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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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一、单项选择题(10*1=10)
1、清末修订法律馆于()年正式开始办公。
A.1902 B、1903 C.1904 D.1907
2、战国时期,实行“尽地力之教”的是()。
A、吴起
B、李悝
C、商鞅
D、子产
3、明代的廷杖由()来施行。
A.锦衣卫B.东厂C.西厂D.内行厂
4、1907年以后,清政府最高审判机关是().
A.大理院B.大理寺C.刑部 D 法部
5、春秋时期,邓析私造的刑书称作()
A.刑书B.竹刑C.吕刑D.汤刑
6、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是()
A、唐律疏议
B、宋刑统
C、元典章
D、大明律
7、我国古代最早创设“十恶”的法典是()。
A.北齐律B.大业律C.唐律D.开皇律
8、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A、邓析
B、叔向
C、孔子
D、范宣子
9、元朝法律将唐制笞杖刑的尾数均改成以()为尾数。
A、5
B、8
C、7
D、10
10、西周时将一贯犯罪称为()。
A、非眚
B、惟终
C、眚
D、非终
二、多项选择题(5*2=10)
1、唐代的御史台包括()。
A、殿院
B、察院
C、台院
D、总院
2、北洋政府时期公布实施的根本法有()。
A、《中华民国约法》
B、“贿选宪法”
C、《训政时期约法》
D、“五五宪草”
3、清律将死刑按秋后是否处决分为()。
A、斩立决
B、绞立决
C、斩监候
D、绞监候
4、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有()。
A、大理寺
B、刑部
C、御史台
D、都察院
5、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为《九章律》。
A、户律
B、厩律
C、兴律
D、驿传律
三、判断题(10*1=10,正确的打T,错误的打F)
1、“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
2、“亲亲得相首匿”成为一项定罪量刑原则,始于隋朝。()
3、秦律中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近似于现代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
别。()
4、明朝的充军刑按期限可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
5、唐代对于数罪并发的情况,采取并赃论罪的原则。()
6、国民党政府在民事立法方面是实行“民商法合一”的原则。()
7、《大清现行刑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8、《中国土地法大纲》颁行于解放战争时期。()
9、清末修订民法时,采行了“民商合一”的编制原则。()
10、《元典章》是由中央政府编集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四、名词解释(4*5=20)
1、宗法制
2、“七出三不去”
3、务限法
4、春秋决狱
五、简答题(3*10=30)
1、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有哪些发展变化?
2、清朝统治者如何通过法律来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
3、简述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六、论述题(20)
唐律对贵族、官僚犯罪设定了哪些宽免制度?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0*1=10)
1、B
2、B
3、A
4、A
5、B
6、B
7、D
8、B
9、C 10、B
二、多项选择题(5*2=10)
1、ABC
2、ABD
3、ABCD
4、ABC
5、ABC
三、判断题(10*1=10,正确的打T,错误的打F)
1、F
2、F
3、F
4、T
5、T
6、T
7、F
8、T
9、F 10、F
四、名词解释(4*5=20)
1、宗法制: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障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在西周正式形成。
2、“七出三不去”:是指西周时期在解除婚姻方面的一套完整制度。其中,“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是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
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女子若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的理由合法地休妻。按照西周时期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者,夫家即不能休妻。“三不去”具体是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
3、务限法:是指宋朝时期,官司受理民事纠纷必须在第一年的十月一日至第二年的三月三十日进行,受理案件期间叫“开务”,非受理期间叫“入务”,目的是防止纠纷妨碍农事。
4、春秋决狱:(1)又称“经义决狱”,西汉的董仲舒首先倡导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中的经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2)春秋决狱的主旨是:根据案件的客观方面,追究行为人的动机。行为人的主观善恶,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3)春秋决狱为当时统治者所确认,历久不衰,在法律尚不完备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司法审判的一种积极补充;在具体实行中却不免主观擅断的流弊。
五、简答题(3*10=30)
1、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有哪些发展变化?
答: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刑法的特点与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法的特点。宋代刑法的不同之处,一是在普通刑法外又有特别刑法,这就是“重法地”立法。二是严惩贪墨。
2、刑罚制度的变化。(1)折杖法。宋太祖赵匡民为“洗五代之苛”,于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定折杖之制。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答杖得减决数。”(2)刺配。宋太祖为宽贷杂犯死罪而上刺配之法,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人犯的一种代用刑。但后来则成了常用刑种之一。(3)凌迟。仁宗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荆湖地区杀人祭鬼,诏令“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首开使用此刑先例。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凌迟与斩、绞并列,成为法定刑种。
(二)民商类法规的发展变化
1.民事类法规的发展变化。民事类法规的发展变化,从土地政策的变化开始,并进而影响到其他方面。宋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九月诏:“初令民典卖土地者,输钱印契”。这表明:只要履行了“输钱印契”的程序,土地买卖就是合法的。
2.商事类法律的发展变化。(1)市易法。王安石变法时,为打破富商巨贾垄断市场,于神宗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三月颁行。(2)禁榷法。包括榷盐、榷茶、榷酒等,即对这些物货的专卖制。(3)市舶条法。宋代在东南沿海各港口设市舶司,管理商旅出海外与善国贩易及来华外商贸易诸事。
(三)行政法规与职官管理的内容
1.行政法规。宋太宗《淳化令式》依据唐玄宗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令式修成,仁宗天圣年间修令,“亦取唐令为本”测唐《官品令》、《职员令》、《选举令》、《考课令》以下诸行政法规也为宋沿袭。
2.职官管理。(1)职官选用。科举取士是选官制度的主要途径。考试内容虽仍侧重诗赋、经义,但切近实用的策论受到重视。(2)职官考课。京朝官由审官院掌考,州县官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