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授信档案管理规范
中国银行授信档案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银办[2000]13号)和中国银行授信业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国银行授信档案是各级行在对各类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或自然人授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授信业务工作情况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的总称,是我行与法人、自然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凭证及我行依法催收的重要法律依据,是中国银行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范的管理对象为各类授信档案。
具体有尽职调查及风险评审档案(简称风险评审档案)、公司及零售贷款业务档案和保全清收档案等。
第二章授信档案的管理原则和模式第四条中国银行授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授信档案采取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的管理模式。
一、分段管理将一个授信项目形成的文件材料依据授信的执行状态划分为执行中的授信文件(简称授信文件)和结清后的授信档案(简称授信档案)两个阶段。
授信文件由风险管理部门和各业务经办部门设专柜分别保管存放。
授信档案按照保管期限的划分,五年期案卷放在本部门保存,永久和二十年期案卷移交本行档案部门保存。
二、专人负责各级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经办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统称授信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授信文件的日常管理及结清后的立卷归档等工作。
授信档案员应相对稳定,且不得由直接经办授信业务的人员担任。
各部门要将授信档案员名单报本行档案部门备案,由档案部门填写授信档案员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
授信档案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好交接手续,并通知档案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因交接手续不全致使文件和档案损毁、遗失的,要查明情况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授信档案员的职责是:(一)负责本部门授信文件的接收、日常保管、借阅管理等工作;(二)负责贷款结清后授信文件的整理立卷工作;(三)负责将授信档案中二十年期和永久卷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及短期卷的保管、鉴定、销毁工作。
三、按时交接业务经办人员应在单笔授信(贷款)合同签订、不良贷款接收及风险评审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按归档要求将各类授信文件及时交授信档案员保存,双方履行交接手续。
最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最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最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办法金融企业业务档案,是指金融企业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办理及服务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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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等相关法律,结合金融企业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企业业务档案,是指金融企业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办理及服务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司。
(六)其他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对维护金融企业和客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金融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应由企业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金融企业业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将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纳入金融业务监督管理制度、流程,与业务同监管。
第六条金融企业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档案部门”)负责对本企业业务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和检查,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档案部门组织实施。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优秀10篇】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优秀10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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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档案管理,根据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和从事信贷管理活动的各分支机构及其信贷工作人员。
第三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信贷档案制度建设与检查落实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公司、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做好信贷档案的收集、立卷、移交、归档、调阅、保管及销毁工作,并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各机构在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或具有史料价值及调研价值的各类文件。
第五条信贷管理档案是公司各机构在实现信贷经营管理目标、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管理状况的文件、会议记录、监测台帐、报表等资料。
其中,有特别管理意图和管理需要的信贷管理档案称为特别档案。
第六条信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信贷档案材料原则上应为正本、原稿,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
对只能收集复印件的重要档案,收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在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章确认。
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二)完整性原则。
完整记录信贷业务流程,有利于明确信贷经营责任和信贷管理责任;(三)及时性原则。
整个信贷管理流程中形成的档案须按要求及时更新,按时归档;(四)保密性原则。
任何人对涉及国家机密、公司和客户商业机密的信贷档案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第七条公司、公司分管信贷工作的负责人、信贷业务前后台负责人、部门主任应对辖内机构或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贷档案管理工作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督导落实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分别是:(一)公司风险管理部是公司信贷档案管理牵头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管理的指导、检查、评价以及公司权限内的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档案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1.15•【文号】银发〔2014〕344号•【施行日期】2014.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4〕34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1月15日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促使信贷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标淮化,有效地为信贷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包括贷前、贷时和贷后各流程),收集、整理、填写的具有法律意义或查考价值的资料,包括各种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
凡本行经营管理的各类信贷业务资料都属于信贷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信贷档案管理是指对信贷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调阅、查询以及销毁的过程。
档案管理应坚持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保密性要求。
第四条信贷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信贷管理部、支行按照信贷金额不同负责管理和保管信贷档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公司类及自然人类信贷客户,适用于信贷客户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包括已结清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
凡与本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均应建立信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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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
资管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资管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资管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员工及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外部人员。
第三条资管公司的档案管理遵循依法、科学、规范、便民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可靠、易查。
第四条资管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设立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对公司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档案管理培训。
第五条资管公司对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确保档案的保管、运用和销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档案的管理第六条资管公司的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形式,在档案管理中应予以统一管理。
第七条资管公司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目录,对公司的各类档案进行分类、编目,确保档案查阅的便利性。
第八条资管公司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清点,发现档案的缺失、损毁等情况及时报告,并进行补充或修复。
第九条资管公司应当制定档案借阅制度,对档案的借阅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第十条资管公司应当建立档案的电子备份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资管公司应当建立档案流转制度,确保档案的合法、便捷的流转。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第十二条资管公司应当建立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的保管责任人,并保证档案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资管公司应当对档案的存放环境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存放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资管公司应当对档案进行定期保护处理,确保档案的保存期限内不受损坏。
第十五条资管公司应当制定紧急事件处置预案,确保档案在紧急事件发生时受到妥善保护。
第十六条资管公司应当建立档案借阅登记制度,对档案的借阅进行详细登记,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第四章档案的运用第十七条资管公司应当建立档案的利用制度,对档案的利用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
第十八条资管公司应当定期对档案的利用情况进行总结,发现档案的利用价值并加以利用。
第十九条资管公司应当加强档案的利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和效果。
贷款档案分段管理制度
贷款档案分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为了规范金融机构贷款档案管理工作,提高贷款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保证贷款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长久可查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各项贷款业务的档案分段管理工作。
第三节制度的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资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贷款档案管理规定为依据。
2. 规范性:本制度内容具有规范性,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各个贷款业务部门。
3. 安全性:贷款档案分段管理应保证档案的安全可靠,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和权限控制。
4. 实时性:贷款档案应当及时分段分类存储,确保档案及时、准确查找。
第二章贷款档案分段管理第一节贷款档案分段分类1. 根据贷款业务的种类、金额和期限,将贷款档案进行分段分类管理,确保每一个贷款档案都可以获得定期清点和归档。
2. 将贷款档案按照贷款类型、贷款期限、还款状况等进行分类,标明档案的分类情况和位置。
第二节贷款档案存储1.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档案库房,对贷款档案进行保管,保证档案的安全可靠。
2. 对于银行贷款、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等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分类存储,设定不同的存档期限和存档标准。
3. 档案库房应定期检查,确保环境干燥、通风良好,防潮、防火设施完备,防盗、防破坏措施有效。
第三节贷款档案管理1. 设立专门的贷款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贷款档案的整理、管理和归档工作。
2. 贷款档案管理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
3. 制定贷款档案管理手册,明确各项管理流程和责任人,确保贷款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第四节贷款档案保密1. 贷款档案管理人员要签署保密协议,严格保守客户信息和贷款业务信息的保密,不得私自调阅、复制、泄露档案信息。
2. 对于客户机密信息、银行内部信息等敏感性档案要采取加密措施,限制访问权限,确保信息安全。
最新信用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贷款档案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以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贷款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证。
第三条贷款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贷款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二)贷款档案资料应账册化、标准化;(三)贷款档案应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四)贷款档案涉及国家、农村信用社和借款人秘密的,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贷款档案的归档范围第四条贷款档案资料应按借款人基本资料及贷款资料进行收集:(一)借款人基本资料1、企事业单位客户:(1)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或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或副本)复印件、贷款卡(证)复印件、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字样本;(2)公司章程、联营协议、合作合同等复印件;(3)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按农村信用社要求必须提供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5)属挂靠性质的要提供挂靠单位证明(或挂靠协议);(6)借款人前三年及近期财务报表(仅限企事业单位客户贷款);(7)借款人主要银行账户对帐单、纳税凭证、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情况等财务信息资料;(8)企业授信额度的相关资料;(9)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2、个人客户:(1)借款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2)合法收入证明资料(如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营的收入证明、纳税单等);(3)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贷款资料1、一般贷款资料:(1)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表)、贷款展期申请书;(2)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须有董事会(股东会)或发包人同意借款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仅限企事业单位客户贷款);(3)有关贷款用途的相关资料,如购销合同、承包协议书等;(4)贷款调查、审查及审批资料;(5)各类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借据;(6)贷后检查记录文件、往来信函,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及检查报告、信贷人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等;(7)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等相关资料;(8)借款人的还款记录;(9)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证券公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前言为规范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工作,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有关行政机关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证券业务及金融机构业务的注册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
三、客户身份识别1.客户身份的确定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交易目的等方面进行核实。
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在核实客户身份信息时,应首先关注客户的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及有效日期四个基本方面,同时还应在必要时关注客户的其他身份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在此基础上,结合客户提供的其他信息,综合判断以确定客户的身份;2.信息核实的对象客户身份信息核实的对象,包括以下要素(1)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2)客户的联系方式,如住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3)客户所从事的职业和收入状况,如职业、职位、单位、收入水平等;(4)客户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包括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5)客户的投资经验及风险承担能力,以及客户的投资目的等。
3.客户身份管理(1)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客户身份信息档案,并落实进出口审查制度,及时进行记录;(2)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在客户开户之前对客户的身份相关信息进行核实,采用“见面识别”或“非见面识别”两种方式进行;(3)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采用多种有效途径,以确保客户身份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1.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建立和维护客户身份资料档案系统,采取合理的安全保密措施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并制定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保存要求。
2.交易记录保存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交易记录档案,设置单独的文件或电子记录,成交文书、电子记录等应自成一套,保证完整、安全、稳定、可查、不可篡改。
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2000年3月24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小贷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小贷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小贷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便捷的检索与利用。
本制度适用于小贷公司所有档案管理工作。
二、档案管理职责1.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应强调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为此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2.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并负责档案的管理、整理、检索、归档和销毁工作。
3.各部门各部门负责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材料,并配合档案管理工作的进行。
三、档案的分类与归档1.档案的分类根据档案的性质、用途和管理要求,将档案分为基本档案、业务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等不同类别。
2.档案的归档根据档案的种类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1)基本档案:按照文件编号和年份归档。
(2)业务档案:按照合同编号、借款人姓名和日期归档。
(3)财务档案:按照会计期间和科目归档。
(4)人事档案:按照员工编号和年份归档。
四、档案的存放与保管1.存放场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控制存放档案的环境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2.存放要求(1)档案室应定期清理,保持整洁,以便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2)档案应以柜子、文件袋等适当的物品进行包装,防止损坏和丢失。
3.档案保管(1)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2)档案室应配备监控设备,加强对档案室的监管和保护。
五、档案的检索与利用1.档案的检索(1)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档案检索的规范和流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
(2)档案的检索应提供便捷的方式和工具,减少查询时间和提高工作效率。
2.档案的利用(1)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员工利用档案进行业务工作和决策。
(2)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的安全和机密性。
六、档案的保存与销毁1.档案的保存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要求,制定档案保存期限,并建立档案保存清单,记录档案的存放和移交情况。
2.档案的销毁(1)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过期的档案进行清理和销毁,确保档案及时、妥善地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2005)
中国⼈民银⾏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银⾏信访⼯作规定》的通知(2005)⽂号:银办发[2005]229号颁布⽇期:2005-09-05执⾏⽇期:2005-09-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信访机构、⼈员和职责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四章信访⼈来信的办理第五章信访⼈来访事项的处理第六章信访事项的核查与督办第七章信访信息报送第⼋章信访⼯作纪律和奖惩第九章附则⼈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为进⼀步做好⼈民银⾏信访⼯作,总⾏办公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结合⼈民银⾏⼯作实际,对原《中国⼈民银⾏信访⼯作规定》(银办发[2002]264号)进⾏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民银⾏信访⼯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原信访⼯作规定同时废⽌。
附件中国⼈民银⾏信访⼯作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民银⾏信访⼯作,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银⾏信访⼯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民银⾏信访⼯作,是指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采⽤书信、电⼦邮件、传真、电话、⾛访等形式,向⼈民银⾏各级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民银⾏依法进⾏处理的⼯作。
采⽤前款规定形式,向⼈民银⾏各级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
第三条⼈民银⾏信访⼯作遵循下列原则:(⼀)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三)坚持预防和化解⽭盾相结合;(四)坚持公开、便民、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五)严格遵守《信访⼯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不向⽆关⼈员或组织扩散信访内容。
第四条⼈民银⾏的信访受理范围:(⼀)对⼈民银⾏的⼯作或政策、规章和规范性⽂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检举、揭发⼈民银⾏各级机构及其⼯作⼈员违法违纪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为的;(三)⼈民银⾏各级机构⼲部、员⼯要求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四)其他属于⼈民银⾏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7.20•【文号】银办发[2005]181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银办发[2005]18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驻外机构:为加强人民银行驻外机构档案管理,有效保护驻外机构的档案管理,实现驻外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化。
总行办公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驻外机构和境外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驻外机构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驻外机构(以下简称驻外机构)档案管理,有效保护驻外机构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结合驻外机构的实际情况及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外机构档案,是指驻外机构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开展各种工作时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驻外机构要重视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管理好本机构档案,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四条驻外机构应明确一名工作人员分管档案工作,按照档案工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机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总行办公厅档案处对各驻外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驻外机构档案归档范围第六条驻外机构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一、驻外机构给总行的请示以及总行的指示、批复、通知等重要文件;二、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涉外活动的简报、讲话稿以及重要的礼宾安排文件;三、与工作业务有关的重要电话记录、谈话记录;四、各种财会年度预算、决算报表、所有的会计原始凭证;五、参加各种国际会议以及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业务调研材料;六、受总行委托就与外国政府、金融机构签订各种国际协议、合同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草稿、工作记录、对方资料等材料;七、与国外同业或国际金融组织的往来文书;八、房地产契约及购置各种固定资产的重要凭证;九、音像和照片资料;十、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礼品、纪念品;十一、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超详细金融机构业务系统管理办法
业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系统管理,防范业务和数据风险,根据《XX公司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系统”是指本司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的小额贷款业务处理、客户信息管理、风险管理、核算管理、合同档案管理、数据报表管理的综合管理系统。
第三条业务系统由我司统一设计规划、协同外包服务公司进行开发、运营管理。
业务部为该系统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使用业务系统的各级部门。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产品研发部职责(一)负责制定业务系统相关业务制度及操作规定;(二)负责业务系统的操作培训和管理指导;(三)负责业务系统业务处理监测、日常运行维护审核等;(四)负责业务系统的投产组织和业务协调工作;(五)负责业务系统的优化设计、审定业务需求及组织实施测试工作。
第六条信息科技部职责(一)负责业务系统技术保障、网络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二)负责业务系统日常运行监测、故障排查和处理、运行维护等;(三)负责根据系统主管部门提交的业务需求,组织综合业务系统升级规划和开发工作;(四)负责综合业务系统的投产实施和技术协调工作;(五)参与业务需求、测试方案的评审。
第七条业务部职责(一)负责客户信息维护及业务订单的查询、录入工作;(二)负责业务发起,流程跟进以及相关协调工作;(三)负责资产管理录入、档案管理录入、催收办理、对应合作机构管理;(四)及时反馈系统运行情况,提交系统优化和业务需求;第八条风险部职责(一)负责客户及业务的查询、业务处理、风险审核的工作;(二)负责风控会及贷审会决议管理工作;(三)负责贷后管理检查、风险评级;(四)负责对应合作机构的准入审批、风险监测和预警提示工作;第九条财务部基本职责(一)所有业务的收、发处理及录入、业务统计、对应合作机构管理第十条法务部职责(一)对应负责客户及业务的查询、合同模板上传、业务处理、资产管理录入、催收办理、权证管理、对应合作机构管理第十一条综合部职责档案处理第三章业务处理第十二条业务系统的业务处理必须符合相关业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保证业务处理的正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1.24•【文号】金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12号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1月24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包括转移风险、主权风险、传染风险、货币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治风险以及间接国别风险(详见附件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别风险暴露,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境外业务形成的所有表内外风险暴露,包括境外贷款、存放同业、存放境外中央银行、买入返售、拆放同业、境外有价证券投资和其他境外投资等表内业务,以及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
金融行业档案管理制度
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电子文件检索与利用
提供便捷的电子文件检索工具,支持多种检索方 式,方便用户快速查找和利用电子文件。
信息化技术应用与拓展
大数据分析与应用
运用大数据技术对金融行业档案数据进 行分析和挖掘,为业务决策提供支持。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档案信息的 智能分类、识别和提取,提高档案管
理自动化水平。
云计算技术应用
利用云计算技术,实现档案数据的集 中存储和处理,提高数据管理和利用 效率。
区块链技术应用
探索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档案管理 中的应用,保障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和 不可篡改性。
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06
与监管
执行机构与人员配置
档案管理部门
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金融行业档案的 统一管理和监督。
保险承保文件
如投保单、核保意见等。
保险理赔文件
如出险通知书、定损报告、赔 款计算书等。
其他金融业务档案
金融市场交易档案
包括交易合约、交易确认书等。
金融监管档案
包括监管机构下发的各类文件、金融机构内 部监管报告等。
金融服务合同档案
如资产管理合同、财务顾问合同等。
其他金融业务相关档案
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和特点进行归档管理。
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投资计划书等。
投资合同及附件
记录投资方、被投资方 等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合
同文件。
投资审批文件
包括投资机构内部审批 文件、监管机构批复等
。
投资管理文件
如投资进度报告、投资 收益分配报告等。
保险业务档案
保险产品资料
包括保险产品条款、费率表等 。
谈档案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
谈档案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摘要】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管理中始终需要处理大量的档案信息。
档案作为记录和管理信息的工具,在银行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档案的基本概念及重要性出发,介绍了档案在银行管理中的实际应用。
档案帮助银行管理风险,通过记录和分析数据,帮助银行预测和防范风险。
然后,档案提高银行管理效率,使信息得以迅速获取和利用,减少冗余工作。
档案保护客户权益,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档案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它是管理的基础和支撑,为银行的稳健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通过合理利用和管理档案,银行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提高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关键词】银行管理、档案、重要性、实际应用、风险管理、效率、客户权益、总结1. 引言1.1 概述谈档案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在银行管理中,档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档案是银行记录、存储和保管各种信息和文件的载体,是银行管理的基础和支撑。
档案记录了银行的历史、业务、客户信息等重要数据,为银行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基础。
档案不仅是银行的“记忆”,也是银行的“灵魂”。
没有完善的档案管理,银行的运营和管理将无法顺利进行。
档案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档案的基本概念及重要性是银行管理的基础,为银行提供了重要的信息资源;档案在银行管理中的实际应用涵盖了各个环节和领域,为银行的各项业务提供了支撑;档案帮助银行管理风险,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风险问题;档案提高了银行管理效率,使银行的业务流程更加顺畅高效;档案保护客户权益,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档案在银行管理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对银行的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加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银行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保障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档案的基本概念及重要性档案是指记录和保存机构或个人活动的文件、资料。
在银行管理中,档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档案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在于记录和保存银行业务的重要信息,包括客户资料、交易记录、财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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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的档案管理,完整、系统地保存公司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服务和促进公司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地区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中共中央、中共**地区区委、**地区人民政府、**地区财政厅及**各行政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等监管部门发布的,应由公司归档保存的各类公文,以及公司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保存备查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任务第三条公司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综合办公室是公司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本部档案的管理,并对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本部门负责立卷和归档,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的档案定期向综合办公室移交保管。
第五条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和办法,制定并建立健全公司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二)管理公司各类档案,对公司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积极提供利用。
(三)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做到案卷质量标准化,档案整理系统化,库房管理科学化,查找利用现代化。
(四)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档案失密和泄密,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三章档案的归档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归档和立卷,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私自留存、销毁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在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下简称OA系统)中,各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本部门办理中文件进行跟踪掌握,对办结文件及时进行归档。
第八条档案归档范围包括文书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
第九条文书档案包括文字材料、会计档案。
(一)文字材料:1、上级党政机关、区直部门、各银行业务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发给我公司的各类文件。
2、公司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的文件材料。
3、公司各类会议的决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4、公司对内或对外的各种请示、报告、通知、批复等公文。
5、公司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
6、公司的综合性报告、专题报告、工作总结、内部刊物、简报和各种汇编资料。
7、公司的合同、协议、法律意见书、诉讼文书。
8、信托业务中发生的各种尽职调查报告、信托文件、交易文件、客户资料。
9、其他有参考、凭证作用的文件、资料。
(二)会计档案: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十条电子档案包括电子文件、声像档案、数据库文件、计算机程序、OA系统档案。
(一)电子文件:指用计算机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文件、表格文件等,归档范围参照文书档案的归档范围。
归档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文字处理工具等,必要时同时保留文字处理工具软件。
电子文件应以确保其真实性和不可改动性为原则确定保存形式。
(二)声像档案:1、反映公司重要活动、大事件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
2、上级机关领导和著名人物视察公司工作的重要声像资料。
3、公司组织或参加的重大文体活动、公务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
(三)数据库文件:指信息处理等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管理数据、参数,及清算数据等。
(四)计算机程序:指使用的商用或自主开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
(五) OA系统档案:指通过OA系统办理各项事务所形成的档案,依据OA系统中档案管理流程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实物档案包括锦旗、奖状、奖杯、奖品、荣誉证书、公司各种执照证书原件。
第十二条档案归档时间(一)每年度的文书档案,立卷须在次年六月底前完成,并向综合办公室报送。
(二)每年度的电子档案,公司各部门整理、归档完毕后,于次年六月底前向综合办公室报送,同时作好电子备份。
(三)实物档案在取得实物后,及时移交综合办公室。
(四)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档案由摄影者或承办单位整理并编写说明,及时移交综合办公室。
第四章档案的整理第十三条档案分类(一)按机构分类:将文件材料按其产生或承办部门分开。
(二)按问题分类:将文件材料按其反映的问题分开,及涉及若干问题的文件材料,应按其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分。
(三)按年度分类:将文件材料按其形成或针对的年度分开。
不同年度的文件材料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计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决算,统计,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年立卷;回顾及纪念性文件放在写成年立卷。
(四)按项目分类:对于信托业务的文件,按照项目分类并立卷保管。
(五)按客户分类:对于重点客户的项目,按照客户分类立卷保管。
(六)按期限分类:根据文书档案管理期限标准的规定,将文件按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开,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和短期(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三类。
1、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公司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它主要包括:公司重要的决议、决定、记录、总结、照片和声像材料,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文件材料,上级党政机关及各有关监管部门发来的与本公司业务有关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
2、凡是反映公司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公司一般业务性的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及各有关监管部门颁发的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关的年度总结、报告和统计表等文件材料。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公司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它主要包括:公司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4、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档案整理(一)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非诉讼案件结论、决定、判决性文件材料在前,依据材料在后。
绝密文电单独立卷,少数普通文电如果与绝密文有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电立卷。
其它文件材料依期形成规律和特点,按有关规定排列。
(二)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作者。
(三)归档文件材料应格式统一,质地优良,书写工整,声像清晰,符合归档规范和标准,禁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笔等字迹不牢固的工具书写。
第十五条档案立卷(一)立卷人应按文件材料自然形成的规律和便于利用的要求,进行系统整理组卷,编写页号或件号,填写卷内目录,卷内说明,案卷标题,注明密级和保管期限。
案卷各部分的排列顺序为:软卷封面、卷内目录、文件、备考表、封底,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卷盒,置于档案柜内保存。
(二)立卷的具体步骤:1、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整理。
检查调整案卷内文件材料,补充遗缺和清理重复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2、进行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排列。
文件材料的排列要注意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和时间先后顺序。
3、编写页号。
文件材料排列后,对卷内文件材料进行统一编写页号,凡是载有文字的页面,均要逐张编页号。
页号位置在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4、制作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应包括文件的顺序号、文号、题名、日期、页号、责任人和备注,各项均应进行逐项填写。
“顺序号”----以文件排列先后顺序填写的序号,其顺序号应与放入文件盒内的文件先后顺序一致。
“文号”----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
“题名”----一般照原标题抄录,没标题的可按文件内容概括出一个标题。
“日期”----文件形成的时间。
“页号”----每份文件的起始号,卷内最后一份文件需标明起止页码。
“责任人”----文件的创建单位或部门,即文件的署名者。
没有责任者的文件,应考评清楚后填写。
“备注”----对卷宗内文件的变化作必要的说明。
5、填写备考表。
备考表是附在卷内文件的最后,用以注释说明卷内文件状况(包括缺损、修改、补充、移出和销毁等),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均应逐一填写清楚。
6、案卷的装订。
为了保护卷内文件材料和便于保管使用,装订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l)卷内文件的修整:对受损或不规格的文件材料(过宽和超长)进行修补和折叠;(2)拆除金属物(包括订书钉、回形针和大头针等);(3)整理修齐后进行装订,一般用棉线三孔一线封底打活结的方法装订;(4)案卷厚度适宜,应控制在1CM—2CM之间。
7、填写卷案封面。
要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体要工整、美观。
第五章档案的保管第十六条档案保管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要有适宜保存档案的库房、橱具和切实可行的档案“八防”(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强光、防高温、防虫蛀、防鼠咬)措施。
第十七条库房内橱具排列要整齐一致,注意通风和调节温湿度。
第十八条库房内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对档案保护不利的其它物品,做到专室专用。
第十九条提高警惕,加强保密观念,出入库房要注意关门落锁,下班前要将门窗、照明及其它设备全部关闭。
第二十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对字迹褪变、损坏的档案,应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第二十一条档案人员要根据公司各部门对档案信息的利用需求,及时、准确、主动地为各项工作提供档案资料信息。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编制必要的查找工具和参考资料,如案卷目录、专题目录、大事记等,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严格档案的借阅手续和制度。
(一)公司内部借阅档案资料。
1、借阅本部门工作范围及一般文件,应填写调阅登记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即可借阅。
2、借阅非本部门工作范围或机密文件,须经部门负责人和综合办公室主管批准,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借阅档案资料,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4、档案管理人员对超期未归还的档案要进行催收。
(二)外单位查阅档案,只能查阅非机密档案。
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综合办公室主任或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在档案室里阅览。
特殊情况确需抄摘、复印或借出的,须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三)管理人员和查阅者,严禁在档案上涂改、勾划、剪裁和污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