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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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

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

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

沪建市管〔2011〕18号_税金及费用标准

沪建市管〔2011〕18号_税金及费用标准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 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 2%。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一 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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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 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 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 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 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94专项”项目财税政策的通知【标 签】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税制改革,项目财税政策【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财综﹝1994﹞43号【发文日期】1994-06-06【实施时间】199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经国务院国函[1986]94号批复同意本市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以下简称“94专项”),必将有力地促进本市的工农业生产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现已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由于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和税制改革,1993年12月3日国阅[1993]201号文件特案同意本市“94专项”以税还贷政策执行到2000年止。

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94专项"项目的财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94专项”项目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94号文件规定,批准立项的“94专项”项目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财税政策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94专项”项目仍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财税政策。

二、“94专项”项目本身还款的财税政策: 1.“94专项”项目外汇贷款及其配套人民币贷款,凡当年应当归还的贷款,应用该项目新增的税后利润、提取的折旧归还。

企业在用“94专项”项目新增税后利润还贷时,由财政或财政委托税务部门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将企业相应缴纳的所得税给予返还参与还贷。

“94专项”项目的外汇贷款,按上述办法还贷不足的部分,还可以申请用该项目新增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包括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等税、费,下同)还贷。

2.“94专项”项目的新增效益(税后利润和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按该项目竣工投产时新增固定资产总值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有的固定资产原值与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总值之和)的比例计算确定。

新增效益中的税后利润和所得税可全部用于归还贷款。

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03•【字号】•【施行日期】1986.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6年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务机关,是指上海市税务局、税务分局、县税务局,以及税务所、税务稽查队(检查站、组)。

第三条本市税收的征收管理,由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凡由本市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个人所得税、关税、农业税、契税及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华侨、外籍、港澳人员有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仍按有关税收法规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根据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按照税法规定或经税务机关确定负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和代征人无权截留或挪用国家税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依法纳税。

第六条本市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由本市各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除税务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解释税法,无权决定减免税。

第七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对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给予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密。

对遵守税收法规成绩显著者,税务机关应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八条凡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发给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固定工商业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直接对纳税人、代征人进行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下同)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

15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取费标准

15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取费标准
5
工、料、机价差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合同约定。
6
规费
工程排污费
0.1%
(4)×0.1%
根据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沪建市管[2010]29号)的规定: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暂定金额,按实结算)、住房公积金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两项收费内容。
[(1)+(2)] ×相应费率
直管公房全项目修缮和三类改造项目取1%,其他取0.5%。根据考核评估情况支付。
其它措施费
安全施工措施费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开列子目进行报价,特殊条件下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垂直运输机械进退场、产成品保护等施工措施费采用报价确定或按实结算。
4
小计
(1)+(2)+(3)
2、依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关于施工监理招标中落实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的通知》(沪建市管[2011]30号)等规定执行,在合同中约定。
15
审价审计费
约0.4%
7
社会保障费
8
住房公积金
0.32%
(4)×0.32%
9
河道管理费
0.03%
[(4)+(5)+(6)+(7)+(8)]×0.03%
10
税金
市区:3.48%
县镇:3.41%
其他:3.28%
[(4)+(5)+(6)+(7)+(8)]×相应税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后新购住房试行保证金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后新购住房试行保证金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后新购住房试行保证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7.21•【字号】沪财城[1997]44号•【施行日期】1997.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后新购住房试行保证金办法的通知(沪财城[1997]44号1997年7月21日)根据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规定,对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在交易过户之日前后6个月内新购进住房的,其出售房收入中用于新购住房的部分可免于征收按5%综合征收率计征的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和义务兵优待金。

但在房屋出售时必须先按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取得的售房收入的5%交纳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新购进住房后,再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一、保证金的交纳职工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后再新购住房或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前虽已新购住房,但尚未办妥房地产权证的出售人可先行交纳保证金,在办妥新购住房权证后进行清算。

交纳保证金应提交下列材料:1.由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的原产权单位开具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2.出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3.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4.出售所购公有住房的发票;5.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6.出售人身份证。

出售人交纳保证金后,征收的税务部门在开具保证金收据的同时必须收回原《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并作为减免按5%综合征收率征收各税的依据。

在出售所购公房发票上加盖已交纳保证金。

征收保证金的税务部门应逐户建立档案资料,并将保证金解入财政专户。

二、保证金的退还1.保证金退还限期:凡已交纳保证金的住房出售人,自出售住房交易过户之日起至新购进住房交易过户或新购房预售合同审核之日止6个月内新购进住房,以及新购进住房交易过户之日或新购房预售合同审核之日起至出售住房交易过户之日止6个月内出售住房的,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后可持购进住房的发票及房屋权证向原税务征收机关申请退还保证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4.12.15【实施日期】2014.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精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4〕77号)。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税收优惠申请、备案程序(一)对象范围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

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二)认定申请流程1.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对新增岗位的描述)及申请表;(2)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5)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7)《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11.30•【字号】沪工[1995]总技字第39号•【施行日期】199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的若干规定(沪工[1995]总技字第39号1995年11月30日)本市工会系统各级技协组织是在同级工会领导下,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成果转让等群众性技术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

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要坚持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服务,为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推进技术进步服务,为提高职工素质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宗旨。

职工技协有偿服务应坚持立足本企业,面向全社会的方针,职工技协会员必须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实施有偿技术服务项目。

凡因实施项目需要占用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征得企业、单位行政同意,并按规定补偿费用,相应冲减企业、单位承担的有关费用。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正在不断深化,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有偿技术服务的范围:1.为解决企业、单位生产技术难题进行的技术攻关;2.为企业、单位的技术改造、产品结构调整,开发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等提供技术服务和研制开发;3.为企业、单位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论证,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翻译各类技术文本和技术资料;4.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5.为企业、单位提供技术设计、工程设计及有专门规定的工程项目(如基本建设、高压容器及设备等),应由取得勘察、设计证书所在单位的工会技协组织承担;6.为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开展技术培训等;7.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技术出口;8.职工技协组织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革新、技术诀窍,经过消化吸收的引进技术和其他实用性先进技术)的技术转让和科技项目的中介服务;9.技协组织利用自有资金兴办经济实体。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财政缴款书有关规定的通知-沪财预[1994]16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财政缴款书有关规定的通知-沪财预[1994]16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财政缴款书有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
财政缴款书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财预[1994]16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要求,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上海市财政局将启用新版的“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和“上海市附加费缴款书(通用)”。

现对使用新版缴款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一式五联,适用于由各级财政部门监缴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其他收入、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各项财政收入。

农业税继续延用原专用缴款书。

二、“上海市附加费缴款书(通用)”一式五联,对本市规定征收的各项附加收入或各项费单独缴款入库时的缴款凭证(不包括教育费附加收入)。

三、各级财政部门发生的退库业务,目前暂使用市税务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还书”。

四、使用新版上海市财政缴款书缴款入库时,应在缴款书的标题处及税种标识处填明预算收入类级科目名称。

其他填写要求,参见上海市税务局印发的《税收票证填写须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八日
——结束——。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
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3.06.26
•【字号】沪税地[1993]79号
•【施行日期】199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沪税地[1993]7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文件有关精神,经市领导同意:从1993年4月1日起,本市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由原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款的2%提高为3%,提高计征率后,征收范围、办法及使用管理规定,仍按原办法不变。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沪教委职成[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成〔2006〕21号)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上海职教工作会议的精神,鼓励本市初中毕业生就读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符合上海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以下简称:急需、紧缺专业),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本市决定建立“上海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奖励制度”(以下简称“专业奖励”)。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专业奖励对象凡被“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百校重点建设工程”评估验收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指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设置急需、紧缺专业录取的学生,其就学期间(转学、转专业、休学除外)享受“专业奖励”。

凡按学籍管理规定,从其它专业转入“专业奖励”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享受“专业奖励”。

二、专业奖励标准和方法按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标准予以奖励(学费收费高于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的,按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予以奖励)。

“专业奖励”用于抵付学生在校学制规定期限内的学费。

三、运作方式(一)每年3月,市教委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发布的需求预测信息确定当年急需、紧缺的专业及设置学校,向社会公布,并在市教育考试院当年编印的《上海市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指南》中发布。

(二)凡设置当年被市教委确定的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将相关专业的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培养目标、专业要求、学习年限、收费和奖励标准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

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结束——。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委对2012年7月之前发布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2件)1、关于颁发《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的通知(沪价费[1995]第143号)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调整等问题》的通知(沪计投[1996]425号)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7]45号)4、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沪价房[1997]348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229号)6、关于颁发《上海市公交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50号)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公布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8、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9、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1]033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督[2001]004号)13、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规则》的通知(沪价商[2001]044号)1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2]第43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46号)16、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17、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08号)18、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19、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8号)20、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21、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22、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2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沪价费[2003]019号)24、关于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5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26、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27、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28、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3]021号)29、关于调整本市三资企业新增车辆领照单发放办法的通知(沪计贸[2003]010号)30、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31、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32、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3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34、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35、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02号)3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37、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5]041号)38、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保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5]029号)3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40、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3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3号)4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9号)43、关于开展上海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4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69号)4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75号)4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权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47、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4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4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5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9]051号)5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的《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5号)5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5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5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5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发改城[2010]034号)56、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57、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1]032号)58、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59、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4号)60、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6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2]100号)62、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2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42件)1、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的通知(沪体改[92]第3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的通知(沪体改委[94]第158号)3、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4]162号)4、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沪体改委[1995]12号)5、实施《关于贯彻国务院[1995]17号文的实施意见》通知(沪体改委[1996]16号)6、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体改委[1996]32号)7、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沪价行[1996]第249号)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沪价房[1996]224号)9、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第34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228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24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电话信息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21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经[1999]111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349号)15、关于颁发《上海市汽车检测调试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93号)16、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价费[2000]333号)17、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072号)18、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051号)19、关于印发《上海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贸[2001]049号)20、关于对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公车转售给私人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函(沪计贸[2001]009号)21、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2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23、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36号)24、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2]012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21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002号)27、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费[2003]051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053号)29、关于发布《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30、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沪计高计[2003]006号)3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所[2004]001号)3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7号)33、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03号)3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35、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7]022号)3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3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38、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沪发改法[2008]007号)39、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4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9号)4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4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2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对区县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对区县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对区县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沪教委财[2013]132号•【施行日期】2013.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对区县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沪教委财〔2013〕132号)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2013年市对区县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确保教育经费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顶层设计,明确工作目标各区县要按照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国家与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坚持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政策先行、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要求,科学制定教育投入规划和经费使用计划。

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时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个根本,突出着力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这两个重点,优化结构,明确方向,统筹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二、优化结构效益,合理安排经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一般转移支付(教育)资金和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

(一)合理安排一般转移支付(教育)资金1.总体要求。

各区县要将一般转移支付(教育)资金纳入区县财政教育经费,依法履行对财政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财政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落实。

一般转移支付(教育)资金可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

2.具体要求。

一般转移支付(教育)资金应重点用于以下方面:(1)要统筹安排市对区县一般转移支付(教育)资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区县,通过调整支出结构,重点保障投入,努力缩小区县间生均经费差距。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沪财预[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07]36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方便查询及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收费管理的文件规定,我们在《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2006年本市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编制了《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批准,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本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符号的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6年12月31日以前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相关文件中未规定具体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加强《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的管理。

《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07)648号文件规定范围发放;《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收费目录》或2007年1月1日以后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为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未经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在《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注销登记,严禁“以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操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委托浦东新区受理市级征管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沪人社职[2015]70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12.21【实施日期】2015.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委托浦东新区受理市级征管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706号)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市级征管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自2015年起,市级征管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及拨付工作(含2014年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经费清算工作)委托浦东新区负责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起,市级征管企业(名单见附件)申请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经费,应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70号)的相关规定,向浦东新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级征管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核程序、管理要求等事项,参照浦东新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操作办法实施。

办法具体内容请登录查询。

附件:委托浦东新区实施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市级征管企业名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2015年12月21日附件委托浦东新区实施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市级征管企业名单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桥支行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思支行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8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上海)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12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14深圳市中兰洋石化机械有限公司15南阳二机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16山东高原压缩技术有限公司17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18湛江市赛福特实业有限公司19福建省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中海油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21东莞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22天津万顺源科技有限公司23深圳市行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4天津海蓝石油工程有限公司25深圳中海油服深水技术有限公司26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昌海船舶设备有限公司27廊坊开发区中油金达测井试井技术有限公司28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9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建元船务工程服务有限公司30广州翌胜机电实业有限公司31江苏梦航船务有限公司32西安物华巨能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33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4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35兰德伟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36中法渤海地质服务有限公司37浙江惟其信石油机械有限公司38深圳华威近海船舶运输股份有限公司39东营市凯英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40宁波安赛尔综合服务有限公司41天津市安大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42浙江德安信达船务有限公司43贝克休斯(中国)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4中国石油测井-阿特拉斯合作服务公司45近海石油服务(深圳)有限公司46江苏佼燕船舶设备有限公司47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48深圳海油工程水下技术有限公司49深圳市锋瑞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海南海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51天津开发区威克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2深圳赤湾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53海南中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4青岛致远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55苏州东大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5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57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58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59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60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61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62中海油销售上海公司6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64平安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65神华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66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6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6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6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7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销售分公司7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72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73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74台湾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75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76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7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7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7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张江支行80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8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82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8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8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85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86韩国大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87台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8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8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上海分部90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91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92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9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94深圳市利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9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96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97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98澳大利亚澳洲联邦银行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99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00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01东方汇理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02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03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0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105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06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07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08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09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1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海天然气销售部111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配餐服务分公司11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区电信局113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114挪威银行公共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1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116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117瑞典商业银行公共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18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1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20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21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22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23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24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25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2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12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行128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29印度国家银行上海分行130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3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132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33正信银行有限公司13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135中海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36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力资源服务分公司137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工程技术分公司138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物流分公司139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14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141盘谷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42中国电。

沪建市管(2011)18号

沪建市管(2011)18号

沪建市管〔2011〕18号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10号)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该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为此,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中税金亦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市区3.48%;县镇3.41%;其他3.28%。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

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是

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是

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是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是多少?概述:上海地方教育附加是指上海市居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交纳的附加税,用于支持上海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附加税的税率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金额后额外加收的。

本文将对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进行详细介绍。

一、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税的适用对象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税适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居住的个人纳税人,包括上海市的居民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指在上海市有住所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指在上海市没有住所但在上海市有所得的个人。

二、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税的税率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税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等级划分,共有7个等级,分别为0%、1%、2%、3%、4%、5%以及6%。

以下是各个等级税率的具体介绍:1. 0%税率: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00元的个人。

2. 1%税率: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元(含)至12000元(不含)之间的个人。

3. 2%税率: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12000元(含)至25000元(不含)之间的个人。

4. 3%税率: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25000元(含)至35000元(不含)之间的个人。

5. 4%税率: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35000元(含)至55000元(不含)之间的个人。

6. 5%税率: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5000元(含)至80000元(不含)之间的个人。

7. 6%税率: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高于80000元及以上的个人。

三、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税的计算方法个人缴纳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附加税金额 = 个人所得税 * 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举例来说,如果某个人在某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得出他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2000元。

假设该人的适用税率是2%,那么他需要额外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税的金额为2000元 x 2% = 40元。

四、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税的征收方式个人缴纳上海地方教育附加税的方式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一起缴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按综合征收率的税款入库分拆比例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1999]13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按综合征收率的税款入库分拆比例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一[1999]13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按综合征收率的税款入库分拆比例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按综合征收率的
税款入库分拆比例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9]133号2000年12月30日)
现将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实施意见中有关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税款入库分拆比例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出售花园住宅5%综合征收率分拆比例:
税种5%组成分拆比例
营业税0.84% 16.8%
土地增值税 2.22% 44.4%
个人所得税 1.84% 36.8%
城市建设维护税0.07% 1.4%
教育费附加0.03% 0.
6%
二、私房出租5%综合征收率分拆比例:
税种5%组成分拆比例
营业税 1.5% 30%
房产税3% 60%
个人所得税0.
5% 10%
三、私房转租按2.5%综合征收率征收的税款全部按营业税入库。

——结束——。

上海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上海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上海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普通扣除按照《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定,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下列费用:基础扣除1. 全年在中国境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照减免封顶的收入额向税务机关申请基础扣除;2. 每月有固定扣除标准:2000元/月,封顶为8400元/年,申报ers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3. 每月医疗类费用除当月明细手续单需要提供,未满700元可以按照4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扣除;子女教育费用1. 每月可按照2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子女教育费扣除;2. 申报者需提供学生准考证,否则无法受理;3. 小孩上学期间的住宿及日常生活的费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老人居家养老1. 每月可按照每位为抚养老人额外扣除1000元;2. 享受个税优惠者可在每月居住期间享受每月500元的额外扣除;3. 提供与实际扣除额度相关的有效凭证;继续教育1. 每年可按照自己的实际学费或教材费向税务机关申请继续教育扣除;2. 每年最高扣除限额为30000元;3. 申报者需提供合格的学习证书,或者提供学习的证明文件;投资性房地产(包含购买房地产、蚕豆计费中的保障房租等)1. 按照投资者持有房地产实际费用或房租,每年可按照最高20000元向税务机关申请投资性房地产扣除;2. 投资者需提供房地产实际支出凭证;赡养老人1. 为老人抚养,每月可按照每位抚养老人扣除1000元;2. 投资者需提供费用实际支出的凭证;慈善捐款1. 每年的慈善捐款可按照自己的实际捐款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2. 慈善捐款认定的抵扣标准为30%,最高扣除限额为20000元;3. 投资者需提供慈善捐款的核实凭证,如收据或者有效凭据;其他1. 申报者需提供有效的报销凭证,如专业训练费、培训费、出国考察费等;2. 每月保险计划支出每月400元,但是受益人不得超过4名;3. 每月住房贷款利息,最高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扣除1000元;4. 每月的住房租金,最高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扣除3000元;5. 申报者实际支出的敬老院福利费,每月最高可扣除3000元(住院者及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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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关于印发,征收管理办法,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
【文 号】沪财教﹝2011﹞10号
【发文日期】2011-01-30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九条 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的目标任务,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本市教育事业发展。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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