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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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京沪高速铁路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2008 年2 月28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铁道部《铁

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引发铁路行车事

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总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客观、不留隐患,并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向总指或铁道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期间的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运营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按铁建设〔2007〕79号《引发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四条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5〕48号文),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

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逐级上报。

(一)施工单位必须采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二)指挥部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4小时内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先用电话向总指报告,随即按附表1格式用传真向总指报告,同时通知有关单位;

(三)总指在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

书面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六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时,指挥部和总指除按本办法第五条报告外,还应按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规定报告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总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复;

(三)工程质量大事故由总指组织调查处理,报铁道部备案;

(四)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由指挥部调查处理,报总指备案。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赴现场,领导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总指及时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九条总指或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并担任组长,与施工、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及有关单位一起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二)组织技术鉴定;

(三)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四)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一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

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向铁道部申请裁决。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必须经审定后,方可实施。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事故责任单位应按附表2 格式向事故组织调查单位(部门)申请结案,并附上相关证件材料。

第五章处罚

第十五条根据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的的大小,依据合同条款或铁道部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附表

(一)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附表1)

(二)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附表2)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总指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工程质量事故结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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