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6.12.23•【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发布)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成本核算的任务和要求(一)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企业成本计划,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企业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建立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或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的各项定额以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内部劳务供应的厂内计划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三)企业必须按月计算产品生产成本,月度为每月一日至当月月末。
计入当月成本的材料消耗、费用开支与产品产量,起讫日期必须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四)企业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验收入库的产品数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五)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
(六)企业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
(七)企业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设置必要的生产费用帐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车间、部门进行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回顾与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回顾与评价二十世纪已经过去,崭新的二十一世纪已经来临。
处于世纪之交的今天,对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改革情况进行和探讨,经验教训,对于进一步深化我国会计改革,完善与市场体制相适应的会计制度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是我国经济体制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时期,也是我国会计制度大变革,大的二十多年。
笔者认为,这期间我国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会计制度的:1.适应计划管理的要求对会计工作整顿、恢复和重建会计制度由于林彪、“四人帮”推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路线,建国以来我国会计工作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作为资本主义的东西而遭到无情批判,经济秩序遭到破坏。
当时会计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一是恢复和完善过去财务会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使企业会计核算工作水平逐步得以恢复和改善,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便会计核算工作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要贯彻执行党中央确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保证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和促进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
为此,1980年财政部在总结经验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当时的会计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
首先选择涉及面广、大、会计业务相对较为复杂且具有普遍性的《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对其进行修订。
修订会计制度的主要,是根据强化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增加会计科目、会计报表。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修订,改变了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强调简化的片面性和不讲的偏向,对于恢复会计工作正常的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使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加强。
《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修订,带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全面修订。
财政部于1981年1月至10月先后制定发布了《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这些会计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满足了企业健全会计核算规章、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成本管理制度全文
成本管理制度全文一、前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对企业的成本进行有效管理。
成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
因此,建立健全的成本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成本管理制度的概念、原则、内容和实施方法等,以期为企业成本管理提供参考。
二、成本管理制度的概念成本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了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而规定的一些制度和规章。
它是企业进行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的基本依据,是确保成本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核算制度、成本分析制度、成本控制制度、成本考核制度等。
通过实施成本管理制度,能够及时监控企业成本的使用情况,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成本管理制度的原则1. 全面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全面覆盖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对企业的各项成本都进行了管理和控制。
2. 及时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求对成本的核算和分析及时准确,确保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成本情况并作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3. 灵活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求在满足企业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在具体实践中能够灵活适应企业的经营变化。
4. 统一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人员对成本管理都要遵循统一的制度和程序,确保成本管理的一致性。
5. 科学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注重科学性,符合实际情况和企业的经营特点,确保成本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四、成本管理制度的内容1. 成本核算制度: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核算,要求对成本进行分类和统计,为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提供数据支持。
2. 成本分析制度:通过成本分析,了解各项成本的构成和变动情况,找出成本构成中的规律和偏差,为成本控制和降低成本提供依据。
3. 成本控制制度:建立成本控制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责任和权力,确保成本控制工作的有效进行。
4. 成本考核制度:对成本考核目标和考核内容进行规定,实施成本绩效考核,激励和约束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个人。
[改革开放30年会计制度的变迁]企业会计制度
[改革开放30年会计制度的变迁]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发展也是如此。
会计是由人们所创造,但并不是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创造,也不是人们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来创造,而是根据当时的既定条件来创造的。
这里的既定条件主要是指经济发展水平,即在一定的文明程度下,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范围、规模及方式等。
在不同的社会文明程度下,经济发展水平肯定不一致,从原始社会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至资本主义社会,社会文明程度发生了显著变化,相应地,经济发展水平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所以,有人说,经济是文明之子。
在同一社会文明程度下,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上表现出更多的共同,但决不是整齐划一。
例如,同是资本主义条件下,既有大型跨国公司,也有小杂货铺。
经济发展水平对会计的影响表现在它决定了会计目标,即人们是否需要会计、需要什么水平的会计、需要会计干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规范的变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恢复重建阶段、过渡阶段、国际化阶段。
总结这三个阶段的经验,印象最深刻的是,经济发展推动会计发展,正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使得我国的会计越来越需要与外界沟通,所要处理的经济事项越来越复杂,从而使得我国的会计规范从分行业的制度模式走向不分行业的准则模式,从强调中国特色走向国际协同并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方向发展。
1.恢复重建阶段。
这一阶段会计规范建设的背景是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党的中心工作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这一阶段会计规范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恢复和完善过去财务会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使会计工作走向规范化,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这一阶段颁布的主要规范包括: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80);国营供销企业会计制度(1981),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1981),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81);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1984);会计法(1985);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条例(1985);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1986)。
这一阶段会计规范建设的主要特点包括:(1)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企业没有选择权,不需要会计职业判断;(2)强调分行业的会计制度;(3)经济活动相对简单,会计制度的规定比较全面,制度之外的经济业务很少。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本管理,降低耗费,提高经济效益,根据198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结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以经营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屋建设为主的其它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管理成本。
集体所有制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企业所辖的施工队伍,应按照《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①管理成本。
第四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职权,由同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为行使。
第二章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第六条开发项目的成本项目,根据开发工程特点分为: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二、前期工程费;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四、公共配套设施费;五、基础设施建设费;六、管理费;七、利息支出。
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生产作业成本项目,按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土地开发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的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等,列入成本。
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有关成本。
第八条开发项目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总体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列入成本。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商业部门,包括国营商业、粮食部门;所称商业企业,包括国营商业、粮食企业。
第三条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成本,在商业、外贸企业指商品流通费。
关于实施范围第四条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外贸企业,均执行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一、商业部门的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华侨商店,友谊商店,贸易货栈,信托商店,饮食、服务、修理企业,仓储企业和贸易中心;二、经贸部门的经营进出口商品、内销商品的外贸企业,仓储、包装企业以及对外广告公司;三、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商业企业;四、非商业、经贸部门的全民所有制商业、外贸企业;五、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部队和团体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对外有营业行为的商业、外贸企业。
第五条商业、外贸部门的生产加工和运输企业,按照《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交企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各级商业、外贸部门的工贸(商)合一的企业按下列办法执行:工贸(商)分别核算的,外贸、商业部分执行本实施细则;工业生产部分执行工交企业实施细则。
工贸(商)统一核算的,以经营外贸、商业业务为主的,执行本实施细则;以工业生产为主的,执行工交企业实施细则。
第七条国营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联营的商业、外贸企业,以国营企业经营为主的,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八条商业、外贸部门的建筑安装、农牧饲养企业和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的成本管理,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号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号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和《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从今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这次改革,把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用税的形式固定下来,较好地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问题,为落实企业自主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使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可以预料,这对理顺经济,搞活经济,推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组成精干的办事机构,把这件事切实办好。
各级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上反映,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解决办法。
调整税率和增加新税,这是税、利之间的转移,不牵涉物价的变动。
所有企业都要努力挖掘内部潜力,增产增收,绝不能以增税为由,自行提高物价或变相涨价。
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
在六月底召开的全国第二步利改税工作会议上,详细讨论和修改了《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和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等六个税收条例(草案),以及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现将试行办法报请审批,并就几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一、暂缓开征地方税。
[管理制度]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20XX年XX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第壹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均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运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企业于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且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第五条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运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且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于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且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于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成本开支范围第七条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壹、生产运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壹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注解:壹九八六年壹月十八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将“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改为“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正文:----------------------------------------------------------------------------------------------------------------------------------------------------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成本开支范围第七条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六、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十、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十一、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四、企业技术开发的资盒来黯 1.摊入成本。除《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从成本中开支的 Zif 用,J 外,为 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须的单台价汶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 备购买费,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分三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 本 或全部 产品成本。机械电子工业首批技术改造企业,凡实行此种办法的,就不实行按销售 额提 取 1% 的技术开发费用的办法。 2 ,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需妥增加的设备,应在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生产发展基金和新产 品试制基金中解决。 3 ,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开发的技改项目,投产后新增的利润,两年内全部留给企 业,继续用于技术开发的技改 项目。 4 ,国家酌情拨款。 5 ,银行发放的技术开发 货款 。 6 ,各地区在掌握的折旧基 金中划拨 一寇比例统筹安排技术开发项目。 7 ,企业在税后利润留成中和在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 → 寇比例用于技术开发。有特 殊需要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税前利润中提取适当的技术开发资金。 8 ,专业科研单位、瓦 等院校 同 企业建立 的各种形 式的联合体 ,允许按一定比 例 .IIl. 新增手:j
j闺中提取 一 部分资金, fH 1'j~ 技术开发 基金。
9 ,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引进外资。
10 ,集体所有制企业,接省人民政府川府发( 1984 ) 141 号文件《关于发展城镇集体企业
若干规定》办理。 五、建立新产晶开发基金
1 ,省新产品开发基金来源 z 省财政每年视财力情况拨出部分专款;从省掌握的企业折旧
、
‘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川办发(1 985)76 号
有什经委、省科委《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的意见》已经有人民政府同意,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92]财工字第1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规定的通知((92)财工字第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工交企业主管部门(公司)财务司(部):为了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有关财务制度,加强成本工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25号文件精神,继续坚持“总挂分提”办法,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环比递增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盈利企业因新增效益工资而减少的利润不调整承包基数,亏损企业因此增加的亏损不增加财政补贴。
实在无条件挂钩的企业,可退出挂钩,退出办法按(89)财工字450号文件执行,退出后三年内不能再挂钩。
二、加强成本工资管理,完善工资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制度1、工资基金的提取。
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各类人员工资仍按原渠道提取。
应由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专用基金等开支的人员工资应按当年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在当年工效挂钩方案尚未批复之前暂按上年实提挂钩工资总额计算,批复后再调整)扣除应在留利中提取的奖励基金后的人均月份摊额,再按人员结构,分别在相应渠道中列支。
实行“总挂总提”办法的企业,奖励基金不考虑人员结构,都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应根据经济效益的增长情况按季度预提80%,年末结算调整。
按照国家规定应在成本中列支的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下浮数),在“销售及其他费用”中的工资增长费用列支。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讲解及案例分析引言一、实施背景(一)适应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需要随着我国企业产品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社会特别是欧美国家藉产品成本问题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中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全球首位被反倾销对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如何应对反倾销的挑战,并尽可能地规避其带来的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会计信息在反倾销提起、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应诉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特别是产品成本的核算方法,是确定被调查产品倾销存在与否的重要依据。
规范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成本信息质量,是企业有效应对反倾销的重要举措。
因此,制定成本制度是谋求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制度基础,对于贯彻实施中央“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应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需要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后,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得到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实现了国际趋同。
但是,无论是准则还是制度,都没有具体涉及成本费用的计算方法、归集和分配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往往会影响财务报告中存货成本和营业成本等信息的准确性。
因此,进一步规范产品成本核算,建立一套各行业通用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是推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平稳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三)适应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需要一段时期以来,我们的会计标准建设,考虑外部投资者、社会公众和外部审计较多,而服务企业内部管理决策不够,应当同时从出资人角度研究会计问题,切实加强管理会计工作。
为此,通过制定成本会计制度,从而探索建立我国管理会计体系是有益的,也是可行的。
(四)适应加强企业成本管理的需要在客观上要求企业建立起既能计算产品实际成本,又便于成本控制和成本预测决策;既能满足宏观成本管理要求,又能满足企业内部管理要求的成本核算模式。
现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办法难以满足企业多层次、多维度的管理需求。
1984年中国大事
1984年中国发生的十件大事夏宁07警管四 071110184一、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1983年1月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经过一年的试行,取得明显的成效,证明所提出的基本目标、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央决定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指导农村工作的正式文件,继续贯彻执行。
1984年农村工作的重点是: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水平,梳理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
二、3月5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制定这一条例的目的是加强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六条,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三、3月23日至26日,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对中国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访问期间,赵紫阳总理同中曾根首相就加强两国经济合作等问题举行会谈,双方一致同意设立“中日友好21世纪委员会”。
中曾根宣布,日本政府决定在7年中向中国提供4700亿日元的二批长期低息贷款。
四、3月26日至4月6日,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的决定,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在北京召开。
根据邓小平的建议,会议确定:进一步开放由北至南14个沿海港口城市即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作为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一个新的重要步骤。
五、5月1日,中国第一条高原铁路——西(宁)格(尔木)铁路正式交付国家运营。
六、5月30日至6月16日,赵紫阳总理应西欧六国和欧洲共同体的邀请,对法国、比利时、欧洲共同体、瑞典、丹麦、挪威和意大利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访问期间,赵紫阳总理同六国政府首脑和欧洲共同体主席分别举行了会谈,并同经济界人士进行了广泛接触。
七、7月29日,在第二十三届洛杉矶奥运会上,中国射击选手许海峰打破了中国半个多世纪在奥运会上的空白纪录,夺得了本届奥运会的第一块金牌。
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亲自为他颁奖(下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1988〕136号1988年5月13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颁发各行,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198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一、资金管理二、财务收入管理三、成本管理四、营业外支出及税金管理五、专用基金管理六、固定资产管理七、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第六条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规定一级分行的正副行长、正副总经济(会计)师、总稽核、党委、人事、秘书、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二级分行、县支行的正副行长为企业管理人员,其他均为业务人员。
国营企业成本核算制度
国营企业成本核算制度1. 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营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成本控制是国营企业生产经营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它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经济效益有着直接的影响。
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成本核算制度对于国营企业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营企业成本核算制度的概念、实施流程以及操作技巧,为国营企业建立科学的成本管理体系提供参考。
2. 概念成本核算,是指为了进行管理决策和经济测算而进行的成本计算和核算工作。
成本核算制度,是为实现成本核算目的而制定、实施的具体规章制度。
国营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就是指为了更好地控制和管理生产经营成本,由国营企业自行制定并实施的一套内部成本计算、核算和分析方法。
3. 实施流程国营企业实施成本核算制度应按以下步骤进行:3.1. 制定成本核算政策国营企业应根据本身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适应其经营管理的成本核算政策,如:成本核算范围、成本核算方法、成本分摊和计提等。
3.2. 确定成本对象成本对象是进行成本核算的基本单元。
国营企业应根据不同行业和经营活动的特点,确定相应的成本对象。
一般情况下,成本对象可以是产品、项目、成本中心等。
3.3. 确定成本计算方法根据成本对象的不同,国营企业应确定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如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
这些成本计算方法应与企业实际经营活动相匹配,既能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成本,又能体现各个部门的责权关系。
3.4. 分摊和计提成本从生产经营活动中得出的各项成本,需根据成本对象的不同进行相应的分摊和计提。
成本分摊和计提的过程,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核算方法和成本核算政策执行。
3.5. 分析和评价成本国营企业还应根据需要,对成本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评价。
通过深入分析和评价,企业可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从而促进企业的合理经营。
4. 操作技巧国营企业实施成本核算制度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操作技巧:4.1. 准确计算成本成本核算的准确性是保证企业合理经营和盈利能力的基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8.16•【文号】财会[2013]1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政部2013年8月16日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
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四条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编制、执行企业产品成本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产品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加强产品成本核算与管理各项基础工作。
新中国企业成本管理发展与演变
新中国企业成本管理发展与演变【摘要】成本是产品价值的具体来源,成本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点内容,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伴随着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模式和经营环境的巨大变化,使得企业成本管理的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
按照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分析梳理了中国企业成本管理制度建设和实务应用的发展与演变。
从计划经济时期的规范成本内容、核算程序与核算方法,到经济转轨时期探索成本管理新模式,再到市场经济时期在建立成本管理法律保障的基础上与国际接轨并形成自身特色,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下的成本管理向市场经济的成本管理体系的转变。
现如今,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企业成本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管理会计基本指引与应用指引体系的建立,为未来成本管理的统一规范奠定了制度基础。
【关键词】成本管理;成本模式;制度应用;管理会计成本是企业创造价值的源泉,是企业追逐利润的驱动力。
成本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分支,对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企业成本管理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变革密不可分,深受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企业成本会计、成本核算办法、成本管理规范,以及相关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本管理体系。
现阶段,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家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成本管理已经进入“大智移云”时代。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成本管理(1949~1976年)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环境背景。
建国伊始,不同行业和地区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制度千差万别,中式簿记和西式簿记并存[1]。
这种落后无序的会计工作与当时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要求和恢复国民经济的需要是极不适应的。
因此,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会计工作围绕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展开,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制度,建立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1953年中国开始进入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
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7.08.15•【文号】•【施行日期】1987.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五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实施范围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包括下列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纳入预算内的,实行独立核算、企业管理的报社:一、各级国营报社;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报社。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第三条报社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支付给作者、译者、校订者的稿费、校订费,广告组稿费,支付给编辑部门委托社外人员进行设计、编辑、审稿、抄稿、校对、广告绘图等费用,以及聘任通讯员费用;二、报纸或其他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铅耗、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委托外厂代印所发生的纸型航运、传真、印刷等费用;四、因故发生的重制、重排、重印,扣除过失人赔偿后净损失的费用;五、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和修理费;六、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为提高报纸质量、时效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七、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税金、技术改进奖和合理化建议奖;八、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九、材料、书刊及其他产品的盘亏和毁损;十、报纸和其他产品退换的费用,残次品修复费用和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及管理费,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十一、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诉讼费、聘请律师费;十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十三、按规定支付的损耗报费、宣传推广费、自办发行费用(包括自办门市部费用),以及报纸代销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十四、组稿采访费、摄影费、电报电话费、电传费、报纸赠阅费、内部刊物费、报刊图书资料费、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水电费、外事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注册商标费、展览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报社文体学习费等编管费;十五、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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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成本开支X围第七条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注解: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八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将“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改为“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六、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十、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十一、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交通运输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生产营运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料、润料、材料、轮胎、轮箍、垫仓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动力、装卸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装卸费、港口费、代理费、养路(河)费、营运业务费;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至八项和第十、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九条施工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各种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等费用;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条农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种子、种苗、幼畜、饲料、肥料、农药、兽药、燃料、动力、修理用零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农业机械作业费、畜力作业费、运输费、灌溉费;三、固定资产和经济林木的折旧费、租赁费、保养修理费和产、役畜摊销费;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三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一、购进、储存、销售商品和物资的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广告费和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或组装商品的费用,以及定额内和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保养修理费、租赁费和家具用具摊销费;三、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办的手续费;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三至五项和第七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没有规定的其他行业,由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各条的规定制定成本开支X围,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二、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三、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四、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五、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对于未经国务院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五条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本开支X围和开支标准,除财政部有权作必要的个别调整外,任何单位都无权改变。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结合地区和部门的特点,制定成本开支X 围的补充规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在所属企业中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条例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成本开支X围的具体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同意后在所属企业中执行。
第三章成本核算第十七条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和农业企业的成本,除销售费用外,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产品(或工程,下同)的统计产量(或工作量、完成工程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
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计算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劳务,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要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企业内部对原材料按计划价格进行核算的,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进行调整分配。
第十八条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
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预提期短、年底应结清的,年终决算时,不留余额。
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会计决算中说明,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低值易耗品应在领用和报废时各分摊百分之五十。
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价值较小的可列举品名,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种植和养殖业按生产季节,施工企业按季进行外,一律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同一个计算期内核算的产量、收入和消耗,起讫日期必须一致。
第二十二条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响成本的准确性:一、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二、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三、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
第二十三条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后,非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动。
第四章成本管理责任制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厂长领导下按级按分工职责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企业必须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并按计划控制和管理成本。
企业的成本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审批。
企业必须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完成。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考核全部产品的计划成本和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对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考核商品流通费降低率。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平均先进原则制定本企业的产量定额、工时定额、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
各种定额必须认真执行,并定期修订。
企业应建立健全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计价、检验和定期盘点的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准确完整,责任清楚。
第二十八条企业财务会计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是:制定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落实成本计划和预算;监督、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企业的成本进行预测、控制和分析。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产品设计质量,改变产品结构时,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定签署后,才能作为编制和审批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企业和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分别做好以下工作,并对本单位的成本管理负责:一、制定和落实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减少停工、窝工损失,并保证生产统计准确;二、合理组织生产,采用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和科学的技术组织措施,降低物资消耗,节约能源;三、做好产品设计工作,加强产品检验,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不合格产品和废品损失;四、编制商品销售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降低采购和销售成本;五、制定机械设备运转、维修、保养计划,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减少维修费用;六、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七、制定劳动保护费用计划,组织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八、检查、分析成本计划和各种定额的执行情况,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并进行与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核算和分析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制裁第三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和财政、税务机关按各自的职权X围负责对所辖区内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刁难、阻挠。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按照税收、财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X围的;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三、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并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还可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上列行政处罚,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并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可以建议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还可以处以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总会计师、财会人员,对已经知道的XX 行为,不抵制又不揭发的,应与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负同等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强迫或指使他人违反本条例的,执法犯法的,以及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