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国航航班延误事件纪实
民航法律新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原告李某乘坐被告某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的航班前往北京。
然而,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导致李某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向乘客支付延误赔偿。
然而,航空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导致李某与航空公司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航空公司是否应当向李某支付延误赔偿?如果应当支付,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航空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延误赔偿。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应当向乘客支付延误赔偿。
延误赔偿的标准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此,航空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延误赔偿。
2. 赔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延误赔偿的标准为:延误时间超过2小时,每满1小时支付旅客票价5%的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为旅客票价的20%。
本案中,航班延误时间为4小时,因此航空公司应向李某支付旅客票价20%的赔偿。
四、案件评析1. 航空公司延误赔偿的义务。
《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航空公司有义务向乘客支付延误赔偿。
这是为了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确保航班正常运行。
航空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延误赔偿。
2. 航空公司延误赔偿的计算方法。
《民用航空法》对延误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按照延误时间计算赔偿金额。
这一规定有助于乘客明确自己的权益,也有助于航空公司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3. 航空公司延误赔偿的举证责任。
在航班延误赔偿纠纷中,航空公司负有举证责任。
即航空公司需要证明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且已尽到合理措施。
如果航空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启示1. 乘客应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乘客应了解《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要求航空公司支付延误赔偿。
2. 航空公司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提高服务质量。
航空公司应严格遵守《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及时向乘客支付延误赔偿,提高服务质量。
航空法律案例简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简介案例名称:中国民航局与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关于航班延误赔偿的争议案例背景: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航班延误现象日益严重,给旅客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在此背景下,各国政府纷纷加强对航班延误的监管,并制定了一系列赔偿政策。
我国民航局与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在航班延误赔偿问题上存在争议,双方就赔偿标准、责任认定等问题产生分歧。
案例争议焦点:1. 航班延误赔偿标准我国民航局规定,国内航班延误超过3小时,旅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为延误航班票价的200%。
而美国FAA规定,国内航班延误超过3小时,旅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为延误航班票价的500%。
2. 责任认定我国民航局认为,航班延误主要由航空公司原因造成,如机械故障、天气原因等。
而美国FAA认为,航班延误责任应由航空公司、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等多个方面共同承担。
二、案例分析1. 航班延误赔偿标准我国民航局与美国FAA在航班延误赔偿标准上的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对航空业监管的侧重点。
我国民航局将赔偿标准设定在延误航班票价的200%,主要是考虑到我国航空业发展时间较短,航空公司盈利能力有限,过高的赔偿标准可能会对航空公司造成较大负担,进而影响航空业的发展。
而美国FAA将赔偿标准设定在延误航班票价的500%,主要是考虑到美国航空业发展较为成熟,航空公司盈利能力强,能够承担更高的赔偿成本。
然而,从旅客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过低的赔偿标准难以充分保障旅客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航空公司往往会利用赔偿标准的差异,对旅客进行“选择性赔偿”,导致旅客权益受损。
因此,有必要在兼顾航空公司利益和旅客权益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航班延误赔偿标准。
2. 责任认定航班延误责任认定是航空法律纠纷中的关键问题。
我国民航局与美国FAA在责任认定上的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对航空业监管模式的差异。
我国民航局将责任主要归咎于航空公司,有利于促使航空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航班准点率。
民航法律案例事件(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民航业的快速发展,航班延误现象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案涉及航班延误引起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旨在探讨航班延误责任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民航法律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航空公司一架航班从北京飞往上海,计划起飞时间为上午8点。
然而,由于飞机机械故障,航班延误至下午2点。
航班延误期间,航空公司未提供有效的应急措施,也未按照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提供补偿。
消费者李某在得知航班延误后,与航空公司客服沟通,要求航空公司给予合理的补偿。
但航空公司以航班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遂向民航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航空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焦点1. 航班延误责任的认定2.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3. 民航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航班延误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取消、合并、改变航班时间或者不能提供原定座位,应当及时通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旅客的损失。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因飞机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取消、合并、改变航班时间或者不能提供原定座位,造成旅客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航空公司虽因不可抗力导致航班延误,但仍有义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及时通知旅客航班延误情况,也未提供有效的应急措施,导致旅客权益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8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某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国内航班机票购买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乘坐被告航班从北京飞往上海。
然而,由于被告原因,航班延误了8小时。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正常航班服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延误赔偿金。
二、案件事实1. 航班延误情况2018年8月20日,原告李某按照航班时刻表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登机手续。
然而,由于被告某航空公司的原因,航班延误了8小时。
在此期间,原告未能得到被告提供的合理食宿和交通服务。
2. 原告索赔要求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正常航班服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旅客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航空公司支付延误赔偿金。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误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
三、法院审理1. 被告辩称被告某航空公司辩称,航班延误是由于天气原因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航班延误的,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法院审理意见法院认为,被告某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有义务为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宿和交通服务。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旅客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航空公司支付延误赔偿金。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正常航班服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本案中,航班延误是由于被告某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航空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延误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
四、案件启示1. 航班延误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李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航班延误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民航法律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8月,我国某航空公司一架由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由于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误。
航班原定于当天下午2点起飞,实际起飞时间推迟至晚上8点。
根据航班延误情况,旅客王先生(以下简称“原告”)提出索赔,要求航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航班延误是否属于航空公司责任范围;2. 航空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三、案件事实1. 航班延误原因:经调查,此次航班延误是由于飞机机械故障所致,属于航空公司责任范围。
2. 延误时长:航班延误时长为6小时。
3. 原告损失:原告王先生在此次航班延误期间,产生了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元。
四、法院判决1. 航班延误属于航空公司责任范围,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航空公司应按照《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3. 赔偿金额: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原告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000元,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
五、法律依据1.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九条:因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旅客要求退票的,航空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航班延误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二)航班延误在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含4小时),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提供餐食、住宿等服务,并安排旅客免费改乘后续航班;(三)航班延误在4小时以上,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提供餐食、住宿等服务,并支付旅客误机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航空公司因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误,属于其责任范围。
根据《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宿等服务,并支付旅客误机费。
民航事故案例:航空公司航班延误赔偿纠纷中的法律责任分析
民航事故案例:航空公司航班延误赔偿纠纷中的法律责任分析一、案例背景及事件经过2010年3月15日,中国A航空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A”)安排的一架从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并导致旅客索赔。
本案涉及航空公司A的违约行为及旅客的权益保护问题。
1.事件经过2010年3月15日上午8点,航空公司A的CA123航班原计划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起飞飞往上海虹桥国际机场,预计飞行时间2小时。
然而,航班因飞机发动机故障,无法如期起飞。
航空公司A事先未能及时通知旅客,导致众多乘客在候机大厅中长时间等待,造成旅客权益受损。
2.延误处理航空公司A在延误发生后,于10点30分通知旅客航班延误,并表示将尽快解决问题。
随后,航空公司A提供了免费的餐食和饮料,并为受影响的旅客提供了舒适的候机环境。
然而,由于维修飞机所需配件需要调运,航班延误至下午3点才起飞。
3.旅客索赔航班延误导致的时间损失和旅客的不便引发了部分乘客的不满,一些乘客要求航空公司A提供经济赔偿。
航空公司A商议后决定,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赠送每位乘客500元的购物礼品卡作为补偿,并承诺对延误事件进行全面彻查及改进运营服务质量。
二、法律责任分析1.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1条,航空公司与旅客签订的运输合同为不完全履行合同。
航空公司A未能按时提供航班服务,属于违约行为。
具体违约行为包括:未事先通知旅客延误情况、未能提供及时解释和补救、未能按时起飞等。
2.经济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因提供商品或服务发生延误,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公司A作为服务提供者,因航班延误造成旅客的时间、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〇二条规定,根据旅客损失合理计算,并结合航班延误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航空公司A所提供的购物礼品卡,虽然具有一定补偿性质,但是否足以覆盖旅客实际损失,仍需进一步评估。
民航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航班延误现象日益普遍。
航班延误不仅给航空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乘客的出行权益。
本案涉及一起因航班延误引起的乘客权益纠纷,通过分析该案例,旨在探讨民航法律问题,为我国民航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张某预定了一班由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起飞时间为当天下午2点。
然而,由于天气原因,该航班延误至当晚8点。
张某在机场滞留长达6个小时,感到十分疲惫。
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并未及时向乘客提供补偿或安排食宿,导致张某对航空公司产生不满。
在航班延误期间,张某通过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发布了一篇关于航班延误的文章,指责航空公司服务不到位。
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广泛关注。
随后,张某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航班延误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航班延误是否构成违约?2. 航空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乘客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应得到支持?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航空公司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航空公司无需对航班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法院认为,航空公司作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主体,在航班延误期间有义务向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及时向乘客提供补偿或安排食宿,存在过错。
因此,航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航班延误给张某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其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综合考虑航班延误的原因、时间、乘客权益受损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航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航班延误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航空法律案例热点(3篇)
第1篇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航班延误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给旅客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航班延误责任纠纷也成为航空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航班延误责任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航空公司一架航班从北京飞往上海,预计起飞时间为当天下午2点。
然而,由于天气原因,航班延误至当天晚上10点。
旅客小张原计划乘坐该航班返回上海,但延误时间过长,导致他无法按时到达目的地。
小张遂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二、案例分析1. 航班延误的原因根据航空公司提供的信息,本次航班延误是由于天气原因导致的。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天气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
因此,航空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故意延误航班的行为。
2. 航班延误的责任承担根据《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损失的,航空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已尽到通知和协助旅客的义务。
但旅客小张因延误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旅客的实际损失确定。
在本案中,小张的实际损失包括:误工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航空公司在与小张协商赔偿时,应充分考虑其损失,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4. 争议解决途径本案中,小张与航空公司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
在此情况下,小张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争议:(1)协商:双方可再次协商,寻求共同认可的赔偿数额。
(2)调解: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3)仲裁:双方可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在协商、调解、仲裁均无效的情况下,小张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结论航班延误责任纠纷是航空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航空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国航航班延误事件纪实
案例分析-国航航班延误事件纪实案例背景2018年1月7日,一架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简称“国航”)的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了近10个小时,导致上百名旅客滞留在重庆江北机场。
此事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对于国航的服务质量和危机应对能力产生了质疑。
事件经过事发当天,国航CA4231航班计划于上午9点15分从重庆江北机场起飞,前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但是在起飞前,工作人员发现飞机遇到了一些机械故障,需要进行维修。
原先预计1个小时的维修时间由于故障较为严重,最终延长至近10个小时。
在无法确定维修进程和起飞时间的情况下,国航提供了一些简单的补偿措施,如免费提供水、饼干等简单的食品,安排旅客在机场贵宾室等待。
然而,在工作人员对于事件的处理和信息沟通上存在不足。
旅客们需要自己寻找信息,等待的时间过长,而补偿措施并没有能够满足大多数旅客的需求。
最终,重庆江北机场铁路进行了接驳班车服务,将滞留旅客转移到了一个附近的旅馆,提供住宿和餐食服务。
国航CA4231航班终于在晚上7点45分起飞,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已经是晚上10点。
这场航班延误事件持续了近12个小时。
事件影响此事件发生后,国航遭到了舆论和媒体的批评。
尤其是在社交网络上,有大量的旅客抱怨国航的服务质量和应对能力。
国航及时发布了公开道歉信,并对此事进行了深刻反思和调查。
此外,国务院机构对此次事件进行了调查,国航也被要求加强服务质量和应急处理能力。
分析与思考这起国航航班延误事件的影响之大,一方面是由于事件本身的过失和处理不当,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社会对航空公司的高期望。
此事件的处理经验对于航空公司和其它服务型企业来说都具有启示意义:1.事前预防和准备:在识别问题时,尽早制定明确的预警、预案,防止事情扩大化和失控。
2.透明和及时沟通:在面对不可避免的问题时,要在第一时间里告知相关利益方信息,展现出处理问题的主动态度和可信度。
3.补偿和道歉:遇到了客户损失和不满,要及时负责任地提供适当的赔偿和道歉。
民用航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航空公司一架由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导致乘客行程受到影响。
部分乘客因延误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及方式产生了争议。
乘客认为,根据《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公司则认为,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二、案件事实1. 航班延误情况:2019年5月15日,某航空公司一架由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因机械故障延误,原定起飞时间为14:00,实际起飞时间为17:00,延误时间3小时。
2. 乘客诉求:部分乘客因延误要求航空公司提供赔偿,包括免费改签、退票或赔偿经济损失。
3. 航空公司抗辩:航空公司认为,航班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机械故障)造成的,根据《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 《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 《民用航空法》第126条: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3. 《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延误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延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关于不可抗力: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4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但机械故障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因此,航空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2. 关于赔偿责任: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和第126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对旅客的人身伤亡、随身携带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以及旅客延误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航班延误是由于航空公司的机械故障造成的,属于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范畴。
民航航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民航业的快速发展,航班延误问题日益突出,给旅客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航班延误赔偿纠纷也成为民航法律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本案涉及某航空公司航班延误,旅客要求赔偿的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某航空公司一架从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实际起飞时间比计划起飞时间晚3小时。
航班延误期间,航空公司并未及时向旅客提供合理的补偿措施。
旅客李某在航班延误后,向航空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航空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李某遂将航空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航班延误是否属于航空运输合同违约行为;2. 航空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四、法院判决1. 航班延误属于航空运输合同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时间、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
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起飞时间起飞,属于违约行为。
2. 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航空运输承运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起飞,给旅客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航空运输承运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的,应当支付旅客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航班延误经济补偿规定》执行。
本案中,法院根据李某的实际损失和航空公司违约程度,判决航空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航班延误赔偿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航班延误的法律性质。
航班延误是航空运输合同违约行为,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航空公司赔偿责任的承担。
航空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起飞,给旅客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 服务业案例分析-国航航班延误事件纪实要点
2011年2月25日国航深圳-上海浦东 CA1894航班延误事件全记实2月24日我从上海去深圳出差,拜会了深圳一家著名的风险投资基金,就几个案子的融资情况进行推进以后,25号下午和客户开完会匆匆赶到机场,准备乘CA1894航班,7点45分从深圳飞回上海浦东。
我有白金卡,我认识你们董事长从深圳市区离开的时候大约是5点45分,相信大部分乘客和我一样,为了赶航班,都无暇顾及晚餐。
登机的时候一切都很顺利,在7点30分左右开始登机。
飞机是满舱的,我的位子在飞机后舱,到了以后发现左右边都是两体型不小于我的大汉。
于是硬着头皮坐下来,问空乘要了份报纸,并翻了翻飞机上的杂志。
说来也巧,正好翻到一页,是国航和宝马公司一起推出的为白金卡会员提供宝马的接送服务;大致内容是国航和宝马战略合作,大概第一批采购了10台全新宝马5系的长轴距轿车,从2010年12月20日开始在上海和北京给白金卡用户提供免费的市区接送服务。
看的时候,也没什么太大的想法,商业社会,每个人都追逐更好的待遇,每个企业也都追逐高端客户,无可厚非。
飞机大概是8点左右开始滑行的,从国内航班的经验来看,这已经算比较准时了,但是大约20分钟过去了,飞机一直没有飞起来。
我们看到一个空乘面红耳赤的走过来,嘴边不知道嘟囔着什么东西。
这个时候机长的广播响了,说由于有客人要下飞机,因此飞机需要返回,所有旅客都要下去重新安检。
在后舱的我们这些旅客一开始都没反应过来,因为太奇怪了,从没遇到过这样的事情。
这个时候大家就站起来,空乘mm就说,前面有客人是白金卡用户,认识国航董事长,要求升舱不果,于是说可以取消航班。
乘务长去交涉了半天,对方说,为什么之前说公务舱没位子,但是上来以后有位子。
乘务长说,升舱是地面安排的,请他们先坐下来以后后面再安排,对方说你们已经忽悠过我一次了,我不能相信你。
后来就说乘务长态度不好,于是就说身体不舒服,要求下飞机。
我们一群人围着空乘,都觉得匪夷所思。
有些人就开始开骂,说这种人发到网上去肯定要被骂死。
10服务业案例分析-国航航班延误事件纪实
10服务业案例分析-国航航班延误事件纪实2011年2月25日国航深圳-上海浦东 CA1894航班延误事件全记实2月24日我从上海去深圳出差,拜会了深圳一家著名的风险投资基金,就几个案子的融资情况进行推进以后,25号下午和客户开完会匆匆赶到机场,准备乘CA1894航班,7点45分从深圳飞回上海浦东。
我有白金卡,我认识你们董事长从深圳市区离开的时候大约是5点45分,相信大部分乘客和我一样,为了赶航班,都无暇顾及晚餐。
登机的时候一切都很顺利,在7点30分左右开始登机。
飞机是满舱的,我的位子在飞机后舱,到了以后发现左右边都是两体型不小于我的大汉。
于是硬着头皮坐下来,问空乘要了份报纸,并翻了翻飞机上的杂志。
说来也巧,正好翻到一页,是国航和宝马公司一起推出的为白金卡会员提供宝马的接送服务;大致内容是国航和宝马战略合作,大概第一批采购了10台全新宝马5系的长轴距轿车,从2010年12月20日开始在上海和北京给白金卡用户提供免费的市区接送服务。
看的时候,也没什么太大的想法,商业社会,每个人都追逐更好的待遇,每个企业也都追逐高端客户,无可厚非。
飞机大概是8点左右开始滑行的,从国内航班的经验来看,这已经算比较准时了,但是大约20分钟过去了,飞机一直没有飞起来。
我们看到一个空乘面红耳赤的走过来,嘴边不知道嘟囔着什么东西。
这个时候机长的广播响了,说由于有客人要下飞机,因此飞机需要返回,所有旅客都要下去重新安检。
在后舱的我们这些旅客一开始都没反应过来,因为太奇怪了,从没遇到过这样的事情。
这个时候大家就站起来,空乘mm 就说,前面有客人是白金卡用户,认识国航董事长,要求升舱不果,于是说可以取消航班。
乘务长去交涉了半天,对方说,为什么之前说公务舱没位子,但是上来以后有位子。
乘务长说,升舱是地面安排的,请他们先坐下来以后后面再安排,对方说你们已经忽悠过我一次了,我不能相信你。
后来就说乘务长态度不好,于是就说身体不舒服,要求下飞机。
民航法律新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民航业的快速发展,航班延误现象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旅客权益受损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案例涉及旅客因航班延误索赔的纠纷,通过分析该案例,旨在探讨航班延误责任认定及旅客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旅客李某通过某航空公司预订了从北京飞往上海的航班。
然而,由于天气原因,该航班延误了6小时。
李某在航班延误期间,因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导致行程受阻,行程费用增加。
航班延误结束后,李某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航空公司认为,航班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天气原因)造成的,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则认为,航空公司未能妥善安排旅客的滞留期间,导致其经济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审理案件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1. 航空公司应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包括因航班延误而产生的住宿费、餐饮费等费用。
2. 航空公司无需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
四、案件评析1. 航班延误责任认定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班延误责任由以下原因造成:(1)天气原因:如雷雨、大风、雾霾等不可抗力因素;(2)航空器原因:如机械故障、维护保养不当等;(3)航空公司原因:如航班计划不合理、组织调度不力等;(4)旅客原因:如旅客不遵守规定、携带违禁物品等。
本案中,航班延误是由于天气原因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根据法律规定,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旅客权益保护尽管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旅客在航班延误期间仍享有以下权益:(1)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宿、交通等服务;(2)航空公司应提供航班延误原因、预计起飞时间等信息;(3)旅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安排改签、退票等服务。
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妥善安排旅客的滞留期间,导致李某经济损失扩大。
因此,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3. 航班延误赔偿标准根据《民航旅客运输规定》,航班延误赔偿标准如下:(1)航班延误2小时(含)以上、4小时以下,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支付不低于实际票价10%的赔偿;(2)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6小时以下,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支付不低于实际票价20%的赔偿;(3)航班延误6小时(含)以上,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支付不低于实际票价30%的赔偿。
国际航班维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9年7月,张某某计划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前往欧洲进行商务洽谈。
然而,在航班起飞前,航空公司突然宣布航班取消,导致张某某无法按时抵达目的地。
随后,张某某多次与航空公司沟通,要求赔偿损失,但航空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航空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具有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资格的大型航空公司。
该公司在我国境内及国际航线运营多年,拥有丰富的航空运输经验。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航班取消是否属于不可抗力?2. 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机票、行程单、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的公告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符合受理条件,遂受理本案。
2.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向被告某航空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同时,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争议焦点进行核实。
3.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张某某主张,航班取消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航空公司则辩称,航班取消是由于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航班取消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天气原因)所致。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航空运输承运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被告某航空公司未及时通知旅客,也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原告的损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某航空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关于航空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航空公司一架航班在起飞前遭遇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误。
航班延误时间超过3小时,乘客在机场滞留长达6小时。
乘客们对航班延误表示不满,要求航空公司给予赔偿。
航空公司以航班延误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为由,拒绝赔偿。
乘客们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航空公司给予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航班延误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2. 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乘客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三、案例分析1. 航班延误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航班延误、取消、合并、分拆的,航空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旅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航班延误是由于飞机机械故障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
因此,航班延误不属于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范畴。
2. 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客因航班延误、取消、合并、分拆等情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航班延误时间超过2小时的,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支付延误赔偿金;(二)航班延误时间超过4小时的,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支付额外费用,包括餐饮、住宿等费用;(三)因航班延误、取消等原因,导致旅客经济损失的,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航班延误时间超过3小时,但未超过4小时,根据法律规定,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支付延误赔偿金。
3. 乘客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为了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加强航空法律宣传,提高乘客的法律意识。
航空公司应当向乘客提供航空法律知识,使乘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建立健全航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消费者协会、民航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航空公司的监管,确保航空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3)完善航空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向乘客支付赔偿金。
关于民航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航空运输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然而,航班延误、取消等事件也时有发生,给旅客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在此背景下,民航法律案件逐渐增多。
本案例将围绕李某某诉某航空公司航班延误责任纠纷案展开,分析案件的法律适用、责任认定及判决结果。
一、案件事实2019年10月,李某某计划乘坐某航空公司航班前往北京参加朋友的婚礼。
然而,在起飞前,航空公司通知航班因天气原因延误。
李某某在机场等待了3个多小时,最终航空公司宣布航班取消。
李某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航空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行程受阻,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
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以下损失:1. 航班延误期间的住宿费、餐饮费;2. 航班取消后,改签或退票的手续费;3. 误工费;4. 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航班延误是否属于航空公司责任?2. 航班延误期间,航空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3. 航班取消后,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航班延误属于航空公司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七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取消的,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航班延误期间,航空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八条,航空公司应当在航班延误、取消前及时向旅客告知原因和预计延误时间。
本案中,航空公司未在航班延误前及时告知旅客,导致旅客在机场等待,属于未尽告知义务。
3. 航班取消后,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九条,因航班延误、取消,给旅客造成损失的,航空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航空公司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取消,且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当赔偿李某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航空公司赔偿李某某以下损失:1. 航班延误期间的住宿费、餐饮费:人民币1000元;2. 航班取消后,改签或退票的手续费:人民币500元;3. 误工费:人民币2000元;4. 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
国航西南分公司2006年12月份投诉案例分析
国航西南分公司2006年12月份投诉案例分析国航西南分公司2006年12月份共受理投诉旅客31件,其中地面服务11件,空中服务11件,航班延误5件,销售服务4件。
本月空中服务的投诉明显上升,希望引起客舱部的高度重视。
以下是本月较典型投诉案例,望相关部门从中学习以资借鉴。
一、地面服务1.中转服务2006年11月6日旅客培可汗(银卡客人)一行两人乘坐CA4498从九黄到成都中转当日CA4457航班,CA4498因天气顺延一个半个小时,培可汗等无法乘坐后续CA4457航班,地服部为其签转到川航,该客人临登机时因持电子客票被川航拒签。
客人对地服部所安排的宾馆不满意而拒绝入住。
该客人向总部投诉,此投诉受到公司总裁李稼祥等领导的高度关注。
分析:电子客票的签转是一个新的业务,国航已与川航等公司签订了不正常时的签转协议。
去年开始商委已不再下发纸质文件,采用上网的方式下发业务文件,地服部应尽快适应并组织相关的培训,同时要求西南营销中心每周将新的业务通告的目录通知地服部。
今后遇到此类中转,应提前与外航进行电子客票中转的联系,避免对方人员不熟悉业务造成中转失败。
2.航班延误及服务2006年12月12日CA4106因北京流控航班延误,席宇清客人被告知改签CA1416,在改签前向值机柜台的工作人员询问为何延误,工作人员拒不回答,工作人员的冷漠激怒了席先生,在席先生带着怒火的责问中,工作人员才不情愿的告知延误的原因。
客人发怒的原因是认为自己有知情权,而工作人员极不尊重他的这一权利。
当客人到成都营业部机场售票柜台办理改签手续时,问工作人员新改签的CA1416会不会正点,工作人员用下巴支了支,“那边去问”,想把客人在最短的时间里打发走。
客人认为在值机柜台和售票柜台碰到的工作人员态度都非常冷漠,对客人不尊敬,认为国航这种态度不可能承办好2008年的奥运会。
分析:不论什么原因的航班延误,客人都是弱势群体,我们对客人更应多一份关心和理解,客人在航班延误时的知情权理应得到尊重。
国际航班维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我国乘客张先生计划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前往美国洛杉矶。
然而,由于航班延误,张先生的行程受到了严重影响。
在多次与航空公司沟通无果后,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1. 航班延误情况2019年6月15日,张先生按照原定航班计划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出发。
然而,由于天气原因,航班延误了约8小时。
在延误期间,航空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餐饮、住宿等补偿措施。
2. 乘客维权尝试航班延误后,张先生多次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然而,航空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
3. 法律途径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航班延误通知、与航空公司沟通记录等,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航班延误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以及航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航班延误是由于天气原因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乘客的损失,包括提供餐饮、住宿等必要服务。
法院认为,航空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服务,导致乘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四、案例分析1. 不可抗力与违约责任本案中,航班延误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然而,即使航班延误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航空公司仍需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公司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减轻乘客的损失。
2. 乘客权益保护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乘客权益的保护。
在航班延误等特殊情况下,乘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五、启示1. 加强航空公司服务意识航空公司应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尤其是在航班延误等特殊情况下,应主动为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以减轻乘客的损失。
民航法规法律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航空公司一架航班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往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班号为CZ123。
该航班原定于当天下午2点起飞,但由于天气原因,航班延误至当天晚上10点才起飞。
根据我国民航局相关规定,航班延误超过3小时,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支付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航空公司与旅客发生纠纷,旅客向民航局投诉。
二、案件经过1. 航班延误当天下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因天气原因关闭,导致CZ123航班延误。
航空公司及时向旅客发布延误信息,并安排旅客在机场候机。
2. 航班起飞当天晚上10点,CZ123航班终于起飞。
然而,航班起飞后,旅客发现行李未随航班一起起飞,航空公司也未提供相应解释。
3. 赔偿纠纷航班延误超过3小时,旅客认为航空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赔偿。
然而,航空公司以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不符合赔偿条件为由拒绝赔偿。
旅客对此表示不满,向民航局投诉。
三、案件审理民航局接到旅客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确认以下事实:1. 航班延误是由于天气原因导致的,符合航班延误赔偿条件。
2. 旅客行李未能随航班一起起飞,是由于航空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
3. 航空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旅客支付赔偿,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民航局依法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 航空公司向旅客支付延误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元。
2. 航空公司对内部管理进行整改,加强行李运输管理,确保旅客行李安全。
3. 航空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以儆效尤。
四、案件评析1. 航空公司应严格遵守民航法规,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向旅客支付赔偿,违反了民航法规。
2. 航空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在本案中,航空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旅客行李未能随航班一起起飞,影响了旅客出行体验。
3. 民航局应加强对航空公司的监管,确保民航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在本案中,民航局及时介入调查,维护了旅客合法权益。
五、启示1. 航空公司应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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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国航深圳-上海浦东CA1894航班延误事件全记实2月24日我从上海去深圳出差,拜会了深圳一家著名的风险投资基金,就几个案子的融资情况进行推进以后,25号下午和客户开完会匆匆赶到机场,准备乘CA1894航班,7点45分从深圳飞回上海浦东。
我有白金卡,我认识你们董事长从深圳市区离开的时候大约是5点45分,相信大部分乘客和我一样,为了赶航班,都无暇顾及晚餐。
登机的时候一切都很顺利,在7点30分左右开始登机。
飞机是满舱的,我的位子在飞机后舱,到了以后发现左右边都是两体型不小于我的大汉。
于是硬着头皮坐下来,问空乘要了份报纸,并翻了翻飞机上的杂志。
说来也巧,正好翻到一页,是国航和宝马公司一起推出的为白金卡会员提供宝马的接送服务;大致内容是国航和宝马战略合作,大概第一批采购了10台全新宝马5系的长轴距轿车,从2010年12月20日开始在上海和北京给白金卡用户提供免费的市区接送服务。
看的时候,也没什么太大的想法,商业社会,每个人都追逐更好的待遇,每个企业也都追逐高端客户,无可厚非。
飞机大概是8点左右开始滑行的,从国内航班的经验来看,这已经算比较准时了,但是大约20分钟过去了,飞机一直没有飞起来。
我们看到一个空乘面红耳赤的走过来,嘴边不知道嘟囔着什么东西。
这个时候机长的广播响了,说由于有客人要下飞机,因此飞机需要返回,所有旅客都要下去重新安检。
在后舱的我们这些旅客一开始都没反应过来,因为太奇怪了,从没遇到过这样的事情。
这个时候大家就站起来,空乘mm就说,前面有客人是白金卡用户,认识国航董事长,要求升舱不果,于是说可以取消航班。
乘务长去交涉了半天,对方说,为什么之前说公务舱没位子,但是上来以后有位子。
乘务长说,升舱是地面安排的,请他们先坐下来以后后面再安排,对方说你们已经忽悠过我一次了,我不能相信你。
后来就说乘务长态度不好,于是就说身体不舒服,要求下飞机。
我们一群人围着空乘,都觉得匪夷所思。
有些人就开始开骂,说这种人发到网上去肯定要被骂死。
这个时候,我已经开始织我的第一条微博了。
深圳晚报后来的记者说,从国航那边得到的消息是其中一人有金卡,一人没有。
在我织第一个微博的时候,根据的是空乘对我们这些旅客的转述。
具体2个人持什么卡,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空乘当时还说,这两个人太过分了,我们好几个空乘一个个都去沟通交涉过了,就是不理,一定要坐在一起。
从后来事件发生后坐在两个人很近的一些旅客的叙述中(有录音),我得到更多的信息,在两个人要求升舱不果以后,要求空乘给他们安排坐在一起。
空乘于是给他们安排了两个很邻近的位子,在经济舱很前面的位子(可能是第一第二排),就挨着一个过道。
但是男的坐下来以后,女的坚决不坐下来。
飞机已经要起飞了,在跑道上已经转了2个弯了,那个女的在过道上有一分多钟站着,拒绝坐下。
有三个空乘去交涉,都面红耳赤的回来。
有两个坐在一起的外国人不知道发生什么情况,了解了以后,就主动站起来,说把位子让给他们。
但是这两个人拒绝了。
最后这个男的说,你们态度不好,我身体不舒服,要求下飞机。
我们后面的一个美籍华人老太太,非常气愤,说中国怎么可以这样容忍这些特权阶级。
很多人都说我们为什么要下飞机,这两个人要下飞机就让他们下好了,为什么我们要下飞机?我们拒绝下飞机,有的人已经开始嚷嚷着要赔偿,说,他们这样一闹,我们到浦东机场的时间就肯定没地铁了,打车就要一两百块至少。
你有啥卡都没用,你丫的出来道歉狠话说归说,乘客还是很配合工作,没有一个人真的拒绝下飞机,大家都很有秩序的下机。
在舷梯上,我们已经看到了开过来两辆机场大巴,大部分的乘客已经走上了机场大巴,在机场大巴前面有一辆黄色的面包车。
这个时候围绕着面包车的旅客并不多,但奇怪的是,面包车居然不开。
可能国航没有意识到可能会出事情吧。
这个时候,有少数旅客一边骂一边过来拍照。
两个人就用报纸盖着头。
有些旅客就在车外面要求他们出来道歉,为什么一定要下飞机,给理由。
人越来越多,有一个旅客比较激动,一边骂一边敲着车窗。
让他们出来。
国航在这个事件中的应急能力明显低下。
按道理,旅客这样越围越多,如果有一个工作人员,过来要求大家赶快上机场大巴,重新完成安检手续,以免耽误飞行。
或者工作人员过来安排面包车先离开,也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
我相信如果有工作人员出面协调,旅客是会很理性的骂归骂,走归走。
谁也不想耽误自己的行程。
但是在现场,没有人知道应该怎么办。
自然就会有更多的乘客从机场大巴走下来,把面包车团团围住。
这个时候有一个旅客开始用手敲车门,敲不动。
他就开始用脚踹,结果再次验证了前总理朱镕基的豆腐渣工程的论调。
这辆黄色机场面包车的车门居然踢了两脚就被踢开了。
这个旅客于是开始拉人,第一次失败了。
这个时候工作人员跑过来,挡在了车门前,让大家冷静。
乘客说,我们不会怎么样,我们只希望他们出来道歉。
于是工作人员好言相抚,说你们不能上去,我去和他们协商。
乘客说可以。
这个工作人员头伸进去不知道和两个“特权”乘客说了什么,总之是无功而返,两人就是不肯下来。
这激起了乘客极大的怒火,这个时候大家就一拥而上,终于把这两人从车内拉出来了。
(视频里面有完整的过程)该男子下来以后,第一句话就说,我心脏痛,然后就往地上一躺,一动不动。
那女的倒是真怕了,一边护着男子怕他受伤害,一边和大家说对不起。
绝大部分人都在用拍照或者视频。
很自然的围成一个圈,并没有人去打。
有的视频网站新闻标题说被乘客殴打是很不准确的。
视频中可以清楚看到,并没有群体性的暴力事件。
大家只是在斥责。
其中最过分的也就是一个乘客走上去,指着他们骂,大概说你们两个人就是有不正常的关系,不然为什么一定要坐在一起。
这样大概持续了2,3分钟的时间,这个男子就爬起来,一边喊,我心脏痛,一边往旁边走。
视频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在这个男子爬起来往外走的时候,并没有任何乘客去拉住他们,阻止他们离开,或者动手打他们。
而是任由他们走到了刚刚到达的警车前。
这个时候大家一部分人继续追踪到警车前拍照,另外一部分就和警察开始诉说整个情况。
我们非常抱歉的通知您,由于浦东大雾,本次航班取消这个时候奇怪的是,空乘又开始招呼大家重新登机。
有一些客人问,是不是登机以后就可以起飞了。
空乘说是。
于是大家重新开始登机,登机的时候没有再检验登机牌等手续。
我们虽然感觉到程序似乎有问题,但是大家归心似箭,也就不再说什么。
登机后,空乘开始给我们提供矿泉水,但是飞机迟迟不起飞,大家说前面警察上来了调查情况。
我们就等。
结果没有想到等了一个小时以后,机长宣布上海由于能见度太低取消本次航班,结果机上一片人声鼎沸。
有些人说是假的,有一个老外打了电话知道上海天气很好,就后来一直不肯上机场大巴,和工作人员理论了很久。
后来微博上的朋友们留言说上海的确发布了橙色警报。
从乘客角度来讲,有理由质疑,是否航班本来就无法继续飞行,比如要接受警察的进一步调查等。
还是正好遇上了大雾的天气。
或者航空公司在这样的突发事件下,能否以更诚恳的态度来和旅客沟通,而不是只是官话和套话。
因为当时上海的天气很好,橙色警报可能是预测两小时后的情况。
但是机长和空乘人员说上海机场目前的能见度只有100米以内,所以无法飞行,然后就劝大家赶紧下飞机。
但是具体下飞机以后如何安排,如何转机等都没有任何说明。
乘客在查阅上海天气后,对机组的不信任是显而易见的。
我这里说点自己的看法,在今日的中国,我们每天听到的看到的都是千篇一律重复的官话和套话。
听多了,一方面你会怀疑可信度,另外一方面你会感受不到真诚,听不到灵魂。
很多人也抱怨我们的空乘人员很多的微笑,都不是那么自然,不是那么发自内心。
作为国内最大的航空公司国航,其实如果能够在服务素质上进一步提升,能让乘客能感受到真诚,能够真正的善待尊重我们美丽而辛苦的空乘人员,并投入到员工能力和素养提升中,也许带来的利润也许并不下于那些高端白金卡客户贡献的利润。
头等舱单间,你狠点也可以单间晚上10点10分,乘客开始下飞机,机场大巴已经等在那边。
这个时候很多旅客已经开始很着急了,因为很多商务旅客第二天都各自有各自的安排。
有一个旅客是第二天要转机到济南,我是从早晨开始连续安排了好几场商务会谈。
而机组人员给我们的答复是地勤人员会协助我们。
但是当我们和地勤人员协调的时候,地勤人员并不知道飞机上之前发生了什么情况,虽然态度良好,但是对于我们解决事情显然并没有帮助,地勤人员告诉我们会将我们送到酒店休息,第二天8:30分本航班补班。
我们这些商务旅客希望能够改签到其他的航班,于是地勤人员将我们带到国航办票柜台。
办票柜台的工作人员态度并不是那么友善,她们表示因为系统已经完全关闭,因此没有办法帮我们改签票。
我问工作人员,第二天最早有什么样的航班,因为我早晨第一个会议是安排在11点,所以我10点前就要到上海,工作人员表示7点50分有一班,但是现在也没有办法改签,因为系统关闭了。
我只好放弃,跟着工作人员去机场外面乘大巴去酒店。
在乘大巴现场,我听到一个工作人员在特别招呼其他工作人员,头等舱的要单独安排一个房间。
言下之意,当然就是经济舱的安排在双人间。
酒店离机场不远,是民航酒店。
这个时候,从晚上6点多开始一直折腾到晚上11点的我们,已经是又累又饿了。
地勤人员把我们送到酒店以后,就消失了。
我们就排队登记领房间卡。
也没有人知会我们第二天几点起来,如何去办理换登机牌手续等。
总之我们被机组推给了地勤,然后又被地勤推给了酒店。
我被安排的酒店房间是三人间,其中有一个室友还是日本人。
我打开电脑,发现已经有很多人都在谈论这件事情,包括深圳晚报的多个记者还给我留言希望我接受采访。
微博还是发生了神奇的力量,一个博友在我的微博上留言,说她也在这次的航班上。
于是约了见面聊一下。
我顺便讲下酒店的房间分配问题。
我下楼的时候发现很多人还没有办完手续,问了以后,才知道他们说,他们都是单身旅客,他们不接受多人间,由于酒店没有空房了,因此他们在等待酒店安排到其他酒店去。
于是我知道了除了公务舱可以有单间外,如果你坚持和酒店要,你也可以有单间。
于是我去问酒店工作人员,说我也是一个人,是否也可以申请一个单间。
工作人员说已经没有空的房间就把我轻易打发了。
后来微博上的这个博友和我说,她在领房卡的时候就说一定要单间,双人间不接受。
于是酒店人员乖乖的给了单间。
而我在领卡的时候不说,现在有了房间,自然不会有人理你。
酒店终于送来了方便面和肉肠,这就算我们的晚餐吧。
第二天早晨6点我们被电话叫醒,告诉我们6点半大巴来接我们去机场。
无所适从的换登机牌手续6点30分,酒店送来了早餐。
我们在6点40分下楼,来接我们没有任何机场的工作人员。
只有司机而已。
到达机场以后,乘客很容易就被淹没在更大的赶飞机的人群中。
我走进候机楼,然后问工作人员如何办理昨天取消航班的手续,这个工作人员居然说,你直接进登机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