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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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
第134页
一、责任免除条款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有;
有8条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地震;
3、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
4、核子辐射和污染;
5、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物;
6、因保险财物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
7、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灾害或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8、恐怖袭击。
二、责任承担方式条款
(一)比例责任承担方式参见第85页
(二)第一危险责任承担方式参见第86页
(三)免责限度承担方式参见第87页免赔额
(四)限额责任承担方式参见第87页农业保险
三、重复保险条款
参见第91页
1、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这是法定义务。
2、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与不同保险人分别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重复保险责任分担的方式:
(一)比例责任分摊
(二)比例责任与优先承包兼顾分摊
(三)限额责任与连带责任兼顾分摊
四、共同保险条款
1、共同保险原本是指有两方或多方联合提供的保险。
2、在财产保险中,共同保险的另一种含义是指,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一个特定的比例来共同分担免赔额以外的保单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被看成是保险标的的共同保险人,这是不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损失的一种方法。
3、共同保险的概念源于海上保险。
4、我国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五、代位求偿条款
参见第88页
1、代位求偿是指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接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具有索取补偿的权利。
2、代位求偿适用于所有构成损失补偿合同的险种。
3、代位求偿条款是保险合同赋予保险人所持有一项权利。
六、保证条款
参见第76页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证是被保险人对做或不做特定的事情、或是否履行某项条件、或是否确认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的一种承诺。
2、保证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的扩展条款
一、被保险人定义条款
1、被保险人可以是指名的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
2、目的是为了预防在被保险人死亡、精神错乱或破产情况下保险人拒绝赔偿的情况发生。
3、法定代表有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接管理人等。
二、保护受押人权益条款
1、受押人通常是向抵押人发放购置房地产的贷款,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品,一旦作为担保品的房地产遭受损失,受押人可能得不到贷款的偿还。
2、保护受押人权益的办法有:
由受押人购买等同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
由被保险人(抵押人)把保单转让给受押人等。
三、空房条款
其含义是当建筑物无人居住或违背占有连续超过一定天数后所发生的损失,保险合同应予以除外不赔的免责条款。
因为空置房,损失发生的概率会增加。
第三节人寿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寿保险合同订立起满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交续期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事实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即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
3、我国规定参见第138页
二、宽限期条款
1、基本内容是:对分期付款的人寿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未能及时交付续期保险费和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在宽限期内保单有效。过了宽限期仍未缴费,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
2、宽限期是保险人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优惠,目的是避免保险合同的非故意失效。
3、我国规定;
见第139页。
三、复效条款
1、复效条款基本内容;对于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险费后失效,自失效之日起一定时期内,通常是2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保费和利息,保险合同即恢复效力。2、我国规定:第139页
四、年龄误告条款
1、基本内容: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错误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可以调整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按照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如果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过了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2、我国规定;见139页,参见139页不可抗辩条款中2年的规定。
五、自杀条款
1、自杀条款基本内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通常是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
2、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
3、人身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只在以死亡为给付条款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出现。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将故意自杀身亡列为责任免除。
4、我国规定:第140页
六、贷款条款
1、贷款条款又称保单质押条款,其含义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后,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为质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轶保单累计的现金价值为限。
2、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总额,如果在归还本息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从保险金中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给付;如果贷款本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数额是,保险合同终止。
3、本条款的原因:
因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投保人一旦急需资金就办理退保对投保人有损失;对保险人也有损失。
为了提高寿险保险单的使用价值,为投保人提供方便,为保险人保留客户,在人寿险合同,尤其是两全险、终身险中列入了此条款。
七、自动垫交保费条款
1、基本内容: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2年)后,如果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人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交保险费,在这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从支付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