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如何运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保护合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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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如何运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保护合法债权
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又称“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须以全部资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可见公司面纱是基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而产生的,阻却债权人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限定股东投资风险的法律屏障。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实践中表现为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从其产生之时起,就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司被誉为是人类历史上比蒸气机和电力更有意义的发明;另一方面,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潜藏着巨大的道德危险因素,公司制度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被异化,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成了欺诈舞弊的护身符。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市场配套机制不健全,缺少强大的社会信用监控体系,法制也不完善。与西方国家相比,公司制度有效实施的客观环境和市场条件尚未成熟。滥用公司人格、借助公司形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和从事欺诈等不法行为的现象更为普遍,后果也极为恶劣。因此,确立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上述所讲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2005年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第二十条和第六十四条明确作出相关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在我国适用的现状对于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虽然在立法上已经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则的适用却面临诸多障碍而陷于困境,主要原因如下: 一方面,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只是在特定的情形下适用,是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如果不恰当地适用该规则,则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也违背设立该规则法理的本来意义。所以,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一直都极为慎重。有学者主张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当在司法解释规定,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完全符合条件不得适用该规则。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必须在严格的条件下谨慎适用,毕竟该规则的精髓是对法人制度的维护,其建立的目的在于完善法人制度,而不是为了否定它。在适用该规则时决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否则可能会颠覆整个法人制度,同时也背离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设立的初衷。而另一方面,现实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多种多样且非常隐蔽,因此企图用成文法的形式把这些纷繁复杂的行为都包括进去,几乎是不能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本身就是起源于美国的判例法,通过实践中个案判例的积累而逐渐形成的。
作为一种事后的法律矫正措施,法官在具体个案中,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借助于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等基本法律原则去判断,决定是否适用该规则去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因此,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难以用成文法事先加以详细完整地规定。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使得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公司债权人也难以运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保护自身的合法债权,导致该规则的现实价值大打折扣。新《公司法》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大进步。无数个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告诉我们,这一规则是不可或缺的,立法中设立这一规则利大于弊,新《公司法》正是作出如此的价值取向。实践证明,企图通过建立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来事前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是难以实现的。1993年《公司法》修改时,针对当时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皮包公司”与“三角债”盛行等问题,《公司法》引进了以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和最低法定资本额规则为核心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希望通过严格的资本要求和制度设计整顿公司,构建公司信用体系,平衡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有利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的缺憾,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从公司法实施10余年的情况看,在我国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依然如故,公司法原定的设计目标与现实之间出现了极大的反差。因此,鉴于我国市场配套机制不完善、社会信用监控体系不健全、市场诚信较为缺失的现状,必须设置事后的法律纠正措施,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各种投机取巧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现实中积极推进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的现实价值更多地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上,如果立而不用,则是形同虚设。公司债权人如何运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公司债权人如何具体操作,运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保护自身的合法债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操作比较合理可行:一、首先是在程序上,公司债权人如何揭开公司的面纱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专门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诉讼进行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起诉前,如果公司债权人已经掌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证据。则可以在起诉公司要求其履行债务的同时,一并提起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之诉,将控制股东(即操控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在起诉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如果公司债权人搜集到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证据。债权人可以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否认法人人格之诉,追加控制股东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公司债权人是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证据。则债权人可以在执行阶段向原审法院提起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之诉,再凭该案的生效判决,向作出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申请追加执行主体,将公司和控制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二、其次是实体上的问题,公司债权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也未专门作出明确规定。现实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各种情形形式多样,情况复杂。不仅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抽逃资金、虚设公司等现象;而且还存在公司与股东资产混同、公司的盈利和股东的收益混同、公司和股东行为混同或人格混同等问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