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发展和完善
试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发展和完善
《民族社会学》课程考查论文试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发展和完善摘要: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理论和国家结构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成功创举,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确立起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运用新的实践经验,与时俱进,不断推陈出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由来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拥有自治权利,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发挥各民族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实现民族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中国经历五千年的发展,自古以来就是个多民族的国家。
自先秦以来,中国就有了“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的划分。
这种划分使得历代统治者在对待少数民族的问题上,始终抱持着排斥的态度。
或武力征缴,或怀柔羁縻,①汉朝在今中国新疆地区设立的西域都护府,唐朝在这一地区设立的安西和北庭两大都护府,都只管理军政要务。
清朝中央政权针对不同民族地区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措施: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对西藏则派驻藏大臣,通过册封达赖和班禅两大活佛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在新疆维吾尔族最集中的地区实行伯克制度;对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土司制度。
不曾把少数民族当做平等一员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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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虽然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太平。
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民族问题引发的冲突还时有发生,有的酿成局部战争,严重影响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使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现,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固有的灵活性,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能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参与国家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管理的民主平等和平等自治权利。
这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
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
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二、自治制度调动了各民族的积极性,有利于各民族自身及其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开创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新阶段。
少数民族可以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发展各项事业。
这就能够最广泛的调动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使少数民族人民都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到国家和地方的建设中。
民族自身的发展进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人的发展,是通过发展科技、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来实现的。
二是对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
三、区域自治有力于协调各民族间关系,达到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的目的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大部分居住在边疆。
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建立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使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结合国内实际情况采取的旨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制度。
新疆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省级民族自治地方,也是全国5个自治区中唯一区、州、县三级自治单位俱全的自治地方。
自治区成立后,在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制定自治法规、完善地方立法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
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以后,仍延续过去的省建制。
当时,对于新疆将采用何种政治体制,如何处理与国家的关系问题等方面有过一番争论,少部分人甚至提出仿苏联实行“联邦制”,希望在新疆成立“共和国”。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以及中共中央新疆分局的意见,对这些错误主张进行了批评,要求在新疆以各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根据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发展各民族的经济和文化。
省人民政府在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改善民族关系的同时,迅速开展民主改革运动,改造省以下的各级旧政权,废除封建王公制度、千百户长制度和保甲制度,建立人民的城乡基层政权。
在全疆进行普选,选出了乡、县、市、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逐渐完成新旧政权的交替,稳定了新疆的社会秩序。
有计划地培养和锻炼了一批少数民族干部,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950年全疆仅有少数民族干部3000名。
到1955年自治区成立之时,全疆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已达到4.6万名。
新疆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了“慎重稳进”的方针,由小到大逐步建立起多种民族区域自治地区。
民族区域自治先从维吾尔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始筹建。
1953年11月,从乡一级开始试点,成立了霍城县伊车嘎善锡伯族自治区(乡级)人民政府,以后相继成立了县级、州级自治单位。
1955年9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撤销新疆省建制、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议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拥有56个民族。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团结一心,共同为国家的繁荣富强做出了贡献。
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保障各民族平等、互助、和谐、共同发展的权利,中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这一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自治区域自治区域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
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权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
自治权包括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教育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沿革初创阶段(1947年-1949年)1947年,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
这一制度为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有益尝试。
发展阶段(1949年-1978年)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先后建立了五个省级民族自治区(新疆、广西、宁夏、西藏、内蒙古),以及其他自治州、自治县(旗)。
完善阶段(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了法律依据。
此后,又建立了许多新的自治州、自治县(旗)。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处理民族问题、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制度安排。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相互促进、相互支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各民族平等、互助、和谐、共同发展的权利,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有力保障。
同时,国家治理体系也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政治、法律、制度基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了各民族的自主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利,使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广泛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和现实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和现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显著特点之一。
这一制度的历史可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当时中国新华社发表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自治决议》),奠定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框架。
自此之后,随着我国政治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逐步成熟和完善。
到了上世纪80年代,中国国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自治制度制度正式立法化,并对自治地区的自治权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定,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现实、切实可行。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际上是在中国特有的国情和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和完善的。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不同的民族之间的文化、习俗、语言、信仰等方面的差异非常显著,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都对国家的整体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保障各个民族的合法权益,并就地取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运而生。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和肯定。
在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消除民族间的矛盾和纷争,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提高了整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实力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
具体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以下几方面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一、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主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了自治地区的居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权利,保障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民族团结与交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供了一个平台,增强了各民族之间的感情和认同,促进了民族团结和民族和谐。
三、妥善解决民族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得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县政府能更好地解决民族间的矛盾和纷争,加强对不同民族的统战工作,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2019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十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领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 (二)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意义与特点 1.领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2.应用: ( l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 2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和法律地位 1.识记: ( l )民族自治地方; ( 2 )自治机关。 2.领会: ( l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 2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 ( 3 )民族自治地方的法 律地位。 (四)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职权、组成和领导体制 1.领会: ( l )自治区政府的组成和领导体制; ( 2 )自治州政府的组成和领导体制; ( 3 )自治县 政府的组成和领导体制; ( 4 )民族乡的法律地位。 3.应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职权。
2019版
课程代码:00315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主讲:陈老师
第十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探索与局部试行阶段: 1921 一 1949 年
1.1936年,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成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政权。 2.毛泽东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需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 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事务”,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 思想的初步形成。 3.194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职权、组成和体制
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组成和体制 (一)自治区政府的组成和体制(5个)
1.自治区政府是自治区的行政机关,与省、直辖市平行的一级地方政府。 2.自治区政府由自治区政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3.自治区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均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 府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自治区主席、副主席是由自治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分别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自治 区主席的提名任免。 4.自治区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由其主持本级政府的工作。自治区政府主席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公民担任,如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主席为蒙古族。
一、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同我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举,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经过长期观察、实践而后慎重决定的。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就非常重视民族问题。
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日益成熟,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步明确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纲领》,其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
”1945年10月23日,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1946年2月18日更明确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
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47年5月1日,党领导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为以后在其他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二、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在中央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遵循国家宪法的规定,各少数民族以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制度。
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
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45年9月,当中国人民还沉浸在日本战败投降的喜悦之中时,内蒙苏尼特右旗冒出一个“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
为维护国家统一,受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委派,乌兰夫同志带领几名干部“单刀赴会”,经过在苏尼特右旗七天七夜的努力,他们争取了受蒙蔽的当地群众,说服苏蒙联军放弃了对“临时政府”的支持。
此后,党中央制定了解决内蒙问题“两步走”的方针:先统一内蒙的自治运动,进而建立由蒙古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内蒙古自治政府。
当年11月26日,成立了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1947年5月1日,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成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端。
近60年的历程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是正确处理我国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
————题记我国有一部法律,在当今世界是独一无二的,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法律,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族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保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
1949年9月,在开国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包括各民族代表在内的600多位政协代表共同协商决定,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纲领专门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定为一项基本国策。
应该说,提出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绝非偶然,它是基于我国历史与现实的国情作出的必然选择。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依据。
公元前21世纪,中国出现了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朝。
夏以其相对的先进和强大,成为各民族凝聚的核心。
从那时起,我国各民族之间,有和平交往也有争战杀伐,有统一也有分离,但几千年的历史一再表明,无论共一民族还是整个中华民族,都是团结则兴、分裂则亡。
高中历史: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学习目标】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重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的原因、法律依据、内容、表现
难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的意义
【知识概述】
1.主要原因:
①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发展不平衡;
②新中国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
③西方的和平演变促使东欧剧变。
2.法律依据:
①1949年《共同纲领》;
②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③1954年宪法;
④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
3.基本内容: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实现全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各民族大团结,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建立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
4.主要表现:全国有五个省级自治区、100多个自治州和自治县,第一个省级自治区是1947年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最后一个是1965年成立的西藏自治区。
5.历史意义:
①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重要国策和基本制度;
②保证了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实现了少数民族自己当家做主的愿望;
③保证了祖国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④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知识延伸】
我国民主政治的特色:
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集中体现了政党竞争、三权分立的特点;我国民主政治的特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产阶级代议制有着本质不同:经济基础与行使权力的主体不同。
人大制度以社会主
义公有制为基础,由全国人民行使权力;西方代议制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由资产阶级行使权力,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因及完善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因以及如何完善成因: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迄今为止,通过识别并由中央政府确认的民族有56个。
其中,汉族人口最多,其他55个民族人口较少,习惯上被称为少数民族。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1.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了中华民族。
2.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
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
3.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4.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
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完善:(1)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使用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的道路上迈出了新的一步,效果是好的.但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条文比较原则,实践证明,单靠这么一部基本法而没有多种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要使自治法的各项原则规定落实到实处,是困难的.为此,必须加快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各种单行条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这些配套法规的内容应力求具体、明确、便于贯彻实施。
同时,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与罚则,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必须正确处理好统一和自治的关系。
我国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我们所说的自治是在国家统一下的自治。
首先必须明确,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各民族的团结和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也是中华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怎样的?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怎样的?在中国,由于历史和地理等原因,有众多的少数民族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其中涉及到的种族、文化和语言等方面都与汉族有较大的差异,为了尊重和保护各民族的权利,中国特地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和由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初是在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确立的,它是一种保障各民族平等、协作、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
按照这一制度规定,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都有权在自己的地方行使自治权,使他们能够依据自己的文化、习惯和传统进行自我管理和发展。
2、民族区域自治的范围和内容根据自治的需要和实际情况,中央政府给予民族区域不同的自治权力。
首先,少数民族在政治上有相当大的自治权,包括了地方政府的建立和管理、行政区划的划分和调整、教育和文化事务、卫生和社会事务等。
其次,少数民族在民族经济方面也有很大的自治权,可以发展本民族的特有的农牧业、林业、畜牧业、水利等经济活动,推动民族经济的繁荣发展。
最后,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教育等在本民族自治区具有独立性,可以保障民族文化传统和特有的历史文化遗产。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少数民族的推动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将各个少数民族纳入国家统一管理框架之内,增强了全国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同时,少数民族自治政府的设立也激活了各个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并且推动了当地民族文化、语言和民俗的传承。
通过实现各自自治,少数民族也能够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各个领域有所具有自主权力。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趋势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变迁的不断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交通、通讯等技术的发展,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也愈发密切。
未来,我们还要进一步推进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全面互动和交流,为实现民族和谐、统一和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落实多民族和谐共处理念的核心举措,是推动中国各民族繁荣、发展和积极融合的重要机制。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表述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表述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方面之一。
这一制度的出现和实施,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和现实意义。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述2.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我国在民族问题上采取的一种政治、经济、文化等综合手段,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力,自主管理和发展自身事务;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种基于中国的国情、民情和民族关系特点,旨在保护全国各民族团结和谐、平等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2.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来源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渊源: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各民族共同自治的传统,如辽东、西夏、辽东等地的辽、西夏、金国等少数民族的建立。
2.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1.经济自治:自治区享有管理本地区经济的权力,可以独立制定经济政策,并自主进行经济管理和发展;2.政治自治:自治区享有依法独立行使自治权力的地方政府机关,包括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3.文化自治:自治区有权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务,并保护民族团结和谐的文化多样性;4.内部事务自治:自治区有权管理和解决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如民族区域内部的宗教、民族习俗等;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情况3.1 民族区域自治区的地域分布我国共设立了五个自治区,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3.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效果1.促进民族团结和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不同民族提供了平等参与管理和发展的机会,保障了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谐;2.保障少数民族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区独立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的权力,提升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承能力;3.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保障各民族团结发展的同时,也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加强了中央和地方的联系和合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特殊的地方自治制度,也是一项具有深远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的重要政策,旨在维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国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历史、政策和实践三个方面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价值。
一、历史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多民族共处”的历史,各民族在历史上有着相互融合、交往、互通的经验。
但在清朝以后,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和种族主义的影响,中国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逐渐变成了边疆地区,由于经济、文化的薄弱,使得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央政府在1949年建立了新中国,启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
二、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早是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制度化,在以后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它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它为在各民族区域实施自治提供了法律基础和规范,确保了少数民族自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按照行政区划划分的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自治,享有自治权;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自治机关依法自治,同时也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等事务,并制定和实施自治条例、决定,使自治地方能够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三、实践长期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在自治地方,民族自治机关积极发挥自主性和独立性,制定了大量的政策和法规,推进了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确保了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益,形成了各民族相互支持、和睦共处的局面。
同时,在国家层面上,中央政府也为自治地方提供了大力的财政和政策支持,全面推进了各项民族工作,促进稳定繁荣。
结论: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政策和实践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中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维护各民族平等权益,促进全国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形成和演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形成和演进一、本文概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
这一制度的发端,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
此后近90年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不断发展和丰富民族区域或民族地方自治的思想,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解决之路。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根据中国国情,总结人民民主革命过程中民族工作的经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确定的国策,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选定的正确道路,是中国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各民族在国内实行平等团结联合的最适当形式。
在民族问题上实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而没有采取联邦制或其他形式,是由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这些工作使各民族以平等的身份成为国家的主人,使各族群众共同参与国家事务的夙愿得以实现。
二、历史回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
这一制度的发端,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
此后近90年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不断发展和丰富民族区域或民族地方自治的思想,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解决之路。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民族工作也被摆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
识别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管理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等一系列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新中国的民族事业开始大踏步前进。
在民族问题上实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而没有采取联邦制或其他形式,是由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作为保证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的基本理念。
三、制度优势与特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形成和演进,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卓越领导力。
这一制度的发端,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
此后近90年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不断发展和丰富民族区域或民族地方自治的思想,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解决之路。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第三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经历了几十年地探索和实践过程。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建立过少数民族参加管理的工农苏维埃政权,如甘孜藏族地区建立民主政权,最早成立的地级的自治地方。
在陕北红军西征时,在宁夏预旺和海原东部——预海回民自治政府。
抗日战争时期,陕北建立了几个民族自治政府,如城川的蒙古自治委员会,盐池、关中、陇东的回民自治乡。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建立民族自治政权的实践过程,是中国共产党逐步摸索出一条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本内容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道路和形成的过程。
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5月1日,建立的第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新中国建立后,到1954年9月《宪法》通过前,全国共建立了75个县级以上的民族自治地方。
从1954年9月《宪法》通过到1966年2月,全国建立了98个民族自治地方。
此后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工作被迫停止。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从1977年开始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调整和建立工作,到1985年地七年间,建立了两个自治州和26个自治县。
从1985年至1989年又建立了一批自治县。
到1997年底,全国共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44个少数民族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地方总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约64%,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9.1%左右。
总之,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设,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1.自治机关的民族化建设自治机关民族化,主要通过本民族的干部,主要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运用本民族喜闻乐见的民族形式,实现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实现当家作主。
因此,民族化地内容包括民族干部、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形式三方面。
在贯彻执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们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的规定时,这种规定有利于自治机关之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民族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概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治理多民族国家的实践中形成的一项重要经验。
它旨在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历史沿革、实施成效等方面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二、制度背景中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文化、宗教不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
为了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发展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友好关系,我国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三、历史沿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1950年代初。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政府积极推行了一系列涉及民族关系的政策,包括成立了民族自治的政府机构等。
此后,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制度特点1. 高度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赋予其在文化、教育、经济等方面的自治权。
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开展管理。
2. 统一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持了国家的统一领导,自治地方的工作需要与中央政府的决策保持一致。
在国家、地方之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3. 合作共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倡各民族之间的友好合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促进彼此的共同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五、实施成效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我国的民族关系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迅速,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文化多样性得到了保护和发展,社会稳定得到了有效维护。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六、发展与完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力度,提高自治地方的发展水平和自治能力。
同时,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进步和繁荣。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学术界侧重论述它的意义和形成与完善的过程。
有的学者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结合我国各民族历史和现实的具体情况,用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它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从建国初期起就写入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次宪法中中央人民政府从1952年起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1984年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使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有的学者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和重要的政治制度,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确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
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历史上不平等的民族关系,真正实现了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各少数民族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行政事务的自治权力,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十分重要的意义。
还有的学者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定位、涵义及其从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提升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主要原因,是民族问题长期存在的必然结果,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是民主集中制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是民族平等的根本性原则在我国的深化,是民族工作步入法制轨道的必然要求。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程_彬哥历史
1、建国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实施
◇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58年,在此期间,成立了一大批相当于专区、县以及区、乡的民族自治地方,极大地调动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爱国热情。
(三)新形势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1985年——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民族区域自治,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
◇民族法制建设方面,1984年以后,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和授权,民族自治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截至2003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
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受挫于十年“文化大革命”。恢复发展于改革开放新时期——1982年宪法、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发展——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形成(1922年7月-1949年9月)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蕴涵尚未得到充分展开和有效发挥。实际上,任何好的制度要收到良好的运行效果,都是与根植于其间的社会因素良性互动的结果。因此,对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考虑也必然不能局限于一部自治法典,而应将其置于更广阔的背景下予以观照。
◇当前,在西部大开发、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的时代背景下,要从对西部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提出的要求的分析入手,以此反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之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历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历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历程◇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确立下来,民族区域自治载入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由民族政策到国家制度的转变,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着重规定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是民族区域自治迈向法律化、制度化的第一步。
◇1954年9月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总结了建国以来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对我国的民族政策作了更完善的规定。
◇1955年10月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8年3月成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10月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
到1958年,我国已有八十三个民族自治地方。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由于推行政社合一,已建立的民族乡除了个别的保留了民族人民公社的名称外,统统被取消了。
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思想更达到了极致,几乎使所有的民族自治地方都名存实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重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开始起步,特别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更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1984年5月31日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民族法制建设走向新的历史阶段,同时说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发展到了新的高度。
◇至此,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民族自治法制体系,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已具备了较完备的形式,并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实现民族繁荣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新形势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1985年——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以来,民族区域自治,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和完善。
08第八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
第八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充分了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思考如何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一、民族区域自治思想提出的社会历史条件二、党为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早期探索三、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逐步形成和实践1947年5月1日建立了相当于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
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3个自治旗。
中国最新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是2003年建立的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此外,还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和以少数民族名称命名的城市市区5个,它们分别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以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区。
第二节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推行和发展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1、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1)理论依据: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建设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主张要建立尽可能大的集中统一的国家。
因为:①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②有利于同资产阶级斗争;③有利于建立门类齐全的国民经济体系,不容易受制于人;④有利于民族团结。
在各民族当家做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主张每一个民族应该是自主的,即民族自主。
(2)在中国这是一个实践问题(3)中国的国情和现实依据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长期存在,这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
②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也决定了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③从经济上看,汉族和少数民族“合则两利,分则两害”。
④在近代革命过程中,我国各民族已经结成了休戚与共的兄弟关系。
⑤中国人民的共同革命斗争和胜利后的共同发展目标,不仅使民族区域自治有了坚定的政治基础,也使顺利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了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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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社会学》课程考查论文试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发展和完善摘要: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理论和国家结构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成功创举,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确立起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运用新的实践经验,与时俱进,不断推陈出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由来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拥有自治权利,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发挥各民族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实现民族平等,增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
”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中国经历五千年的发展,自古以来就是个多民族的国家。
自先秦以来,中国就有了“东夷”、“西戎”、“南蛮”、“北狄”的划分。
这种划分使得历代统治者在对待少数民族的问题上,始终抱持着排斥的态度。
或武力征缴,或怀柔羁縻,①汉朝在今中国新疆地区设立的西域都护府,唐朝在这一地区设立的安西和北庭两大都护府,都只管理军政要务。
清朝中央政权针对不同民族地区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措施: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对西藏则派驻藏大臣,通过册封达赖和班禅两大活佛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在新疆维吾尔族最集中的地区实行伯克制度;对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则实行土司制度。
不曾把少数民族当做平等一员看待。
但是,鸦片战争后我国的社会性质和国际环境,决定了民族联合是民族解放的前提,维护国家统一是确保民族自治的保证。
我党所领导的革命,从来就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事业。
在党的领导下,组成了民主民族统一战线,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党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播下了革命火种,培养了革命干部,发动了武装斗争,以至建立了红色政权,从而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当然,在中华民族的发展过程中,个各民族频繁的迁徙,互相通婚,逐渐融合。
在我国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
汉族作为人数最多的民族,广泛分布于我国各地,包括少数民族聚居区。
少数民族虽然大多数分布于边疆地区,但是各省都有少数民族人民居住。
这种民族分布状况下,建立以少数民族地域分布为基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和民族关系的和谐。
因此,我国制订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并将其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党在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上,经历了由主张“民族自决”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并不断巩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先后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步入法制化轨道,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提出了一系列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将民族区域自治提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制定了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文件和规划,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②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之中。
此后中国历次《宪法》修改,都载明坚持实行这一制度。
2001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这部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文件中,专章论述了民族政策,提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
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建国后比较早颁布的法律性文件之一,足以看出当时的党和政府对这一政策的重视程度。
这之后的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分别做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和“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等相关的规定,尽管我们在法律的原文里找不到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何种性质的规定,但是在彭真同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明确地指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过实践考验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制度。
”这种评价在刘少奇同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虽没有明示,但是从报告的字里行间也流露出这种思想,报告对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分为四个问题作以说明,而第四个就是说明民族自治的问题,可见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后,党和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正确的政治制度是十分重视的。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民族工作遭受了严重破坏,民族工作从理论到实践都深受其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族工作一方面肩负拨乱反正的繁重任务,另一方面也面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创新时期民族工作新局面,为在新时期巩固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良好关系,为维护祖国统一,维护国家安全,为各民族共同繁荣奠定良好基础的艰巨任务。
从1978年底到1984年中的5年半时间里,我国的民族工作,在理论上空前活跃,实践上积极探索,全面推进,取得了巨大成就,不仅开创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崭新局面,也为下一步的全面发展打下了极为良好的基础,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工作之路。
随着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党和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施日益重视。
尤其是从党的十六大到十七大这五年时间,党和政府不断出台相关政策,逐步完善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
2002年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这次大会仍然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看作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之后,在民族问题上出现了几个第一次,更加证明党和政府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信心和决心。
2005年2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
全面介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各自治地方享有的充分自治权及其在国家的支持、帮助和自身努力下,各项事业取得的历史性发展。
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并于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优势不容削弱。
”③这一重要论述,集中阐明、高度概括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定决心。
毫不动摇地坚持、与时俱进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们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项重大使命。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通过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歧视的一切有形痕迹、开展民族识别、确认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等,使少数民族以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身份登上历史舞台,成为共和国的真正主人。
④目前,我国已建立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
而且,各民族自治地方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切实保障自治机关内各民族的代表性。
国家还采取多项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各级干部和各类人才,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队伍的数量已由新中国初期的3万人发展到现在的290多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占到一半以上,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
实践充分证明,这项制度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对于加强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少数民族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从茫茫草原到边关南陲,6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少数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赢得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
因为这个制度,我们巩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顺应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保证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促进了56个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世界和平发展的贡献,是中华民族对人类解决民族问题的贡献。
三.结语5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践获得了巨大成功。
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在一个有着56个民族的13亿人口大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决定了我们要始终将民族问题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始终将民族工作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这是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民族工作实践得出的经验,是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大地上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它必然将随着中国的发展而继续发展完善下去。
参考文献①《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5年2月28日②《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5年2月28日③《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的完善与发展》张静甫岩《满族研究》09年1月号④《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中共国家民委党组《人民日报》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