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罪名适用统计和分析(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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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1年某某地区法院刑事罪名适用统计分析报告

2009-2011年某某地区法院

刑事罪名适用统计分析报告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的颁布实施,目前,我国刑法已经包括450个罪名。罪名是应用刑法分则条文的体现,是高度概括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人民法院适用刑法条文确定正确的罪名,对刑事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对某某地区法院2009-2011年度对刑事罪名的适用进行统计分析。

一、罪名适用概况

2009年某某地区法院对审结的2033件案件共适用了2213项罪名,涉及罪名83种,案均适用1.09项。2010年某某地区法院对审结的1872件案件共适用了1952项罪名,涉及罪名93种,案均适用1.04项。2011年某某地区法院对审结的2068件案件共适用了2218项罪名,涉及罪名86种,案均适用1.07项。

2009-2011年度罪名适用趋势图表

可见,某某地区法院适用罪名的种类与罪名案均适用量还是相对稳定的,年平均适用罪名2128项,平均适用罪名87种。2010年出现罪名种类增多,罪名案均适用量减少的现象是由于新增种类的案件多为触犯单项罪名案件,导致案均适用量减少。

二、刑法分则十类犯罪适用罪名情况

2009年某某地区法院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288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5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57项、侵犯财产罪765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45项、危害国防利益罪2项、贪污贿赂罪93项、渎职罪18项。

2010年某某地区法院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167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44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78项、侵犯财产罪725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07项、危害国防利益罪4项、贪污贿赂罪103项、渎职罪24项。

2011年某某地区法院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1项、危害公共安全罪289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2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23项、侵犯财产罪772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50项、贪污贿赂罪102项、渎职罪19项。

2009-2011年度适用罪名类别明细表

2009-2011年度适用罪名类别分布比例图

可见,2009-2011年度某某地区法院适用罪名的类别除军人违反职责罪外均有分布,其中各年度均以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和妨害社会秩序罪依次占据比例前三位,另外也少量出现了较为罕见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国防利益罪名。

三、 适用罪名的排名情况

2009年某某地区法院适用罪名的前十名为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

危害民人身、民

利, 24%

坏社会市场经济

秩序, 2%

妨害社序

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诈骗罪、强奸罪、贪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盗伐林木罪。

2010年某某地区法院适用罪名的前十名为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诈骗罪、抢劫罪、强奸罪、贪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

2011年某某地区法院适用罪名的前十名为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诈骗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贪污罪、危险驾驶罪。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三年某某地区法院适用的罪名中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一直居于前三位的位置,抢劫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也都居于靠前位置,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盗伐林木罪从2009年以后未进入前十名,而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开始适用就进入到第十名。近三年的罪名排序基本揭示了某某地区刑事案件的发案规律、重点罪名等情况,也反映了某某地区法院工作的着力点和打击方向,对法院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犯罪客观趋势和规律,规制和预防重点罪名都有了积极的指导意义。

四、重点、特殊罪名适用情况

盗窃罪一直是适用最多的罪名,2009-2011年度某某地区法院适用盗窃罪罪名依次为437项、373项、362项,呈逐年递减的态势,其中某某地区较为重视并且重点打击的盗窃原油案件依次为78项、59项、33项,占逐年盗窃罪罪名总量的18%、16%、9%,也呈逐年递减的态势,这正体现了某某地区法院对盗窃罪特别是盗窃原油案件的重点打击是有明显成效的,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预防作用,也印证了这种措施是有效的、得力的,某某地区法院在接下来的审判工作中应该进一步的坚持这种做法。

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诈骗罪罪名在近

三年来适用总量较为平稳,没有较为明显的增加或减少,在适用这些罪名时,要进一步把握量刑平衡和量刑梯度,做到不枉不纵,也要注意区别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与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与转化型抢劫罪等相近罪名,研究重点罪名的犯罪构成,要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更加准确合理的适用罪名。

2009-2011年度盗窃罪、盗窃原油罪示意

501001502002503003504004505002009年

2010年

2011年

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对某某地区法院是较为特殊的罪名,2009-2011年度某某地区法院适用盗伐林木罪罪名依次为47项、28项、10项,平均每年以54%的速度递减,下降速度较为明显。适用滥伐林木罪罪名依次为15项、7项、10项,也都处于低位。这两类案件在xx县区内发生的较多,近几年来xx县法院主动向当地党委和在关部门通报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业务监督机制,从制度上预防盗伐、滥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强化打击力度,对起诉来院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从重处理。这些数字就印证了某某地区法院特别是xx法院近三年对这两种犯罪的从重处理机制是正确的,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和预防作用,避免了国家林业资源的流失。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自2011年5月1日起才开始实施,但某某地区法院在2011年度5月起的8个月份中适用危险驾驶罪罪名62项,并且进入到适用罪名排行第十的位置,这与《刑法修正案(八)》刚刚实施,执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和当事人对新法后知后觉都有一定关系,但也应当注意到这一新增罪名现阶段发案较为普遍,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法院需要适用的常见罪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最高法和省高法的相关解释和意见对此类罪名进行处理,也要采取公布典型案例、公开宣判和司法宣传等方法使社会和群众能够进一步的了解此项罪名,在教育与预防的同时减少危险驾驶罪罪名的适用。

五、法院适用罪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严格按照刑法分则的内容和两高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罪名。不能把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未予采纳的不同意见和刑法理论界的不同学术观点,作为认定罪名的依据。不能滥用罪名、自创罪名,确定罪名要准确无误。

2、正确认定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刑法修订后,罪名大量增加,总量高达450个,也给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带来困难,罪名与罪数的认定关系到被告人罪行的轻重,也关系到法院正确适用刑法等相关法律。法院要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准确认定此罪与彼罪构成要件的区别,把握好事实关、证据关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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