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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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虚开金额:一些企业利用收购发票自行填开、现金交易的便利,自报入库数量,自行提高农产品的收购金额,使票面金额大大高于实际支付的现金,更有甚者虚列农业生产者姓名,虚构收购业务,从而达到多抵扣增值税,虚增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扩大开票范围:按照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时由于无法取得发票而由收购企业填开抵扣税金、列支成本的,可抵扣税款的“买价”是指实际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个别企业在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者购买农产品时,在未取得或有意不取得普通发票的情况下,也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入帐,有的还将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招待费等费用挤入收购金额,从而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3、人为调节税款:一些企业利用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特点,采用提前或滞后开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达到减少税款的目的,有的甚至期末根据当期的销项税金“倒拍”出当期收购发票金额,自行填开,人为调节。

4、填开不规范:根据规定,收购发票必须按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而目前部分企业在收购发票的使用中经常出现项目填写不齐、票物不符、出售人信息不全等问题,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核实,无法查验。有的企业如粮管所“借口”业务收购量大、人手不足,往往采用按日汇总填开的形式,即使弄虚作价,税务部门也无从着手,无能为力。

二、几点建议

1、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国税机关要通过日常宣传、税法公告、违法案件的曝光等多种形式和途径,特别是抓住从7月1日起使用新版收购发票的有利时机,积极宣传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明确使用的范围、对象、开具要求及处罚规定等,引导、督促纳税人正确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2、加强收购发票的日常管理。一是严把资格审查关。国税机关对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时,除看其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外,还要看其收购的是哪些农产品、收购方式、内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摸清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规模等,并要求其按规定设置收购台帐、帐证健全,能正确核算经营业务,并具备相应的场地、仓库和人员等条件。二是强化领、用、存管理。国税机关要将收购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管理,严格购领、使用、缴销手续。根据其生产能力及销售收入的大小确定使用不同版别的收购发票,按照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分批供票,从源头上扼制违规现象的发生。

3、完善申报抵扣手续。国税机关可以要求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申报抵扣税款时,报送供货方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电话号码及收购地详细地址、当地政府开具的自产自销的证明、运费结算单据、检验入库单、由供货方签字的收款收据及现金日记帐复印件等资料。国税机关要对这些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相符后才允许抵扣。在此基础上,对未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收购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取消其使用收购发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加强对农产品收购的实地查验。企业收购农产品,应在收购时或入库前向税务机关

报验,税务机关应派员深入企业实地查验,检查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属于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否合理,入库数量、收购金额是否与凭证、报表一致。企业必须凭入库单和加盖“农产品查验专用章”的收购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金。

5、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展交叉稽核。交叉稽核的主要内容是核实收购发票票面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收购发票所列农业生产者、虚增收购数量、金额等。税务机关要根据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交叉稽核的重点企业和发票的比例,可委托农业生产者所在税务机关协查,也可利用公安机关“金盾工程”的信息数据确定票面所列农业生产者的真实身份,对同一销售者多次销售和开具数量、金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必须派员到农业生产者所在地调查,落实货源的真实性。

6、加强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用电用工和合理的损耗,按季对企业进行一次纳税评估,确定企业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产出指标范围,从而发现企业有无无货交易、虚开收购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

最近,我市国税局对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企业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发现企

业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擅自扩大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将非自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例如某企业

购进中药材砂仁一批,经协查了解到该批药材为进口货,中间商提供身份证作为农业生产者

开具收购发票。

二是纳税人将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弃之不用,而是自己开

具,从而把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附加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价格,从而达到

多抵扣税款的目的,这样购货方从中得到了“实惠”,却使税款大量流失。

三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开自抵,容易出现虚开现象,企业可能会根据当月的销售

情况决定收购发票的开具数量,以出定进,人为调节税款的实现。多开收购发票金额,可以

多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达到少交或不交增值税的目的。

四是由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具有季节性强、业务量大、收购范围零散等特点,企业直接从

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费时耗力,特别是异地收购,掌握不了当地的情况,难于组织货源,因

此企业实际大部分通过中间人收购农产品(如委托个人代收、经纪人转手、个体商贩转手),

由中间人提供所谓的“生产者”身份证号码,然后据此开具收购发票,企业多数采用现金交

易方式。现行政策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向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初级农产品时使用,并且应

向所有被收购对象逐一开具收购发票,但由于现行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脱离了实际,从而造

成可操作性差、难于管理等问题。

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纳税评估。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用电用工和合理损耗,按季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确定企业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产出指标范围,从而发现企业有无无货交易、虚开收购发票偷逃税款的行为。

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税务机关要通过严肃查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偷税的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在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曝光,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

三是建立专门的农产品收购台账。要求农产品经营及加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在台账中登记售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农产品的购进、出库要有保管人员记录、签字。

四是对购进农产品按实耗额(或实际销售额),即不以企业当月购进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来计算进项税额,而以企业当月实际耗用或商业企业实际销售的农产品金额来计算应抵扣税款。

一、油品购销环节检查要点

由于现在是煤炭的卖方市场,煤炭经销企业到小煤矿买煤往往拿不到发票,由于这些煤最终要卖给大的发电厂、焦炭厂,这些大企业都需要发票。因此,在上游没发票,下游又要发票的情况下,这些煤炭经销企业就想到了大量购买柴油发票进行抵扣。因为煤炭专用发票的手续费高,不好买,而柴油发票比较好买,账面上也比较合理。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油贩子买油,钱付给石油公司,但票却开给了煤炭经销公司,付款的方向不一致,根据《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第一项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的第二款规定:“准予计算进项乘客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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