分类
根据限制的性质和程度,可分为 绝对限制和相对限制;根据实施 方式,可分为合同条款限制和非 合同条款限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贸易规则的逐步完善,国际技术贸易 有望朝着更加自由化的方向发展,技术转移将更加便捷和高效。
知识产权保护加强
随着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未来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得到加强。
技术创新与合作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国际技术贸易将更加注重技术创新与合 作,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第八章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第一节限制性商业惯例概述一、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含义(一)发达国家的观点凡是构成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的转让条件都属于限制性条款。

(二)发展中国家的观点明显妨碍或不利于技术引进方的经济技术发展的条款应视为限制性条款。

(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UNCTAD)的理解1980年12月5日在联合国第35届大会上通过的《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多边公平规则》:凡是通过滥用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是通过企业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协议及其他安排造成同样影响的所有行为或行动都叫做限制性商业行为。

(四)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一般理解⏹技术输出方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对技术引进方施加导致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或者影响国际技术贸易的,特别是影响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商业行为或条款。

⏹其实质是在商业尤其是技术贸易中,法律所不允许的贸易一方限制贸易另一方的规定或行为。

一般是技术输出方在技术转让中不正当地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地位限制引进方,以达到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是一种单向限制行为。

二、限制性条款的特征(一)非法性(二)限制性规定或行为具有隐蔽性(三)限制性商业惯例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管制(四)限制性商业惯例实施的主体是企业(五)限制性商业惯例来源于垄断三、限制性商业惯例对贸易中公平竞争准则的损害(一)导致成熟技术的过度垄断优势,不利于促进成熟技术的扩散(二)不利于技术创新,延缓了技术发展的速度(三)被用作贸易保护的工具,不利于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四)不利于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第二节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内容一、限制技术受让方研究、改进或发展受让的技术二、单方面的回授条款(Grant-back Clause)三、搭售条款(Tying Clause)四、限制技术受让方获得相似或者具有竞争性的技术(不竞争条款)五、限制技术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和销售产品1、对运用转让技术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限制。

论国际技术转让许可协议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认定方法

论国际技术转让许可协议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认定方法

原 告支 付三 倍损 害赔 偿 。被告 不服 , 提
出 上 诉 。 第 9 回 法 院 驳 回 了 地 区法 院 巡
的判 决 。 案子 最 后 上诉 到美 国最 高 法
院, 最高 法 院判定 应 当依据 合理 性规 则
进 行分 析 。这里 需要 解释 一下 , 据美 根
产权许可 反托拉斯指南 》 中提 出了“ 全 安
于 垂 直 关 系 , 在 垂 直 关 系 中 竞 争 威 胁 而
关 于反 垄断 的经 济分 析 方法 , 比较
有 价 值 的 参 考 便 是 美 国 最 高 法 院 在 C nie t 公 司诉 G E slai公 司一 o t na n l T yvna
了限制性商业行为 。联合 国第 3 届 大会 5 通过 的《 于控制 限制性 商业 行 为的 多 关 边协议 的公 平原则 和规 则 》 限 制性商 对
2许 可双方 的市场支 配力在 判断 限制 性 . 行 为合法 性 时具有 重要 意义 , 果许 可 如 方 占据 市场份 额 的大多 数 , 则其 限制 行 为 即使是 垂直 限制 , 由于市 场上 没有 有 效 的竞 争对手 , 仍极 易形成 垄 断 。而 当 市 场 上存 在 多 个 许可 专 利 的替 代 产 品 时, 被许可人便拥 有更多 的选择 权 , 即使 许 可方采 用 了限制 手段 , 只会 增强 品 也 牌 间的竞 争力 , 不会对 市场 产生 垄断 的 效应 。现 在 , 多 国家的反 垄断 法 中都 很 有关 于市 场份 额 的规 定 。美 国在《 知识
人接 受苛 刻的 协议义 务 , 加不 当 的限 增 制 , 搭售 、 术 回授 等 , 仅凭 这些 限 如 技 但 制性行为本身 并不足 以判定 其 已经构 成

浅析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

浅析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
浅析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
秦子 龙
( 山西大学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 0 ) 3 0 6
摘要 : 于国情的差异 , 国所制定 的竞争政 策在侧重 点 基 各
等附加供应货物或提供 服务的条件 , 如以向供应人或其 例
他指定 的人购 买其他货 物或服 务为提供 某种服务或 货物
的条件 。
动执行安排 , 如联合抵 制交易 ; 联合 拒绝 向可 能的进 E商 l
中图分类号 : F 6 D 9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8 8 ( 0 9 0 — 1 1 0 1 0 — 8 1 2 0 )1 0 7 — 2
围内 , 虽然制定 了竞争法 , 在执行竞 争法过 程 中却有 可 但 能出现放 宽标 准的情况 , 甚至根本放任某些反竞争行 为的
贸易政 策是一国政府对外政策 的一个方 面 , 主要通 其 过削减关税 和非关税 壁垒来解决 国与 国之 间的贸易 障碍 , 推进全球资源优 化配 置。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 , 经济开放
是各个 国家获得利益所必须采 取的方式与手段 。然而 , 在
止下列做法 : 固定进 出口货物价格 的协议 ; 串通投标 ; 安排 分配市场或客户 ; 定额 分配销售量 和生产 量 ; 采取集体 行
成或可能造成 不利影响 ;或通过企业 之间 的正式或非 正
的行为对其国 内商业具有反竞 争效果 , 就无法 获得 美国反 托拉斯法的救济 。美 国号称要严 格执 行竞争法 , 其颁 布 但 的法律法规中鼓励本国企业出 口的豁免条款大量存在 。 竞 争法中存在豁免条款本是情势所需 , 而各项豁免条 款的使
大, 不仅如此 , 目前 全球 制定了竞争法 的国家不在多数 , 许 多 国家仍 处于没有竞争法 的状态 。 竞争政策 的 目的是要保 护市场秩序 , 使得 其中各个机 制得以有效运作 , 而这一 目的的实现 则需 要清除或控制市 场内的限制性商业行 为。根 据《 管制 限制 商业 行为的公平 原则与规则 的多边 协定》 中的定 义 , 凡是企业 具有下述 动 作或行为 , 即通过滥用 、 或谋取和滥 用市场力 量的支配 地 位, 限制进 入市场或 以其 他方式不 适 当地 限制竞争 , 国 对 际贸易特别是对 发展 中国家的 国际 贸易及其 经济发展 造

论国际技术法中限制性商业行为

论国际技术法中限制性商业行为

理论研究-139-论国际技术法中限制性商业行为宗 莹(710127 西北大学 陕西 西安)摘 要:随着国际技术转让的发展,以发达国家为主的技术转让方凭借其技术优势和市场的支配地位,对于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技术受让方实施限制性商业行为,严重阻碍了自由竞争和国际技术贸易的正常发展以及对发展中国家造成不利的影响。

本文从国际技术转让和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含义、限制性业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对国际技术转让的阻碍展开论述,并就我国规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有关立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国际技术转让;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律规制一、国际技术转让和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概述国际技术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种国际间的以纯技术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标的物的商业行为。

限制性商业行为,是指凡是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一切做法或行为。

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界定标准,一直以来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议的焦点。

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联合国通过的《一套多协定的控制限制性商业的公平和规则》中,被定义为:“企业通过滥用或者图谋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协定或者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的影响的一切行动或行为。

”然而,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概念仍然存在分歧的。

欧美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凡构成或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商业自由竞争的做法都属于限制性商业行为。

而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通过专门的法律对限制性商业行为加以规制。

由此得出,发达国家关注对市场垄断和商业竞争的影响,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对一国经济的影响。

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发达国家在技术输出时,对限制性商业条款采取纵容和偏袒技术出让方的政策和态度,而发展中国家从自身国家经济发展出发,较多考虑的是技术受让方的利益,所以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政策和态度是限制禁止的。

国际贸易学考试重点

国际贸易学考试重点

国际贸易学考试重点1、总贸易与专门贸易:这是由对于进口与出口的统计标准的不同而分成的两种贸易类型。

在前者的体制下,是以国境作为统计对外贸易的标准,认为凡是进入该国国境的商品一律为进口,称为总进口,凡是离开该国国境的商品一律列为出口,称为总出口。

总进口额加上总出口额就是一国的总贸易额。

在后者的体制下,是以关境作为统计对外贸易的标准,认为外国商品进入关境后才列为进口,称为专门进口;凡是离开关境的商品都要列为出口,称为专门出口。

专门出口额加上专门进口额,即是一个国家的专门贸易额。

2、要素密集度:生产各种商品所需投入的生产要素的组合或比例,根据商品所含有的密集程度大的生产要素种类的不同,可以把商品大致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土地密集型、资源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等不同类型。

3、斯托尔怕-萨缪尔森定理:是美国经济学家沃尔夫冈•斯托尔泊和保罗•萨缪尔森在1941年建立的。

在假设下,认为从没有贸易转到自由贸易,会使在价格上升的行业(出口行业)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土地)的报酬提高,而使在价格下降的行业(进口行业)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劳动)的报酬降低。

其假设是:一国生产两种商品,使用两种生产要素,每一种商品都不是另一种商品的投入物;有竞争;生产要素的供应量是给定的;两种生产要素得到充分运用;一种商品时土地密集型的,一种是劳动密集型的;两种生产要素在各部门流动但在各国间不是;开展贸易提高了其中一种土地密集型商品的价格。

定理:根据以上假设,从没有贸易转到自由贸易,毫无疑问会使在价格上升的行业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的报酬提高,而使在价格下跌的行业中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的报酬降低。

4、比较成本理论: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在绝对成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比较成本理论,第一次以无可比拟的逻辑力量,论证了国际贸易分工的基础不限于绝对成本差异,只要各国之间产品的生产成本存在着相对差异,就可参与国际贸易分工并取得贸易利益。

发展中国家应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策略_顾丽姝

发展中国家应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策略_顾丽姝

收稿日期:2005-01-16 作者简介:顾丽姝,云南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东北财经大学国际贸易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学研究。

发展中国家应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策略顾丽姝(云南广播电视大学,云南昆明 650223) 摘 要:限制性商业惯例是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常见行为,它是技术转让方对技术受让方实施的不合理、不公平、限制竞争的歧视性做法,它对技术受让方所在国的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发展中国家应进一步认清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实质,加强其国际和国内立法工作,并在实践中据理力争、灵活对待。

关键词:国际技术贸易;限制性商业惯例;发展中国家;负面影响中图分类号:F74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79(2005)02-0054-03一、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及实质 限制性商业惯例(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 -tices ),也称限制性贸易做法。

若将其写进合同,就称为限制性商业条款(Restrictive Clauses )。

联合国《关于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对限制性商业惯例定义为“企业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及其他安排造成同样的影响的行动或行为。

”[1](P278)这里的限制性商业惯例适用于包括国际技术贸易在内的所有的国际贸易。

第一,限制性商业惯例是技术转让方对技术受让方施加的单向权利限制。

在一般贸易往来中,交易双方平等协商,相互制约。

但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转让方往往通过搭售,单方面回授、对技术的研究发展、经营限制等条款来限制技术受让方,从而直接影响市场,削弱竟争。

第二,实施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根本原因是为了获取最大利润。

先进生产技术的独占、市场的垄断,是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获取超额利润的重要原因。

国际商法禁令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禁令的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禁令的名词解释国际商法禁令是一种由国际组织或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定,旨在限制或禁止某些商业行为。

这些禁令通常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打击非法商业活动而设立的。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解释国际商法禁令的含义和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国际商法禁令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因为在全球化时代,商业活动跨越国界,消费者面临着来自各国不同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国际商法禁令限制了虚假广告、欺诈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流通等行为,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合法、可靠的商品和服务。

二、维护市场秩序市场秩序的维护是国际商法禁令的核心要义。

国际商法禁令规范了各种商业行为,包括垄断、垄断定价、价格操纵、欺诈交易等。

这些禁令的实施有助于限制市场内的非法行为,并促进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国际商法禁令维护了一个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三、打击非法商业活动国际商法禁令还扮演着打击非法商业活动的重要角色。

许多国际组织和国家制定了禁止洗钱、走私、贩卖假冒伪劣商品、非法交易等行为的禁令。

这些禁令的实施有助于打击有组织犯罪,促进国际贸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四、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国际商法禁令也对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国际商法禁令规范了国际贸易活动,防止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增加了贸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通过规范贸易行为,国际商法禁令为各国的经济合作和发展提供了一个安全、有序的环境。

五、国际商法禁令的执行和监管国际商法禁令的执行和监管是保证其有效性和实施的关键。

国际组织、国家和各个商业实体都承担着执行和监管的责任。

国际商法禁令的执行需要依赖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同时也需要国际合作与协调。

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则可以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六、国际商法禁令的挑战与前景然而,国际商法禁令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各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会影响禁令的贯彻执行。

其次,国际商法禁令的监管和执法需要跨国合作,但不同国家间的合作程度和效果存在差异。

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条款

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条款

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条款在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条款是指在技术交易中双方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约束。

这种约束可能涉及到技术的使用、转让、再销售等方面,对技术交易的自由度产生了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一、限制性商业条款对技术交易的影响1.1 对购买方的影响限制性商业条款可能限制了购买方对所购技术的使用范围。

例如,购买方在使用技术时可能面临使用地域的限制,或者只能用于特定领域的限制。

这种限制对于购买方来说可能会导致一定的不便,影响其技术的有效利用。

1.2 对销售方的影响限制性商业条款可以为销售方提供一定的竞争优势。

通过限制购买方的技术使用范围,销售方可以控制技术的流通,确保自身在特定领域的市场份额。

然而,这种做法也可能导致销售方失去一些其他潜在的市场机会,限制了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推广。

1.3 对技术创新的影响限制性商业条款可能对技术创新带来一定的阻碍。

受到条款限制的购买方在技术使用方面受到一定的束缚,可能使其无法创造出更多新的技术应用和商业模式。

这可能对整个技术行业的进步和创新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应对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措施2.1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针对国际技术贸易中存在的限制性商业条款,各国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明确规定哪些条款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限制其过度限制技术交易的行为,保护购买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技术的自由流动和创新推广。

2.2 建立技术标准与规范建立公认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可以减少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出现。

制定技术标准可以为技术交易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减少不必要的约束和限制。

2.3 加强国际合作与协商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商非常重要。

通过与其他国家共同制定规则和准则,协商解决争议,以及促进技术交流与分享,可以减少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产生和不当使用,实现互利共赢的贸易体系。

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比较

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比较
新西兰New Zealand
经济发展部,管制与竞争政策司Regulatory and Competition Policy Branch,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贸易委员会Commerce Commission
贸易法Commerce Act
巴基斯坦Pakistan
韩国Korea
公平交易委员会Fair Trade Commission (KFTC)
垄断管制与公平交易法Monopoly Regulation and Fair Trade Act
蒙古Mongolia
不公平竞争管制局Unfair Competition Regulatory Authority
蒙古禁止不正当竞争法Law of Mongolia on Prohibiting Unfair Competition
韩国
公平交易委员会
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
Y
Y
专家型
执法程序:调查、对违反行为的改正措施、损害赔偿与刑事责任
中国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商务部反垄断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反垄断法
Y
Y
经营者集中执法:申报、审查、仲裁
涉嫌垄断行为执法程序:调查、劝告(终止调查)与判决、对判决的起诉
专家型
其他亚洲国家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国家竞争委员会
贸易行为法
巴基斯坦
垄断控制局
垄断与限制贸易行为(控制与预防)法令
新加坡
竞争委员会
竞争法(2004年)
印度尼西亚
商业竞争监管委员会

限制性商业惯例

限制性商业惯例

限制性商业惯例(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s)限制性商业行为,又称限制性商业惯例或限制性商业做法,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施加于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是双方协议的某些做法,这些做法将形成某种垄断或将阻碍自由贸易和正当的竞争,以及歧视性的不对等条件,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这是不允许的。

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主要内容在国际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行为最为突出,各种限制性条件也为数最多。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上,以及在不同的国际条约上,对限制性商业做法的规定可能会不尽相同,但是,下面这些情形,通常被认为是限制性商业做法:1、一揽子许可一揽子许可即把被许可方需要的技术和不需要的技术作为一个整体,一起许可给被许可方。

被许可方不得只购买其需要的技术,而不购买其不需要的技术。

2、搭售搭售即要求被许可方在取得对技术的使用权的同时,必须向许可方购买某种原材料、零部件或机器、设备等货物,或者必须接受许可方所提供的某种服务。

3、限制被许可方获得类似或竞争性技术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不得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与许可方提供的技术相类似的技术,也不得从许可方的竞争者那里取得被许可方所需要的技术。

4、限制被许可方研究和发展其从许可方所取得的技术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取得了有关的技术后,不得对该技术进行任何研究和发展,也不得对该技术进行任何改进。

或者对被许可方研究和发展其从许可方所取得的技术设定某种不适当的条件。

5、对使用人员的限制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必须使用许可方所指定的人员,或者要求被许可方不得使用某些人员或未经其同意的人员。

6、对生产能力或产品范围的限制即许可方以某种方式限制被许可方产品的产量或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等。

7、对广告宣传的限制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遵守许可方所提出的条件,如事先取得许可方书面同意、使用许可方的名称或服务标志等。

8、不异议不异议即许可方不允许被许可方对许可方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也不得对许可方的其他权利提出异议或指控,或者协助任何第三方进行针对许可方的此类异议或指控。

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条款——以搭售行为为例

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条款——以搭售行为为例

多种多样 的, 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在联合 国贸发会 对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的讨论 中, 出了国际技术 提 转让合同中存在的 2 种限制性条款 , 0 经过反复磋商 , 基本达成一致的有 1 项。但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 4 国家对 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定义存在重大的分歧 , 因此 在 限制性商业条款界定标准上, 国的认识仍有很大 各
6一

综 经类 论刊 合 济理 学
20 2 0年 月 1
. ?
迫技术受方 引进其并 不需要 的技术或者受方本 可以 自主决定购买的零部件 、 原材料 , 无疑是对受方利益 的侵害 , 同时也损害了引进技术 国家的利益 , 而搭售 同时也限制 了其他人与技术供方之间的市场竞争 , 使 技术受方只能从供方处取得产品、 原材料等 。因而无 论是发展 中国家还是 发达国家都认为这是属 于损害 市场竞争秩序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 但发展中国家和发 达国家 的界定标准显然不 同。 二、 搭售行为是否构成 限制性商业条款判断基准
作者简介 :
吴欣, 9 1 江苏苏州人 , 1 8 一, 国际法学硕士, 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 管理 学院助教 , 主要研 究方 向为 国 际贸易实务、 国际技术 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 中图分类号 : 7 61 F 4 .7 文献标 示码 : A D :03 6 /i n1 7 —o 0 X2 1 . .0 OI .9 9is .6 2 4 7 .0 00 0 2 1 .s 2
的、 统一的定义。发达 国家和发展 中国家基于各 自的 利益 , 国际技术贸易 中的限制性条款的解释是各不 对 相 同的。
发达 国家如美、 德等国认为 , 日、 凡是构成或导致 市 场垄 断 , 碍竞 争 的条 款 即为 限制性 商业 条款 。而 妨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认为 , 凡不利于或妨碍技术受方经 济、 技术发展的条款即为限制性商业条款。 L 些国际 H 组织也试图对什么是 国际技术 贸易 中限制性商业条 款作出解释。 中最具影响的是 18 年 1 月 5日 其 90 2 联

违反受限商品政策的行为

违反受限商品政策的行为

违反受限商品政策的行为违反受限商品政策的行为是指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或限制某些特定商品的销售、传输或使用。

这些政策的目的通常是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们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违反受限商品政策的行为的相关参考内容:1. 涉及禁止出售的商品:在某些国家,有一些商品被明确禁止销售,例如枪支、毒品、赌博设备等。

违反受限商品政策的行为包括销售或参与交易这些禁止出售的商品。

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能给社会公众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2. 未经授权的销售:某些商品可能需要特定的许可证或授权才能合法销售,例如酒精、药物、医疗设备等。

违反受限商品政策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或没有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这些商品。

这可能损害公众利益,导致不合格或安全性未知的商品进入市场。

3. 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受限商品:某些商品可能受到限制,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购买或销售,例如处方药、军火等。

违反受限商品政策的行为包括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这些受限商品,并将其用于非法目的。

这不仅会危及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还可能犯下其他违法行为。

4. 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违反受限商品政策的行为可能包括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例如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可能的风险或有效期限。

这可能误导消费者,导致他们购买不安全或低质量的商品,损害他们的利益和权益。

5. 跨境销售限制商品:某些国家或地区对于入境或出境的商品设有限制。

违反受限商品政策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或违反规定的情况下,跨境销售受限商品。

这可能触犯海关法律法规,导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总之,违反受限商品政策会给社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包括安全隐患、健康威胁和经济损失。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消费者和商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并遵循受限商品政策,确保合法、安全和可持续的交易。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以确保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评述《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限制性条款

评述《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限制性条款

评述<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限制性商业行为条款一.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了规范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经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1日颁布施行。

共计五章五十五条[1]。

新条例参照对外贸易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明确、具体的处罚条款。

条例规定,对于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类技术,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类技术的,将依照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于擅自超出许可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类技术的,将依照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罚款;此外,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合同登记证的,条例也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条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技术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技术进出口秩序”,是对国际技术贸易原则性的规定,限制性商业条款不符合上述公平、自由的原则,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二十九条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禁止,一共列举了七款:第一款“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此款是对搭售的禁止。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搭售通常是技术供方利用其在市场中独占或优势地位,强迫技术受方从供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处购买不需要的其他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要求技术受方接受不需要的服务。

在此类条款是对受方利益的侵害,同时也损害了引进技术国家的利益。

限制性商业惯例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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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商业惯例
16、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 了城墙 而战斗 一样。 ——赫 拉克利 特 17、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 ,并非 因为他 们愿意 做出这 种行为 ,而是 惟恐自 己会成 为这种 行为的 牺牲者 。—— 柏拉图 18、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 者做什 么事都 横行霸 道。— —奥维 德 19、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 托·伍·威尔逊 20、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 义是财 富。— —爱献 生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摘要:市场规制法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

本文在对当前我国有关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考察之后,着重论述了作者所界定的市场规制法三大基本原则,即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原则。

关键词: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国家干预适度保护公平竞争社会公益引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决不仅仅是市场机制独自运作的结果,只有靠法律保驾护航的市场才能无“悖论”、才能不“失灵”。

政府一方面要给予人们最大限度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为此,首要的是制定民商法等架构,保障私人交易制度得以有效运作;而后还必须建构另外一种法律规范体系以弥补民商法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不足①,使民商法的在此的作用得以正常发挥。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十分相似的立法实践表明,这种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必要且有效的。

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称之为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称之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禁止垄断法;英国称之为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公平贸易法;欧洲联盟称之为竞争法;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公平交易法。

我们称之为市场规制法②。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市场规制法就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们认为,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必将为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提供强有力的支持②。

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问题概说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该部门法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③,是该部门法的灵魂。

当前研究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其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新整合④、市场规制法律体系走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其二,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能够弥补市场规制法律规范和条文的缺陷⑤,指导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以及市场规制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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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 6
[示例 :田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日本一家药品生产经销厂商 示例]: 示例 月它从丹麦诺波因达斯特利公司引进名为“ 。1966年6月它从丹麦诺波因达斯特利公司引进名为“阿乐卡 年 月它从丹麦诺波因达斯特利公司引进名为 拉美”的碱性细菌基向分解酶的生产技术, 拉美”的碱性细菌基向分解酶的生产技术,根据技术引进合同 第三、第四、第十条规定, 第三、第四、第十条规定,合同终止后三年内田野公司不得在 合同地区生产销售与上述产品相竞争的产品。双方发生争端。 合同地区生产销售与上述产品相竞争的产品。双方发生争端。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裁决这一规定违反了《反垄断法》, 》,必须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裁决这一规定违反了《反垄断法》,必须 将此规定从合同中删除, 将此规定从合同中删除,并责令田野公司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 告具体执行情况。 告具体执行情况。 [示例 :英顿盐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它是盐片分配器专利的 示例]:英顿盐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 示例 拥有人。萨别杰希望从英顿盐公司获得该专利许可, 拥有人。萨别杰希望从英顿盐公司获得该专利许可,但英盐顿 公司强迫萨别杰同意搭售英盐顿公司的盐片(非专利产品), 公司强迫萨别杰同意搭售英盐顿公司的盐片(非专利产品), 否则拒绝向萨别杰转让该专利的使用权。 否则拒绝向萨别杰转让该专利的使用权。美国法院判决英盐顿 公司利用盐片分配器专利控制购买盐片的行为不适当的扩大了 专利垄断权。因此构成违法行为。 专利垄断权。因此构成违法行为。
C 1- 14
一揽子交易条款
有时我方只需要引进某一项专利技术, 有时我方只需要引进某一项专利技术, 而许可方强迫 我方接受其一组专利技术,否则不向我方转让。 我方接受其一组专利技术,否则不向我方转让。这一要求 必将增加引进费用,加重我方负担。 必将增加引进费用 ,加重我方负担。 因此对此种条款一般 应不予以接受。但如果整组专利技术是不可分割的, 应不予以接受。但如果整组专利技术是不可分割的,是引 进技术实施所不可缺少的,则可以接受。 进技术实施所不可缺少的,则可以接受。 【示例】 我国某吉普汽车厂,原设想只从某国一汽车公司 示例】 我国某吉普汽车厂, 引进发动机技术,外方提出如不引进整组专利技术, 引进发动机技术, 外方提出如不引进整组专利技术,单发 动机专利技术是不输出的。 动机专利技术是不输出的。后我方在谈判中发现外方整组 专利技术共45项 项发动机专利技术外, 专利技术共 项,除14项发动机专利技术外,其余专利技 项发动机专利技术外 术为传动机构5项 制动装置8项 电路系统2项 术为传动机构 项 , 制动装置 项 , 电路系统 项 , 外观设 计专利16项 总转让费较低,此外, 计专利 项,总转让费较低,此外,引进整组技术有利于 提高整车的性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提高整车的性能。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最后我方引进了 整组专利技术,后该引进企业的产品畅销国内外, 整组专利技术,后该引进企业的产品畅销国内外,获得了 较好的经济效益。 较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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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条款
如果搭售的设备原材料、 如果搭售的设备原材料 、 产品或技术是我方不需要的 应不予接受。 但如果引进技术是我国急需的先进技术, , 应不予接受 。 但如果引进技术是我国急需的先进技术 , 或搭售的设备、 或搭售的设备 、 原材料及产品技术等是我国需要但目前不 能制造的,其价格又不超过同类商品或技术的价格, 能制造的 , 其价格又不超过同类商品或技术的价格 , 我方 可考虑接受短期、少量的搭售。 可考虑接受短期、少量的搭售。 【 示例 】 我国某厂拟从某国某公司引进立体花纹纺织技术 示例】 。外方提出要求我方必须同时购买20台喷水织机。 该织机 外方提出要求我方必须同时购买 台喷水织机。 台喷水织机 和我国生产的喷水织机大致相同, 和我国生产的喷水织机大致相同 , 只是增加了一个织立体 花纹的装置。考虑到该技术的引进对我方十分重要, 花纹的装置 。 考虑到该技术的引进对我方十分重要 , 有助 于扩大我方出口商高档次商品, 于扩大我方出口商高档次商品 , 而且搭售的喷水织机价格 仅略高于国内价格且质量稳定, 仅略高于国内价格且质量稳定 , 我方工厂也确实需要更换 设备。 故经上级部门批准同意了外方的搭售要求, 设备 。 故经上级部门批准同意了外方的搭售要求 , 签订了 技术引进合同。 技术引进合同。
Chapter
5
限制性商业行为
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行为
• • • •
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含义和特性 限制行商业行为的内容 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立法 处理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对策
C 1- 2
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含义和特性
• 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含义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 月召开的第35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UNCTAD)在1980年12月召开的第 ) 年 月召开的第 届联合国会议通过的《 届联合国会议通过的《关于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多边公平规则 》(The Set of Multilaterally Agreed Equitable Rules for the 》( Control of 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中,对限制性商业行为作 Practice)中 了如下定义:凡是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 了如下定义:凡是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 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 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 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 或者是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 响,或者是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非书面的 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了同样影响的一切行动或做法都是限制性 商业行为。 商业行为。
C 1- 11
我国关于限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定
• 涉外法律: 涉外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
•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竞争法
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间的共同体竞争法 各成员国自行制定的反不公平竞争法
• 日本的《国际许可证贸易的反垄断法》 日本的《国际许可证贸易的反垄断法》
C 1- 10
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国际惯例
• 联合国《关于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多边公平 联合国《
规则》 规则》
•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C 1- 4
• 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特点 1、限制性商业行为的主体 、 2、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分类 、 第一是实行垄断支配地位 第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是实行不合理、 第三是实行不合理、不公平及歧视性的做法 3、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后果 、
C 1- 5
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性质

限制性商业行为及其管制的实质是垄断与反垄断的问题, 限制性商业行为及其管制的实质是垄断与反垄断的问题,也是如何 保护竞争的问题,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保护竞争的问题,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保护技术产权与反垄断是 一对矛盾,保护技术产权是技术贸易的前提,技术产权是排他性的, 一对矛盾,保护技术产权是技术贸易的前提,技术产权是排他性的,故 技术贸易必然建立在某种垄断之上, 技术贸易必然建立在某种垄断之上,但反垄断问题在技术贸易中依然存 在,其主要是某项技术贸易安排是否存在一方对另一方所施加的控制束 缚了另一方的自主经营发展, 缚了另一方的自主经营发展,或者双方共同谋取某种控制或垄断市场的 地位。技术贸易的主要特点之一是贸易双方是同行, 地位。技术贸易的主要特点之一是贸易双方是同行,其生产制造同样的 产品,所以既存在着合作的可能也存在利益的矛盾与冲突。 产品,所以既存在着合作的可能也存在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就双方的合 作方面来说,双方也许会共同谋取对市场的控制或垄断; 作方面来说,双方也许会共同谋取对市场的控制或垄断;但从双方利益 的矛盾与冲突方面来说,又存在着一方对另一方施加限制的企图。 的矛盾与冲突方面来说,又存在着一方对另一方施加限制的企图。研究 限制性商业行为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行为是否应该 反对,因为反对限制性商业行为已是公认的原则, 反对,因为反对限制性商业行为已是公认的原则,问题的关键在于某一 行为究竟是什么情况下,或者说应以什么准则、标准来衡量, 行为究竟是什么情况下,或者说应以什么准则、标准来衡量,认为是构 成了限制性商业行为。因此, 成了限制性商业行为。因此,限制性商业行为始终是技术贸易中的一个 棘手问题。必须着重指出是;为了保护技术产权, 棘手问题。必须着重指出是;为了保护技术产权,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得 将所转让的技术泄露、扩散、传播给任何第三方的做法, 将所转让的技术泄露、扩散、传播给任何第三方的做法,不能认为是构 成了限制性商业行为,也不认为是非法的垄断行为, 成了限制性商业行为,也不认为是非法的垄断行为,不能将对技术产权 的保护视为技术封锁。 的保护视为技术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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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限制性商业行为( 所谓限制性商业行为(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是指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施加 )是指个人、 于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于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是双 方协议的某些做法, 方协议的某些做法,这些做法将形成某种垄断 或将阻碍自由贸易和正当的竞争, 或将阻碍自由贸易和正当的竞争,以及歧视性 的不对等条件, 的不对等条件,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 即使双方已订入协议或合同也是无效的, 的,即使双方已订入协议或合同也是无效的, 甚至当事人将受到制裁或惩罚。 甚至当事人将受到制裁或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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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国际技术贸易中限制性商业 行为的对策
1、 应以我国法律为准绳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 、 2、 对特殊情况应区别对待,灵活掌握 、 对特殊情况应区别对待, 3、 处理“附带条件”的对策 、 处理“附带条件” 4、 了解国际组织及各国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法规, 、 了解国际组织及各国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法规, 知己知彼, 知己知彼,争取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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