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保险合同条款
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双务合同:以区别单务合同(赠予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偶然、不确定。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指单个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发生的随机性上。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方交付保险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
★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总保费与赔付金额基本持平;即无射幸性。
(三)要式性合同凡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式行为,即以保险方签章后的书面合同为依据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电子投保和EMAIL投保都必须以出具保单为证明。
(四)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协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附和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质的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人已经拟定好的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么同意接受,要么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 自变更之日起向将来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 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转让
一、保险合同转让的概念 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 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1、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二、保险合同转让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保险合同关系 须经双方当事人协议、 2、须经双方当事人协议、依法律直接规定发生 4、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 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复效的法律效果: 复效的法律效果: 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1、中止期间仍计入保险期间,视为从未间断。 特殊条款期间重新起算。 2、特殊条款期间重新起算。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合同, 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保险单的附件、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保险条款、声明及授权书等组成,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终止,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不承担下列情况的赔偿责任:1.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2.保险合同未约定的事项;3.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第七条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八条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条款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支付。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再接受保险费用的支付。
第四章保险期限和解除合同第十条保险期限为双方约定的时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并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五章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赔偿条件的,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六章保险合同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条款解释1、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断。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一意图解释原则二专业解释原则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四补充解释原则五法官,听我说•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案例简介:•2006年1月14日,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的陶抱山知道自己已病入膏肓,因为陶抱山是二婚,担心自己死后继承人因继承遗产产生纠纷,于是想立遗嘱处理自己的债务与遗产。
同时,他作好了两手准备,在遗嘱中规定,本手术不成功而亡故本遗嘱即刻生效;如本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
立了遗嘱后,陶抱山在进行多次手术治疗后,效果一直不佳,出现了一些并发症,在立遗嘱后的第12天,陶抱山经抢救无效后亡故。
•陶妻魏素认为遗嘱所附生效条件:丈夫的手术不成功已经成就,应当立即执行遗嘱;而陶的女儿陶红则认为父亲的手术本身是成功的,遗嘱没有生效,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双方争执不下,陶红于2006年4月起诉至常州市武进区法院。
•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手术到底有没有成功?•根据陶红的申请,法院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陶抱山的手术是否成功进行鉴定。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保险费简称保费,保险费是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 供保险保障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价金,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 人 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承担给付责任的对价。 保险费率通常用百分比或者千分比来表示。 保险费及保险费率由保险人预先计算并载明于合同中。
(二)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险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 括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结构 (一)概念与特征 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
仅指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
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 在这里我们所讲的保险合同内容指的是广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
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在保险合同中,还应载明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的办法,包括赔偿或给 付的标准和方式。同时规定免赔额(率),分为相对免赔和绝对免赔。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关 违约责任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也可以直接载明按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处理。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约定,以条文形式表现。 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条款,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定; 2、保险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性质,依法受保监会监管; 3、保险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 4、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6章人身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按投保对象分类为团体意外伤害保 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性的意外伤害 保险 、强制性的意外伤害保险 3.按承保风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4.按险种结构划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 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五、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 为对象,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被 保险人患病支出医疗费用或因病 致残造成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 履行补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一)意外伤害的界定 意外伤害应该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 1.意外伤害是非本意的。 2.是外来的。 3.是突然的。即引致伤害的原因是突 然出现,而不是早已存在的或长年累 月形成的,受害者在面临风险时来不 及预防。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 2.费率的计算 3.保险责任 4.保险期限 5.赔偿方式
与传统型寿险产品相比,新型 寿险产品是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 产品的充分的和巧妙的结合,这 类产品既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的方便和利益,同时注意到保 险人自身经营风险的分散。
1.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连接 寿险。按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 会制订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 规》的观点,变额人寿保险基本 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数 额可变的死亡和(或)生存保险 金给付。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一)合同的主体 即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履行 过程中的参与者,也就是根据保险 合同的约定,有权享有合同赋予的 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二)合同的客体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 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及生效第一条甲方与乙方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订立这份保险合同。
第二条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真实、准确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乙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甲方应当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用,并开具相应的保险费收据。
第四条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遵守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意外事故负责赔偿,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人身等。
第六条甲方对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便甲方进行理赔。
第八条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和赔偿。
第三章保险费用的支付第九条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支付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转账、支票等。
第十条乙方如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保险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乙方如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至保险合同解除的日期。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甲方与乙方均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乙方提供虚假信息;乙方未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故意损坏保险标的等。
第十三条甲方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乙方告知,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向甲方归还已获得的合法保险金。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五条甲方与乙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提交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诉讼或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第十七条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险合同中添加附加条款,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河北省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一、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综述教职员工校 (园) 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的教职员工在校园内或者在处理学校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以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工作中或者由学校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活动过程巾,教职员工由于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罹患职业病所致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者部份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凡在河北省范围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者彻底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它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方案的被保险人。
本方案所指教职员包括教师、实习教师、后勤员工、暂时工。
三、责任范围责任范围: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问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二)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管是否本人主责);(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允许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
四、扩展责任针对教育行业教师群体这个优质投保客户,在充分了解了教育部门要求和建议后,经过与承保公司的多次商议,在该项日的具体操作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扩展,扩展责任如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因工外出期问,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的。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免受意外事故和损失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
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指申请保险的车主或合法登记所有人。
第四条保险人在本合同中指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五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作为取得和保持保险人对其继续承保机动车辆责任的一种经济抵偿方式。
第六条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根据保险费的实际支付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七条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损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碰撞、倾覆、撞击、被撞、被盗、抢劫等。
2. 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火灾、爆炸、地震、风灾、水灾等。
3.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战争、恐怖袭击、暴动、罢工等。
第九条保险人对于上述意外事故和损失,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实际损失的程度进行赔偿。
第十条保险人在赔偿前有权对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
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第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内容,被保险人在选择本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在赔偿时不承担的金额,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三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事故或损失中最高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赔偿限额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和车辆价值来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四章保险费和费率计算第十五条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车辆价值、使用情况、过往事故记录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计算。
第十六条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与车辆价值的比例,在不同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下可能存在差异。
第十七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国际贸易保险实务 第六章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及其应用
2、共同海损条款
本保险承保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理 算与确定应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或准 据法及习惯。该项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产 生,应为避免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或与之有关 的损失所引起的,但本保险规定的不保风险 和除外责任引起的除外。
3、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本保险扩大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根 据运输契约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规定,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比例责任,视为本保险 单项下应予赔偿的损失。如果船舶所有人根 据上述条款提出任何索赔要求,被保险人同 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付费用为被保 险人就此项索赔进行辩护。
可以单 独投保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内容
承保范围(Risks Covered) 除外责任(Exclusion) 保险期间(Duration) 索赔(Claims) 保险的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 减少损失(Minimizing Losses) 防止延迟(Avoidance of Delay) 法律惯例(Law and Practice)
1、正常运输情况
2、非正常运输情况
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1、防止延迟的义务 2、减少损失的义务 3、告知义务
索赔条款
1、索赔时提供的单证 2、索赔时效
二、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渗漏险 4)短量险 5)混杂、玷污险 6)碰损、破碎险
7 )串味险 8 )钩损险 9 )受热受潮险 10)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
风险与损失
第一节 基本险 平安险责任范围
6
避难港
自然灾害 1
3
2
6.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 险 期 限 均 采 用 “ 仓 至 仓 条 款 ”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它规定了保险 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即从 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时开 始,一直到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 人的仓库时为止。根据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条款》的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讫分为:
按照条款规定,在正常运输情况下,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的责任起讫以仓至仓条款为依据,即保险责任从被保险 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 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 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一旦货物到达收货人 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在内陆,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终止也有不同的规定。 1.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但未被运到自己的仓库,以从 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终止。 2.货物运抵卸货港,收货人将货物进行分配、分派或分 散转运,那么保险责任就从开始分配时终止。 3.货物以内陆为目的地,运到内陆目的地自己的仓库,保 险责任即行终止。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按其 英文原意是“不负责单海损”,仅对全部损失和共同 海损负赔偿责任。按照我国现行的《海上运输货物保 险条款》的规定。平安险负责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 物损失: 1.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 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 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产生的背景: 《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船舶碰撞双方互有过失责 任时,两船上的货物均由过失船舶各按过失比例赔偿。 《海牙规则》却又规定,船方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本船 货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在这种规定下,货主只能向 对方船舶索得该方按其过失比例应承担的那部分赔款。 美国的做法:船舶碰撞责任按“对半责任原则”办理, 船舶碰撞的双方,不论过失大小,都各负50%的责任。 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船承担70%的过失责任,乙船 承担30%的责任,但双方依然对碰撞赔偿责任各负一半。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保险合同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被保险人,是指本合同项下为确定的旅客。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风险承担为(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确定。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航班起飞至降落结束时。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费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航班距离、舱位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七条本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范围:1. 被保险人在航班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约定给付保险金;2. 被保险人在航班中因疾病导致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3. 其他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航班中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需求救助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遵循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保险金额与赔偿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
第十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如因其他原因在航班中受伤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保险费用及其他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交纳。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纳入航空票价中,由旅客购票时一并支付。
第十四条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医疗鉴定、调查核实,若有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其他事宜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另行协商解决。
第五章终止第十七条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 被保险人航班结束;2. 被保险人主动解除合同;3. 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内被保险公司发现伪造证件、欺诈等违规行为。
第六章保险基本原则之最大诚信原则2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要求保险人的最大诚信; 保险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射幸性)决定当事
人双方都应最大诚信的。
三、如何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representation); 保证(warranty); 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 & estoppel)。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情形:
a:漏报:由于疏忽过失而未告知; b:误告: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 c:隐瞒:明知而故意不告知; d:欺诈:怀有不良的企图,捏造事实。
法律后果:
a:解除保险合同; b: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c:退还保险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
案情 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
1、告知:
又称“如实告知”。包括“狭义的告知”与 “广义的告知”。
狭义的告知: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 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互相据实申报或陈述。
广义的告知: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 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
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
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与投保人利害相关的 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2、什么叫“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 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 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
➢ 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 ➢ 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
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二、为什么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 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 保险人必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背约定 义务的情况享有抗辩权或解除权。
2024年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标准版本(二篇)
2024年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标准版本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金融学概论-保险与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能开展哪些业务?
一
想
你办理过或见过那种 保险吗?
保险概述
01 保险的特征 02 保险的职能 03 保险的分类 04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概述
引言:保险就是人们解决风险的一个办法 了解保险需从风险谈起
风险
风险
保险
第一节 保险概述
风险
风险
保险
市场 • 保险
办法
政府 • 监管
办法
介于 之间
的不确定。
第一节 保险概述 风险是保险的基础
风险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风险 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
损失
第一节 保险概述
风险是保险的基础
风险有哪些种类?
➢ 按产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 ➢ 按标的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与信用风险 ➢ 按性质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 按产生行为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
暂保单 02
03 保险凭证
保险单 01
04 批单
保险 合同
保险业务
01 人身保险 02 财产保险 03 责任保险
第二节 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业务
人身 保险
人寿 保险
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
健康 保险
概念: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 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特征: ➢ 定额性—因保费不能以人
身价值确定 ➢ 长期性 ➢ 储蓄性 ➢ 相对稳定性
保险分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 保证保险
保
保险合同
险 与 保
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保险 财产保险:普通财产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
险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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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险合同条款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第134页一、责任免除条款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有;有8条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地震;3、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4、核子辐射和污染;5、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物;6、因保险财物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7、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灾害或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8、恐怖袭击。
二、责任承担方式条款(一)比例责任承担方式参见第85页(二)第一危险责任承担方式参见第86页(三)免责限度承担方式参见第87页免赔额(四)限额责任承担方式参见第87页农业保险三、重复保险条款参见第91页1、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这是法定义务。
2、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与不同保险人分别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重复保险责任分担的方式:(一)比例责任分摊(二)比例责任与优先承包兼顾分摊(三)限额责任与连带责任兼顾分摊四、共同保险条款1、共同保险原本是指有两方或多方联合提供的保险。
2、在财产保险中,共同保险的另一种含义是指,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一个特定的比例来共同分担免赔额以外的保单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被看成是保险标的的共同保险人,这是不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损失的一种方法。
3、共同保险的概念源于海上保险。
4、我国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五、代位求偿条款参见第88页1、代位求偿是指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接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具有索取补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适用于所有构成损失补偿合同的险种。
3、代位求偿条款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所持有一项权利。
六、保证条款参见第76页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证是被保险人对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或是否履行某项条件、或是否确认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的一种承诺。
2、保证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扩展条款一、被保险人定义条款1、被保险人可以是指名的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
2、目的是为了预防在被保险人死亡、精神错乱或破产情况下保险人拒绝赔偿的情况发生。
3、法定代表有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接管理人等。
二、保护受押人权益条款1、受押人通常是向抵押人发放购置房地产的贷款,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品,一旦作为担保品的房地产遭受损失,受押人可能得不到贷款的偿还。
2、保护受押人权益的办法有:由受押人购买等同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由被保险人(抵押人)把保单转让给受押人等。
三、空房条款其含义是当建筑物无人居住或违背占有连续超过一定天数后所发生的损失,保险合同应予以除外不赔的免责条款。
因为空置房,损失发生的概率会增加。
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寿保险合同订立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交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事实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即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
3、我国规定参见第138页二、宽限期条款1、基本内容是:对分期付款的人寿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未能及时交付续期保险费和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
在宽限期内保单有效。
过了宽限期仍未缴费,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
2、宽限期是保险人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优惠,目的是避免保险合同的非故意失效。
3、我国规定;见第139页。
三、复效条款1、复效条款基本内容;对于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后失效,自失效之日起一定时期内,通常是2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保费和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
2、我国规定:第139页四、年龄误告条款1、基本内容: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可以调整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如果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过了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2、我国规定;见139页,参见139页不可抗辩条款中2年的规定。
五、自杀条款1、自杀条款基本内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通常是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
2、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
3、人身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只在以死亡为给付条款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出现。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将故意自杀身亡列为责任免除。
4、我国规定:第140页六、贷款条款1、贷款条款又称保单质押条款,其含义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后,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为质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轶保单累计的现金价值为限。
2、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总额,如果在归还本息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从保险金中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给付;如果贷款本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数额是,保险合同终止。
3、本条款的原因:因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投保人一旦急需资金就办理退保对投保人有损失;对保险人也有损失。
为了提高寿险保险单的使用价值,为投保人提供方便,为保险人保留客户,在人寿险合同,尤其是两全险、终身险中列入了此条款。
七、自动垫交保费条款1、基本内容: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2年)后,如果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人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在这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支付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
2、当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
3、目的是,是为了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
4、适用于期缴的定期寿险、终生险、两全险。
5、条件是合同中列有此条款,投保人没有异议,保单中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
八、不丧失的现金价值条款1、基本内容:除定期寿险以外的长期寿险,在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后,投保人所缴保费累积成现金价值,并随时间不断增加。
这部分现金价值归保单持有人所有,不会因保险合同终止而丧失,投保人可以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处理这部分现金价值。
2、我国规定:见第140页九、保单转让条款1、由于人寿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对其拥有所有权,在合法、不侵犯受益人权利的条件下,可以转让。
2、形式有绝对转让和抵押转让。
3、绝对转让是指投保人将其对保单的权益完全转移给他人。
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以赠与被保险人,如父母将其赠与子女;或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险,在职工离职时,企业将保单出售给职工。
4、抵押转让是保单持有人将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式贷款的抵押品,受押人得到保单的部分权利。
在抵押转让中要求抵押人履行交付保费的义务,不能让保单失效。
为了避免受益人和受押人之间的纠纷,保证受押人的权利,受益人要在抵押转让证书上签字。
保单持有人要书面通知保险人,有保险人加注、存档。
十、受益人条款1、受益人条款包括二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受益人,二是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能更换。
2、我国规定:见第141页第四节人寿保险合同的选择性条款一、不丧失选择权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不丧失权益属于有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如果投保人没有能力继续缴付保费维持合同的效力时,可以任选一种方法处理保单中的现金价值(一)退保金不丧失选择权(二)减额缴清保险不丧失选择权其是指当投保人停止缴付保险费后,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减额缴清保险来延续保险保障。
即轶保单所积累的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费购买与原保单设计相同的保险,保费根据选择权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
减额缴清保险的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与原保单一致,但其保险金额有保单的净现金价值的大小决定。
(三)展期保险不丧失选择权其是指当投保人停止缴付保险费后,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展期保险来延续保险保障。
其是以保单所积累的净现金价值作为趸交保费购买与原保单具有相同保额的定期保险,保险期限的长短取决于保险金额、净现金价值、被保险人性别和年龄。
二、红利选择权条款分红保险的红利选择条款为分红保险持有人领取红利通公路多种方式,保单持有人可以从中选择某一种。
(一)现金红利选择权(二)递减保费红利选择权(三)累计利息红利选择权(四)增额缴清保险红利选择权(五)增额定期保险红利选择权三、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人寿保险单中规定多种保险金领取方式,当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可以选择处置保险金。
(一)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给付(二)利息收入方式给付保险金(三)按固定期限向受益人分期给付保险金(四)按固定金额向受益人分期给付保险金(五)按终身年金方式给付保险金四、保费缴付选择权条款1、人寿保险是长期保险业务,保费采用均衡保险费制。
为了给投保人提供方便,保单中有多种保费缴付方式2、方式有:趸交、年缴、限期缴三种3、缴付频率有年付、半年付、月付等。
4、具体方法有邮寄、自动转账、薪金中扣除等第五节健康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续保条款主要:一是保险人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二是保险人有权提高保险费。
二、既存状况条款1、在个人健康保险中其定义为在保单签发前的特定时期内(2年)已经发生的伤残或首次出现或被证实的疾病,病情未曾在保单中披露。
2、既存状况条款规定,在保单生效的约定时期(2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2年以后的才给付保险金。
但是保单中以疾病名称或以具体说明被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的,即使超过2年也不给付保险金三、体检条款四、职业变更条款五、超额保险条款1、许多个人健康保险单包含超额保险条款。
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因疾病伤残等额外获利2、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已属于超额保险,保险人将减少保单的给付金额。
3、两种情形:一种是被保险人从医疗保险中领取的保险金超过其实际指出的医疗费;一种是被保险人在伤残期间领取的收入保险金超过其残疾签订工作收入。
超额保险条款只适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向保险人告知其他保险的情况。
4、在超额保险下,保险人将降低给付金额,并退还部分保险费。
六、等待期条款1、在健康保险、如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中包含此条款,减少逆选择。
2、条款规定;虽然健康保险单已签发,但是,保险人在规定的等待期内(3或6个月),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或保单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