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明确所得与机构、场所之间有无“实际联系”的具体标准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实际联系”概念的具体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有无实际联系,直接关系到该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的大小:有实际联系的,那么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并没有明确到底什么是“实际联系”?这就是本条规定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按照本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如果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以下两种关系的,就属于有“实际联系”:(一)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
例如,非居民企业通过该机构、场所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权益性投资或者债权性投资而获得股息、红利或折利息收入,就可以认定为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
例如,非居民企业将境内或者境外的房产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如果该房产是由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或者控制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这笔租金收入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企业所得税法,细化和明确企业所得税相关制度、税务处理、税收管理等具体规定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利润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对于企业和国家财政均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分为九章,包括总则、计税方法、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税收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收征收、税务处理和附则等内容。
首先,总则部分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对象、纳税义务以及税收征收基本原则等。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于各类企业的纳税义务和责任,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次,计税方法部分主要阐述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则和计税方法。
其中,计税原则包括利润计算、确认和计税周期等方面的规定;计税方法包括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和征收、抵免税款等计税方法的规定。
再次,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部分明确了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包括稽查、征收、退税、税务咨询等方面的内容,并规定了税务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税收管理部分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登记、账册保存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企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申报部分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间、申报表格、申报材料等要求,以及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和处理程序。
税务检查部分规定了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检查程序和方法,包括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等方面的规定。
税收征收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税款负担和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税款的计算和征收、减免税、滞纳金等方面的规定。
税务处理部分明确了对于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相关处理办法,包括税务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规定。
最后,附则部分规定了本实施条例的施行日期、追溯适用、解释权等方面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税收公平性和国家财政的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2023年4月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下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2.5%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100万-3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的部分适用20%计算缴纳所得税。
有人问了“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要按20%全额计缴所得税吗?”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了。
根据财税【2023】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起小型微利企业要满足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企业的条件相比,有很大程度的扩围。
事实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从2023年起就逐年在优化和深化。
减半的额度由3万元调整为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在2023起,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中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2023年调整为100万元、2023年又调整为300万元;在2023年时,还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统一为从事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年度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再区分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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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将在 国家层次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但在实施条例第四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
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
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税收优惠等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企业所得税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施行,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细化。
实施条例将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细化纳税人范围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作了细化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
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作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作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工资支出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此,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实行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有关专家指出,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讲义PPT课件
A公司是依照韩国注册成立的企业,该公司的 实际管理机构在韩国,在中国境内并未设 立机构、场所。2008年,A公司将其专利 权授予中国境内的B公司使用,B公司支付 专利权使用费800万元,相关的图纸资料费 和技术服务费100万元,人员培训费100万 元。请计算A公司转让该项专利权应当向中 国缴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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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注册
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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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
不在中国境内注册 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在中国境内 在中国境内 有机构场所 无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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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
•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境内,境外的所 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全球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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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
• 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有限纳税义务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
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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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 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3、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A公司转让该项专利权的应纳税额为: (800+100+100)×20%=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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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实际联系: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 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 例:某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代表机构,该外国 公司在北京还有一处不动产,为便于管理,该外 国公司将此不动产全权交给代表机构负责管理经 营。该不动产每年出租所得100万元。则按税法 规定这100万元应属于与代表机构有实际联系的 所得,应作为代表机构来自中国的所得计算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机构、场所”所作具体细化和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款规定,明确了对非居民企业的界定标准,即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如在中国境内即属于居民企业),只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属于非居民企业: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二是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这两个条件中,第二个条件比较容易判断,但是第一个条件比较复杂,比如到底什么是机构、场所?如果只是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为其签合同,算不算设立了机构、场所?这些问题对于认定一个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大小都非常重要,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款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本条有必要对此作出具体明确,以便于税务机关执行。
原外资税法的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读:本条主要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外商投资所得税法中所界定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与老法相比,新法对纳税人的界定更具概括性,外延也更大;如引用了“组织”的概念;通过引入这个概念,使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更加抽象、更加全面、更加简洁、更加严谨;另外,新法也首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外一致。
税收筹划思路:一是如要规避企业所得税尽量将企业注册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比境内低的境外或地区;二是注册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不仅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按营业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各地对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征收个税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或带征的办法进行税款征收;如根据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中对中介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10%-30%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由于中介行业的利润较高,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节税效果较理想。
例:东莞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行业所得税带征率% 适用范围工业生产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商品销售 1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服务业 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5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1 个人房屋出租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桑拿按摩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文化体育 2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
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分析及解读
5、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 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 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6、不许税前列支的支出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7、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 予扣除。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 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 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 鉴国际经验,新税法进行了调整。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公益性社会组织:
❖ 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 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
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 ❖ 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 不经营与发起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分配,也没有对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得额进行计算并征收税款的税种。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是税法领域中的重要法规,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包含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对象、计税方法、税率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在计税对象的规定上,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计税对象为各类企业的所得额,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合作社等。
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各类纳税人的所得额计算方法和税前扣除项目。
其次,在计税方法的规定上,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年度汇总和分期偿还的方式。
企业需要每年年底对当年所得额进行计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对于多年度亏损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亏损延续到后续年度进行抵扣。
最后,在税率方面的规定上,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所得采用了不同的税率。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分为一般企业所得税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两种税制,其中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不同的税率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具体实施的细则,通过对条例的解读,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的计税期限、纳税申报期限和纳税支付期限等基本要求。
企业在计税期限内需要对当年的所得额进行计算和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其次,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当遵循合理、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并利用法定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合法避税。
最后,实施条例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检查程序。
针对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的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的“所得”进行的具体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居民企业的境内和境外所得、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以及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都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定没有明确“所得”的范围到底包括什么?这就是本条规定需要解决的问题。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本条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上述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所得:1.销售货物所得,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全国范围内所有企业依法必须缴纳的税金。
《条例》共计37条,其中包括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义务、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税务监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以下将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条例》规定,纳税人包括全国所有的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这表明了企业所得税适用的广泛性,几乎覆盖了所有经济主体。
《条例》还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包括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等。
其次,《条例》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包括纳税登记、纳税申报、按期缴纳税款等。
企业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按期缴纳所得税。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期,即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一般为每年度的年末。
第三,《条例》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了免税和减免税的具体条件和情形。
其中,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所得等方面,提供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条例》还对企业所得税的汇兑损失进行了一定的减免。
再次,《条例》还规定了税务监管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或者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管工作,并依法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账簿、凭证等。
同时,《条例》也规定了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序和权力限制,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企业应当深入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纳税合规意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也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工作,保障税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了解和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就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及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及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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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公布实施的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税收法律法规。
新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统一了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以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统一了税收优惠,并强化了反避税的措施。
条例在这些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规定。
一、“法人〞与“居民〞:纳税义务人的两个关键词就新法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条例作了具体界定和明确。
1、关于“企业〞。
条例中的“企业〞具有广义的外延。
例如,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质上是一部法人所得税法律法规。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中,排除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此类企业一般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现行税法只对投资人、合伙人征收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消除重复征收。
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仍视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纳税义务人。
2、关于“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这一对概念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新法将划分两者的标准由原税法中的单一“注册地〞标准转为“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并重。
何为“实际管理机构〞条例第四条明确: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注册于哪一国家或境外地区,只要其在中国境内存在对该企业境内外经营活动进行实质性的(非形式上的)、全面的(非局部的)控制和管理的机构,都界定为我国的居民企业,要求其承担全面纳税义务,从而防范企业通过选择注册地而躲避纳税义务。
不过,对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需要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那么,它对税收征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也要审慎地自我衡量。
4、关于汇总纳税问题。
新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原税收法规中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作为判定一个经济组织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主要条件,导致出现了将诸多企业分支机构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
新法对此进行了重大改革,贯穿法人纳税原理,表达量能负担原那么。
条例中明确由法人企业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分支机构因不属于法定的纳税义务人,故不再独立调整、计算、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独立计算纳税。
不过,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故法人企业在统一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后,如何在总分机构经营所在地进行财政利益分配,企业如何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如何对异地分支机构进行监管,相关法律责任如何界定等等,这些问题还有待部门规章加以细化和明确。
二、公平、客观、合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相关规定的三大亮点新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改革了原法中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方面诸多不合理的限制,优化了税收法律环境,表达了对纳税人净所得征税的所得税制原理。
在此方面条例中值得关注的主要内容有:(一)权责发生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本原那么在条例第二章第一节的一般规定中开宗明义,强调权责发生制的根本原那么,同时说明:“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税法并未排除收付实现制。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中,我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款即核定应税所得,预征税款。
条例为此类计税方法留下了相应空间。
税收实践中关于权责发生制原那么的具体运用与会计准那么中的权责发生制有所不同,它还受制于税基确定性的原那么要求。
例如,按照会计准那么中的权责发生制原那么,属于当期的费用,不管款项是否支付,均应作为当期费用,然而,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未取得与费用有关的合法、有效凭证,那么通常不能扣除相应费用。
而在收入确认方面,税法中的权责发生制同样有其独特之处。
(二)分类与确认:关于计税收入的根本规定1、新法中将收入分为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三类,其中不征税收入是一个新的收入范畴。
新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这一规定显然承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中的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能否不作应税收入,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有国家明文列举。
在既往的部门规章中,明文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只限于较小的范围之内,新法实施后这些工程是否延续,是否有所调整,那么是需要关注的实际问题。
不过,在收入与扣除及亏损弥补的关系上,新法及条例发生了重要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工程,又有免税工程,其应税工程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工程所得后的余额。
此外,虽然应税工程有所得,但缺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工程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例如,A公司2022年度应税收入为900万元,相应扣除额为1 000万元,同时从子公司分回利润260万元(即免税收入)。
如果按照国税发[1999]34号文的规定,A公司应税工程的亏损100万元必须以免税收入260万元予以弥补,那么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为0。
而新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据此,A公司202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1 160-免税收入260)-扣除额1 000= -100(万元),即存在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100万元。
关于收入的分期确认问题,条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将原税法中持续时间超过“1年〞重新表述为超过“12个月〞,为什么作如此变化呢原规定存在的问题是:“持续时间超过1年〞究竟是指建造合同跨过一个纳税年度,还是指持续时间超过365天或者12个月呢不同的理解会产生不同的计税结果。
按照新法规定,如果一项建造合同的开始至完成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那么不强求纳税人必须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应税收入。
反之,那么必须于纳税年度内分期确认计税收入。
3、关于视同销售的具体规定。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显然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970号)等部门规章中关于内外资企业视同销售内容的整理、提炼和统一。
其值得注意的要点有:首先,条例中提出了对劳务的视同销售问题。
假定一家酒店购入另一电视机生产企业的彩电,未支付货款,现以提供免费客房及餐饮效劳为条件抵偿货款,那么应对所提供客房及餐饮效劳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其次,财税[1996]79号文中规定,内资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须视同销售,而条例中不再作此要求。
这与国税函[2022]970号文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改变的内部处置行为无须视同销售的规定相一致,从而解决了内资企业在此方面负税过当及不必要的暂时性差异问题。
再次,条例的此规定在具体行业、具体涉税业务中的应用值得关注。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31号)规定,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而国税函[2022]970号文规定,外商投资的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不作视同销售,那么,按照条例的新规定,今后此类业务应无须视同销售。
(三)实际发生、相关性、合理性:税前扣除的三大根本原那么实际发生原那么蕴含了以下具体要求:与税前扣除工程相关的业务事项是真实的、业已客观发生或存在的;具备合规、适当的凭证并可验证;款项业已支付;履行了必要的税收管理程序、手续等。
条例中说明相关性原那么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它首先要求一项扣除应与纳税人的收入在性质上、根源上存在直接关系。
例如,企业经营者家庭或个人的某项消费性支出(如聘用保姆费用)或许有助于公司经营活动及其收入,但这充其量是间接相关,不可于税前扣除。
相关性原那么还要求纳税人划分与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工程,划分不同纳税年度与收入相关的支出,否那么将会影响纳税人对税收优惠待遇的享受或产生税收风险。
另外,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由于资本性支出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及于以后各期,故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条例中将合理性原那么规定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本钱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在此原那么下,条例中对某些税前扣除工程规定了具体比例,或提出了一般要求。
现概要分析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的主要变化及其相关问题。
1、工资及“三项经费〞。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此项规定宣告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方法成为历史,消除了对职工薪酬既征收个人所得税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重叠征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