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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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将学校办成一所包容、开放、和谐、进取的独具“爱心教育”特色的巴渝名校,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将学生培育成为有爱心、有文化、有健康体魄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学生奖助学金分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和爱心奖学金。
第三条奖助学金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成立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其余行政干部和年级组长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生处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思想品德好;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团结同学,积极进取,在学生中影响好,有榜样作用,操行等级为优秀,校内校外没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未受过学校处分的在籍在校学生。
2.在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优秀,热爱科学,渴求知识,爱美爱学,善思善行,在班集体或年级中有较强的模范带头作用,在综合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分为一、二、三等奖,奖金和具体条件分别为:
1.一等奖,奖金300元。
一学年两次期末考试成绩综合排名进入年级前3名(高二高三文前2名、高二高三理前2名)。
2.二等奖,奖金200元。
一学年两次期末考试成绩综合排名进入年级前4-6名(高二高三文前3-4名、高二高三理前3-4名)。
3.三等奖,奖金100元。
一学年两次期末考试成绩综合排名进入年级前7-10名(高二高三文前5-6名、高二高三理前5-6名)。
第七条单项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在学习、文艺、体育、科技等单项方面,由学校批准并代表学校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项竞赛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奖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新生入学奖学金是为了奖励被我校正式录取且品学兼优的新生而设立的。奖励金额和具体条件如下:被我校正式录取新生文化成绩特别优秀,且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均在A等以上,奖励金额为300至1000元。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在献爱心方面有突出贡献且家庭贫困者一次性奖励300至1000元人民币。(具体条件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条初评结果必须在学校内公示,并及时听取学生和教师意见,若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材料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应及时复核并在收到书面意见三日内给予答复。初评结果公示结束后,学校及时召开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奖助学金获得者并公示。
第十一条其他方面
1.对于奖助学金获得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在校内宣传其事迹,并通报其家长和原毕业学校。
2.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称号,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予以相应
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方案解释权在学校行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