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会替代婚姻吗_美国的最新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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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动态
同居关系会替代婚姻吗?
——美国的最新研究报告
陈一筠编译
同居作为年轻男女开始住在一起的经验,正在取代着婚姻的神圣誓盟。
美国90年代最终走上红地毯去举行婚姻庆典的新娘,有一半已经与男朋友同居过了。
在美国“离婚爆炸”年代(70年代)里出生的孩子,今天已到达结婚年龄。
他们认为,同居是一种好办法,它既可提供婚姻的某些好处,又可避免离婚的危险。
两人住在一起,可以分摊生活开支,并进一步相互了解,从而判断对方是否可以嫁娶作为终身配偶。
如果同居了一段时间,彼此觉得不合适,分手是很容易的。
同居伙伴分手不必去办理法律手续或得到宗教认可。
所以不奇怪,年轻人青睐同居方式。
据调查,大多数年轻人都认为结婚前同居是个好主意。
然而,仔细考察社会科学的研究资料便可发现,同居并不是婚前准备和避免离婚的好办法。
而且,同居者的增多不是一种积极的家庭趋势。
同居关系削弱了婚姻制度,给妇女和儿童带来明显的和现实的危险。
研究表明婚前同居增加了婚后离异的危险,婚外同居增加了对妇女施暴的危险以及儿童遭受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的危险。
同居而不结婚的伙伴,难已享受到结婚夫妻那样的幸福及福利。
由于这一代年轻人中有许多是本身来自破碎家庭的,他们对婚姻的脆弱性十分敏感。
他们只知道婚姻很难成功的消极经验,却并不知道同居关系面临危险的那些基本事实。
家长、老师和进行婚姻指导的人们也很少接
触社会科学的最新研究结果。
此外,使同居生活方式对年轻人具有吸引力的那些社会文化倾向也显而易见。
一、对研究结果的综合考察
1997年,在美国未婚同居的男女有400
万人;而1960年还不到50万人。
据估计,在25至39岁的未婚妇女中,有1 4左右正在
与一个伙伴同居;一半左右的第一次婚姻是经过同居的。
最近的一次全国抽样调查表明,60%的高中生表示“同意”或“几乎同意”同居作为试婚的方式;将近3 4的高中男女生认为,男女住在一起不结婚,是一种试验性的生活方式,他们是做自己愿意做的事,与社会无关。
30年前,非婚同居、双性恋配偶曾经是
违反法律之举,被认为是不道德或邪恶的生活方式,至少是不适当的。
一个女人向一个未婚男人提供性服务被认为至少是愚蠢之举,甚至是道德上有失体统。
当时,曾经有过双重道德标准,但男人与非婚姻伙伴同居或姘居,也是不齿于人的。
而今天,风回时转,同居被认为是两性关系进步的途径,是妇女解放和个人自由的体现,是避免离婚的好办法,等等。
然而,社会科学研究所积累的结果却另有解释。
11同居关系难稳定
今天的大多数妇女,仍是想结婚,生孩子
的。
许多同居男女只是把同居视为检验双方般配性和增加婚姻持久稳固的可能性。
他们的理由是:既然离婚率如此之高,为什么要急着结婚呢?为什么不用一两年时间通过同床共枕、共用厨房、卫生间的实际生活来试试两人是否般配,能否在一起过日子呢?如果过不到一起,散伙就是了,只需搬个住处,无需上法庭,多省事!出于这种考虑,同居关系通过“自然筛选法”淘汰着那些不合适的伙伴,也许经过几次同居试验,双方就最终能找到可资嫁娶的配偶了。
然而,近年来社会科学研究的种种证据,挑战着上述的想法。
同居关系并未促进婚姻的般配性和长久性。
同居关系的盛行几乎是与离婚率的上升并行的。
实际上,正是同居关系的增多而使离婚的危险性上升的。
几乎所有关于同居问题的研究都得出了大致相似的结论,即由同居关系演变成的婚姻比非同居关系而发展成的婚姻具有更高的离异风险。
例如,1992年对3300个家庭住户的调查显示,同居关系演变成婚姻后的最终离异率,比非同居关系发展为婚姻的最终离异率高出46%。
此项调查的实施者得出结论说,对过去所有调查结果进行分析之后,看出婚姻解体的风险随着同居关系的流行而增大,这已开始成为经验研究的共识。
有人问,为什么两种婚姻的不稳定性有这么悬殊的差距,一种解释是选择同居关系的人们比其他人更不循常规,更少有对婚姻作出承诺的意愿;同样,这类人在遇到婚姻生活的困难时,更容易选择逃避而离婚。
根据这种解释,说明并非同居造成了离婚,只是同居和离婚者都较多来自不愿承诺婚姻的那一类人。
所有研究结果都无法证明同居关系对婚姻有何积极的影响。
而同居关系带来消极影响的原因,尚未被充分揭示。
原因之一可能是婚姻关系往往靠更多的道德伦理观把两人凝聚在一起,而同居关系则是一种自然本能的倾向使然,缺少了伦理纽带。
虽然同居关系在生活形式的许多方面都类似于婚姻,例如性生活、经济合作、住房安排,但二者仍有本质上的不同。
首先是承诺程度的不同,自主性不同,对待孩子的态度不同。
同居关系的双方更着重自己的自主独立和个人利益。
研究者们指出,低承诺、高自主的关系类型是比较松散脆弱的,一旦双方有了矛盾,就很难协调解决。
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在1997年做的一项跟踪调查说明,同居关系增加了青年人对离婚的接受性,但其他人独立的生活经验却没有这样的影响。
同居时间越长的伙伴,对婚姻和养育子女的热情越低。
连续陷入同居关系的男女尤其是这样,也许是因为同居关系崩溃的经验导致了双方对婚姻解体的习惯性。
同居关系改变了人们对婚姻的态度:既然婚姻并非必须,那么离婚又何妨?因此可以说,同居削弱了婚姻制度本身。
21同居会替代婚姻吗?
多数同居关系是相对短暂的,其中有60%演变为婚姻。
但仍有相当多的同居关系基本上是作为“替代婚姻”而存在的。
研究者之所以担心这种同居关系,是因为它使双方满意的程度远远低于婚姻。
除了决定结婚前夕的短暂同居和年纪大的人因经济问题而同居外,其他同居关系与婚姻有着质量上的差别。
同居伙伴的性关系的专一度和性生活满意度均低于婚姻配偶,与双方父母的关系也不那么亲密,整个幸福感要差些,因为同居双方对其关系发展的前景较少有确定感。
所以,不难理解,为什么同居关系不如婚姻关系稳定;同居关系的破裂率大大高于婚姻。
在两年内,有一半的同居伴侣或分手,或演变为夫妻。
据80年代后期的调查,五年之后,只有10%的同居伙伴仍保持着同居关系。
比较而言,第一次婚姻在后来可能解体的比例只为45%。
广大公众至今并不清楚一个事实,即婚姻配偶比同居伙伴享有的劳动保护、身心保健、幸福感和预期寿命等都要多些。
芝加哥大学人口学家林达・韦特(L inda W aite)概括
说:婚姻可能带来的好处有:夫妻的长期交往有助于彼此的感情投资和行为督促;夫妻共同享用经济与社会资源,两人同舟共济以应付生活中的不测事件;夫妻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容易密切,更有可能享有社区的社会情感支持和必要的物质利益。
而同居关系,则可能承受更多的困难。
同居伴侣的抑郁症患病率比结婚夫妻高3倍以上;同居中的妇女遭受肉体虐待和性虐待的比例也远远高于在婚妇女,有的研究发现至少高两倍。
31为什么同居关系对孩子有害?
在所有类型的同居关系中,牵涉孩子的同居是问题最多的。
据1997年的统计,36%的未婚同居户有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1987年只有21%;而25至34岁的年轻同居户中,有孩子的占50%。
据最近的一项估计,几乎有一半的孩子在其16岁以前要在同居家庭中生活一段时间。
与父亲或母亲的同居伙伴生活在一起的孩子,其最大的威胁就在于同居关系破裂。
在同居关系中所生孩子,有3 4的人在16岁以前会目睹父母闹翻而分手;而出生在父母婚姻中的孩子,只有1 3会遭受家庭破裂的厄运。
原因之一是同居伙伴的结婚率在下降。
过去10年间,同居关系中的母亲最终与孩子父亲结婚的比例从57%下降到44%。
有一点必须指出,绝大多数生活在未婚同居者家庭中的孩子,并非应届同居伴侣所生,而是以往同居关系的产物,通常是母亲带来的。
这就是说,孩子是与继父或母亲的男朋友住在一起,其经济与社会关系是脆弱的,例如当同居伴侣分手时,孩子是得不到双方支持与保障的。
虐待儿童成为全美一大社会问题,近年来还有恶化的趋势,据一项统计每年增加10%左右。
多数研究者认为,虐儿现象的增加与家庭形式的变化有关。
遗憾的是,美国对虐儿现象的研究没有将已婚夫妻和同居伴侣两种家庭形式中的问题区别开来。
但在英国有一项研究证实说,与生活在已婚的亲生父母家庭中的孩子相比,生活在同居而未婚的亲生父母家庭中的孩子受虐比例高20倍;与母亲及其同居的男友而非生父住在一起的孩子,受虐比例高33倍;而只与母亲单独生活的孩子比完整家庭高14倍。
实际上,有证据显示,当孩子的母亲同任何非生父的男人同居,孩子都处在不安全的家庭环境中。
众所周知,单亲家庭的孩子一般比完整家庭的孩子经济条件差些。
据1996年的统计,生活在父母结婚的家庭中的孩子,贫困比例为6%;而生活在同居家庭中的孩子,贫困比例为31%,与单身母亲生活的孩子贫困比例为45%。
近年来的社会科学研究表明,婚姻是一种促进富裕的制度。
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抚养孩子的同居户的收入只有已婚而养育孩子户收入的2 3。
这也许是因为收入低的男人选择同居,而选择结婚的男人多半会更加努力工作、挣钱养家和更负责任,他们通常比那些未婚的同事收入高。
另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家庭财产一般是传递给有正式婚姻而不是正在同居中的儿女,作为“儿媳”或“女婿”的身份,比作为“女友”或男友的身份更可能得到姻亲家的经济支持或财产分配。
41是哪类人同居?为什么同居?
为什么同居关系在很短的一个时期里就如此时兴起来?其中当然有人口学的因素。
例如青春期年龄提早,性活跃期提前,而由于受教育及“立业”时间的延长使结婚年龄推迟。
因此,在青年人结婚之前总有那么一段“性待业”期。
而物质生活的富裕及福利优厚,又使年轻人有条件长期单独居住,与父母分开。
在这段时间采取同居生活方式,既可省钱,又可获得异性的陪伴,而又较方便地获得性满足。
对有些人来说,同居是结婚的序幕,一种替代选择;而另一些人则选择独处。
从更广泛的背景上考察,发达国家的同居关系可归因于性革命,性革命最终冲破了对同居的禁忌。
过去30年来,随着避孕技术越来越方便有效,媒介广告中对性的宣扬以
及娱乐行业中的性服务兴盛,使非婚姻的性关系被广为接受。
许多人已不把同居与过失、不体面或不正常等等联系起来,同居伴侣也不那么被指责了。
同居现象增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婚姻关系的巨大变化,离婚率猛增,使人们失去了对婚姻稳定性的信心。
传统上由经济、宗教信仰及法律牢固约束的婚姻,现在越来越成为一种个人化的关系。
过去,人们结婚既为爱情也为经济和成家的愿望,如果婚姻中的爱情褪色了,人们并不认为有足够的理由去破坏既有的结合。
离婚在法律上也曾经是困难的,离婚者曾面临着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而今天,爱情就是一切,爱情带来自我满足;离婚对任何人都很方便,没有什么压力。
如果爱情或自我满足感消失了,那么婚姻就被认为已告结束,离婚是合乎逻辑的结果。
由于意识到婚姻的脆弱性,人们小心翼翼不敢大胆涉足婚姻。
人们抱着先“试试看”的态度,或者试图将今后分手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因而不愿作长期的投入。
同居的增多也与女权主义运动的高涨有关。
传统婚姻在法律上和实际上都以男人为主宰,因此对于主张女权的妇女来说,同居似乎可以避免宗法制婚姻的遗害并且向妇女提供更多的独立自主空间与平等权利。
此外,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而获得更多的经济独立之后,使婚姻对她们来说似乎不是必须的和理想的事情了。
在所有上述倾向中,都潜存着广泛的文化转变,即从视婚姻为文明基石和注重社会规范的传统社会转向更为市俗化的、注重个人自主与自我创造的现代社会。
对于传统规章制度与道德权威的排斥,在所有发达西方社会都显而易见,在“选择自由”的名目下,出现了各种各样被广为接受的生活方式。
总的来看,同居现象起初始于下层百姓后来扩及到中产阶级人士之中。
具有美国特色的同居生活方式作为一种替代婚姻的方式,更多见于黑人、波多黎各人和社会地位较低的白人妇女之中。
原因是:能够与这部分妇女同居的男人,多半来自下层阶级,其就业职位和收入都较低;而男方的经济状况仍旧是决定双方是否走向婚姻的因素;女方是否最终嫁给男方,要看男方的经济条件如何。
同居也更常见于那些淡于宗教信仰的人群之中。
实际上,有证据显示,踏入同居关系的人,参与宗教活动会减少,而正式结婚的夫妻,参与宗教活动的积极性高得多。
选择同居生活方式的人,来自破碎家庭者占多数。
经历过父母离异、失去父亲或童年时代遭遇家庭失谐的年轻人,比那些在父母身边和幸福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更容易选择同居,而且进入同居关系的年龄更早。
因为已经遭遇了父母离异之苦的孩子,以为早些进入同居关系可使他们逃避家庭的烦恼,补偿其内心的失落感。
但遗憾的事,同居往往使他们感到事与愿违,同居关系的破裂又可能增加他们新的失落感。
这种恶性循环,在美国年轻人中十分常见。
对这些人来说,同居往往使他们童年时团聚的经历得以再现,但与同伴闹翻导致的失望可能引发严重的暴力冲突。
此外,那些有离婚经历的人不敢再度踏入婚姻,所以宁愿选择同居生活方式。
51现代社会中,赞成与反对同居关系的主要争论是什么?
学术界对于同居关系的争论明显分为肯定派与否定派。
否定派的观点以宗教群体为代表,认为所有婚前和婚外的性关系都是亵渎婚姻神圣性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成熟到足以过性生活,他也就可以结婚了;两人既然走上红地毯举行了婚礼,就应当从一而终,白头偕老。
这一派支持以早婚去避免性乱。
而肯定派则基于市俗的观点,认为不能指望年轻人从十一、二岁性成熟到二十多岁结婚的漫长岁月里都能够做到禁欲;现实地看,与其和许多人发生性乱关系,不如选择一个同居伙伴。
这一派也认为试婚的主意不错。
他们还说,现代社会如此“性化”,同居生活方式已如此流行,根本就无法制止。
反对派认为性是与婚姻相联系的,但却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当人们的婚姻推迟到26岁之后,怎样能够做到长期禁欲呢?洗凉水澡能解决问题吗?早婚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相反,晚婚倒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避免性不成熟而造成的离婚。
实际上,不满20岁的青年男女早婚比20几岁的男女结婚更易冒离异的风险。
原因显而易见,后者在情感上较为成熟,事业生涯也建立起来,并且通常也更清楚自己要找什么样的人生伴侣。
61非婚同居应当制度化、合法化吗?
如果婚姻朝着削弱与衰败的方向继续演变下去,那么同居生活方式就会越来越兴盛,并逐渐获得社会与法律的认可,成为一种独特的新制度。
同居在70年代以前曾经是非法的,各个州的法律均不承认同居关系,但也不予追究。
直到今天,仍没有一个州在法律上肯定了同居关系,但大多数州都不认为成年人双方自愿的性行为包括同居行为是犯法的。
在州的法律层次上,同居则已可享受到类似婚姻的权利。
例如,当同居关系破裂而双方又有分割财产的争议时,一方有权诉诸法庭解决;同居双方口头或书面的协议被法庭认可;法庭多半认为同居双方应根据平等原则分享各种权利。
法庭态度的悄然改变意味着同居越来越不被认为是一种“墙上芦苇”式的现象。
实际上,同居者既可享受到婚姻的好处,而又不必费钱费事去结婚和离婚。
为了减少法律上的无根据性,同居者们现在已开始签订“同居协议”。
为避免关系破裂时的财产纠纷,某些协议明确声言:其关系“不是婚姻而只是两个自由和独立的个人自愿住在一起”;而另一些人的协议则声言他们要像结婚夫妻那样平等分享财产继承权和子女监护权。
现在,类似婚姻的法律权利和实际利益已开始轮到同居者了。
某些大学、企业和事业单位,还力图为那些被禁止结婚的男女同性恋伴侣争取合法权益,乃至有些州现在已确立了“家庭伙伴关系”的法律条款来惠及同性恋者,使他们在健康保险、养老、财产继承、房屋买卖和租赁等方面都可享受到好处。
之所以要向非婚姻的同性恋伴侣提供这些保障,是因为要避免“非法歧视”同性恋之嫌。
目前,宗教界也在重新考虑同居问题。
某些教会以“承诺庆典”的方式来替代“婚姻庆典”,这样就可使同居伴侣和同性恋伴侣同样得到上帝祝福。
在北欧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的几个国家,同居关系已被法律视同婚姻。
例如,在丹麦和瑞典,同居伴侣与婚姻伴侣享受到同样的权利和纳税义务,只有领养权例外。
因此不奇怪,瑞典的结婚率是世界上最低的,而离婚率是世界上最高的,30%的住户是同居者。
瑞典和丹麦的同居多半是“替代婚姻”而非“试婚”。
在这两个国家,同居关系大有取代婚姻关系的趋势。
那么,美国是否也会走向北欧模式呢?瑞典和丹麦是世界上最为世俗化的社会,所以有人认为,美国的宗教界会竭力阻止同居倾向的发展,然而并没有多少宗教出来公开反对同居或制裁同居者,因而宗教保障可能很快被排除。
有人认为,美国社会仍把同居与婚姻区别对待,婚姻被认为是更高尚的、更富于承诺感的生活方式,但随着同居人数越来越多,公众对同居与婚姻也最终将“一视同仁”。
简而言之,同居所受到的法律、社会与宗教障碍都在减弱,除非发生预料不到的“革命”,美国和其他英语国家,都有效法斯堪的纳维亚诸国的势头。
同居关系在公共生活与私生活中的制度化有着潜在的严重后果,值得引起关注。
乍看起来,在一个缺少亲密关系的世界上,似乎一切人与人之间的亲昵形式都应当得到承认和支持。
这似乎可以兼顾社会公正与个人自由。
然而,社会难道不更希望促进长期的、更富承诺感并养育子女的夫妻关系吗?在这方面,婚姻的优势是重要的。
无疑只有婚姻才具有长期的契约效力,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分享经济与社会资源,才能使个人与社区保持更密切的联系。
承认与支持同居关系,无异于把婚姻置
于各种自由选择的替代生活方式之一;如果其他的方式可以替代婚姻的话,婚姻制度当然就会削弱。
况且,如果同居者像夫妻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为什么人们偏要结婚呢?如果社会本身并不表示对这样或那样生活方式的支持态度,人们又何以遵循呢?生活在一起自然是简单得多的事。
“家庭伴侣”已惠及同性恋同居者,那么也许同居就成为易于避免法律困扰的方式。
但麻烦事也由此而来:向人们提供福利的城市与产业将要补助更多不断解体与重建的脆弱家庭;更麻烦的是:他们得照顾更多的处于暴力伤害危险下的妇女和儿童。
在某些情况下,当同居关系破裂时,为保护儿童和其他不能自立者的利益,让同居双方享有类似婚姻的法律权利也许是必要的;但扩大这种权利又可能使既有的规范家庭关系的基本制度受到削弱。
所有这些问题,都使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预测非婚同居的前景,以便对其制度化发展作出正确的把握。
二、指导婚前同居实践的某些原则
非婚同居成为现代生活的一大特点,其背后的人口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十分强大有力,社会不可能逆转这些因素。
然而,人类历史长河中的一切文明智慧和现实的经验证据都表明,婚姻仍然是一个成功社会的基石;而同居实践,远不是婚姻的同盟者,而更多地成为婚姻的敌人。
因而,也许我们希望达到的最佳社会变革目标是给同居生活方式一些规范,使它对婚姻的破坏力减少到最低限度。
虑及此,我们可否为年轻人在婚前选择同居生活方式提供某些指导性的思考呢?在提供某些指导原则时,有一点必须说明,因为男人和女人在他们的性选择和伴侣的选择中,有着某些战略性的差异,所以同居对男女双方可能含义不同。
妇女一般视同居为最终走向婚姻的第一步,而男人却认为是一个过性生活的机会,无需长久的承诺。
一个女人的同居意愿可能恰恰是冒险给男人送去一个错误的信号。
我们祖辈的说法也许是真实的:如果一个女人真的想让男人娶她做妻,就需要巧用智慧,设法不让男人轻易得到自己。
根据最近对同居及其后果所做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结论,专家们概括出几条原则。
如果年轻人要在婚前选择同居生活方式,或者已婚男女在离婚后打算进入同居关系,应当参考这些原则。
11打消同居的念头。
同居作为试婚的选择,似乎有害无益。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如果你决定在婚前先同居,你就可以比那些没有同居过的人获得更牢固的婚姻;而确有证据表明,如果你在婚前已同某人同居,你更可能在婚后与其分手。
如果双方有了确定的结婚计划,正式宣布订婚,并已选择了婚期,那么短时间同居并无多少妨害。
21不要让同居成为习惯。
要意识到多次同居经历的危险,它既不利于你的幸福,也不利于你选择终身伴侣去建立牢固的婚姻关系。
与通常的认识相反,一个人从多次失败的同居关系中无法学到建立良好关系的知识。
实际上,多次同居关系是未来关系失败的预兆。
31把同居时间尽可能缩短。
与一个伙伴同居的时间越长,伦理上的承诺感就越少,而富于承诺感恰恰是成功婚姻不可缺少的要素。
41如果自身带有子女,不应进入同居关系之中。
子女应当有父母长期的责任感并与其相处。
同居父母关系破裂率远远高于结婚的父母;而父母关系破裂对孩子的影响是灾难性的,甚至是长期无法弥补的。
此外,孩子卷入父亲或母亲与他人同居的关系时,有遭受性虐待或暴力伤害的危险。
三、结 论
尽管近年来未婚同居被年轻人广为接受并显然增多,但它并不符合儿童及社会的最佳利益。
证据显示,同居生活方式削弱了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