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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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为了维护大学校园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都会制定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

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需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证明能在一年内治愈的,可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以上医疗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2024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____年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学生学籍,尊重学生的自主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高校学生学籍按照学历、学位、学习形式等分类管理,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是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更新、核实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的建立与变更第五条高校学生学籍的建立是指学生正式成为高校在册学生的过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招生机构录取;(二)按照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定完成报到手续;(三)交齐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建立流程包括报名、审核、登记三个环节。

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报名,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登记学籍并发放学生学籍证书。

第七条学生学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变更学籍:(一)学习形式的变更;(二)学历层次的变更;(三)学位类型的变更。

第八条学生申请变更学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二)提供变更学籍所需的证明材料;(三)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学生学籍变更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由学生学籍管理部门根据各类变更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学历层次、学位类型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学生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应确保信息安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滥用。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和清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性。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终止与恢复第十四条学生学籍终止是指学生不再继续在高校注册学习的情况。

学分制度

学分制度

宿州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厚基础、强技能、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切实做好实行学分制后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

学校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培养方案、选课制、弹性学制等各项制度。

第二章课程分类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均设置一定的学分。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种类型。

第四条必修课。

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

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第五条选修课。

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专业方向课程,和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

包括:专业方向课程、专业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三种类型。

其中,公共选修课程按人文社会科学系列、经济与管理系列、科学技术系列、艺术素养系列、教师教育系列等五个系列设置。

第三章学时与学分计算办法第六条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每个学期一般为18-20周;暑假可以另设置小学期(4-6周),由各教学单位酌情安排专业辅修、重修以及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七条理论课程、实验课程(独立设课)每16-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上机(课内):每32学时计算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按每1周计1学分;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课外上机不计入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工程教育、应用理科各专业16周,计12学分;应用文科各专业12周,计10学分。

第八条入学教育和专业导论计1学分、军事训练(含国防教育)计3学分,专业见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教学活动各计1学分。

第九条以课外时间为主进行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及其成果均折算成一定的学分。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目标与任务二、学生入学管理1.入学资格审核学院招生办负责对所有报考学院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对报考学院要求的分数线、录取名额、专业要求等进行核查,确保入学的学生符合学院招生要求。

2.学生档案管理3.学生信息登记学院各专业要求学生在入学时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学院需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三、在校学习管理1.学生信息更新学院要求学生每学年更新个人信息,并及时更新学生档案和学籍系统中的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学生成绩管理学院要求各专业及时录入学生成绩,并定期向学生公布成绩,在学生学习过程中及时反馈学习成绩,为学生的学业规划和毕业要求提供参考依据。

3.学生奖励与处分学院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包括奖学金、先进个人、优秀团员等的评选,以及违纪行为的处理等。

四、离校管理1.退学管理学院根据学生的申请,对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进行退学手续办理,包括退学申请书的提交、办理手续的审核等。

2.学位授予学院在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合格后,办理学位授予手续,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3.档案管理学院要求毕业学生进行档案交接,对学生的毕业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五、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1.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学院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者和责任区域,建立学生学籍管理责任制,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职责。

2.学生学籍管理文件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的文件制度,包括学生学籍的登记表、申请表、审批表、奖励处分表等,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制度化。

3.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学院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存储,为学生学籍管理提供便利和准确性。

六、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学校教务处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向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和期限规定如下:(-)患有疾病、申请创业或出国出境进修,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整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分制度

学分制度

宿州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厚基础、强技能、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切实做好实行学分制后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

学校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培养方案、选课制、弹性学制等各项制度。

第二章课程分类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均设置一定的学分。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种类型。

第四条必修课。

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

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第五条选修课。

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专业方向课程,和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

包括:专业方向课程、专业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三种类型。

其中,公共选修课程按人文社会科学系列、经济与管理系列、科学技术系列、艺术素养系列、教师教育系列等五个系列设置。

第三章学时与学分计算办法第六条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每个学期一般为18-20周;暑假可以另设置小学期(4-6周),由各教学单位酌情安排专业辅修、重修以及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七条理论课程、实验课程(独立设课)每16-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上机(课内):每32学时计算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按每1周计1学分;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课外上机不计入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工程教育、应用理科各专业16周,计12学分;应用文科各专业12周,计10学分。

第八条入学教育和专业导论计1学分、军事训练(含国防教育)计3学分,专业见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教学活动各计1学分。

第九条以课外时间为主进行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及其成果均折算成一定的学分。

大学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大学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定义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国家招生政策,经学校审核录取并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身份。

学籍是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享受学校教育资源、获得学校学历证书的基本条件。

三、学籍取得1.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经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录取,并取得学校录取通知书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入学后,经学校复查合格,取得学籍。

2.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并按照规定将学生信息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学籍管理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的注册、变更、注销、查询等工作。

2. 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学号、入学时间、专业、班级、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奖惩情况等。

3. 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专业调整、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4. 学生学籍注销包括:死亡、出国(境)留学、被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监督1. 学校设立学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

2. 学生有权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籍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六、学籍证书1.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完成学业,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2.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取得学籍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3. 学历证书是学生学历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七、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学生。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分制度

学分制度

宿州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厚基础、强技能、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切实做好实行学分制后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

学校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培养方案、选课制、弹性学制等各项制度。

第二章课程分类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均设置一定的学分。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种类型。

第四条必修课。

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

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第五条选修课。

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专业方向课程,和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

包括:专业方向课程、专业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三种类型。

其中,公共选修课程按人文社会科学系列、经济与管理系列、科学技术系列、艺术素养系列、教师教育系列等五个系列设置。

第三章学时与学分计算办法第六条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每个学期一般为18一20周;暑假可以另设置小学期(4一6周),由各教学单位酌情安排专业辅修、重修以及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七条理论课程、实验课程(独立设课)每16一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上机(课内):每32学时计算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按每1周计1学分;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课外上机不计入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工程教育、应用理科各专业16周,计12学分;应用文科各专业12周,计10学分。

第八条入学教育和专业导论计1学分、军事训练(含国防教育)计3 学分,专业见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教学活动各计1学分。

第九条以课外时间为主进行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及其成果均折算成一定的学分。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大学生学籍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要求和规定:1. 注册与报到:大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注册与报到,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励与处分记录等内容。

3. 学习成绩管理: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的管理和评定,包括考试成绩、课程成绩、综合评定等。

4. 学生评价与奖励: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学科竞赛成绩、学术研究成果等进行学生评价和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5.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如休学、退学、转专业等,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6. 毕业与离校管理:学生的毕业和离校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办理,包括毕业审核、毕业证书颁发等。

7. 学生处分管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分管理,包括警告、留级、开除等。

8. 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学生的学习权益、生活权益、参与权益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教育而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具体规定还需参考学校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大学生的权益,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这些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需要学生们在大学期间认真对待和遵守。

接下来,将从几个方面对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入学和注册的相关要求。

入学时,学生需要提交相关的入学材料和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书等。

注册时,学生需要按时完成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等费用。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合法,并保证学院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学生的学习和成绩要求。

宿州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范文

宿州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范文

宿州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厚基础、强技能、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切实做好实行学分制后的教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学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就可以毕业。

学校本科实行学分制管理模式,包括实施学分制培养方案、选课制、弹性学制等各项制度。

第二章课程分类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均设置一定的学分。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种类型。

第四条必修课。

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

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必修课。

第五条选修课。

指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可以选择修读的专业方向课程,和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由选择修读的课程。

包括:专业方向课程、专业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三种类型。

其中,公共选修课程按人文社会科学系列、经济与管理系列、科学技术系列、艺术素养系列、教师教育系列等五个系列设置。

第三章学时与学分计算办法第六条每学年设置两个学期,每个学期一般为18-20周;暑假可以另设置小学期(4-6周),由各教学单位酌情安排专业辅修、重修以及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七条理论课程、实验课程(独立设课)每16-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上机(课内):每32学时计算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按每1周计1学分;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课外上机不计入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工程教育、应用理科各专业16周,计12学分;应用文科各专业12周,计10学分。

第八条入学教育和专业导论计1学分、军事训练(含国防教育)计3学分,专业见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教学活动各计1学分。

第九条以课外时间为主进行的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及其成果均折算成一定的学分。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权益,提高学生管理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高等院校和大学。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是指在大学中学习、生活和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身份和资格。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以发展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注重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根据学生的发展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

第八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生入学与注册第九条学生入学应遵循择优录取、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十条学生入学应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和高校招生计划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注册应完成相关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住宿等。

第十三条学生注册后,应参加新生入学指导和培训。

第十四条学生入学后,应按照学校要求签订学生学籍管理协议。

第三章学生学业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认真学习和完成各项学业任务。

第十六条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践实习等。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考核制度,参加各类考试和评价活动。

第十八条学生应认真完成学业评价表和学习档案等相关资料的填写。

第十九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术研究和创新实践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应按时、按规定完成学业辅导和选课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业管理应实行学院和班级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章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第二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学校师生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不得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社会氛围。

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需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证明能在一年内治愈的,可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以上医疗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本科学生在4-6年内、专科学生在3-5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毕业学分,可以毕业,但毕业学制一律以标准学制计。

学习年限超过标准学制规定时间仍未修满学分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住宿,水电费,课程学习费等)。

超过修读年限仍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者,作结业处理;(二)学生修读年限不含休学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提前或推迟毕业。

2024年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四篇)

2024年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四篇)

2024年某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一、入学管理我校每届新七年级招生必须按照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计划招生,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完成证书、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不予注册。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给予录入电脑档案,学生学号延用小学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一式三份的新生花名册,一份学校教导处存档,一份上交中心校存档,一份上缴县教育局。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用黑色钢笔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

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

学籍档案应由教导处专用学籍档案柜存档。

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学生档案管理1、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凡无档案的,一律不承认学籍,不发毕业证书,不准报考上级学校。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1)新生入学名册表;(2)初中学生花名册(加盖县教育局学籍章);(3)初中学生学籍卡;(4)电脑档案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

4、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学籍。

三、转学与借读管理1、转入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为了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学籍是指本科、研究生以及在各类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的基本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进度、学业评价等内容,是高等教育质量监控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各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并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学生组织等部门密切合作,形成学生学籍管理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变更第五条学籍注册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提供的材料和程序,向学校报到注册并办理学籍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包括报到登记、个人信息更新、体检等环节。

学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报到登记服务,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未按时注册的学生,学校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取消学籍资格等。

第八条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学校进行更新,学校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应提前向学校请假,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迟报到。

第三章学业进度与评价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学校赋予的课程计划进行学习,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照规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参加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考核和学业评价应真实、客观,不得作弊、篡改或抄袭。

第十三条学生对学业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学校应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并进行审核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需休学、退学或转专业的,应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学籍管理与奖惩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管理。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一、入学与注册1、凡参加全国成人高校统一入学考试并经审查合格录取的学生,学校发给录取。

学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2、在册学生每学期须凭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须按规定办理交费手续,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上述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3、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报名登记表、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登记表、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毕业鉴定等。

学生毕业和中途退学时,其中有关档案由学校寄交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4、新生学生证需盖学期注册章方才生效学生证只证明本人的学生身份,不作它用。

学生证若有遗失需要申述理由,并经任职单位证明属实,经学校审核后办理补发手续,补发时需缴交手续费。

毕业或退学时须按规定将学生证交回,方能领取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5、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试。

考核成绩载入学习成绩登记表,作为升级和毕业的依据。

6、课程学期总成绩的评定在期末考试及格的前提下,平时成绩占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80~70%。

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以及测验成绩。

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分,总分满60分为及格。

7、考核前应对学生完成作业、实验和缺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

①一门课缺课时数累计超过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②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③实验课缺做实验次数达三分之一者。

8、因帮不能参加考试,须持有关单位证明,于考前向辅导站办理请假手续。

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而缺考者,该课程按旷考处理。

9、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规定》,凡考试作弊(不论是主动或协作作弊也不论其作弊程度如何)者,其该门课程的成绩作零分计,并注里“作弊”字校,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10、学生每学期不及格或请假缺考的课程可向班主任申请参加相同课程相关年级的考试。

三、休学、复学、退学及转专业1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①因健康原因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②因工作原因,一学期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③其他原因必须申请休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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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需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证明能在一年内治愈的,可由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以上医疗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应当持考试证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平时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课终考核。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无故缺课次数累计超过抽查考勤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以上两种情况将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补齐后方可参加一次性补考。

第七条凡考试的课程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五级制(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级70—79、及格60—69、不及格0—59)计分。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其中,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10%。

无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任课教师应在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八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院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早操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残疾或其他生理疾病不能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须经本人书面申请,校医院证明,公体部及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其考核成绩按正常体育课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一)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系申请缓考,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并附校医院审核意见,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缓考课程的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不及格者不再安排正常补考。

补考一般不予缓考,特殊原因需缓考者须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皆以旷考论处。

(二)凡旷考或者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记,并不予正常补考。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

学生在课程考核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无效,以“0”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擅自缺考或一般情况的考试作弊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系审查并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专业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抽查等),并按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由班主任累计登记。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专业考查等,按每天六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患急病或紧急事故外)。

请假一天以内班主任审批;三天以内(含三天),系主任审批;七天(含七天)以内,教务处长审批;七天以上,分管院长审批。

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分管系主任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及教学、生产实习等,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第三章升级、试读、留降级第十四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

一学期有四门课程或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不能补考,应予留降级。

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考试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 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如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则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六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留降级二次,但不得连续留降级。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一)经学院审核,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三)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四)符合学院规定的其它允许转专业条件的。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在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实际入学年份计算,下同)以上或专科二级年(含二年级)以上的;(五)应予退学者;(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系准许转专业的人数要控制一定的比例。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系部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下一年级。

凡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二)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

跨省者须经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院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

第五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二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留降级)最长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必须休学);(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回家,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五条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有关证明,经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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