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网络洗钱犯罪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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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网络洗钱(cyber laundering )是伴随着网上银行、电子商务以及网络支付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洗钱方式,既具有传统洗钱“掩饰或隐瞒犯罪收益”的基本特征,又具有网络信息技术和新型支付方式所带来的时代特征。网络洗钱可以定义为利用信息及互联网技术,通过网络银行业务和电子商务活动中提供的支付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犯罪活动。
一、网络洗钱犯罪的主要特点
1.较强的隐蔽性。互联网支付工具的无形化、数字
化特征能够方便迅速地将资金通过网络划转至指定的账户。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的用户注册支付宝账户比在银行开户要简单得多,无需面对银行工作人员。我国网上消费者熟知的淘宝、易趣等网站都接受消费者先将资金打入支付宝等非银行账户,然后再用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网上付费的方式。我国现行的反洗钱监测范围只能监测到资金从银行账户转移到非银行账户,资金到达非银行账户之后的流向就无法进行监测了。网上银行交易中的收单银行、电子支付工具发行机构、CA 认证中心等只能核查交易双方的身份及支付方的存款余额,而不可能了解支付方资金的来源及性质。同时加密技术在保护了客户隐私权的同时也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为调查和惩治洗钱犯罪带来了难度。
2.瞬时性和无地域限制性。随着全球贸易的兴起,
凭借互联网的便捷性,洗钱犯罪行为人以虚假国际贸易为背景,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在瞬间把犯罪资金转移到全球任何一个地方。目前,网上交易的门槛越来越低,跨国公司与皮包公司的交易活动没有什么差别,在
网上开通贸易支付交易的公司数不胜数,以电子方式进入银行账户可以超越国家界限,金融机构难以掌握客户从哪个国家进入其账户,也不可能实时审查网上的每一笔业务,即使事后监测到某些交易具有可疑之处,依靠网络的瞬时性,黑钱早已转移到其他地方,因没有留下任何有关资金往来的凭证,给追查外逃非法资金带来了困难和障碍。
3.犯罪成本的低廉性。在传统洗钱犯罪活动中,洗
钱行为人提取的洗钱费用为黑钱25%-50%,成本高昂。利用网络洗钱就简单多了,通过一台的个人电脑使用智能卡或网络电子货币直接兑换外币或购买商品就能够使交易瞬间完成,不受任何地域、时间的限制,省时省力效率高,通过银行划拨资金需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而通过支付宝等手段买卖商品是不需支付手续费,成本低廉。因此,网络洗钱犯罪所耗费的交易成本与风险都大大降低,正是由于这一特点必然对洗钱犯罪形成巨大的吸引力。
二、网络洗钱犯罪的主要方式
1.通过网上银行洗钱。网上银行以电子方式进行
所有业务数据的输入、输出,通过对公私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等来确认客户身份,在客户和银行之间实现了无人化、无纸化交易,实现了资金在账户之间的直接转移,而交易指令的发出和实现几乎是同时的,客户不受时空限制,只要有一台网络计算机,就可以接受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也正是网上银行的这种只认“证”,不认“人”的业务交易匿名机制,使客户与银行之间的联系由直接接触变成了间接接触,认证各方只能查证交易双方的身份及需求方卡上的余额,而不可能审查账户上金额的来源及性质,这为洗钱犯罪行为人隐匿身份、
略论网络洗钱犯罪及其对策*
赵
芳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广州
510100)
摘要:本文认为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网上银行业务和电子商务活动中提供的支付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
收益来源和性质所形成的网络洗钱犯罪活动,与传统的洗钱方式相比更为隐蔽、便捷,全球化程度更高,成本更低廉。通过分析网络洗钱方式,探寻和思考遏制网络洗钱犯罪的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洗钱犯罪;电子货币中图分类号:F830.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540(2009)08-0041-0002
*本文系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07LLYJGDST29)《当前重大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体系研究》,
该论文是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赵
芳(1958-),女,河北新河人,经济学硕士;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经济犯罪侦查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研究
方向为金融学和经济犯罪侦查。
经济纵横
荨荨Economic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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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踪、监控提供了便利。因此,网上银行所宣称的便捷性和可靠性恰好就成为最适合洗钱的途径和属性。
2.利用电子货币洗钱。本文所指的电子货币主要
是指容易被利用进行洗钱的电子现金和电子钱包。这类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是非金融机构,是以代替实体现金为目的而开发的,可脱离银行账户,具有用于个人间支付、并可多次转手的现金匿名性等特点。洗钱行为人选择电子货币作为洗钱的工具是因为可以通过网络迅速将非法所得送至所要送达的地方,以完成支付从而得以漂洗,建立在快速、准确、匿名和无监管交易基础上的电子货币,其隐蔽性使洗钱行为能“安全”地逃避监控和追踪,降低了犯罪风险。
3.通过电子商务支付系统洗钱。电子商务的信息
流、资金流和物流具有可以暂时分离的特点,时间上存在非同步性,而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B2B 、B2C 或者
C2C 在线销售网站也相当容易。因此,网络洗钱行为人
以在线销售为幌子,以假买卖、真洗钱的方式,通过自买自卖等手段制造出网络销售交易数据,并将非法收入与在线销售收入相混合,通过纳税的方式或者网络购物再转售等方式将“黑钱”洗白。洗钱行为人也可以通过注册一家“空壳公司”,将自己非法所得的收益以在线支付的形式,支付“空壳公司”的所谓服务报酬,合法地过滤犯罪所得的收益,达到洗钱的目的。由于互联网上的网络公司、店铺、二手市场数不胜数,良莠不齐,其中常常为洗钱犯罪所利用,对于每天海量交易无金融监管的支付系统,势必成为洗钱的天堂。
三、遏制网络洗钱犯罪的对策思考
1.健全反网络洗钱立法,规范网上支付。加强对网
上银行、网络证券、网络公司等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完善相关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是当务之急。要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在规范网上银行、电子货币业务和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上,及时制定针对网上银行、电子货币业务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将网络反洗钱义务赋予网络交易机构,避免网上监管出现真空。同时,网络洗钱犯罪在全世界均具有趋同性,在反网络洗钱犯罪立法中,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很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网络立法并采取了监管措施,使在建立商业关系时进行身份识别的义务同样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行为。在日本,网上交易的前提是已经按照传统的面对面的方式开设了账户;美国虽然可以通过网上开设账户,但客户必须提供身份证号码以便被金融机构验明身份。
2.采用科技手段加强网络洗钱犯罪监测。面对海
量的网上支付交易数据,我国缺乏足够的网络技术应对网络洗钱犯罪。因此,金融机构针对网上银行及电子支付业务的特点,亟待建立一套跟踪监测、比对发现可疑交易的自动识别系统。首先,将电子货币发行方的非
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监测范围,凡是涉及电子货币以及网络支付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必须遵守反洗钱义务,建立数据库储存和记录交易情况;其次,开发和采用数据挖掘工具,设定相应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指标、模型,对客户交易信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索、汇总及分析,在电子货币交易记录的数据中找出资金转移过程中的非常态资金和交易,及时向反洗钱部门反馈,发现和追踪洗钱犯罪。
3.建立完善的密钥托管机制。网络电子交易的加
密性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了追踪洗钱以及其他犯罪行为的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从托管机构获得私人密钥,破解相关的信息,能够有效地监控洗钱等犯罪活动。私人密钥的管理方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交易进行记录和建立政府主导的密钥托管制度是维护金融安全、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的需要,对隐私权的保护则是维护消费者权利和信心的需要,在法律层面产生了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但是,出于公共安全目的考虑,反网络洗钱立法必须强调电子商务支付交易主体、电子货币发行人和网上银行在打击洗钱罪犯和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义务,政府公共部门的知情权应该是可以超越保护个体隐私权的需要的,也只有建立公权力主导的密钥托管制度,并允许执法部门在法定条件下获取密钥,才能有效打击网络洗钱等犯罪,维护社会经济安全。
4.加强反洗钱队伍建设,参与国际合作。从反网络
洗钱犯罪的发展趋势看,必须加强网上银行、电子货币业务等金融创新领域反洗钱人才的培养和监管队伍的建设,亟需建立一支既能熟练掌握和运用IT 知识,了解电子商务基本运作,又精通银行业务与监管技能的反洗钱专业人才队伍,监管队伍的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的提高是对网络洗钱犯罪行为进行有效遏制的组织保证。当前,网络洗钱犯罪行为通过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运作,打击此类犯罪,必须有效开展国际合作。开展国际合作,加大与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及时将涉及网络洗钱的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和线索进行交流和反馈。广泛参与全球技术共享,共同开发和分享针对遏制网络洗钱犯罪活动的先进技术。加强国际司法协作,签订司法协作条约,积极参与国际反网络洗钱活动,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洗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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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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