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结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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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的公告

2005-09-21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中国银行对存贷款计结息规则作了适当修订,现将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规则

(一)人民币存款

1、活期存款

(1)居民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至清户前一日止。

(2)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2、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六个期限档次(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3、其他存款

(1)除活期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外,其他各项存款的计结息规则维持原状,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存款利率上限执行。

(2)单位通知存款适用活期存款利率部分,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其他计结息规则不变。

(3)单位协定存款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其他计结息规则不变。

(二)人民币贷款

人民币贷款计结息规则维持不变。

二、执行时间

本规则自2005年9月2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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