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税字第206号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正文:----------------------------------------------------------------------------------------------------------------------------------------------------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发布[87]财农税字第206号)为了贯彻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条例规定,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菜地应照章纳税。
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
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
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
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决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收。
二、征税范围。
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
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三、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一个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县规定乡(镇)适用税额,也可以有所差别。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的是长阳IV区,万元/亩。
武汉耕地每亩2000元,非耕地每亩1500元;市州城区(含省直管市城区)耕地每亩1500元,非耕地500元;乡镇耕地每亩500元,非耕地300元。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82号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
土地登记费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平米(含1000平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 ,每超过500平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国土部门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按省20%、当地50%分成);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1等140元/平米,2等120,3等100,4等80,5等64,6等56,7等48,8等42,9等34,10等28,11等24,12等20,13等16,14等14,15等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
4、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标准一般为统一年产值的1倍,大棚蔬菜可适当提高标准
耕地开垦费
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9)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6.22•【字号】鄂地税发[1999]148号•【施行日期】199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148号1999年6月22日)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近来,一些地方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发现有些地方税政策不易把握,需进行明确。
据此,我们研究制定了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现发给你们,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暂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一、投资方向调节税(一)关于新旧建筑物的界定问题。
对建成后未使用或使用不到一年的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其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按主体工程的适用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使用超过一年的(指交付使用超过一年,含一年),且装饰装修投资超过10万元的,按更改项目投资征税的有关规定计征投调税。
(二)关于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一方出土地,一方(或多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其计税依据为建设项目完成实际投资额。
直接投资者为纳税人。
(三)关于定向开发的征税问题。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开发公司,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并使用建设单位资金定向开发建设项目,是房屋开发公司的一种特殊的商品房开发形式。
对各级各类房屋开发公司的一种特殊的商品房开发形式。
对各级各类房屋开发公司定向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省地税局鄂地税发〔1995〕121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由承接开发任务的房屋开发公司代扣代缴税款。
具体缴纳方式为:按照建设单位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开发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付款额和付款期预征,年度终了后,根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年度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开发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总额(包括管理费、利润)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四)关于未取得房屋开发资格投资征税问题。
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财税发[2008]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鄂财农税发[1993]10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二○○八年六月六日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单位:元/㎡地区执行标准地区执行标准武汉市/黄石市/江岸区50市区45江汉区50大冶市30硚口区50阳新县25汉阳区50十堰市/武昌区50市区45青山区50丹江口市25洪山区50房县20其中花山40竹山县20九峰40竹溪县20左岭40郧县20东西湖区40郧西县20汉南区35荆州市/蔡甸区35荆州城区45江夏区35其中:经济开发区35黄陂区35荆州区乡镇25新洲区35松滋市25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地区40石首市25中心城区50洪湖市25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地区40江陵县25中心城区50公安县25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50监利县25襄樊市/鄂州市/市区45城区45其中:鱼梁洲35建制镇35襄阳区城区35其他25襄阳区乡镇30荆门市/枣阳市30中心城区45宜城市30东宝区城区40南漳县25东宝区乡镇35保康县20掇刀区城区40谷城县25掇刀区乡镇35老河口30屈家岭管理区25宜昌市/京山县35西陵区45钟祥市30伍家区45沙洋县30点军区45黄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50黄冈城区40猇亭区40黄州区城区40夷陵区城区30黄州区乡镇30夷陵区乡镇25武穴市30宜都市30麻城市25枝江市30红安县20当阳市30蕲春县30秭归县20黄梅县30长阳县20浠水县25五峰县20团风县20兴山县20罗田县20远安县20英山县20//龙感湖地区25孝感市/建始县20孝感市区40巴东县20孝南区城区40来凤县20孝南区乡镇30咸丰县20大悟县25宣恩县20孝昌县25鹤峰县20汉川市30神农架林区20云梦县30随州市/安陆市30城区40应城市30曾都区乡镇30咸宁市/广水市25温泉城区40天门市/咸安城区35城区40咸安乡镇25乡镇25赤壁市25潜江市/嘉鱼县25城区40通山县20乡镇25崇阳县20仙桃市/通城县20城区40恩施州/乡镇25恩施州城区30//恩施市乡镇20//利川市20//注: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本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提高50%执行。
湖北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湖北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下文是湖北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湖北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9•【字号】鄂政办发〔2019〕39•【施行日期】201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9日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一)全面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
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原适用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原适用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二)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三)降低制造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综合考虑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一、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湖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后)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砂石、石灰岩、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减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共伴生矿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尾矿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湖北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土地征收及房地产税费简表项目何时征收计费基数征收标准征收依据收取部门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时发生固定税额标准 20元—50元/㎡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鄂财税发〔2021〕8号地税部门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土地交易市场价格,交换为差额部分,划拨为补缴土地出让收益契税税率为4% 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190号令)地税部门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房地产)并取得收益转让取得收入减去土地出让、开发成本、税金等成本后余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为扣除项目,小于50%部分为30%,50-100%为40%,100-200%为50%,超过200%为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8号)地税部门征地管理费凡办理各类建设项目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折迁补助费耕1000亩其他2000亩以上0.7%;耕500-1000,其他1000-2000,按1.1%;耕100-500,其他200-1000按1.4%;耕100,其他200以下按1.8-2.1%,最高不超过2.8%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国土部门征地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修正系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等(抢栽、抢种、抢挖的除外)一般要高于10,林地一般为0.7,未利用地一般为0.3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鄂办发[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02]37号2002年11月22日)为进一步推进配套改革,保证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精简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和财务管理的意见》、《关于调整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精简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现就精简优化我省中小学教职工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施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小学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中小学师生配备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县(市、区)情况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总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各省耕地占用税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州、市(地)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乌鲁木齐市30元。
(二)昌吉州、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地区、五家渠市20元。
(三)巴州、阿克苏地区、哈密地区、阿拉尔市18元。
(四)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15元。
(五)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图木舒克市10元。
青海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9年10月29日第四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3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22元;(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15元;(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10元。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1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24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6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6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2元。
(三)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0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8元。
(四)人均耕地面积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8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4元。
第六条占用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少于1亩的城市郊区耕地,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30%,兰州市各区加征50%。
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50%。
第八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四条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税额依据各地人均占有耕地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核定。
具体规定如下:(一)各地(市)所在地的税额标准:拉萨20元/平方米;昌都18元/平方米;那曲18元/平方米;阿里18元/平方米;林芝15元/平方米;日喀则15元/平方米;山南15元/平方米。
湖北省耕地占用税
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时间:2013-07-24 来源:作者:浏览次数: 1038鄂财税发〔2008〕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O7]l76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鄂财农税发[1993]109l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单位:元/㎡注: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本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提高50%执行。
财税〔2007〕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各地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适用税额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土地一级开发费用标准
国土部门
土地复垦费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按破坏土地面积
采矿砖瓦1.5-2.25万/公顷;废弃地1.2-1.5万/公顷;废弃工程0.9-1.2万/公顷;其他0.6-0.9万/公顷
鄂政发(1999)52号
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
国土部门
征地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修正系数:菜地、果园、茶园、精养鱼池等(抢栽、抢种、抢挖的除外)一般要高于10,林地一般为0.7,未利用地一般为0.3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2006.11.9)
国土部门
新菜地开发基金
占用蔬菜地的建设项目
菜地占地面积*1.5*征收标准
鄂价费字(1992)130号,武汉市0.7-1.5万元/亩,省辖市0.5-1万元,县级市县城关镇0.3-0.5万元。
【加强蔬菜产销通知:大城市,长期保留区,6万;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区,5万;控制征用、占用区,3万。中等城市,分别按每亩4万、3万、2万元的标准征收。县(市)郊区,1至2万。】未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二、按照《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百分之一百五十。
三、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一)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2.26•【文号】国税发[2007]129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2007年12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的认定。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
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
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三、关于涉税信息的取得和利用。
省级征收机关应及时掌握农用地转用审批信息。
省级征收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加强与同级国土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获取农用地转用信息,督促各地做好税款的及时入库。
四、关于减免税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关于未经批准占地行为的征税问题。
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立即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耕地占用税举报案件的接报管理办法,明确接报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和立案查处程序。
湖北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
湖北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推荐文章传输时所占用的信道热度:教你如何预防无线网络被占用实用的方法热度: Linux中怎么限制CPU的占用率热度: linuxCPU占用率过高怎么办热度:三星手机内存占用高怎么办热度: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下文是湖北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湖北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执行标准 / 45 30 25 / 45 25 20 20 20 20 20 / 45 35 25 25 25 25 25 25 25
武汉市 江岸区 江汉区 硚口区 汉阳区 武昌区 青山区 洪山区 花山 其中 九峰 左岭 东西湖区 汉南区 蔡甸区 江夏区 黄陂区 新洲区
东湖新技术 托管地区市 江陵县 公安县 监利县
注: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本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提高50%执 行。
3
2
地
区
执行标准 / 40 40 30 25 25 30 30 30 30 / 40 35 25 25 25 20 20 20 / 30 20 20
地区 建始县 巴东县 来凤县 咸丰县 宣恩县 鹤峰县 神农架林区 随州市 城区 曾都区乡镇 广水市 天门市 城区 乡镇 潜江市 城区 乡镇 仙桃市 城区 乡镇
执行标准 / 45 35 25 / 45 40 35 40 35 25 35 30 30 / 40 40 30 30 25 20 30 30 25 20 20 20 25
襄樊市 市区
其中:鱼梁洲
襄阳区城区 襄阳区乡镇 枣阳市 宜城市 南漳县 保康县 谷城县 老河口 宜昌市 西陵区 伍家区 点军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猇亭区 夷陵区城区 夷陵区乡镇 宜都市 枝江市 当阳市 秭归县 长阳县 五峰县 兴山县 远安县 /
/ / /
执行标准 20 20 20 20 20 20 20 / 40 30 25 / 40 25 / 40 25 / 40 25
/ / /
孝感市 孝感市区 孝南区城区 孝南区乡镇 大悟县 孝昌县 汉川市 云梦县 安陆市 应城市 咸宁市 温泉城区 咸安城区 咸安乡镇 赤壁市 嘉鱼县 通山县 崇阳县 通城县 恩施州 恩施州城区 恩施市乡镇 利川市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
地区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一
等二
等三
等四
等五
等六
等七
等八
等九
等武汉襄樊黄石宜昌十堰武汉市中心城区及开发区远城区(包括东西湖、汉南、
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襄樊市城区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南漳县保康县黄石市城区大冶市阳新县宜昌市城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十堰市城区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荆州荆门黄冈孝感咸宁荆州市城区松滋市石首市洪湖市公安县监利县江陵县荆门市城区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黄冈市城区麻城市武穴市红安县英山县罗田县浠水县蕲春县黄梅县团风县孝感市城区应城市安陆市汉川市云梦县孝昌县大悟县咸宁市城区赤壁市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鄂州恩施恩施市城区利川市建始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恩施鹤峰县神农架林区随州随州市城区广水市天门仙桃潜江建制镇及工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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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耕地占用税
1987年耕地占用税第一篇:1987年耕地占用税国发[1987]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成文日期:1987-04-01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元至十元;(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八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因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有农场农业税费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有农场
农业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
【发文字号】鄂办发[2005]2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18
【实施日期】2005.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完善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
(鄂办发[2005]24号2005年6月18日)
2004年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农工负担明显减轻,农工种田积极性显著提高。
但在农场农业税费改革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税费收取不规范,负担水平仍然较重,配套改革工作进展缓慢。
为了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综合改革,理顺农工与农场和国家的收入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两田”制办法。
“两田”制是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的核心。
责任田和经营田的分配是否合理,关系着农工和农场的利益。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委、省政
府文件规定,处理好责任田和经营田的关系。
农场分给农工的责任田面积,不得少于所在县(市、区)实际人均耕地面积,凡农工人均责任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实际人均耕地面积的,应当重新分配,并对农工承包的责任田发放长期承包经营权证,确保农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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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9-4-27 16:08:23
鄂财税发〔2008〕8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O7]l76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湖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鄂财农税发[1993]109l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单位:元/㎡
注:占用基本农田的,按本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提高50%执行。
财税〔2007〕1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
耕地的适用税额。
各地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适用税额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
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