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703-2004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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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 T 703-2004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

技术条件

前言

QC/T 703-2004

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技术条件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用模塑浇注发泡法一次成型的整体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包覆层主体材料由聚醚-聚氨酯泡沫构成,不含全卤化含氟含氯烃类的发泡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按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0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 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 7141 塑料热空气暴露试验方法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16422.2 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第2部分:氙弧灯

QC/T 704 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整体硬度试验方法

3 外观要求

3.1 外观质量quality of the appearance

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轮缘上表面应无缩孔、夹杂物、裂缝或其他对使用性能有阻碍的缺陷。

3.2 颜色color

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应与图样或比色图表标示的颜色色板相一致。

3.3 花纹decorative pattern

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花纹应与图样标示的花纹样板相一致。

4 材料技术要求

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技术要求见表1。

表1 汽车转向盘聚氨酯泡沫包覆层技术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试样

进行一次完整的试验至少需要10个转向盘样品。试样应是生产3d以后的产品。

5.2 试验的标准条件

按GB/T 2918的规定将试样进行状态调剂并在此环境下进行试验。标准环境:温度为23℃±2℃,相对湿度为50%±5%。试验前样品处理时刻至少8h。

5.3 外观质量检查

将按5.2的规定处理的初始样品和按5.6、5.7及5.8的规定条件试验后的样品,在标准环境下进行目测检查对比。在试验报告中讲明样品的颜色、花纹和表面状态等。

5.4 邵尔L硬度试验

5.4.1 试验装置

邵尔L硬度计。

5.4.2 试验样品

试验样品是6个完整的转向盘。

5.4.3 试验步骤

将样品按5.2、5.6和5.7的规定进行试验后,按QC/T704的规定测定邵尔L硬度。

5.5 色牢度试验

将样品按5.6、5.7和5.8的规定进行试验后,按GB250的原理和方法进行样品表面颜色的目测评定。

5.6 耐热试验

5.6.1 试验装置

使用温度精确到±2℃的电热鼓风空气循环恒温烘箱,按GB/T 7141的规定将试验样品老化。

5.6.2 试验样品

试验样品是两个完整的转向盘。

5.6.3 试验步骤

将转向盘整个放在恒温烘箱中进行耐热试验,恒温烘箱温度操纵在10 0℃±2℃,放置时刻为240h±5h,试验终止后取出样品,并在标准环境下放置1h后进行检验。

5.7 耐冷热交变试验

5.7.1 试验装置

试验举荐使用自动操纵的温度湿度试验箱。温度精度为±2℃,湿度精度为±3%。

5.7.2 试验样品

试验样品是两个完整的转向盘。

5.7.3 试验步骤

将样品放人试验箱中,先进行一个预循环后再接着进行10个循环的试验。预循环需80min,一个循环(T1~T6)需时623min,整个试验需时6310 min(约105h)。耐冷热交变试验条件见表2。

表2 耐冷热交变试验条件

试验终止后取出样品,并在标准环境下放置1h后进行检验。

5.8 耐光性试验

5.8.1 试验装置

耐光性试验箱(氙灯)按GB/T 16422.2(方法B)。整个试验过程保持干态试验条件,不需喷水。

5.8.2 试验样品

试验样品是从转向盘轮缘直截了当切割的一段。每次至少检验两个转向盘。

5.8.3 试验步骤

将取好的样品以不受任何外加力的方式固定于试样架上,使转向盘轮缘的正面朝向光源。按表3给出的耐光试验条件开始试验:总共进行15个循环的试验。一个循环由白天干燥和白天潮湿两个过程组成,过程的时刻包含过渡升、降温时刻。

试验终止后取出样品,并在标准环境下放置1h后进行检验。

表3 耐光性试验条件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前和需要产品质量认定时应按第3章、第4章的规定项目进行全数检验。

6.1.2 出厂检验

按表4进行检验。

表4 出厂检验项目

6.2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

型式检验的一个检验批可由一个生产批组成,或由符合以下条件的几个生产批组成:

a) 采纳差不多相同的材料、工艺和设备等;

b) 几个生产批间隔的时刻不超过1个月。

出厂检验的一个检验批可由一个生产批组成,或生产中每隔4h抽取一件进行检验。

6.3 判定规则

如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时,可进行双倍量样品的检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则该批样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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