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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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管理程序

(SA8000/ICTI/EICC/BSCI)

1、目的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定本程序。

2、范围

适合公司内所有女工。

3、定义

无。

4、职责

4.1 行政部:负责编制《女职员权益保护管理程序》。

4.2 工会:负责《女职员权益保护管理程序》的监督实施。

4.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女员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5、程序内容

5.1女工是否怀孕,主要通过员工自己申报和干部现场观察判定。干部在生产管理中可以从员工的身形、举止、饮食、出勤状况判定,最终结果以医院的检测结果为准。

5.2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5.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5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5.7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8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9女职工产假为17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产增加5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10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1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6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1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5.13女工怀孕,部门负责人或怀孕女工应上报人事部,人事部应立即通知所属部门主管,安排一些较轻松的工作给怀孕女工。

6、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7、相关记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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