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管理程序
特殊群体员工保护控制程序
n)使用学生工人人数不得超过公司总人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o)工作现场必须安排员工指导学生工人完成实习计划。
p)学生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不符合此文件规定的对待时,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经理申诉,人力资源部必须保证学生工在申诉后不被打击、报复、恐吓和骚扰。
l)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m)女员工生育享受生育假及哺乳假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执行;
n)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b)负责保证特殊群体员工获得应有的福利待遇;
c)监督各单位确保特殊群体员工得到相应的保护;
d)处理特殊群体员工保护异常投诉事件。
4.2各单位
a)配合人力资源部识别公司特殊群体员工;
b)负责对在本部门工作的特殊群体员工实施保护;
c)特殊群体员工异常报告。
4.3特殊群体员工
a)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b)异常申诉。
5.作业程序:
5.1特殊群体员工的识别
5.1.1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组织各单位文员识别公司特殊群体员工,;
5.1.2识别出公司的怀孕女工、哺乳期女工、未成年工、残疾工、学生工,将登记至《特殊群体员工清单》中。
5.2特殊群体员工的保护
5.2.1女员工保护规定
a)公司不得歧视女员工,不能因其性别、怀孕、哺乳期等因素拒绝录用女性员工,除不适合女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重体力劳动、高温、冷水、低温等);
巾帼维权实施方案
巾帼维权实施方案
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和女性权益的保障,巾帼维权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巾帼维权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女性在社会、家庭、工作等各个方面的权益,为她们创造更加公平、和谐的生活环境。
首先,巾帼维权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于侵犯女性权益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从而有效地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同时,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女性对自身权益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其次,巾帼维权实施方案需要加强对女性权益的监督和检查。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到对女性权益的监督工作中,发现并举报侵害女性权益的行为。
同时,相关部门也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并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确保女性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巾帼维权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对女性权益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女性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增强社会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共识。
同时,加强对女性权益的教育工作,提高女性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让她们学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巾帼维权实施方案需要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女性权益服务体系,为女性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社会支持等多方面的服务,帮助她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巾帼维权实施方案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有效地保障女性的权益,为她们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巾帼维权实施方案的实施,能够让更多的女性受益,让她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应有的权益和尊严。
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制度
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制度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工作方针,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工会组织及其女职工委员会。
一、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基本原则1. 依法维权原则。
工会女职工工作必须依法开展,坚决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的平等权利和特殊权益。
2. 群众性原则。
工会女职工工作要注重发挥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广泛开展妇女群众活动,提高女职工的素质和能力。
3. 服务性原则。
工会女职工工作要以服务女职工为宗旨,关注女职工的需求,为女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女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4. 共建共享原则。
工会女职工工作要倡导男女平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共建共享发展。
二、工会女职工工作的主要任务1. 宣传法律法规。
普及国家有关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引导女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 参与政策制定。
积极参与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有关女职工权益的政策制定,提出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 开展维权活动。
针对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开展各种维权活动,如女职工权益保障行动、女职工素质提升行动等,促进女职工全面发展。
4. 维护女职工权益。
密切关注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解决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协助女职工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5. 加强组织建设。
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提高工会女职工工作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发挥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
三、工会女职工工作的具体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座谈会等形式,普及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
2. 建立维权机制。
建立健全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制度,明确维权工作程序和责任人,确保女职工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3. 开展劳动竞赛。
组织女职工参加劳动竞赛,激发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女职工的职业技能和素质。
女职工权益实施方案
女职工权益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工作和生活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女职工权益实施方案。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我们将加强对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包括《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女职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护措施,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建立健全女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我们将建立健全女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设立专门的维权部门和维权人员,建立女职工权益维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及时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加强性别平等教育。
我们将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性别平等教育,倡导尊重女性、平等对待女性,消除性别歧视,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
四、建立女职工关爱机制。
我们将建立健全女职工关爱机制,包括提供生育保险、产假、哺乳假等福利政策,提供儿童托管服务,帮助女职工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
五、加强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
我们将加强对女职工的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提供平等的学习和晋升机会,帮助女职工提升自身素质,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六、建立女职工权益监督机制。
我们将建立女职工权益监督机制,设立女职工权益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
七、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宣传。
我们将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宣传,倡导全员关注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营造全员参与、共同维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我们将全面提升女职工的权益保障水平,营造一个尊重、关爱女性的工作环境,让女职工在工作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福利,实现工作和生活的平衡,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宁2020年12月9日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工作。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在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时,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资,限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三)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四)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8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管理控制程序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管理控制程序1目的为了使企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得到保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管理。
3术语(1)女职工:是指女性劳动者。
即在本公司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女性工作者。
(2)未成年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职责4.1主控部门:综合管理中心4.1.1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本程序,对本程序的持续有效运行负责。
4.1.2负责对女工保护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改进措施,直至符合规定。
5工作程序5.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5.1.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标准中第四级劳动强度的作业。
5.1.2架子工、重体力搬运工等,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劳动。
5.1.3切实做好女职工的“五期”(月经期、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经县以上医务部门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保护工作。
,严格贯彻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5.1.4女职工怀孕,单位要根据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夜班劳动。
5.1.5女职工产假、哺乳,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5.2检查5.2.1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每一至两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5.2.2根据本公司的作业特点,禁止招用未成年工和童工。
5.2.3公司综合管理中心半年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对公司施工现场进行监察巡视,发现问题按《协商、交流与沟通控制程序》处理。
5.3执行遇有问题,由公司综合管理中心和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6相关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劳动部(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6)《协商、交流与沟通控制程序》7记录女职工岗位分布表文字女职工体检表医院提供。
女工保护管理制度(5篇)
女工保护管理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1.1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事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相关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4.《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3管理内容3.1.本制度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在本公司从业的女职工。
____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监督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劳动权益保护____公司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4.2.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4.3.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并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4.4.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结婚、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4.5.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5.特殊利益保护5.1.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5.1.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5.1.2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5.1.3对妊娠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5.2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妇女维权工作制度
妇女维权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构1. 设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2.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构应当由有关部门、妇女组织、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形成多元化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体系。
三、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度1. 宣传教育制度(1)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意识和素质。
(2)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 咨询投诉制度(1)设立妇女权益保障咨询投诉热线,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和投诉服务。
(2)对妇女提出的投诉,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3. 法律援助制度(1)为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她们维护合法权益。
(2)鼓励律师、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为妇女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4. 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处理制度(1)对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2)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5.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考核制度(1)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流程1. 接受投诉(1)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构应当设立投诉渠道,接受妇女的投诉和咨询。
(2)对投诉内容,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 调查核实(1)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2)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
3. 处理投诉(1)根据调查结果,对投诉内容进行分类处理。
(2)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女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
XXX有限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程序1、目的为保护女工劳动过程中的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女工劳动保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女职工的劳动管理。
3、定义和术语五期:指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
4、职责4.1 人事行政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的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
4.2各部负责本单位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5、程序5.1 各部门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录用女职工,并合理安排其工种、岗位。
5.2 各部门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假期间视为出勤。
5.3 人事行政部负责每年组织对女职工进行妇科体检,加强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5.4 各部门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职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职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5 各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6 各部门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处于“五期”的女职工采取适当的保健措施。
5.6.1对妊娠的女职工,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强度的,应根据合同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作业、施工班组工作的女职工怀孕满5个月,应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5.6.2对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至2小时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5.6.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12.01•【文号】总工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1日总工办发[2006]38号)为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对于进一步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实现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二、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完善女职工工作维权机制,不断扩大工会女职工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发挥积极作用。
女职工维权实施方案
女职工维权实施方案
在当前社会中,女性职工在工作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她
们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和侵犯。
因此,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有效的维权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女职工
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就业、职业发展、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她们在
工作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女职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让她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学会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
再者,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
建立女职工维权服务中心,为她
们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权益保护等全方位服务,让她们在遇
到问题时能够及时求助,得到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此外,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用人
单位的监督力度,严格执法,加大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的打击
力度,让用人单位明白法纪的严肃性,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参与。
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参与到女职工维权工作中来,发挥他们在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共同为女职工的权益保护贡献力量。
总之,女职工维权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和女职工本身的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有效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让她们在工作中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能够让女职工在工作中不再受到歧视和侵害,能够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尊严。
女工、孕妇及新生妈妈保护程序
4.2.4 确保女工在月经期间不从事装搬运等重体力作业、高温、低温、冷水及高处作业;
4.2 孕妇登记与孕期管理
4.2.1 怀孕女工凭镇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怀孕证明自觉到XXX填写《怀孕女职工登记表》,由XXX通知怀孕女工所属部门,并为其办理孕妇卡。
4.6.3 生物性危害:病毒、细菌、原生虫、昆虫等。
4.6.4 人体工学性危害:疲劳、作息周期的影响、超工作的负荷、单调重复性的工作、在固定的速率中工作、精神性和其他的压力。
4.6.5 对这些潜在危险可能造成人员受伤、财产受损和生产延误的风险程度进行深入的分析、评估;通过审查,对各类作业或活动进行筛选和分类,对鉴别出的风险予以登录,并列出重点和优先次序。
3、职责
XXX主导对女工工作场所的环境因素、风险因素进行评估,负责怀孕女工、新生妈妈的登记管理工作及女性保健知识宣导,各关联部门应积极协助执行;
4、程序内容
4.1 男女工同工同酬
4.1.1 确保女工公正与平等的待遇,包括聘用、任用、晋升、奖惩、终止合同等;
4.2.2 确保女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被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4.6.6 对可能受到危险因素伤害的怀孕女工和新生女工进行相关培训,以提高她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方法,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增加警示标识;相关部门按照整改预防措施认真落实整改,以消除、减少和限制潜在的危害。
4.2.4XXX须及时跟进怀孕女工的工作岗位与班次调整状况,并做记录。
4.2.5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时,XXX分发《怀孕满七个月通知单》至怀孕女工的部门,各部门接到此通知单后立即安排并通知该孕妇不予加班工作,工间休息1小时,上午10:00-10:30,下午15:00-15:30。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度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组织机构1. 设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和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2. 设立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处理。
第三条工作职责1. 宣传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制观念和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意识。
2. 制定政策措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妇女权益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3. 保障妇女就业权益:严格执行男女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的原则,禁止性别歧视,为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
4. 保障妇女教育权益:提倡男女平等教育,为妇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鼓励妇女参加各类培训和提高自身素质。
5. 保障妇女参政议政权益:鼓励和支持妇女参加政治活动,提高妇女在决策层的比例,充分发挥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6. 保障妇女家庭权益:维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关心妇女婚姻、生育等问题,为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7.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妇女权益保障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受理和处理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8. 开展监督检查:定期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条考核与奖惩1. 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不履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条协同配合1.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2.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六条修订制度本制度根据法律法规的变更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七条生效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最新RBA(原EICC)社会责任程序文件:女工(孕妇)保护管理程序
女工(孕妇)保护管理程序1、目的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及安全。
2、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女员工。
3、职责3.1总经理或其指定代理人负责对女工及孕妇保护办法及资源提供的审批。
3.2 人事部负责确保本文件得到有效实施并及时更新;负责完善并实施女工及孕妇保护办法,提供相关设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并监督各部门落实。
3.3 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对女工及孕妇的保护措施。
4、程序4.1 本公司禁止一切歧视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有关招聘、工资福利、培训、晋升、解雇政策时,坚持公平、平等原则,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禁止在招工时加入性别歧视。
4.2 员工进厂后,人事部负责登记编制女员工名册,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女工及孕妇实施特别保护。
4.3公司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但女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外。
4.4公司禁止对女工或孕妇采取任何形式的骚扰、威胁和非人道的待遇。
4.5 各部门应统计上报“三期”女工名单给人事部,由人事部制定相关的劳动保护措施,对“三期”女工进行特别保护,保护内容如下:4.5.1 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
4.5.2 女工怀孕期间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应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位。
4.5.3 对怀孕7 个月以上(含7 个月)的女工不得上夜班,正常劳动时间内应安排适当休息时间。
4.5.4 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128 天的产假。
难产者增加15 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 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给予男方护理假15 天。
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有薪假。
4.5.5 女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4.5.6 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
女职工权益保护实施方案
女职工权益保护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女性在各行各业中的就业比例逐渐增加。
然而,女性在工作中所面临的各种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实施方案,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
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促进女性在工作中的平等权利和机会,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确保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具体措施。
1.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
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女职工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并且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2.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及时处理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3.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意识,鼓励女职工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不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4.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投诉处理机制,对女职工的投诉进行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确保女职工的投诉得到合理解决,防止权益受到侵害。
5.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宣传。
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制度,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预期效果。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将有效提高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意识,减少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制度,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有力保障。
五、总结。
女职工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对女职工本身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的体现。
希望通过本实施方案的全面推进,能够为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
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一、引言女职工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劳动力之一,她们在职场上所面临的挑战和困扰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
因此,建立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对于维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程序内容1. 制定性别平等政策公司应当建立并公布明确的性别平等政策,保障女职工在招聘、培训、晋升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2. 设立反性骚扰机制公司应建立反性骚扰机制,明确骚扰行为的定义、处罚标准和申诉途径,保护女性职工免受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和侵害。
3. 提供产假和哺乳假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女职工的产假和哺乳假,为她们提供充分的生育保健和哺乳支持。
4. 建立职业发展通道公司应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和培训机制,鼓励女性职工积极参与,提升职业技能和发展空间。
5. 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公司应关注女职工的心理健康问题,建立心理咨询和支持机制,帮助她们应对工作和生活压力。
6. 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公司应加强职场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女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不受侵犯。
7. 定期评估和调整公司应定期对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调整,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程序的有效实施。
三、实施方法1. 提高员工意识公司应通过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员对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尊重和和谐的工作氛围。
2. 加强监督检查公司领导和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跟踪并进行整改。
3.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和处理人员,及时受理并处理女性职工的投诉。
四、结语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是公司维护女性职工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举措。
公司应当切实落实程序内容和实施方法,确保女性职工在工作中受到平等和尊重,为建设和谐、稳定的职场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女职工保护管理程序
1目的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制定本程序。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3 职责3.1 人事劳资处、技术安全处在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负责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管理。
3.2 技术安全处协助确定具体的女职工禁忌工种、禁忌工作范围。
3.3 公司工会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女工妇科体检。
3.4 各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4 工作程序4.1 人事劳资处及各单位在职工定岗、定员工作中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明确规定的禁忌工种、禁忌工作范围。
4.2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4.2.1 国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2.2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4.3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如冷水低温作业)、野外作业和国家规定的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4 在生产第一线长久站立行走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适当的照顾或准予休息一天,工资奖金如数发给。
4.5 已婚待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国家《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VI、IV级的作业。
4.6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4.6.1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甲醛、苯胺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4.6.2 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国家《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6.3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4.6.4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6.5 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锻造等,以及拖拉机驾驶。
4.6.6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登、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
公司女员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Xxx公司女员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一、适用范围1、本文件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程序。
2、本程序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女员工特殊保护的管理工作。
二、引用标准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九号发布,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发布,2002年6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人大,2001年10月27日发布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6、《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2006年修订版)。
7、《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订版)三、术语解释1、女员工“四期”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经期:女员工月经期保护。
孕期:女员工怀孕期间保护。
产期:女员工产后保护。
哺乳期:女员工哺乳期间保护。
2、女员工计划生育保护,计生假:女员工计划生育保护。
四、管理职责1、工会负责维护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劳动保护的监督工作.2、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女员工的录用及档案管理,并合理安排其工种和岗位.3、生产部负责管理及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员工劳逸结合和女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工作.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执行女员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五、工作程序1、不得安排女员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其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作业.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3、不得因女员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4、工会按照《5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员工“四期”保护管理工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女员工“四期”保护得到有效的执行.5、生产部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公司女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所要求的劳动保护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
员工健康与女工保护程序-完
1 目的为了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员工健康及女工保护有关工作的管理。
3 定义3.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职业性体检: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从事特殊作业的员工开展的专项体检工作。
3.4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5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6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的作业。
4 职责4.1行政人事部4.1.1负责制定特殊作业及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工作时间、休假、工资待遇等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
4.1.2负责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和工伤鉴定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工伤员工及职业病病人的福利待遇问题。
4.2安环办负责对员工职业健康、劳动保护和加强女职工的保护进行教育,监督职业病危害治理措施的落实。
4.3工会4.3.1负责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工作及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向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4.3.2负责组织员工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4.3.3组织女工定期体检。
5 工作程序5.1员工健康的保护5.1.1职业病预防5.1.1.1预防原则及组织措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按照“统一领导、逐级负责、专业管理、行政监察、群众监督”的原则,公司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共同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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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管理程序
(SA8000/ICTI/EICC/BSCI)
1、目的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定本程序。
2、范围
适合公司内所有女工。
3、定义
无。
4、职责
4.1 行政部:负责编制《女职员权益保护管理程序》。
4.2 工会:负责《女职员权益保护管理程序》的监督实施。
4.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女员工的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5、程序内容
5.1女工是否怀孕,主要通过员工自己申报和干部现场观察判定。
干部在生产管理中可以从员工的身形、举止、饮食、出勤状况判定,最终结果以医院的检测结果为准。
5.2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5.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5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5.7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8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9女职工产假为17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产增加5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10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1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6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1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5.13女工怀孕,部门负责人或怀孕女工应上报人事部,人事部应立即通知所属部门主管,安排一些较轻松的工作给怀孕女工。
6、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7、相关记录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