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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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释义摘要

浏览次数:1549 更新时间:2008-08-15 13:44:59

[face=宋体][/face]问:为什么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1984年1月,现行条例施行,对于依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近几年的情况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仍存在很大隐患,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很不适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事故多有发生,需要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新情况、新特点,通过修改现行条例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二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涉及到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诸多环节,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条例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三是现行条例对违法行为惩处的规定过于原则,需要通过修改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问:《条例》从哪几个方面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作了完善?

答:一是规范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许可制度。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的条件、期限和程序,并明确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许可证,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

二是明确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实行监控制度。规定: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条例》从生产、销售和购买、运输以及爆破作业等环节,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监控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雷管编码打号;要求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和进出口单位应当分别将买卖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以及购买、销售单位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备案;要求爆破作业单位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发放的原始记录留存2年备查。

问:《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明确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二是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还具体明确了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在生产、销售、购买、运输、

爆破作业各个环节中的安全管理责任。

问: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考虑到民用爆炸物品破坏性大、危害后果严重,《条例》设“法律责任”一章,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行为分别规定了刑事责任和治安管理处罚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

第二章生产

本章是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管理规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作为高危行业,其生产活动直接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对企业设立和安全生产活动等实施行政许可,是国家对民爆生产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保证企业具备必要的准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从而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有关“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本章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设立许可、安全生产条件许可等法律制度、规范;明确了生产企业设立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安全生产条件许可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

……

第十条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是设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施宏观调控的总体指导思想,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实施设立民爆物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时

首先应当从宏观上把握整个民爆行业企业的数量及企业布局情况,进而通过行业准入手段。

……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二)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基本条件的规定。

实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从事民用爆炸

物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仓库设施、生产设备、企业周边外部环境满足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各项规定和外部安全距离要求,具备基本的安全防护能力,并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保证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和生产岗位人员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民爆专业基本知识培训合格等条件进行审查,确保企业生产民爆产品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使企业的设立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使产品符合民爆行业的产品技术政策,避免和减少因生产民爆产品而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威胁或危害。

……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程序的规定。

建国以来,国家一直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是从军工生产派生出来的,1953年起就由国家负责军工生产的部门对全国民爆器材生产实行统一管理。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依照《条例》规定,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定点、改建、扩建,民爆器材生产品种及能力、经营企业的设立、产品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以及产品进出口等均由国家兵器工业部门、物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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