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考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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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考 生 最 多 可 報 考 八 科 。 所 報 考 之 科 目 可 從 甲 、 乙 及 丙 三 個 學 科 類 別 中挑選。若考生選擇報考數學科的延伸部分,則該部分的成績將與 必修部分的成績分別列出,然而延伸部分並不視爲額外的一個科 目。此外,若考生選擇報考八科,則至少其中一科必須屬下列範疇 的科目:
科目 時裝及形象設計 室內設計 珠寶及時尚首飾設 計 電腦遊戲及動畫設 計 由踐入藝:粵劇入門 舞出新機─舞蹈藝 術 由戲開始.劇藝縱橫 電影及錄像 雜誌編輯與製作 新媒體傳播策略 會計實務 中小企創業實務 市場營銷及網上推 廣 香港執法實務 餐飲業運作 甜品及咖啡店營運 西式食品製作 酒店服務營運 酒店營運 幼兒教育
重 讀 中 六 的 學 校 考 生 須 在 中 六 重 新 接 受 評 核,並 完 成 所 報 考 科 目 相 關 的 校 本 評 核 要 求。若 其 學 校 沒 有 開 設 有 關 的 選 修 科 目,而 重 讀 考 生 想 透 過 該 校 報 考,可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豁 免 參 與 該 科 目 之 校 本 評 核 部 分。有 關考生整 科成績 將以 公開考試 分數計 算(見 本規則 第 7.9 段), 有 關豁 免之申請亦須於報名前向考評局提出。這項豁免並不適用於中國語 文、英國語文及通識教育等核心科目。
2019 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考試規則
引言
1.1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簡 稱 中 學 文 憑 試 ) 是 由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簡 稱 考 評 局 )根 據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舉 辦 之 公 開 考 試 。
1.2 舉 辦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首 要 目 的,是 考 查 修 畢 三 年 全 日 制 高 中 課 程 學生的學業程度。該考試每年舉辦一次,大部分科目的考試於四、五 月間舉行。
2.5 在 學 校 重 讀 中 四 或 中 五 的 學 生 若 能 完 成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的 第 二 年 (Y2) 課程,則可以學校考生身分報考‘只限應用學習科目’,但須得到 學 校 校 長 及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支 持,並 須 於 報 名 前 向 考 評 局 提 出 申 請。
在以下特殊情況下,考評局或會批准考生以自修生身分報考‘只限 應用學習科目’: (1) 於第一年(Y1)課程後 離開學校,但在課 程 提供機構 支持下 將完 成
美容學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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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醫 療 科 學 及 健 康 護 理
應用科學
13. 心 理 學
工程及生產
14. 運 動
15.土 木 、 電 機 及 機 械 工 程
16. 資 訊 工 程
17. 服 務 工 程
應用學習中文(非華語學生適用)
動物護理 中醫藥學基礎 健康護理實務 醫務化驗科學 應用心理學 實用心理學 運動科學及體適能 運動及體適能教練 汽車科技 電機及能源工程 電腦鑑證科技 航空學 屋宇科技 服務業中文 款待實務中文
必修部分 延伸部分
單元一 微積分與統計 單元二 代數與微積分
應考語文 中文或英文 中文或英文 中文或英文 中文 中文 中文 中文或英文 中文或英文 英文 中文或英文 中文或英文 中文或英文 中文或英文 中文或英文 中文或英文 英文 中文或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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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 體育 物 理 ** 科 學 **
組合科學(生物、化學) 組合科學(生物、物理) 組合科學(化學、物理) 綜合科學 科 技 與 生 活 ** 旅遊與款待 視覺藝術
*應用學 習科目 名單 的最終定 稿有待 教育 局確定。 報考以上應用學習科目時不會列明應考語言。
2.7 丙 類 科 目 包 括 了 以 下 六 個 其 他 語 言 科 目 :
法語 德語 印地語 日語 西班牙語 烏爾都語
以上六個語言科目將採用英國劍橋國際考試部高級補充程度科目的 試卷進行考核。
2018 年 11 月 考 試 設 有 所 有 六 個 其 他 語 言 科 目。雖 然 2018 年 11 月 及 2019 年 6 月考試均設法語及西班牙語,惟考生只可於同一年考試年 度的兩次考試中報考同一科目一次。考生於兩次其他語言考試報考 的科目及其他報考科目的數目會綜合計算,總數不可超過在同一年 度可報考科目數目的上限(見本規則第 2.8 段)。
物理 綜合科學 組合科學(生物、物理) 組合科學(化學、物理)
2.4 乙 類 學 科 包 含 多 個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 它 們 可 分 爲 以 下 六 個 範 疇 :
創意學習 媒體及傳意 商業、管理及法律 服務 應用科學 工程及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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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六個學習範疇外,另有為非華語學生提供的應用學習中文課程。
中文或英文 中文或英文 中文或英文 中文或英文
中文或英文 中文或英文 中文或英文
註: 在同一次考試,考生只可選擇以一種語文報考可用中文或英文應考 之甲類科目。
** 科目需有 4(3))
# 數學科包 含兩個 部分:必 修部分 及延伸 部 分。考生可 自行選 擇 報 考必修部分,或必修和延伸部分中的其中一個單元。
3.2 考 生 必 須 為 已 獲 批 准 參 加 本 考 試 之 註 冊 學 校 之 中 六 正 讀 生,並 在 該 校 之 註 冊 地 址 上 課,方 得 由 學 校 以 學 校 考 生 名 義 保 送 參 加 本 考 試。校 長 須 在 報 名 時 確 認 此 點。有 關 在 中 四 或 中 五 階 段 報 考 ‘ 只 限 應 用 學 習 科 目’之申請須向考評局提出(見本規則第 2.5 段)。
2.6 以 下 為 暫 定 的 2019年 應 用 學 習 科 目 名 單 *:
範疇 創意學習
媒體及傳意 服務
課程
1. 設計學
2. 媒體藝術
3. 表演藝術
4. 電影、電視與廣播學 5. 媒 體 製 作 與 公 共 關
係 6. 會計及金融 7. 商業學 8. 法律學 9. 食品服務及管理
10. 款待服務 11. 個 人 及 社 區 服 務
應用學習科目是一個爲期兩年的課程,由課程提供機構經學校提供 給學生。一般而言,應用學習科目並不接受自修生報考(除見本規 則 第 2. 5 段 )。有 關 課 程 的 第 一 年 ( Y1)一 般 在 中 四 第 一 或 第 二 學 期 或 中 五 第 一 學 期 開 始 ,並 於 中 五 及 / 或 中 六 完 成 第 二 年 ( Y2) 的 課 程。考生於報考時須填寫已獲教育局批核的科目名單上所指定的報 考科目。
3.1 學 校 必 須 經 考 評 局 預 先 批 准,方 可 參 加 本 考 試。在 遞 交 參 加 考 試 申 請 時,學 校 需 提 供 資 料,證 明 該 校 乃 註 冊 學 校,並 根 據 教 育 局 之 註 冊 規 則 提 供 有 關 課 程,同 時 承 諾 遵 守 本 考 試 之 考 試 規 則。如 有 需 要,考 評 局 或 會 就 學 校 參 加 本 考 試 之 申 請 諮 詢 教 育 局。考 評 局 有 權 拒 絕 任 何 申 請,並在有需要時另行加訂附則。
3.9 在 特 殊 情 況 下,學 校 可 獲 暫 准 參 加 本 考 試 或 保 送 考 生 報 考 某 一 需 有 實 驗 室 或 工 場 設 備 的 科 目;至 於 能 否 獲 考 評 局 之 正 式 批 准,須 視 乎 其 是 否符合考評局所定之條件。
3.7 學 校 參 加 本 考 試 的 其 中 一 項 條 件 , 乃 必 須 遵 守 本 規 則 第 3.4 段 至 3.6 段所述之有關要求。
3.8 秘 書 長 最 遲 於 考 試 前 三 年 之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就 本 規 則 第 3.1 段 及 3.3 段 之 決 定 通 知 有 關 學 校。學 校 如 擬 要 求 考 評 局 重 新 考 慮 該 決 定,必 須 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向秘書長書面提出。
3.5 各 校 必 須 按 其 考 生 所 報 考 科 目 的 數 目 派 出 教 員 擔 任 監 考 工 作。學 校 若 於 某 考 試 年 份 未 能 提 供 考 試 場 地 或 教 員 擔 任 監 考 工 作,則 必 須 於 考 試 前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向 秘 書 長 提 出 申 請,並 提 供 充 份 理 由。若 學 校 沒 有 合 適 的 場 地 或 未 能 提 供 考 試 場 地,則 需 派 出 額 外 的 監 考 人 員。如 學 校 未 能 提 供 所 需 監 考 員 的 數 目,惟 須 於 試 前 得 秘 書 長 批 准,並 繳 付 有 關聘用監考員之費用。
(a) 甲類學科中的倫理與宗教/音樂/體育/視覺藝術 (b) 乙類學科中的應用學習科目 (c) 丙類學科中的其他語言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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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在 同 一 年 度 的 考 試 , 考 生 只 可 以 學 校 考 生 或 自 修 生 身 分 報 考 , 本 局 不接受考生以雙重身分報考。
學校參加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之報名規則
考試科目 2.1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設 有 下 列 三 類 學 科 :
甲類 這包括了高中的科目。
乙類 乙類學科指已獲教育局批核的應用學習科目。
丙類 此乃其他語言科目,並採用英國劍橋國際考試部的試卷進行考核。
2.2 甲 類 學 科 包 含 的 科 目 為 :
科目名稱 生 物 ** 企業、會計與財務概論 化 學 ** 中國歷史 中國語文 中國文學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 經濟 英國語文 倫理與宗教 地理 健康管理與社會關懷 歷史 資訊及通訊科技 通識教育 英語文學 數學#
2.3 科 學 科 將 分 爲 兩 個 分 流 : 組 合 科 學 及 綜 合 科 學 。 為 避 免 重 複 學 習 生 物、化學及物理課程的內容,考生只可在同一次考試中報考下列各 組合中的其中一個科目:
生物 綜合科學 組合科學(生物、化學) 組合科學(生物、物理)
化學 綜合科學 組合科學(生物、化學) 組合科學(化學、物理)
3.3 凡 學 校 擬 首 次 保 送 考 生 參 加 本 考 試,或 擬 首 次 保 送 考 生 報 考 某 一 需 有 實 驗 室 或 工 場 設 備 的 科 目,校 方 必 須 於 考 試 前 三 年 之 六 月 三 十 日 前 向 考評局秘書長提出書面申請。
3.4 但 凡 首 次 報 名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之 學 校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1) 學校 需作 出 聲明 ,承 諾借 出校 舍 以供 本考 試之 用並 派 出教 員擔 任與本考試有關之職務(見本規則第 3.5 段)。若學校未能符合 有關要求,考評局保留權利向學校收取為該校考生租用其他考 試場地及/或聘任監考員所需之費用。 (2) 首次 參加 香港 中學 文 憑考 試之 學校 ,必 須 於舉 行考 試前 三年 之 六月三十日前向考評局遞交申請。 (3) 參加 某些 科 目考 試時 ,學 校需 同 時聲 明具 備有 關的 實 驗室 或工 場 設 備。該 些 科 目 包 括:生 物、化 學、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物 理 、 綜合/組合科學,以及科技與生活。
3.6 學 校 考 生 需 參 加 下 列 各 科 之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
生物 化學 中國語文 中國文學 設計與應用科技 英國語文 健康管理與社會關懷 資訊及通訊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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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教育 英語文學 物理 綜合/組合科學 科技與生活 視覺藝術
學 校 必 須 符 合 為 其 學 生 報 考 的 科 目 之 校 本 評 核 要 求。若 學 校 沒 有 參 與 校本評核計劃,則考評局不會接受其學生參加上述科目之考試。
第二年(Y2)課 程的學 生; (2) 已 經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但 在 完 成 中 五 或 中
六 學 習 前 離 開 學 校 的 學 生。無 論 該 學 生 是 否 符 合 自 修 生 報 考 資 格 ( 見 本 規 則 第 4. 1段 ),均 須 得 到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的 支 持,確 認 能 完 成第二年(Y2)課程, 並須向考 評局提 出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