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
东华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东华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2008-12-1东华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学生努力成才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第二条学校实行奖学金申请制度。
凡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我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符合奖学金申请条件者,均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第三条学校奖学金分为:人民奖学金(包括东华大学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学生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是:(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三)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勇于创新,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5;(四)遵纪守法,学年内未受到通报批评或各类处分;(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身心健康;(六)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或社会公益活动;(七)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必须参加的活动;(八)履行公民义务。
第五条人民奖学金人民奖学金,是学校为鼓励学生品学兼优,鼓励学生努力创新,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而设立的。
分为东华大学奖学金和若干单项奖学金。
(一)东华大学奖学金东华大学奖学金,是学校为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立的综合性奖学金。
学生申请东华大学奖学金,除要具备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外,同时还要具备以下条件:1、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位于学科大类(专业)的前5%(未分专业前按学科大类排名,分专业后按专业排名);2、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3、在规定学年内通过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4、在下列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1)积极参加学校认可的校级或校级以上学习竞赛、文体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辩论赛等活动,在某一方面获得等级奖;(2)担任学校或学院团学主要干部、所在年级或学习集体的主要干部、学生社区宿舍长及以上主要学生干部、校内社团主要负责人等学生干部,有突出工作实绩和突出表现;(3)积极参与校内社团活动、学校组织或学校认可的志愿者服务活动、社会实践或勤工助学活动等,积极报名参加中华骨髓库、参加无偿献血等活动,在某一方面获得校级或以上奖励,或有突出表现;5、积极参与学生社区(宿舍)文明建设,综合评价优良以上(含优良);6、体育成绩在70分以上(不含70分);凡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突出成绩,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也可提出东华大学奖学金申请,由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特别评审。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了鼓励优秀学生在学业上取得卓越成绩,培养人材,提高国家整体教育水平而设立的奖学金制度。
为了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被制定出来,以规范评选程序和标准。
二、评选对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
评选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在同一届同一专业的前10%之内;2. 品德优良,无违纪违规行为;3.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备较强的创新和实践能力。
三、评选程序1. 学校内初评: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进行初步评选。
评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审,并出具初评结果。
2. 学校内公示:学校公示初评结果,接受学生和教师的监督和意见。
3. 学校推荐:学校将初评合格的学生名单报送至上级教育部门。
4. 上级教育部门评审:上级教育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推荐的学生名单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5. 公示和申诉:上级教育部门公示评审结果,接受学生和学校的申诉。
6. 最终评选:根据评审结果,上级教育部门确定最终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示。
四、评选标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主要包括学习成绩、品德和实践能力三个方面:1. 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是评选的首要标准。
主要考虑学生的平均绩点、学业排名等指标。
2. 品德:品德是评选的重要衡量标准。
评选委员会将综合考虑学生的道德品质、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3. 实践能力:实践能力是评选的重要指标。
主要考虑学生在社会实践、科研创新、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五、奖励办法国家奖学金的获奖者将获得以下奖励:1. 奖学金资助:获奖者将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学金资助,用于继续深造或者个人发展。
2. 荣誉称号:获奖者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荣誉称号,并获得相应证书和奖牌。
六、其他事项1.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xx学院学生奖学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实施细则
xx学院学生奖学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有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鼓励学生专业成长和个性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学金、学生荣誉称号评比基本条件参加各类奖学金评比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籍注册本科学生;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要求上进;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勤奋、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诚实守信(无不良诚信记录);4、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5、该学年未受到校级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6、评奖学年无旷课、夜不归宿、违禁电器记录;7、评奖学年内所在宿舍须达标;在校、院级宿舍检查每周通报记录中,总评为“差”者学年累计须在3次以内。
第三条奖学金类别和奖励办法奖学金分为“学习优秀奖”、“实践技能奖”、“社会工作奖”、“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四大类:一、专业学习奖注:(1)“专业学习奖”评定比例以班级人数(四舍五入)算。
(2)参评课程为教务处规定的绩点计算课程。
(3)参评人数按班级注册学生人数进行计算,班级应对参评学生的绩点进行排名,结合其他相关要求确定获奖名单。
(学生绩点由教务处提供。
)(4)如某等级奖学金名额空缺,不可将空缺名额移至其他等级。
(5)如某等级奖学金的最后一个名次因并列导致该等级奖学金突破比例,突破比例部分占用下一等级奖学金名额,下一等级奖学金名额相应减少;只有在三等奖学金最后一个名次并列时,允许突破获奖总比例名额。
二、实践技能奖:实践技能奖分为技能竞赛奖、学术论文奖和发明创造奖三类,以学校教务处审核或团委发文为准,由学生工作处核实后奖励。
1、技能竞赛奖(1)学生参加校级各类实践技能竞赛获奖者;(2)学生参加地、市级(含)以上各类实践技能竞赛(包括创业计划、市场营销策划、电子商务会计、多媒体设计、程序设计、电子设计、大学生艺术展演、大学生数学建模、课外科技作品、机器人以及各类学科竞赛等)获奖者。
XX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XX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XX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XX发本〔2017〕1 号)和《XX大学本科学生评价实施办法》(XX发本〔2017〕11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选对象和参评基本条件第一条评选对象(一)XX大学本科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集体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班级或寝室。
(二)XX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个人荣誉称号参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思想政治素质合格;(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三)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四)“体质健康”评价结果须达到合格;(五)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 学分。
第三条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一)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二)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至少获得 1 项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第四条个人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一)学生求是荣誉奖章学生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评定条件: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二)优秀学生评定条件:当学年,德、智、体、美等发展全面。
原则上必须同时获得学业优秀标兵和至少1 项其它标兵(不含学业进步标兵),且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体质健康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
(三)“标兵”系列1.学业优秀标兵评定条件:学习勤奋努力、学业成绩优秀。
2.学业进步标兵评定条件:学习中进步明显。
原则上要求当学年学业排名比上一学年学业排名进步名次达到所在班级(专业)人数的20% 及以上。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国家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奖励在学术、科技、文化、艺术和体育等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学生而设立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为了确保评选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了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二、评选对象1. 本科生: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2. 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三、评选标准1. 学术成绩:学生在学业方面的表现,包括学科成绩、学业竞赛成绩等。
2. 科研创新:学生在科研方面的成果和表现,包括科研项目、科研论文等。
3. 社会实践:学生在社会实践方面的活动和表现,包括社会实践项目、社会工作等。
4. 综合素质:学生在综合素质方面的表现,包括领导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创新能力等。
四、评选程序1. 提名阶段:学校按照评选标准,提名符合条件的学生候选人。
2. 评审阶段:由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评选出获奖名单。
3. 公示阶段:公示获奖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4. 颁奖仪式: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表彰获奖学生。
五、评选结果1. 一等奖:奖励学术成绩突出、科研创新成果显著、社会实践广泛且突出、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
2. 二等奖:奖励学术成绩优秀、科研创新成果显著、社会实践突出且广泛、综合素质良好的学生。
3. 三等奖:奖励学术成绩良好、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社会实践较为突出、综合素质较好的学生。
六、评选机构1. 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术界、科研界、教育界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评审工作。
2.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内的评审工作。
七、评选结果的使用1. 获奖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和荣誉称号。
2. 获奖学生将在学校内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如学费减免、住宿补贴等。
3. 获奖学生的荣誉将被学校和相关媒体广泛宣传,为学生的未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八、监督机制1. 监督部门: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2. 社会监督:公示评选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
美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三条荣誉称号包括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
第二章新生奖学金第四条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高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五条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新生报到结束后,根据评选标准提供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报相关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在新生开学典礼时从校长基金中给予奖励支付。
第七条获奖的新生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第三章学习优秀奖学金第八条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习勤奋、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2、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治学态度严谨,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优秀;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
第十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1、一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学年;2、二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3、三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十二条学习优秀总分包括课程加权平均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100分。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和表彰优秀学生,推动学生素质全面提升,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校将每学年设立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和奖励证书等奖励项目,以鼓励学生取得优异成绩、拓展专业技能、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和社会实践等。
第四条学生奖学金设立教育部、学校和社会捐赠等多种奖学金项目,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等不同等级。
评定标准根据学生综合表现、学术成绩、专业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考虑。
第五条荣誉称号设立校级奖项和院级奖项,包括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习带头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等。
评选标准根据学生的贡献度、影响力、创新能力、团队精神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六条学校将定期组织各类比赛、竞赛和活动,对于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进行奖励,包括颁发奖励证书、发放奖金等。
第七条学校将建立奖励评审机制,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负责奖项的评选工作。
评审过程公正、透明,结果公布于学校官网或相关媒体渠道。
第八条学校将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和展示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和优秀成绩,以激励其他学生的学习和成长。
第九条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1. 前言大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是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的大学生,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学风建设和全面发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评选程序,公正评价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确保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类别2.1 奖学金类别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
2.2 荣誉称号类别包括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团员称号、优秀共青团员称号、优秀社团成员称号、优秀志愿者称号等。
3. 评选对象与条件3.1 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一般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年级不限。
3.2 荣誉称号的评选对象为具有一定学业成绩和社会实践经历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年级不限。
4. 评选标准4.1 奖学金评选的主要标准包括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学术竞赛成绩、学业服务等方面。
其中,学习成绩占比最高,占总分的60%;其他方面各占比10%。
4.2 荣誉称号评选的主要标准包括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组织管理等方面。
其中,学业成绩占比30%;社会实践占比30%;组织管理占比40%。
5. 评选程序5.1 确定评选项目和标准:学校制定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的项目和标准,明确各项评选内容。
5.2 公布评选通知:学校在每学期初公布评选通知,明确评选时间、条件和流程,并公示评选要求和标准。
5.3 提交评选材料:学生根据评选通知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将所需的评选材料如成绩单、科研成果、社会实践证明等提交至所在学院或学校评选办公室。
5.4 评选材料审核:学院或学校评选办公室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5.5 综合评定:评选委员会对学生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按照评选标准进行打分,择优评定。
5.6 公示结果:评选委员会根据评定结果公示评选名单,同时公布评分情况及评选意见。
5.7 颁发奖学金与荣誉称号:经学校批准后,评选办公室颁发奖学金与荣誉称号,并在相关场合进行颁奖仪式。
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我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学金及荣誉称号主要指校级及以上层面的。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河海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制定和修改学校学生奖励办法; 2、讨论和决定奖学金奖项的设立; 3、讨论和决定学生荣誉称号奖项的设立;4、讨论和决定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工作的重要事项;5、审批学校学生年度奖励名单。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2、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修订各类评审办法;3、提请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评审的重大事项;4、提请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年度学生奖励名单;5、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第六条院评审机构及组成:各院成立“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奖励工作。
评审小组由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班― 1 ―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三章设置及类别第七条本科生奖学金主要包括:1、学校设立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等;2、政府及社会捐立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严恺奖学金、严恺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专项奖学金、徐芝纶力学奖学金、钱家欢岩土工程奖学金、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茅以升科技教育基金工程教育奖学金、费孝通奖学金、章梓雄流体力学奖学金、张光斗科技教育基金奖学金、潘家铮水电奖学金等。
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本科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本科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细则(试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浙大发本〔〕号)的要求,结合建筑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评选对象和参评基本条件第一条评选对象(一)浙江大学本科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集体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所在班级或寝室。
(二)浙江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个人荣誉称号参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思想政治素质合格;(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三)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四)“体质健康”评价结果须达到合格;(五)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学分。
第三条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一)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二)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至少获得项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第四条个人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一)学生求是荣誉奖章学生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评定条件: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为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为学校发展作出杰出贡献。
评选比例:不限定比例。
(二)优秀学生评选条件:当学年,德、智、体、美、劳等发展全面。
原则上必须同时获得学业优秀标兵和至少项其它标兵(不含学业进步标兵),且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体质健康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激励本科生的学习成果和综合素质的提升,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制定本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校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文科、理科以及工科。
第三条本办法细则所指的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分别是指在学术成就和综合素质方面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事项包括学习成绩、学业竞赛、科研创新、社会实践、学术报告、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
第五条本办法细则的评定由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学校统一测试和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细则第六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奖学金评定主要以学生的学术成绩为依据,同时考虑其他因素如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
第八条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如下:(一)一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1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优异表现的,可评定为一等奖学金。
(二)二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较好表现的,可评定为二等奖学金。
(三)三等奖学金:学生在当学年的学术成绩在全班前30%之内,且在学业竞赛、学术讲座和实践经验等方面有一定表现的,可评定为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奖学金的金额将根据评定的结果和学校的奖学金经费进行分配。
第三章荣誉称号评定细则第十条本办法细则所设的荣誉称号包括学业先进个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科研创新团队等。
第十一条荣誉称号的评定主要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表现为依据,包括学术能力、领导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
第十二条荣誉称号的评定标准如下:(一)学业先进个人:学生成绩在全班前20%之内,且在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评定为学业先进个人。
(二)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在校团队或社团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对团队或社团的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可评定为优秀学生干部。
东华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模板】
****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学校设立**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为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评选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类别是: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社会活动优秀奖和社会奖学金。
荣誉称号的类别是:**大学优秀学生、**大学优秀学生干部、**大学优秀毕业生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
第二章评审对象第三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对象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其中会计硕士(MPAcc)、工商管理硕士(MBA)、金融硕士(MF)、应用统计硕士、新闻与传播硕士等实施特殊收费政策的和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除外。
第四条荣誉称号的评选对象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其中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和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除外。
第五条硕博连读学生、长学制研究生原则上一年级按硕士生身份参评,后四年半按博士生身份参评。
期间,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硕士生身份,按硕士生身份参评。
第三章奖励标准、名额和条件第六条标准和名额(一)优秀研究生奖学金1、研究生综合奖学金。
奖励金额为3000元/生/年,评选比例为参评人数的5%。
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研究生。
2、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分为硕士新生奖学金和博士新生奖学金。
(1)硕士新生奖学金奖励普通招考硕士新生,设特等奖、一等奖。
特等奖为每人每年8000元,占新生入学人数的1%;一等奖为每人每年4000元,占新生入学人数的4%。
调剂录取、破格录取新生和推免生不可参评。
(2)博士新生奖学金奖励当年长学制班转为博士学籍的长学制博士新生,不分等级,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浙江大学本科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8号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大发本〔2017〕1号)和《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评价实施办法》(浙大发本〔2017〕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选对象和参评基本条件第一条评选对象(一)浙江大学本科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集体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班级或寝室。
(二)浙江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个人荣誉称号参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思想政治素质合格;(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三)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四)“体质健康”评价结果须达到合格;(五)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
第三条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一)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二)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至少获得1项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第四条个人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一)学生求是荣誉奖章学生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评定条件: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二)优秀学生评定条件:当学年,德、智、体、美等发展全面。
原则上必须同时获得学业优秀标兵和至少1项其它标兵(不含学业进步标兵),且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体质健康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
(三)“标兵”系列1.学业优秀标兵评定条件:学习勤奋努力、学业成绩优秀。
2.学业进步标兵评定条件:学习中进步明显。
原则上要求当学年学业排名比上一学年学业排名进步名次达到所在班级(专业)人数的20%及以上。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标题: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引言概述:
国家奖学金是我国设立的一项重要奖励制度,旨在激励优秀学生努力学习,提高学习成绩。
为了确保评选公平公正,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评选对象
1.1 本科生:评选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1.2 研究生:评选对象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1.3 其他:评选对象还包括留学生、港澳台学生等。
二、评选条件
2.1 学业成绩:学生需在学习期间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
2.2 品德表现:学生需品行端正,无违纪违规记录。
2.3 学术研究:研究生需在科研方面取得一定成果,有发表论文等证明。
三、评选程序
3.1 推荐:学校按照规定推荐优秀学生参评。
3.2 审查:评选委员会对推荐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3 审定:最终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四、评选标准
4.1 学业成绩:成绩优秀者优先考虑。
4.2 品德表现:品行端正者优先考虑。
4.3 学术研究:研究生科研成果丰富者优先考虑。
五、奖励形式
5.1 奖金:获奖学生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奖金。
5.2 荣誉称号:获奖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等荣誉称号。
5.3 证书:获奖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证书作为证明。
总结: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是保障奖学金评选公平公正的重要规定,学生在参评时应严格遵守细则要求,努力学习,争取获得奖学金的荣誉和奖励。
希望本文能为大家对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有更深入的了解。
202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202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激励和引导学生积极向上、努力学习,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成人继续教育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内容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就业推荐等方面。
第四条奖励实施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奖励对象权益。
第二章奖学金第五条学院设立奖学金,以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特殊奖学金。
第七条综合奖学金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每个学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综合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三个级别,具体评定标准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第九条特殊奖学金根据学生在特定领域或项目中取得的成绩评定,如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等。
第十条特殊奖学金由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设立,并按照评定标准公布。
第十一条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奖学金资助的金额由学院根据资金情况和奖励要求确定。
第三章荣誉称号第十三条学院设立各类荣誉称号,以表彰在学习、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学生。
第十四条荣誉称号分为学业荣誉称号、科技创新荣誉称号、文艺体育荣誉称号等。
第十五条荣誉称号由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设立,并按照评定标准公布。
第十六条荣誉称号的评选流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七条荣誉称号的评选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章就业推荐第十八条学院设立就业推荐制度,旨在为优秀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好的发展前景。
第十九条学院根据学生在学习、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推荐优秀学生参加各类招聘会、实习就业等活动。
第二十条就业推荐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一条就业推荐的方式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给学生。
第五章奖励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二条学院成立奖励委员会,负责奖励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
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办法细则1. 前言本办法旨在规范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既是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促进学生学业进步、自强不息,并提高全校学习、科研、创新的水平,也是对整个学校学风、教风的倡导和引导。
2. 评定原则2.1. 评定目的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的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广大本科生在各方面展示自己的才华和探索精神,积极参与校内外科研、创新、实践活动,促进全校学风、教风的建设。
评定的依据是学术成绩、科研成果、实践能力、ACM/ICPC、外语等等。
2.2.评定标准评定标准主要采取综合评定方法,确定评定对象的评定等次数。
•一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10%的学生以及在国家级科技、艺术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在国际著名学术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其他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二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30%的学生以及在省(市)部级科技、艺术竞赛中获得一等奖以上、在国家级学术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其他有较突出表现的学生。
•三等奖学金:绩点排名在年级前50%的学生以及在校内外比赛中取得优胜以上的,其他表现比较突出的学生。
•荣誉称号:可以给予在ACM/ICPC、机器人竞赛、数学建模、程序设计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并可以根据需要或形势调整暂行办法。
2.3.评定周期评定周期为一学年。
评定周期的起始时间为当年9月1日,截止时间为下一年的8月31日。
2.4.公布对象在评定周期内获得奖学金或称号的对象由学校统一公布。
2.5.奖学金发放方式和使用奖学金统一通过学校的银行卡卡片发放到获奖学生的账号中。
奖学金获得者应用于个人学业,可购买相关学习资源及技术书籍、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实践活动及其他有利于个人学业发展的学习与科研活动等。
3. 评定程序3.1.初选流程初评由班(团)委、辅导员、学科课程教师等初步推荐,学校审核并形成学生档案,包括个人学习成绩、学术、科技竞赛、实践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3.2 . 决策流程确定评选名额和获奖对象,依据评定标准综合评定推荐对象的学业成绩和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形成评定结果名单。
东华大学现代远程学历教育学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东华大学现代远程学历教育学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试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学生成才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我院现代远程学历教育办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我院现代远程学历教育校本部各层次、各专业在籍、注册的学生。
二、奖学金评定(一)新生奖学金1、“学习之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根据现代远程教育新生入学考试成绩和入学前个人情况、单位推荐意见等综合评定。
2、模范新生奖评选条件:入学前五年内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新生,可申请模范新生奖。
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后即进行评选或申请,在新生开学典礼上进行表彰。
(二)在校生奖学金1、学习优秀奖评选条件:学习勤奋,踏实认真;课程考试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在学习过程中积极参与网上学习和讨论;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级、学院的各项活动。
评选比例:不超过专业人数的3%。
2、班级工作优秀奖评选条件:在班级担任班干部,任期至少满两个学期;诚信、友善,道德品质优良;热心为同学服务,能出色完成班级管理的各项任务;积极组织班级活动,起组织带头作用;在读期间学习成绩良好,受到师生的好评和认可。
3、社会活动优秀奖评选条件:参加地市级及以上的文体竞赛、征文比赛、艺术展演、辩论赛等活动,获得三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可申请社会活动优秀奖。
4、精神文明奖评选条件:有出色行为,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先进事迹,受到地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学生,可申请精神文明奖。
在校生奖学金中的学习奖学金和学生工作优秀奖在学生入学后第三学期评选一次;社会活动优秀奖、精神文明奖在各次在校生奖学金评选期间均可申请,但学生所获每个奖励或荣誉只可申请一次。
在校生奖学金在当年举行的新生开学典礼上进行表彰。
(三)毕业生奖学金1、“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在读期间课程考试成绩优良,符合学习奖学金评选条件;本科学生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发表优秀论文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优秀水平;(2)具有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2024年中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2024年中学奖学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中学优秀学生的学习,提高中学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学奖学金是对品学兼优、特殊贡献和突出表现的中学生给予奖励的一种荣誉称号和奖励措施。
第三条中学奖学金的授予原则是公正、公平、科学、透明,依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品德表现、社会实践和特殊贡献等方面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中学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五个等次,奖金数额分别为每年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五条中学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评选结果将会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并及时向教育部门备案。
第六条中学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的方法,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合理。
第七条中学奖学金评选应充分尊重学生权益,确保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八条中学奖学金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中学。
第二章奖学金评选对象和条件第九条中学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中学阶段(含初中和高中)就读、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中学生。
第十条中学奖学金评选的条件包括:(一)学习成绩良好,各学科成绩优秀,能够保持前10%的水平;(二)劳动学习积极,遵守学校纪律,能够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活动;(三)具备良好的品德素质,思想端正,遵纪守法,团结友善,乐于助人;(四)在学科竞赛、社会活动、体育比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有良好的荣誉奖励。
第十一条中学奖学金的评选对象应当是学校正式注册的学生,不得评选非学生身份人员。
第十二条中学奖学金的评选对象应当是全日制中学在校学生,包括普通中学、重点中学、实验中学等类型学校。
第十三条中学奖学金的评选对象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和规定,中学奖学金评选对象还可以根据特殊贡献和表现进行评选,如在科研、学术、艺术等方面具有突出成果和表现的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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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三条荣誉称号包括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
第二章新生奖学金第四条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高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五条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新生报到结束后,根据评选标准提供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报相关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在新生开学典礼时从校长基金中给予奖励支付。
第七条获奖的新生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第三章学习优秀奖学金第八条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习勤奋、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2、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治学态度严谨,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优秀;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
第十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1、一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学年;2、二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3、三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十二条学习优秀总分包括课程加权平均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100分。
即学习优秀总分=课程加权平均分×80%+二级指标分。
第十三条课程加权平均分=Σ(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由教学秘书、班主任和学习委员一起审核计算。
课程包括本专业应考的所有专业课、公共课;不及格课程按实际分数计;考查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折算为90、80、70、60、50分纳入测评。
若有重修课程,按重修实际分数纳入参加考试学年度进行测评;若有缓考课程,按缓考分数纳入缓考学年度进行测评;考试作弊课程以0分计。
第十四条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20分,最低分为0分,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分):1、学科竞赛5分。
评价学生参与院(系)以上各类学术、科研等竞赛情况,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
根据不同的获奖级别和名次加1—10分。
学生参与二级学院以上各类学术、科研、文学、艺术、新闻等竞赛情况,如湖北省及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英语竞赛、数学建模竞赛和“挑战杯”等。
根据不同的获奖级别和名次加0.5—5分。
2、创新能力5分。
评价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
学生在市以上正式报刊(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发表学术科研论文,根据报刊级别和作品数量加分,最高为5分。
评价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
学生在市以上正式报刊(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发表学术科研论文、文学艺术作品和新闻报道等,根据报刊级别和作品数量加0.5—5分。
3、职业技能10分。
评价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情况,如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不同的资格证可累加统计,最高分为10分。
具体见下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1分)四级(2分)六级(3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本科1分)二级(本科2分)三级及以上(本科3分)普通话证书二乙(1分)二甲(1.5分)一乙及以上(2分)辅修双学位期满合格者(2分)职业资格证(证券、金融、保险、税务、外贸、外语等)、驾驶证等(2分)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1、因考试舞弊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受到处分者;2、一学期缺勤、旷课累计15学时以上者。
此项统计依照学习委员和美术学院查课记录。
第四章特殊贡献奖学金第十六条特殊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为学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争得特殊荣誉,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十七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所有年级学生。
第十八条具体评定条件及金额(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获全国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获全省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
(2)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2000元、1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
(3)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获全国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2000元、1000元;获湖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者,每项分别奖1000元、500元。
(4)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凡学生个人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每项分别奖800元、500元、300元。
第十九条学生在提交特殊贡献奖申请时,除提交奖状、奖杯等原件外,还应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签发的书面参赛(评比)邀请函或通知,以及竞赛规则、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各院系在进行院系内公示同时,应将特殊贡献奖申请提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赛事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四章社会活动奖学金第二十一条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思想进步,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的一项综合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毕业班学生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社会活动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1、一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2、二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300元/人/学年;3、三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四条社会活动总分包括基础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为100分,即社会活动总分=基础分+二级指标分。
第二十五条基础分按优(30分)、良(25分)、中(20分)、合格(15分)、差(10分)五个等级,由学生本人根据本院(系)测评细则,对上一学年的社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后自我评分。
第二十六条二级指标分最高分为70分,由班主任和班测评小组从下列几个方面评定(除特别注明外,同一事由不重复加减分):第二十七条(1)非毕业生评定加分基本标准1、思想道德表现5分。
评价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表现,以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情况。
表现好者加1—5分。
评价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表现,以及诚实守信(如出勤、作业、考试、申请资助、使用证件等是否弄虚作假)、遵纪守法情况。
2、政治理论学习5分。
评价学生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的学习情况。
(如参与党章小组、党校(加1分)、团校学习(加1分),递交入党申请书(加0.5),参加形势与政策报告会、座谈会等)参加班级每次加0.2分,参加院系级05分,参加校级0.6分。
此项满分为5分。
3、干部任职表现10分。
根据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包括寝室长、班委会、院系学生会、院系团总支、院系学生党支部支委,班主任助理,校学生会、校团委、楼委会等任职干部,任职半年以上)的任职情况。
寝室长最高加分为3分,分不称职,称职,优秀,分别加分为不称职不加分,称职加2分,优秀加3分。
此项加分依据以院系学生会劳生部出示加分证明方可加分。
班委会最高加分为5分,分不称职,称职,优秀,分别加分为不称职不加分,称职加4分,优秀加5分。
次项加分由各班班主任给予加分。
班主任助理最高加分为7分,分不称职,称职,优秀,分别加分为不称职不加分,称职加5分,优秀加7分。
次项加分由学生办公室给予加分证明。
院系学生会、院系团总支、艺术团、院系学生党支部支委最高加分为9分,分不称职,称职,优秀,分别加分为不称职不加分,称职加7分,优秀加9分。
次项加分由院系学生办公室给予加分证明。
校学生会、校团委、楼委会等任职干部最高加分为9分,分不称职,称职,优秀,分别加分为不称职不加分,称职加7分,优秀加9分。
次项加分由团委办公室给予加分证明。
此项需各个单位开具有效证明才可按级别加分,多项任职者,按最高分加分,不再重复加分。
4、社会实践活动20分。
学生参与社团、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及青年志愿者等活动情况,表现合格者加0.5分,表现优秀者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此项加分由学生社团、以及青年志愿者服务大队给予加分证明,加分证明必须具备美术学院党总支公章方有效5、文体活动表现5分。
参加院(系)以上运动会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积极参与或组织各项文体活动并认真负责者,可加0.5—2分,不同项目可累加,但最高分不超过5分。
此项加分由学生会体育部、美术学院艺术团给予加分证明,加分证明必须具备美术学院党总支公章方有效。
6、宿舍建设情况5分。
评价学生在宿舍的文明、卫生以及按时归寝等情况。
表现好者加1—5分;走读生不加分也不扣分。
此项加分由美术学院学生会劳生部给予加分证明,加分证明必须具备美术学院党总支公章方有效。
7、其它突出事迹5分。
评价学生的其它先进事迹,包括拾金不昧(加2分)、见义勇为(加3分)、舍已救人(加5分)、扶残助弱(加、义务献血义务献血加3分,以及获系(含)以上的表彰奖励等情况等,但是要有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或证件方为有效8、证书加分原则15分。
院级证书0.5分,校级证书1分,市级证书2分,省级证书3分,国家级证书4分。
此项可以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15分第二十七条(2)毕业生评定加分基本标准1、思想道德表现5分。
评价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表现,以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情况。
表现好者加5分。
2、干部任职表现20分。
根据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包括寝室长、班委会、团支部,任职半年以上)的任职情况。
多项任职者,按最高分加分,不再重复加分。
说明,班长团支书加分20分,班级委员加分15分,对为班级干部但实际未履行职责的不予加分。
此项加分由班主任负责给予加分证明。
3、其它突出事迹10分。
评价学生的其它先进事迹,包括拾金不昧(加2分)、见义勇为(加6分)、舍已救人(加10分)、扶残助弱(加、义务献血义务献血加3分,以及获系(含)以上的表彰奖励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