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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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 年第 15 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

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备案机关举报。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1份特许经营合同。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

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特许经营的概念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的中国。

此后,中国特许经营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规模不断扩大,业务分布和行业领域不断扩大。

以下是商务部的特许经营规定,欢迎阅读!商务部特许经营条例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成熟的商业模式,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应当至少有两家直营店,经营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在首次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在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2)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4)市场计划;(五)表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特许经营的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授予特许经营者使用其特定商标、经营模式、商业秘密等相关经营权益的经营方式。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五条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特许经营计划书,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经营管理、投资规模等;(三)特许经营合同和授权书;(四)特许人提供的使用手册、技术规格书等相关资料;(五)特许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商标证书。

第六条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准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准并颁发批准文件。

特许经营者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授权合同的约定,使用商标等相关经营权益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让与其它人使用。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保证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提供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支付特许费和管理费。

特许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并保证商业秘密的保密。

第十条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终止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损害特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商业特许经营进行检查和调查,要求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特许经营者和特许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全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全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全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一个企业(特许人)授权另外一个独立的个体(特许经营人)使用其商标、经营模式、品牌、产品、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的一种商业合作形式。

为了确保商业特许经营的有效运作,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条例来规范特许经营的各个环节。

下面是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的一些重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的管理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管,保护特许经营人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商业特许经营是自愿的、双方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特许人和特许经营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的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商业伦理,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恶意竞争、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特许经营人的资格第四条特许经营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特许经营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经验,并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来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经营人应接受特许人的培训和指导,掌握特许经营的核心技术和经营理念,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第七条特许经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由特许经营人在合同签订前进行认真审查。

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明确特许经营的范围、期限、地域、费用等具体内容,并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九条特许经营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特许人的商标、产品、服务、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确保能够正确运用和维护。

第四章特许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特许人应提供全面的培训和指导,确保特许经营人能够正确运作和管理特许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特许人应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确保特许经营的品质和效果。

第十二条特许人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帮助特许经营人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特许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特许经营人应按照特许人的要求,遵循特许经营的经营模式、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英对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英对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英对照) Administration of Commercial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Franchise Procedures,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of Commerce on 30 December(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2004 and effective as of 1February 2005.,第一章总则PART ONE GENERALPROVISIONS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Article 1 These 为,保护当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Procedures are formulated in 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収展,制定本办order to standardize 法。

commercial franchising, tosafeguard the lawful rights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and to promote the healthy 第事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and orderly development of 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commercial franchise. 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 Article 2 For the 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purposes of these Procedures, 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亊the term “commercial 经营活劢,幵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franchising” ,hereafter,费。

franchising, shall refer to thearrangement whereby afranchisor, through theconclusion of a contract,authorizes a franchisee to usebusiness resources such as thetrademark, trade name andbusiness model of which it has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the right to authorize the use 开展特许经营活劢适用本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5号2004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当事人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 (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 (包括餐饮业、服务业) 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 (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 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 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 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二) 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 (资金、场地、人才等);(三) 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 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 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三) 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特许者的义务是∶(一) 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二) 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三) 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四) 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业,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品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特许者的义务是:(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管理办法business【颁布日期】2004.12.30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5.02.01 【分类号】233101200419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颁布单位】商务部【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第一条为规范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business)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contract),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contract)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business)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3篇)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保护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商业特许经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业经营模式、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商业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约定的区域内以特许人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合法、合规、有序的原则;(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第五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二)拥有合法、有效的商业资源;(三)具备一定的商业经营经验和品牌知名度;(四)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培训体系;(五)具备承担商业特许经营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二)具备一定的商业经营经验和资金实力;(三)具备承担商业特许经营风险的能力;(四)具备遵守特许人管理制度的意愿。

第七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被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三)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四)特许经营费用及支付方式;(五)特许人的管理指导、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内容;(六)被特许人的经营规范、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要求;(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

第三章特许经营备案与信息披露第九条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特许人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三)特许人拥有的商业资源证明材料;(四)特许人管理制度的说明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业,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品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特许者的义务是:(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最近几年来,特许经营,加盟连锁,成为中小创业者寻求项目、创业致富的一条捷径。

小编把整理好的最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最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年第5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2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年12月12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精品

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精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
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青海政报》
【年(卷),期】2005(000)019
【摘要】<正>《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8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
【总页数】5页(P35-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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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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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12—31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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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入世承诺,商务部于2004年12月30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国内市场流通领域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特别是缺少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的《反垄断法》作为基本法。因此,加强对规范市场行为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研究,特别是认真研究对作为被特许人加入商业特许经营体系的中小企业的保护就尤为重要。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该予以确认的事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往往是由特许人按照规定拟定的统一格式合同,而且一般不少于3年,因此,作为加盟者的被特许人,应在充分了解合同的确切内容后,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签约。对此,日本《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做出了如下规定:“本法的对象———特定连锁加盟事业中,连锁店总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加盟者明示连锁店总部的业务概况、合同的主要内容等信息,并有义务加以说明。”随着实践中特许经营合同的日益完善化和复杂化,以及合同纠纷事件的增多,此类强制公开信息的要求已经由过去的7条逐步追加到了22条。同时,日本还基于《禁止垄断法》,由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布了《禁止垄断法在加盟连锁事业方面的规定》(2002年4月24日修订),建议在签约时明示加盟连锁指导方针中包括的事项。此规定不仅适用于商业零售企业,也适用于零售业、饮食业以外的其他领域。此外,日本连锁经营协会规定:根据“自愿原则”,加盟时各连锁店总部也可以有一段时期的考虑时间(7天以上),已经登记注册的信息可以有偿查阅。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一)为了防止特许经营合同有“欺骗客户”之嫌,应该综合考察以下内容:
1.明示预测销售额、预测收益时,其计算根据、计算方式是否合理。目前我们的管理办法中对此内容未作限制,因此更容易在实际操作中发生预测销售额、预测经费与实际费用不一致的情况,进而产生纠纷。
2.由于说明信息的不充分,是否会导致明示的特许权使用费低于实际缴付的费用。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显然,日本在立法层面上,不仅在行业法规上,而且在市场竞争法规上都对特许经营合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而且民间行业协会也参与并提出了积极的意见。而我国一方面目前刚刚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仍需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迟迟不能出台,也使强制信息披露等要求缺乏更高层次的上位法依据而显底气不足。此外,相关行业协会也应该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管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交易中应注意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之所以做出这几点原则规定,主要是因为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比较容易出现“欺骗客户”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应由《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限制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其次,从商业角度上,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是被特许人和特许人分别作为独立的法人,承担各自责任所签订的合同。被特许人应明确其自身的独立法人地位,自行投资,自主经营,避免对特许人产生过度依赖的心理。同时,被特许人还应认清,即使成为加盟店,也不一定马上就能盈利,运营步入正轨需要时间,而且经营中仍存在商业风险。因此,被特许人应在对特许经营合同对其约束的条件、责任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的前提下,再签订合同。
认识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就集中在特许经营合同上。因此,有必要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加以研究。
首先,从立法思路上,我们对商业特许经营立法的着眼点仍沿袭了一贯的管理思路。相比而言,特许经营发展较快的日本,立法思路则更侧重于对经营模式的鼓励和对企业的扶持。日本1973年出台的《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并不事先对特许人设定资格,也不强制要求特许经营合同采取固定的格式,而是对特许人应公开的信息提出了一系列的强制要求,为加盟者进行判断提供必要的依据。如果出现信息不实等问题,政府采取的行政措施相对也比较温和,主要以行政指导为主,对曝光提供不实信息企业则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由此可见,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格式并不是最重要的,其包含的内容才是加盟者和特许人应该共同关心的主要问题。相比之下,刚刚颁布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特许经营合同和信息披露两方面的规定仍显单薄(具体内容在下文进一步论述)。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特许经营在我国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体系达1900多个,涉及行业及业态近60个。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调整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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