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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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三条荣誉称号包括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
第二章新生奖学金
第四条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高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五条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新生报到结束后,根据评选标准提供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报相关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在新生开学典礼时从校长基金中给予奖励支付。
第七条获奖的新生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第三章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八条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习勤奋、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治学态度严谨,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
第十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1、一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学年;
2、二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
3、三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十二条学习优秀总分包括课程加权平均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100分。即学习优秀总分=课程加权平均分×80%+二级指标分。
第十三条课程加权平均分=Σ(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由教学秘书、班主任和学习委员一起审核计算。课程包括本专业应考的所有专业课、公共课;不及格课程按实际分数计;考查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折算为90、80、70、60、50分纳入测评。若有重修课程,按重修实际分数纳入参加考试学年度进行测评;若有缓考课程,按缓考分数纳入缓考学年度进行测评;考试作弊课程以0分计。
第十四条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0分,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分):
1、学科竞赛5分。评价学生参与院(系)以上各类学术、科研等竞赛情况,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根据不同的获奖级别和名次加1—10分。学生参与二级学院以上各类学术、科研、文学、艺术、新闻等竞赛情况,如湖北省及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英语竞赛、数学建模竞赛和“挑战杯”等。根据不同的获奖级别和名次加0.5—5分。
2、创新能力5分。评价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学生在市以上正式报刊(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发表学术科研论文,根据报刊级别和作品数量加分,最高为5分。评价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学生在市以上正式报刊(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发表学术科研论文、文学艺术作品和新闻报道等,根据报刊级别和作品数量加0.5—5分。
3、职业技能10分。评价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情况,如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不同的资格证可累加统计,最高分为10分。具体见下表: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三级(1分)四级(2分)六级(3分)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一级(本科1分)二级(本科2分)三级及以上(本科3分)
普通话证书
二乙(1分)二甲(1.5分)一乙及以上(2分)
辅修双学位期满合格者(2分)
职业资格证(证券、金融、保险、税务、外贸、外语等)、驾驶证等(2分)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因考试舞弊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受到处分者;
2、一学期缺勤、旷课累计15学时以上者。此项统计依照学习委员和美术学院查课记录。
第四章特殊贡献奖学金
第十六条特殊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特殊荣誉,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十七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所有年级学生。
第十八条具体评定条件及金额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获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全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
(2)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2000元、1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
(3)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2000元、1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
(4)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凡学生个人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800元、500元、300元。
第十九条学生在提交特殊贡献奖申请时,除提交奖状、奖杯等原件外,还应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签发的书面参赛(评比)邀请函或通知,以及竞赛规则、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各院系在进行院系内公示同时,应将特殊贡献奖申请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赛事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四章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思想进步,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的一项综合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毕业班学生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社会活动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1、一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
2、二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300元/人/学年;
3、三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四条社会活动总分包括基础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为100分,即社会活动总分=基础分+二级指标分。
第二十五条基础分按优(30分)、良(25分)、中(20分)、合格(15分)、差(10分)五个等级,由学生本人根据本院(系)测评细则,对上一学年的社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后自我评分。
第二十六条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70分,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减分):
第二十七条(1)非毕业生评定加分基本标准
1、思想道德表现5分。评价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表现,以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情况。表现好者加1—5分。评价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表现,以及诚实守信(如出勤、作业、考试、申请资助、使用证件等是否弄虚作假)、遵纪守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