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白姜临时直销点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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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白姜无公害栽培技术

铜陵白姜无公害栽培技术

铜陵白姜无公害栽培技术铜陵县为全国两大白姜主产区之一,以产块大皮薄、汁多渣少、肉质脆嫩、香味浓郁的白姜而享誉海内外。

从2001年起,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铜陵白姜的无公害栽培进行了研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地块选择及整作1、地块选择。

选择背风向阳、排灌方便、土层深厚,保水透气、腐殖质丰富的砂质壤土、土壤pH值在5-7之间、未种植过生姜的地块为佳。

2、整地。

一般在上年冬至前后要进行深翻、冻垡,第2年播种前再深翻一遍,姜畦长度不定,田宽为4-5米,深0.5-0.6米,开好”三沟”。

二、播种1、姜种准备。

选择芽身粗壮、顶部纯圆、无病害的花生芽姜块作种姜,每块姜种只留1个芽。

2、适时播种。

一般在清明后谷雨前,地温稳定在16℃以上时,开始播种。

3、合理密植。

生姜宜密植,但不是越密越好,要视土质好坏而定。

一般行距55-60厘米,株距21-24厘米,每亩播种量为300千克左右。

三、大田管理1、水浆管理。

铜陵白姜喜湿润,忌积水,怕干旱。

因此,生长期畦面要经常保持潮湿,并做到旱能灌,涝能排。

2、底肥与追肥。

结合播种,每亩可施50千克磷肥和50千克饼肥,以及若干千克草木灰或牛栏粪等其他厩肥作为底肥。

播种15-20天后,可追施1次”断奶肥”。

每亩浇施稀人畜肥500千克。

6月上、中旬再重施1次”断奶肥”,每亩施饼肥65-75千克,磷酸二铵25-30千克,尿素8-10千克,稀人畜粪600-750千克(磷酸二安、尿素,可混与人畜粪中一并浇施)。

7月上中旬和8月上中旬分别再重施两次”壮姜肥”,以稀人畜粪为主,每亩可施入500-750千克。

3、巧施富硒生物肥。

为提升铜陵白姜品质,当姜苗株高达90厘米(采收前20-25天)时,可选择晴天下午4时左右叶面喷施富硒生物肥,每亩用量2克,配制浓度为每升20克硒,每隔3天喷1次,共喷3次,可有效增加硒元素含量。

4、搭棚遮阳。

铜陵白姜生长期怕高温烈日。

因此,在播种结束后,就要搭棚遮阳(或用遮阳网),以”三分阳七分阴”的稀疏光照为宜。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商品交易市场文明创建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商品交易市场文明创建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商品交易市场文明创建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办[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商品交易市场文明创建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办〔2014〕90号)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铜陵市商品交易市场文明创建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2日铜陵市商品交易市场文明创建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开展全市商品交易市场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文明创建考核工作,提高创建工作整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市农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

第三条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市场主办单位是市场日常管理和市场文明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市场文明创建、建设维护和经营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商品交易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市场文明创建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文明创建等相关责任。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市场文明创建工作。

第六条考核内容及标准。

依据《铜陵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道路、单位、行业卫生达标要求》和《关于调整〈铜陵市创建职能部门创建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铜双创指〔2013〕10号)中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市场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考核。

具体内容参见《铜陵市农贸市场文明创建考核评分表》(附件1)和《铜陵市专业市场文明创建考核评分表》(附件2)第七条考核组织领导。

市场文明创建考核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实施,成立由市工商局、市文明办、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行政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的市市场文明创建考核奖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市场文明创建考核工作。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实体零售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铜政办〔2017〕24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实体零售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铜政办〔2017〕24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实体零售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实体零售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铜政办〔2017〕24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促进实体零售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业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6日关于促进实体零售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政策为加快全市实体零售业的创新发展,推进消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政策措施(一)激励实体零售业做大做强1.对年实现零售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长20%以上、年纳税总额较上年增长的,奖励10万元;对年实现零售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5%以上、年纳税总额较上年增长的,奖励20万元;对年实现零售额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年纳税总额较上年增长的,奖励30万元;对年实现零售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年纳税总额较上年增长的,奖励50万元。

2.对年营业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且年度营业额较上年增长15%以上、年纳税总额较上年增长的,奖励10万元。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各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8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以下称《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附件1),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负责入场食品摊贩的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第五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六条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地点(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第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二)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

临时摆卖管理制度

临时摆卖管理制度

临时摆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临时摆卖活动,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规定本管理制度。

二、活动组织1. 活动组织方式:由活动负责人统一组织,确定活动地点和时间,并确定活动相关事宜。

2. 活动公告:活动负责人需提前公告活动地点和时间,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3. 摆卖品种:活动负责人要对参与临时摆卖的品种进行管理,避免重复或低俗品种的出现。

4. 现场管理:活动负责人需对现场进行管理,保障参与人员的秩序和安全。

三、参与规定1. 参与资格:凡是有意愿参与的人员,无论是否居住在该地区均可参与。

2. 报名方式:参与者需提前报名并缴纳一定的参与费用,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3. 摆卖货物:参与者需准备自己的摆卖货物,并对其进行管理,确保质量和清洁度。

4. 摆卖摊位:参与者需按照活动负责人的安排就位,并按时到场进行活动。

四、活动秩序1. 秩序维护:参与者需遵守现场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或是造成场地混乱。

2. 安全保障:参与者需关注现场安全,不得使用火种或其他危险品。

3. 现场卫生:参与者需保持现场的卫生,不得乱扔垃圾或破坏环境。

五、活动结束1. 结束时间:活动负责人需明确结束时间,提前通知参与者,确保活动的有序结束。

2. 整理摆卖品:参与者需按照活动负责人的要求整理自己的摆卖品,并保持场地的整洁。

3. 结束评价:活动负责人需对活动进行评价,收集参与者的意见,为下一次活动做准备。

六、其他事项1. 本制度由活动负责人负责解释,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2. 参与者需遵守本制度规定,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活动负责人有权取消其参与资格。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活动负责人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

七、附则本制度的内容为参与临时摆卖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规定,活动负责人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希望参与者遵守本制度,为临时摆卖活动的顺利进行做出努力。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流通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铜政〔2014〕41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流通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铜政〔2014〕41号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流通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流通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铜政〔2014〕41号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铜陵市关于促进流通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日铜陵市关于促进流通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为增强流通企业竞争力,壮大内贸流通规模,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推动全市流通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铜政〔2013〕49号)精神,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一)对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本年度销售收入增长15%且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增长10%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对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本年度营业额增长15%且税收增长10%的,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

(二)鼓励商贸业“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下进上”(限下企业成长为限上企业)。

对新实施“一套表”直报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4万元,市财政分2年平均兑现,次年须企业主营收入较上年有所增长才予兑现奖励。

二、加快发展新兴流通业态(三)对企业通过B2B、B2C、C2C、O2O等形式开展电子商务,年在线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四)对经认定的独立核算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前3年每年按其纳税地方留成较上年新增部分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铜政办[2006]64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铜政办〔2006〕64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八月二日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根据《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精神,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整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工作格局,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市场经济秩序持续好转,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市场环境提供保障。

一、继续推进食品放心工程(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继续实施我市《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2005-2007)》。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和信息交流,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以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为重点,突出抓好粮食、肉类、蔬菜、豆制品、奶制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集中整治,依法查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对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和回访督查制度。

进一步强化政府、部门和企业三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种养环节的集中整治。

临时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文

临时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文

临时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临时农贸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提升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临时农贸市场是指临时设立的供应农产品和生活用品的集散地,组织开展农副产品集散销售和商业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临时农贸市场开设和管理的活动,适用于临时性举办农贸市场的各种组织形式。

第四条临时农贸市场管理应当坚持“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的开设第五条临时农贸市场的开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六条临时农贸市场的开设应当按照规划,布局合理,设施完善,通行便利,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七条临时农贸市场的开设应当注意保护环境,合理设置垃圾桶、排污设施等。

第八条临时农贸市场的开设应当公示市场的名称、地址、经营时间等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章经营者的管理第九条临时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关资质,依法依规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条临时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经营者的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临时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设置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组织,明确责任和权力。

第四章市场秩序的维护第十二条临时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积极维护市场秩序,严禁采取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不法手段。

第十三条临时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不得向消费者销售劣质产品。

第十四条临时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行为,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得对消费者进行哄抬价格、强迫交易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五条临时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临时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第十七条临时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监管。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农贸市场的监督,确保市场秩序良好,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铜陵白姜,规范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铜陵白姜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铜陵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铜陵白姜”是指在原国家质监总局批准保护范围内,以“铜陵”地名命名,使用本地原生白姜品种,采用具有铜陵特色的白姜栽培技艺生产的白姜为原料,经生产加工而成的腌渍白姜。

第三条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03号公告,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铜陵市郊区大通镇,铜陵县(现义安区)天门镇、顺安镇、东联乡、西联乡、钟鸣镇等6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铜陵白姜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或铜陵白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或组织批准或许可。

第五条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铜陵白姜;(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第六条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一)经公告核准使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二)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铜陵白姜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第七条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07•【字号】办〔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铜陵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铜陵市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有效防止疫病传播、保障禽类产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7〕84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铜政办〔20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前提,以转变家禽交易方式、满足居民消费需求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堵疏结合、方便群众的原则,积极转变家禽生产、加工、流通方式,统筹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工作。

主要内容是:产地检疫合格的家禽一律进入家禽屠宰厂集中屠宰,家禽产品经检疫合格后一律由冷链运输车运送到农贸市场、超市等销售点,一律储存在冰柜等冷藏设备中销售。

目标任务是:2020年6月底在主城区范围内全部实现家禽产品冰鲜上市,全市冰鲜上市率达40%;2021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家禽产品冰鲜上市率达60%;2022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家禽产品冰鲜上市率达100%。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从2020年2月10日起,在我市主城区率先实施,到2022年底实现市域全覆盖。

主城区具体范围为铜官区全境,义安区五松镇、顺安镇建成区,郊区桥南办事处、大通镇建成区,枞阳县县城建成区。

市场临时门店管理制度

市场临时门店管理制度

市场临时门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场临时门店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场临时门店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包括临时摊位、临时展示点等形式的门店。

第三条市场临时门店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理、公平竞争、安全有序、服务为本的原则,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经营环境。

第四条市场临时门店管理应当尊重商家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合法权益,保障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场临时门店管理应当加强信用管理,推动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法,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市场临时门店管理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临时门店管理制度;(二)指导和监督市场临时门店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市场临时门店纠纷,维护市场秩序;(三)建立市场临时门店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市场临时门店经营者信用评价和监管;(四)组织开展市场临时门店管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五)制定市场临时门店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市场管理部门下设市场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市场临时门店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市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定期对市场临时门店进行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接受市场临时门店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涉及信用管理和纠纷处理的案件;(三)组织开展市场临时门店经营者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四)协助市场管理部门开展市场临时门店管理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市场临时门店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经营活动,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临时门店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的开放时间经营,不得擅自调整或延长营业时间;(二)遵守市场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占用他人摊位、展示点;(三)不得在市场内从事非法经营、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四)保持市场卫生和环境卫生,不得乱丢垃圾、破坏市场设施;(五)疫情期间,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管理部门,配合相关工作。

临时摆卖点管理规定(3篇)

临时摆卖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摆卖点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临时摆卖点(以下简称“摆卖点”)的设立、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临时摆卖点经营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摆卖点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设立摆卖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二)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摆卖点所在区域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场布局要求;(五)摆卖点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六)摆卖点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妨碍交通秩序;(七)摆卖点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经营者申请设立摆卖点,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证文件;(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临时摆卖点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摆卖点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临时摆卖点经营许可证、商品价格标签等;(二)商品价格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欺诈消费者;(三)保证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四)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五)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六)不得影响市容市貌,不得妨碍交通秩序;(七)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摆卖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价格管理、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商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市场临时摆卖管理制度

市场临时摆卖管理制度

市场临时摆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临时摆卖活动,保障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场临时摆卖是指在特定场所举办的临时性出售商品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市场临时摆卖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场临时摆卖活动不得妨碍市场正常秩序,不得恶意竞争,不得有损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场临时摆卖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市场临时摆卖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指导。

第六条市场临时摆卖管理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合理规划市场布局,充分发挥市场临时摆卖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市场临时摆卖管理机构第七条市场临时摆卖管理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负责对市场临时摆卖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市场临时摆卖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市场临时摆卖管理制度和规范,及时更新并宣传实施;(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场临时摆卖活动的开展;(三)协助市场临时摆卖从业者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四)加强市场临时摆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市场临时摆卖的发展。

第九条市场临时摆卖管理机构的具体组织架构和工作人员配备应当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第十条市场临时摆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临时摆卖数据统计和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市场状况,为市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市场临时摆卖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市场临时摆卖管理工作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提升工作质量。

第三章市场临时摆卖从业者第十二条市场临时摆卖从业者包括临时摆卖行业的商家和商贩。

第十三条市场临时摆卖从业者应当依法开展市场临时摆卖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市场临时摆卖从业者应当遵守市场临时摆卖管理机构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市场临时摆卖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市场临时摆卖从业者应当提升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临时摊贩店管理制度范本

临时摊贩店管理制度范本

临时摊贩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摊贩店的管理,保障临时摊贩店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容市貌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时摊贩店,是指在规定的地点、时间和范围内,临时从事食品、日用品等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临时摊贩店的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服务社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临时摊贩店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临时摊贩店的设立和经营第五条设立临时摊贩店,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临时摊贩店设立申请书;(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食品安全承诺书;(四)临时摊贩店的经营计划和经营范围;(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摊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七条临时摊贩店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地点、时间和范围内经营,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车行道等公共区域。

第八条临时摊贩店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卫生性。

第九条临时摊贩店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工作。

第十条临时摊贩店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临时摊贩店的退出和终止第十一条临时摊贩店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届满后,不再续期或者不符合续期条件的,应当自行退出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临时摊贩店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回临时摊贩经营许可证,责令其退出经营场所:(一)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申请注销临时摊贩经营许可证的;(二)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丧失经营能力的;(三)经营者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经营,经督促整改仍不改正的;(四)其他应当收回临时摊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临时集市管理制度

临时集市管理制度

临时集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临时集市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拥有合法经营资质,依法登记注册的临时集市,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市场、旧货市场、美食节等。

第三条临时集市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发展。

第四条临时集市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临时集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临时集市,是指根据当地政府临时批准允许,具有临时性质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条经营者在经营临时集市前应当向临时集市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临时集市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临时集市的参与者进行管理,对无照经营、违规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八条临时集市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包括市场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消防设施等。

第九条经营者在临时集市经营期间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时集市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临时集市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对临时集市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调整管理措施,促进市场发展。

第二章经营者管理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持有效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到临时集市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经营者在临时集市内应当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从事无照经营、假冒伪劣、销售禁品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在临时集市内设置明显的经营标识,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不得损坏市场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的营业时间,不得擅自延长营业时间,不得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噪音、污染等行为。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消防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消费者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临时集市管理机构的工作,接受相关规定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商品质量检测,确保商品的质量安全。

临时摆卖管理制度范文

临时摆卖管理制度范文

临时摆卖管理制度范文临时摆卖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摆卖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时摆卖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临时摆卖活动是指在市场内外摆卖各类商品或服务的非固定摊位经营活动。

第四条临时摆卖活动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管理规范,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摆卖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临时摆卖经营者的条件和义务第六条从事临时摆卖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二)具备进行临时摆卖活动所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场地;(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四)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质量要求;(五)保证诚实信用,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七条临时摆卖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临时摆卖活动的登记手续;(二)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三)确保所摆卖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四)妥善保管经营所需的证件和资料,并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检查;(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和服务。

第三章临时摆卖活动的管理第八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划定临时摆卖区域,并定期公布。

第九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临时摆卖活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临时摆卖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临时摆卖活动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和权限:(一)组织制定和完善临时摆卖管理制度;(二)审核临时摆卖经营者的申请,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三)监督临时摆卖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四)处理临时摆卖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和投诉;(五)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巡查和检查工作;(六)定期组织临时摆卖活动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一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摆卖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的临时摆卖经营者,市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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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白姜临时直销点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铜陵白姜临时销售的经营秩序,积极引导姜农姜企规范经营,切实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铜陵白姜可持续发展,按照便民、服务姜农姜企的原则,根据市政府《关于协调铜陵市白姜直销市场工作交办事项的通知》(2018年政府办第33号)设置铜陵白姜临时销售点10处(具体位置见附件),现就有关事宜规定:
一、设置时间
2020年9月10日至10月15日。

二、设置规定
(一)铜陵白姜种植户进入直销点销售铜陵白姜农产品应遵循“就近就地”的原则。

(二)铜陵白姜种植户进入直销点销售需提供由镇(村)出具的相关证明,提倡有条件的姜农张贴激光防伪溯源标志进入市场直销点;
(三)铜陵白姜直销点悬挂铜陵白姜直销点横幅或标识。

(四)铜陵白姜直销点不得经营铜陵白姜以外的商品;
(五)铜陵白姜直销点经营户应服从市场管理,自觉遵守市场管理规定,负责摊点卫生,做到有序摆放,人走地净。

(六)市场主办方为直销点责任人,应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姜农销售并协调解决销售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七)铜陵白姜直销点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法定、协同监管”的原则,由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场主办方依据职责加强监管。

附件:铜陵市城区2020年铜陵白姜临时直销点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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