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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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讲座心得体会

融资性贸易讲座心得体会

一、讲座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融资在促进国际贸易、支持企业成长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融资性贸易的相关知识,提高自身在金融领域的专业素养,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融资性贸易的讲座。

此次讲座由我国知名金融专家主讲,内容丰富、深入浅出,让我受益匪浅。

二、讲座内容概述本次讲座主要围绕融资性贸易的定义、特点、运作模式、风险管理等方面展开。

以下是对讲座内容的简要概述:1. 融资性贸易的定义融资性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出口商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以支持其出口业务的一种贸易形式。

2. 融资性贸易的特点(1)融资性:融资性贸易的核心在于融资,即出口商通过申请融资来解决资金问题。

(2)信用性:融资性贸易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出口商、进口商、银行等,各主体之间存在信用关系。

(3)风险性:融资性贸易涉及的资金量大,风险较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3. 融资性贸易的运作模式(1)信用证融资:出口商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2)出口押汇:出口商在出口货物后,将货权质押给银行,银行在扣除押汇利息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3)打包贷款:出口商在签订出口合同后,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用于采购原材料、生产加工等。

4. 融资性贸易的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通过加强信用调查、建立信用评级体系等措施,降低信用风险。

(2)市场风险: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融资策略,降低市场风险。

(3)操作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操作水平,降低操作风险。

三、心得体会1. 提高了对融资性贸易的认识通过此次讲座,我对融资性贸易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认识到融资性贸易在促进国际贸易、支持企业成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 增强了金融风险意识融资性贸易涉及的资金量大,风险较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

融资性贸易工作计划范文

融资性贸易工作计划范文

融资性贸易工作计划范文一、项目背景及目标融资性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过借款、融资等金融手段来实现交易的一种方式。

它可以帮助贸易企业更好地解决资金周转问题,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竞争力。

本文旨在制定一份融资性贸易工作计划,以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融资性贸易的规模和数量。

2. 开拓新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3. 加强风险控制,确保融资性贸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二、市场分析与机会1. 根据市场调研分析,当前融资性贸易市场需求旺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2. 国内外金融机构对于融资性贸易项目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意愿与贸易企业合作。

3. 融资性贸易天然具有风险控制能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具有较高的安全性。

三、工作策略与方法1. 建立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与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发融资性贸易项目。

2. 深入挖掘市场需求:通过市场调研,了解不同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精准定位目标群体,并制定相应的融资方案。

3. 开发新的融资产品和渠道:根据市场需求,研发新的融资产品,开拓线上线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4. 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加强对企业信用的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融资性贸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四、项目计划及实施步骤1. 项目立项阶段(时间:1个月)- 成立项目组,明确项目目标和工作职责。

- 开展市场分析,调查行业需求和金融机构合作意愿。

- 制定项目计划和预算。

2. 合作关系建立阶段(时间:2个月)- 与金融机构洽谈合作事宜,确定合作模式和双方责任。

- 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规范。

3. 融资产品开发阶段(时间:4个月)- 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融资产品。

- 设计融资产品的使用流程和操作规范。

- 进行内部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操作流程。

4. 融资项目推广与落地阶段(时间:1年)- 制定市场推广策略,进行融资产品宣传和推广。

- 寻找目标客户,了解其融资需求,推荐合适的融资产品。

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从事各类金融业务。

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是一家从事钢材生产的企业,与甲方有长期合作关系。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不断变化,甲方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决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

甲方与丙方签订了一份钢材销售合同,约定甲方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交付钢材。

同时,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融资性贸易贷款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性贸易贷款,用于支付丙方的货款。

二、案例经过1. 合同签订甲方、丙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签订了上述合同。

2. 货款支付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了钢材货款。

3. 贷款发放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了融资性贸易贷款。

4. 货款逾期由于甲方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乙方贷款。

乙方向甲方发出催收通知,但甲方仍未偿还贷款。

5. 法律诉讼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法律风险分析1. 贸易合同风险(1)合同条款不明确:甲方与丙方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中,部分条款表述不够明确,如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2)违约责任不明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可能导致赔偿纠纷。

2. 融资性贸易贷款风险(1)贷款发放条件不明确:乙方在发放贷款时,未明确约定贷款发放条件,如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可能导致贷款风险。

(2)贷款逾期风险:甲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导致乙方贷款逾期风险。

3. 信用风险(1)甲方信用风险:甲方经营不善,可能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给乙方带来信用风险。

(2)丙方信用风险:丙方在交付钢材过程中,可能存在质量、交货时间等方面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无法履行合同,进而影响乙方贷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方、丙方、乙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合同风险:甲方与丙方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中,部分条款表述不够明确,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融资性贸易的风险与内部控制研究

融资性贸易的风险与内部控制研究

融资性贸易的风险与内部控制研究融资性贸易是指公司通过向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市场主体申请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然后利用融资资金进行进口贸易,获取商品后再销售予国内买家,通过贸易回款偿还融资资金及利息的一种贸易模式。

融资性贸易是企业获取资金的一种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与挑战。

对融资性贸易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对于企业的经营及融资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融资性贸易的风险1. 贸易风险融资性贸易的核心是进口贸易,这意味着企业需要与国外供应商进行合作。

由于国际贸易主体繁多,供应商的信用水平和经营状况千差万别,企业在进行融资性贸易时可能会面临贸易合同履约风险、商品质量风险、交货期延误风险等问题,从而影响贸易的顺利进行以及融资资金的回笼。

2. 汇率风险融资性贸易需要结算外币交易,因此企业在进行进口贸易时会存在着汇率波动带来的汇兑风险。

如果汇率波动使得企业需要支付的外币金额增加,将会使企业在偿还融资资金时增加负担,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及盈利能力。

4. 还款风险融资性贸易的实质是利用融资资金进行进口贸易,并通过贸易回款来偿还融资资金及利息。

如果贸易回款出现迟延或者违约,将会使企业面临着还款风险,影响企业的信用及融资能力。

5. 管理风险融资性贸易需要企业涉足国际贸易,并需要管理国际贸易相关业务,包括贸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进口商品的清关与物流运输、贸易付款及收款、外汇管理等诸多方面。

如果企业对于国际贸易的管理能力不足,将会使企业面临着管理风险。

针对融资性贸易存在的风险,企业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规避风险、提高融资性贸易的安全性及效率。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达到其业务目标而制定的一种管理措施体系,其核心是防范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合规性。

对于融资性贸易而言,内部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融资性贸易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与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国资委融资性贸易规定

国资委融资性贸易规定

国资委融资性贸易规定国资委融资性贸易规定,是指由国资委负责对国有企业进行融资活动进行规范的一项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融资活动的监管,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保护国有资本的安全和增值。

首先,国资委融资性贸易规定对国有企业的融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规定规定了国有企业的融资活动只能用于支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不得用于非法和违规的投资活动,不得用于滥用资本、挤兑利润或者做空国有资本等行为。

同时,规定规定了国有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有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其次,国资委融资性贸易规定对国有企业的融资方式和渠道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选择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合法的融资方式,不得通过虚假交易、关联交易等手段进行非法融资,不得通过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手段进行违法融资。

同时,规定规定了国有企业在进行融资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和风险控制要求,不得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

再次,国资委融资性贸易规定对国有企业的融资风险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融资活动,不得依赖政府补贴或者财政支持,不得存在过度依赖于外部融资的情况。

同时,规定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风险的预警和控制,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最后,国资委融资性贸易规定对国有企业的融资透明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融资活动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同时,规定规定了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外部监管机制,确保融资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国资委融资性贸易规定对国有企业的融资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旨在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推动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和增值增效。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融资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本的安全和增值。

国企融资性贸易的识别和风险防范

国企融资性贸易的识别和风险防范

国企融资性贸易的识别和风险防范一、国企融资性贸易的概念及特点国企融资性贸易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中,通过与非国有企业或外资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以获取融资为目的的贸易行为。

这种贸易形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需要对其中的融资性进行识别和风险防范。

概念界定:国企融资性贸易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中,通过与非国有企业或外资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以获取融资为目的的贸易行为。

这种贸易形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需要对其中的融资性进行识别和风险防范。

交易主体多元化:国企融资性贸易涉及的交易主体包括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等,这使得交易过程更加复杂。

贸易方式多样化:国企融资性贸易采用多种贸易方式进行,如信用证、托收、保函等,这些贸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的风险。

融资渠道多样:国企融资性贸易通过与非国有企业或外资企业签订的贸易合同,可以实现多种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

风险因素多:国企融资性贸易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这些风险因素可能导致交易失败甚至损失。

识别方法:通过对交易双方的背景、交易内容、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可以对国企融资性贸易进行识别。

风险防范措施:针对国企融资性贸易的特点和风险因素,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加强内部管理: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确保交易合规、合法,防止出现违规操作。

选择合适的交易伙伴:国有企业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确保交易安全。

严格控制资金流向:国有企业在进行融资性贸易时,应严格控制资金流向,确保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挪用、侵占等不当用途。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

加强法律意识:国有企业在进行融资性贸易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融资性贸易工作计划范文

融资性贸易工作计划范文

融资性贸易工作计划范文一、背景介绍融资性贸易是指以财务手段为主要手段进行贸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它主要以融资为核心,通过金融机构为贸易双方提供资金支持,使双方在交易中能够获得更好的融资条件和收益。

在国际贸易中,融资性贸易可以有效降低贸易成本,减轻贸易风险,提高融资效率,对促进贸易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融资性贸易工作旨在为贸易双方提供融资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贸易收益,帮助企业开展国际贸易,促进贸易流通。

三、工作内容1、开展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市场的贸易需求和融资需求。

2、与金融机构洽谈合作,制定融资计划,确保贸易合作能够得到融资支持。

3、为贸易双方提供融资方案,与金融机构协调融资申请和审批流程。

4、纠纷处理,及时解决融资性贸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问题。

5、定期跟踪融资性贸易项目进展,确保贸易合作顺利进行。

四、工作流程1、市场调研通过对目标市场的调研,了解该市场的贸易需求和融资需求,为贸易合作提供市场支持和数据分析。

2、融资计划制定与金融机构合作,制定融资计划,确定融资方案和融资条件,确保融资性贸易项目能够得到融资支持。

3、融资申请和审批协助贸易双方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协调融资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融资能够顺利进行。

4、纠纷处理及时解决融资性贸易项目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问题,减少贸易风险。

5、项目跟踪定期跟踪融资性贸易项目的进展,确保贸易合作顺利进行,及时掌握项目动态。

五、工作措施1、加强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市场的融资需求,为融资性贸易项目提供市场支持。

2、拓展金融机构合作,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为贸易双方提供融资支持。

3、建立健全的融资性贸易项目流程,确保融资申请和审批流程顺利进行。

4、建立融资性贸易项目档案,完善融资性贸易项目的管理和监控体系。

5、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成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融资性贸易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六、工作成果1、提供融资支持,降低贸易成本,增加贸易收益。

2、有效促进贸易流通,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融资性贸易法律案例(3篇)

融资性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5年,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约定,原告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发出,被告在收到货物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为了解决原告的资金周转问题,原告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融资性贸易合同,约定银行向原告提供人民币800万元的融资,用于支付货款。

银行与原告、被告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在原告收到银行融资款项后,将货款直接支付给被告。

2015年11月,原告按照约定将货物发出,并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2.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贸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2.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银行与原告、被告签订的三方协议中,约定银行在原告收到融资款项后,将货款直接支付给被告。

该约定符合融资性贸易的通常做法,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银行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并无过错。

因此,银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融资性贸易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和银行。

在融资性贸易中,银行通常扮演着资金提供者的角色,为贸易双方提供融资支持。

本案中,原告通过银行融资,向被告支付货款,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以及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贸易合同的效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贸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后果(3篇)

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性贸易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

它指的是在贸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通过金融机构的介入,实现资金流动和风险转移的一种贸易形式。

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后果是指,在融资性贸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法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本文将从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后果出发,分析其在实务中的具体表现和应对策略。

二、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后果表现1. 买卖双方的法律责任在融资性贸易中,买卖双方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卖方违反合同义务。

如卖方未按约定时间、数量、质量交付货物,或者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等。

(2)买方违反合同义务。

如买方未按约定时间、数量、质量支付货款,或者未按约定接收货物等。

(3)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在融资性贸易中,作为信用中介,承担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金融机构未严格审查买方和卖方的资信情况,导致交易风险增大。

2. 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在融资性贸易中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如未对买方和卖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可能导致贷款无法收回。

(2)操作风险。

金融机构在操作过程中,如出现失误,可能导致资金损失。

(3)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在融资性贸易中,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

3. 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在融资性贸易中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1)监管不力。

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如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融资性贸易中的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2)政策引导不力。

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如未充分考虑融资性贸易的特点,可能导致市场失衡。

三、融资性贸易的法律后果应对策略1. 买卖双方的法律对策(1)完善合同条款。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2)加强沟通与合作。

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应对风险。

(3)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在发生纠纷时,买卖双方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释「融资性贸易」?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释「融资性贸易」?

如何通俗易懂地解释「融资性贸易」?问题补充:在网上搜索到的答案是:所谓融资性贸易,指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资信,很难从银行通过自偿性的贸易融资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贸易对方通过自己控制上下游客户,与具有良好信用的国企合作,以国企名义与签订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融资,销售货物后返还一定手续费给相关国企业,这种以融资为目的,以贸易为手段,放大自身规模的贸易,表面称代理贸易,实质为融资性贸易。

答:业务相关,可以谈谈我的看法,尽量通俗一点。

最早的贸易是通过商品流通的形式,利用信息优势,赚取差价。

比如南方产稻,北方产麦,把南方便宜的稻子运到北方高价出售,回程时再到北方的麦子运到南方来卖,这叫互通有无,是商业的起源。

早期的商业都是现货现款,谈不上融资,后来商人发现赊账商品更好卖,而且可以卖上高价,比如青黄不接的时候把10斤麦子卖给农户,到秋收时节让农户还回来20斤。

这10斤的差价和信息无关,也不涉及物流,主要就是借贷行为产生的利润。

这都是比较明显的案例,实务中贸易形式可能会很复杂,难以区分。

比如A公司把100吨钢材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进货成本是40万),但B公司没钱,双方约定两年以后付款,到时候可以付65万元。

A公司在这笔交易中赚到了25万差价,其中10万纯贸易所得,另外15万就是放款的利息收入。

那么这笔交易是不是融资性贸易?与普通商贸业务如何区分呢?其实贸易一开始就有融资属性,因为买东西要本钱,占用了本钱就会产生资金成本,所以有没有利息收入不是判断融资性贸易的标准,买卖标的物才是!正常贸易行为的交易的标的物是商品本身,贸易产生的风险都是围绕商品产生的。

比如A公司今年年初从纸厂买了一千吨纸,每吨7000元,一共花了7百万。

到了3月份市场上纸价涨了8000一吨,如果公司以这个价格出售,可以赚1百万,如果没卖,到了7月份市场纸价降到了5000一吨,这时公司就赔200百万。

是赚是赔与公司投入的700万没有直接关系,关键还要看商品本身的市场价格变化。

融资性贸易的风险与内部控制研究

融资性贸易的风险与内部控制研究

融资性贸易的风险与内部控制研究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贸易的不断增加,融资性贸易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的一种常见方式。

融资性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商或出口商通过向银行融资,以获得资金进行贸易活动,并将贸易货物作为抵押品的一种贸易形式。

融资性贸易的特点是迅速、多样和灵活,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对融资性贸易的风险与内部控制进行研究,并探讨如何有效管理这些风险。

一、融资性贸易的风险1. 信用风险融资性贸易中的信用风险是指在融资贸易中,借款方无法如期履约而导致的贸易损失。

因为在融资性贸易中,出口商或进口商通常会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而银行则要求贸易货物作为抵押品。

如果贸易中出现了意外情况,导致借款方无法如期履约,银行可能会面临贸易货物无法收回的风险,进而导致贸易损失。

2. 汇率风险融资性贸易涉及跨国贸易,因此存在汇率风险。

贸易双方通常会以本币进行贸易,而在资金结算时需要进行货币兑换。

如果在货币兑换的过程中,汇率发生剧烈波动,可能导致贸易结算金额发生较大的变动,进而导致出口商或进口商的损失。

3. 市场风险融资性贸易的市场风险主要是指贸易货物价格波动风险。

由于国际贸易中的贸易货物种类繁多,市场价格波动较为频繁,而在融资性贸易中,出口商或进口商通常需要长期持有贸易货物,一旦市场价格波动导致贸易损失,将给贸易双方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以上所述的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实际上融资性贸易还有其他诸多风险,如政治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而有效的内部控制则能帮助企业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这些风险,保障贸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1. 内部控制的概念内部控制是指组织内部建立的一套规范和程序,用以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财务信息的准确以及有效性和运营的高效。

对于融资性贸易来说,内部控制主要涉及贸易资金的使用、贸易风险的管理、贸易合同的执行等方面。

(1) 贸易资金的使用:内部控制需要保障贸易资金的使用是合法合规的,防止贸易资金被挪作他用或用于非法用途。

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融资性贸易是一种贸易方式,指的是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融资来进行贸易活动的过程。

融资性贸易是贸易和金融相结合的一种商业模式,通过借款或利用其他金融工具来支持贸易活动,以获得更大的商业机会和利润。

融资性贸易的特点之一是采用借贷资金作为交易资本,以扩大贸易规模和范围。

通过借贷资金,贸易商可以购买更多的商品和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并获得更多的销售利润。

融资性贸易通常涉及到高价值、高风险的商品,如石油、煤炭、金属矿产等。

这些商品在市场上的价格波动较大,需要较大的资金支持。

另一个特点是融资性贸易通常涉及到多方合作。

贸易商作为融资需求方,需要与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等合作,获得所需的融资。

而这些合作方通常会要求贸易商提供贸易相关的资料和证明,以评估和确认贸易活动的可行性和风险。

因此,融资性贸易需要贸易商具备一定的商业信誉和财务实力。

融资性贸易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融资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和费用。

贸易商需要在贸易利润中扣除这些成本,并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借款。

如果贸易活动的利润不足以覆盖这些成本,贸易商可能会陷入财务困境。

其次,融资性贸易往往需要面对政治、经济、市场等多种风险因素。

国际贸易中的政策变化、汇率波动、市场需求等因素都可能对贸易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贸易商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并做出正确的决策来降低风险。

此外,融资性贸易还需要贸易商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贸易商需要了解国际贸易规则、融资工具、财务分析等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进行贸易活动和融资。

同时,贸易商还需要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与各方合作伙伴进行有效的合作和协商。

融资性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融资,贸易商可以扩大贸易规模、降低贸易风险、获得更多的利润。

同时,融资性贸易也促进了金融和贸易的融合,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

然而,融资性贸易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问题。

一些人担心融资性贸易可能会导致过度借贷和风险堆积,引发金融风险和不稳定。

融资性贸易国企案例

融资性贸易国企案例

融资性贸易国企案例融资性贸易是指企业通过融资手段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的一种方式。

国有企业在融资性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下面我们以某国企为例,来探讨融资性贸易国企案例。

某国企是一家以出口贸易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产品包括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等。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该企业迫切需要获得融资支持,以应对市场变化和扩大出口规模。

因此,该企业决定通过融资性贸易来获取资金支持。

首先,该国企与国内银行进行合作,通过签订融资协议和担保协议,获得了一定额度的贸易融资。

这些资金将用于支持企业的生产和出口业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其次,该国企与海外客户进行合作,通过签订长期合作协议,获得了一定额度的预付款和预付货款。

这些资金将用于支持企业的生产和出口业务,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生产能力。

同时,该国企还与境外银行进行合作,通过签订融资协议和担保协议,获得了一定额度的跨境融资支持。

这些资金将用于支持企业的出口业务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和风险防范能力。

通过以上的融资性贸易实践,该国企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企业的出口业务得到了有效支持,出口规模和市场份额得到了提升。

其次,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生产能力得到了有效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最后,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和风险防范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得到了增强。

综上所述,融资性贸易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融资性贸易,国有企业可以获得资金支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国有企业应积极开展融资性贸易,不断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贸易性融资的法律后果(3篇)

贸易性融资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贸易性融资是指金融机构为了满足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资金需求,通过提供信贷、保理、信用证等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

贸易性融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贸易性融资的法律后果,以期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参考。

二、贸易性融资的法律后果1. 金融机构的法律后果(1)信贷风险信贷风险是贸易性融资中最常见的法律后果。

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时,需要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若评估不严,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从而引发信贷风险。

信贷风险的法律后果包括:①金融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如诉讼、仲裁等。

②金融机构可能遭受经济损失,如贷款本金、利息损失等。

③金融机构可能面临声誉风险,影响其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

(2)担保风险贸易性融资中,担保是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求企业提供担保,如抵押、质押、保证等。

若担保无效或企业违约,金融机构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①担保无效:金融机构无法实现担保权益,遭受经济损失。

②企业违约: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处置担保物,如拍卖、变卖等,以弥补损失。

③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企业提供保证,保证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企业的法律后果(1)还款责任企业在贸易性融资中,需承担按时还款的责任。

若企业无法按时还款,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①金融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如诉讼、仲裁等。

②企业信誉受损,影响其在金融市场上的融资能力。

③企业可能面临高额违约金和罚息。

(2)担保责任企业在贸易性融资中,若提供担保,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①担保有效:企业需履行担保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②企业违约:担保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担保物处置:企业需配合金融机构处置担保物,如拍卖、变卖等。

3. 交易对手的法律后果(1)付款责任在贸易性融资中,交易对手需承担付款责任。

若交易对手无法按时付款,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①金融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如诉讼、仲裁等。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措施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措施
融资模式创新。 技术驱动与数字化转型。
该国有企业在融资性贸易领域实现了创新突破, 开发出新型融资模式,如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 资等,提高了融资效率和灵活性。
企业注重技术驱动和数字化转型,通过引入先进 的技术和数字化解决方案,提升融资性贸易的智 能化、自动化水平,降低操作风险,增强市场竞 争力。
THANKS
更新法规内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融资性贸易政策法规,以 适应新的贸易形式和风险特点。
强化法规宣传
加大对融资性贸易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相关人员的 知晓率,增强法规的执行力度。
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设立专职监管机构
成立专门的融资性贸易监 管机构,负责监管国有企 业的融资性贸易活动,确 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多元化融资方式
国有企业通过融资性贸易采用了多种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商 业票据、应收账款融资等,以满足资金需求。
国际贸易参与
国有企业的融资性贸易活动不仅限于国内,也积极参与国际贸易, 促进了国内外市场的互联互通。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面临的问题
01
02
03
资金风险
融资性贸易涉及大量资金 流动,国有企业可能面临 资金链条断裂、债务违约 等风险。
国有企业融资性 贸易措施
汇报人: 2023-11-21
目录
• 融资性贸易概述 •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现状及问题 • 加强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监管的
措施 • 推动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创新发
展的措施 •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案例分析
01
融资性贸易概述
融资性贸易的定义
企业间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等方式
01
债券融资
积极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 降低融资成本,优化债务结构。

融资性贸易和贸易性融资的天壤之别

融资性贸易和贸易性融资的天壤之别

融资性贸易和贸易性融资的天壤之别在商业领域中,融资性贸易和贸易性融资是两个容易被混淆但又有着显著区别的概念。

尽管它们都涉及到贸易和融资的结合,但两者的定义、目的、主要形式及特点存在显著的区别。

融资性贸易的具体界定标准是什么?《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 652号)规定,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

其表现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目前,在国资监管中的描述为禁止开展“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VS贸易性融资本质区分融资性贸易:其本质是一种基于非实质性贸易背景的融资行为。

它通常表现为人为“制造出”的贸易背景,企业或其他参与方通过虚构或夸大贸易交易来获取融资,而非真正基于实际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换。

“我养你”供应链代采+控货这种融资方式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资金,而非进行真实的贸易活动。

主要目的在于获取融资,企业或其他参与方通过虚构或夸大贸易交易,以此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

往往伴随着较高的风险,因为贸易背景的非实质性可能导致融资的违约风险增加。

主要形式包括回购返销、购销双代理、连环贸易等。

破卷而出!的贸易联盟这些形式通常具有隐蔽性和风险性较高的特点,因为它们基于非实质性贸易背景,难以被外部识别和监管。

"揭秘"托盘融资往往涉及多个交易环节和复杂的资金流转,使得风险控制和监管难度增加。

贸易性融资贸易性融资则不同,它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合同,企业在贸易过程中由于资金短缺而向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这种融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满足贸易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动机则更为直接和明确,即满足贸易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企业在正常贸易活动中,由于资金短缺而需要融资来支持其业务运营,如支付货款、运输费用等。

这种融资方式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和合同,因此风险相对较低。

主要形式包括押汇、福费廷、保理、汇票等。

“明转暗”,保理业务的金融创新这些形式通常基于真实的贸易合同和单据,利用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进行融资。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措施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措施

加强政策支持力度
制定优惠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给予补贴、提供担保等方式,为国有企业提供更多 的政策支持,帮助其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贸易竞争力。
设立专项资金
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增强其资金实 力和业务能力。
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意识
加强内部控制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业务流程,加强风 险管理和控制,降低融资性贸易风险。
• 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的原因和风险: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参与融资性贸易方面具有 一定的优势,例如政策支持、信用条件较好等。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如过度融资、杠杆率过高 等。此外,一些国有企业还存在“预算软约束”问题,即当企业面临破产或清算时,政府往往会选择救助 ,这也会增加企业的风险。
取得的成效
促进国有企业转型升级
融资性贸易的发展,使国有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加快 了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进而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
拓宽了融资渠道
融资性贸易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使国有企业能够拓宽融资渠道 ,不再仅仅依赖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等传统融资方式。
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融资性贸易措施的实施,使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掌握市场信息和 资源,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展望
未来对于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研究可以朝着以下几个 方面展开:首先,深入研究融资性贸易的理论基础和实 践经验,总结其特点和规律;其次,加强对国有企业在 融资性贸易中的角色和风险的研究,提出有效的风险管 理措施;最后,加强监管和信息公开,推动国有企业去 杠杆,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和信用等级。同时也可以考 虑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提供有力的保障。
• 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措施:针对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 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去杠杆;加强监管和信息公开;提高企业的经营水平和信用 等级。

融资性贸易的概念是什么

融资性贸易的概念是什么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融资性贸易的概念是什么融资性贸易的概念是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融资性贸易主要在大宗商品贸易领域比较常见。

一、融资性贸易的概念是什么?“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二、融资性贸易的特征(一)融资性贸易以真实贸易的存在为基础。

(二)金融机构在融资性贸易中扮演重要角色。

(三)融资性贸易多见于大宗商品贸易。

(四)融资性贸易依靠大宗商品本身的价值或未来的交易状况来保障其安全性。

(五)在融资性贸易中,金融机构的授信理念比较特殊。

(六)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方式非常灵活。

(七)融资性贸易采取的融资工具多样化。

(八)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愈发多元化,并呈现国际化趋势。

三、企业融资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1、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组织是不能进行商业活动的,如果寻找这些组织进行投资将可能导致协议无效,浪费成本,造成经营风险。

2、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3、融资方式的选择。

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4、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

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

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

“贸易性融资”(d e)主要类型与基本特点以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为标准,可以将贸易性融资分为两类,即资金空转型与实货交易型,前者交易主体之间根本没有货物,只有虚假(de)货物凭证在流转,后者虽然有实际货物,但往往货物并不发生空间上(de)变动[注5].以具体(de)交易模式为标准,又可以分为委托采购型、买卖回购型、闭合循环买卖型、单向赊销买卖型等四种常见类型.1. 委托采购型其交易模式为,委托方与受托方订立委托合同,指定受托方向卖方(第三方)采购标(de)货物;受托方作为资金供给方,往往并不以现金形式支付,而是以信用证或者银行承兑汇票(de)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在受托方向卖方付款后(de)一定期限内,委托方应当带款提清货物.此类型中,受托方与其指定(de)卖方一般为关联公司甚至是人格混同,真正(de)资金需求方既可以受托方,也可以是其指定(de)卖方,甚至可以为前两者更高一级(de)实际控制人.参考判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符合法律要件,资金供给方在案涉交易中并非只享有固定收益,还要承担交货、管货,以及货值下跌(de)市场风险,即便存在融资(de)性质,也不能简单推定为借贷,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de)”.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2. 买卖回购型其交易模式为,买方(资金供给方)与卖方(资金需求方)订立买卖合同,买方先支付货款后,取得标(de)货物所有权;同时又约定一定期限后,由卖方以高于此前交易(de)价格,将标(de)货物买回(de)融资模式.此类型相对简单.参考判例:四川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并依约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使约定(de)价格不合理,也不属于合同无效(de)法定事由,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3. 闭合循环买卖型其交易模式为,甲(资金供给方)、乙(担保方)双方签订A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将标(de)货物出售给甲方.同时,乙、丙(资金需求方)签订B买卖合同,约定丙方将与A买卖合同相同(de)标(de)货物出售给乙方,但价格略低于A买卖合同(de)价格.丙与甲再订立一份C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与A、B买卖合同相同(de)货物出售给丙方,其价格高于A买卖合同(de)价格,且付款和交货期都晚于A、B买卖合同.此种类型,乙方往往为国企或者资信良好(de)企业,之所以将国企或者资信良好(de)企业加入循环买卖链条,是作为资金供给方(de)甲方为自己(de)拆借偿付义务作担保.需要指出(de)是,闭合循环买卖型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是资金供给方起诉担保方,这样此类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只牵涉A、B两份买卖合同(de)法律关系.该类型也是最容易多发资金空转(de)贸易类型.参考判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均符合买卖合同(de)法律特征,应认定为买卖关系.即使“名为买卖,实为借款”(de)观点成立,双方为实现借款(de)目(de),自愿选择采用买卖合同(de)方式进行操作,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4. 单向赊销买卖型[注6]其交易模式是,甲方欲真实出售标(de)货物,丁方为真实(de)货物买受方,但甲乙双方互相不熟识.设计此贸易性融资(de)方案为,甲方先将货物赊销给乙方(资金需求方),乙方将货物立即转售于丙方(资金供给方),丙方再将货物立即出售给真实买受人丁方.该交易链条是单向性(de),丙向乙支付(de)货物价格要低于乙向甲,或者丁向丙支付(de)货物价格.此类型与前三种(de)根本不同在于,甲丁之间通过乙丙,完成了真实(de)货物买卖行为.在这个单向性交易链条完全是真实贸易和真实融资相互交错(de).贸易性融资真实性(de)三查三追踪近年来,随着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de)逐步完善,商业银行(de)信贷规模得到合理控制,尤其是固定资产贷款(de)增长得到遏制,但贸易融资却呈现爆发式(de)增长,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前四个月信贷规模增长(de)41%来自贸易融资,同时贸易融资(de)风险也逐渐显现,如钢贸等部分行业已开始出现企业倒闭潮(de)系统性风险,部分商业银行(de)贸易融资垫款直线上升,一些利用虚假贸易背景骗取银行融资(de)案件线索逐渐浮出水面.商业银行(de)贸易融资产品虽然有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和保理等很多种,但万变不离其宗,贸易融资风险控制(de)核心都是贸易(de)真实性.笔者近几年多次参加贸易融资(de)重大案件审计,在此对工作中摸索出(de)一些审计方法和经验进行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我将其归纳为六点:三查三追踪.一查融资企业(de)主营业务和股权关系一些行业(de)系统性风险往往是伴随着大量虚假贸易(de)产生而暴露(de).近年来,大宗商品因其同质化、可交易等特点,已经具备了一定(de)准金融属性,许多主营大宗商品(de)贸易公司已经被异化为骗取银行融资(de)工具.一些不法商人通过虚构贸易背景、重复抵押质押和互保联保(de)手段,大量骗取银行贷款,再把套出(de)信贷资金投向一些风险较高甚至违法犯罪(de)行业成为较为常见(de)一种现象,如2011年至2012年,上海银监局就先后三次发文对钢贸企业(de)贷款风险进行警示,要求各家银行重点排查钢贸行业(de)信贷风险.因此审计人员在筛选审计重点时,一是注重以大宗商品贸易为主营业务(de)贸易公司,二是关注其股权结构,尤其关注股权关系复杂(de)融资企业,如同一家公司或同一名股东名下既拥有贸易公司,又控股房地产企业、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de)情况应重点关注.二查购货合同与增值税发票真实性查看融资企业向银行提供(de)购货合同与增值税发票(de)真实性是核实贸易背景(de)第一步.首先查看购货合同,关注融资企业(de)交易对手,部分融资企业向银行提供(de)购货合同即为伪造,一般直接伪造购货合同(de)融资企业会虚构与大型知名企业(de)交易,以增加其贸易背景(de)可信度.其次查看增值税发票,审计人员应到税务局核查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de)真伪.随着监管手段(de)丰富和技术(de)完善,伪造或者对开增值税发票(de)情况已不多见,如果发现增值税发票为真,则可能存在循环开立增值税发票以虚构交易(de)情况,如在一次审计中,审计人员到税务局核实增值税发票均真实可查,但通过查看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de)记录发现,该企业在收到供货企业开具(de)增值税发票当天,也开出了金额几乎相同(de)发票到第三家公司,审计人员继续追踪第三家公司(de)开票记录,发现该公司也在当天向融资企业(de)供货商开出了金额相差无几(de)发票,因此审计人员初步判断存在三家企业循环开立增值税发票以虚构贸易背景(de)可能性.三查融资企业和交易对手(de)存货及费用账审计人员应到融资企业查看其相关账务处理情况.首先查看融资企业(de)存货账,核实融资企业(de)存货量与向银行提交(de)合同成交量是否相符.如果存货账上难以发现端倪,应重点核实企业(de)费用帐,主要关注仓储费和运输装卸费,是否与企业向银行提供(de)合同成交量成正比.虽然现在很多货物(de)交易只是纸面交易,无需实物交割,导致装卸费(de)发生额较小,但作为真实存在(de)商品来说,仓储费是必然要发生(de),因为大多数贸易企业并不拥有自己(de)仓库,多数为第三方仓库代理储存.如果有必要,审计人员还需要到仓储公司延伸调查,核实融资企业是否有真实足量(de)货物在仓库存放.一追踪信贷资金(de)真实去向既然贸易背景是虚构(de),那企业通过虚构贸易背景骗取贷款(de)唯一目(de)即是套取信贷资金,所以贴现资金等贸易融资信贷资金(de)去向非常重要.保理融资项下,信贷资金直接发放给企业,审计人员只需按图索骥对资金进行追踪即可;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后,需要进行议付和贴现套出信贷资金,手段相对复杂,增加了审计人员追踪(de)难度.笔者在此以承兑汇票为例对贴现资金套取(de)方式和追踪(de)方法进行分析:按正常程序,银行开立收款人为供货商(de)承兑汇票后应直接交付给供货商,实际上大部分无贸易背景(de)银行承兑汇票会直接落入开票人(即融资企业)手中,融资企业再寻找票据掮客进行无贸易背景(de)“地下贴现”,票据掮客再将承兑汇票转移至流动性充裕、资金价格低(de)中西部地区地方金融机构进行贴现,在此过程中,部分开立承兑汇票(de)商业银行甚至会主动为开票企业联系票据掮客,以方便其迅速套出信贷资金.根据上述流程,审计人员应首先核实融资企业(de)银行日记账,看是否开票后数日内即有与融资额度相近(de)大额资金转入,如有明显迹象,则追查资金来源,必要(de)时候还需要延伸票据掮客进行取证;如无明显特征,则有必要赴真实贴现(de)地方金融机构核实贴现人(de)身份,通过追踪真实(de)贴现人以获得信贷资金(de)真实去向.此外笔者在审计中发现一种新(de)方式:融资企业在银行开立承兑汇票之前即通过票据掮客获得高利民间借贷,在获得承兑汇票后,直接将承兑汇票交付给票据掮客或者供货商以归还之前(de)民间借贷,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同时注意核查银行开立承兑汇票之前,融资企业是否收到大额资金转入,同时应注意融资企业转出承兑汇票时(de)账务处理.二追踪交易货物(de)来源和去向真(de)假不了,假(de)真不了.如果贸易背景是虚假(de),那对应(de)货物一定是不存在(de),既然贸易公司购入货物不会直接用于生产,我们不妨就多追一步,看看货物是从哪里买来(de),购入(de)货物又转手卖到哪里去了.笔者介绍一种新(de)虚构贸易背景(de)手法,即三角循环倒货:审计人员在审核融资企业合同台账时发现该公司在购入货物之前一天,将一批一模一样(de)货物以几乎相同(de)价格转卖给了另一家公司,这个时间上(de)逆差也是三角循环倒货(de)关键特征之一,因为同一批货物在三家公司之间轮换,如果货物不存在,必然有一个环节(de)时间存在逆差.审计人员到收货公司延伸调查,发现收货公司也在同一天把同一批货物转卖出去了,购买这批货物(de)正是上述融资企业(de)供货商,即承兑汇票(de)收款人,再到供货商延伸调查发现,供货商卖给融资企业(de)货物确实来源于从收货公司购入(de)货物.供货商和收货公司承认从来没有见过货物,也没有交割过实际货物,即一批不存在(de)货物在三家公司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空转,实际上本批货物并不存在.审计人员在与上述两家协助虚构贸易(de)公司人员谈话中得知,上述操作主要目(de)有三:1.协助融资企业虚构贸易背景用于获得银行融资;2.是做大公司业务规模;3.可以从融资企业那里获得一笔手续费.三追踪贸易链条内相关企业与银行关键审批人(de)关系虽然商业银行风险控制体系日趋完善,对于贷款(de)审批也愈加严格,但人(de)因素总会令规则遭遇意外,况且信贷资金始终是一种稀缺(de)资源,因此掌握信贷资源(de)银行关键审批人员就存在一定(de)权利寻租空间.如果一笔有明显瑕疵(de)贸易融资能够获得授信审批,说明内外勾结(de)可能性很大.因此,在基本确认贸易背景虚假(de)情况下,就需要审计人员追踪贸易链条上(de)相关企业与银行关键审批人之间蛛丝马迹(de)关系,确定是否存在利益输送(de)案件线索.随着经济形态(de)逐步发展和完善,具有资本属性和准金融性(de)商品越来越多,利益输送(de)手法和形势也越来越丰富,囿于一般审计手段(de)限制,笔者在此只介绍三种与信贷业务有直接关系(de)利益输送方式:一是融资企业通过贸易链条上(de)相关企业向银行员工返还“融资顾问费”.现在商业银行对于内部员工与信贷客户之间(de)资金往来有非常严格(de)日常监测,因此融资企业不会直接向银行员工支付费用,多半会通过供货商或者收货公司等向银行关键审批人实施利益输送,因此审计人员应仔细分析相关公司(de)存款账户明细,看是否存在与可疑(de)个人账户存在资金往来;二是通过资金掮客进行利益输送.银行资金掮客已经几乎是一种公开(de)职业,企业想获得银行融资必须通过资金掮客,尤其是不符合正常贷款条件(de)企业,而资金掮客与银行内部人员总有各种千丝万缕(de)联系.审计人员可以批量分析信贷客户(de)存款账户明细,核实是否存在多个信贷客户向少数个人账户支付费用(de)情况,因为资金掮客一般只与固定(de)几家银行存在合作关系;三是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利益输送.银行内部人员会要求融资企业指定某家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这些担保公司再将获得(de)担保费按照比例返还给银行内部人员,有些银行内部人员或其亲属甚至直接投资入股或实际控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此,审计人员应重点关注集中为某些客户(de)贸易融资提供担保(de)融资性担保公司,重点核实该担保公司(de)股东或投资人是否与银行内部人员存在关系,再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融资审批时是否存在指定担保公司(de)情节.。

融资性贸易法律后果(3篇)

融资性贸易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性贸易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青睐。

融资性贸易是指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通过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一种贸易形式。

然而,融资性贸易在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风险和后果。

本文将从融资性贸易的概念、特点、法律风险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融资性贸易的概念及特点1. 概念融资性贸易是指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通过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的一种贸易形式。

其主要特点包括:(1)融资与贸易相结合:融资性贸易将融资与贸易融为一体,既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又促进了贸易的顺利进行。

(2)金融机构参与:在融资性贸易中,金融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企业和贸易双方提供融资、担保、结算等服务。

(3)风险共担:融资性贸易中,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贸易风险,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2. 特点(1)融资额度大:融资性贸易通常涉及较大金额的融资,有助于企业扩大贸易规模。

(2)融资期限长: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期限通常较长,有利于企业进行长期经营。

(3)融资成本较低:由于风险共担,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4)融资方式多样:融资性贸易可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如信用证、保函、押汇等。

二、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1. 合同风险(1)合同条款不明确:融资性贸易合同中,部分条款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表述不准确的情况,容易引发争议。

(2)合同违约:融资性贸易合同中,企业和金融机构可能因各种原因违约,导致合同纠纷。

2. 贸易风险(1)货物质量风险:融资性贸易中,货物质量问题是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2)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导致融资性贸易中的融资成本增加,影响企业利润。

(3)政策风险: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可能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 金融机构风险(1)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和贸易双方提供融资时,可能面临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失误导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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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性融资”的主要类型与基本特点以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为标准,可以将贸易性融资分为两类,即资金空转型与实货交易型,前者交易主体之间根本没有货物,只有虚假的货物凭证在流转,后者虽然有实际货物,但往往货物并不发生空间上的变动[注5]。

以具体的交易模式为标准,又可以分为委托采购型、买卖回购型、闭合循环买卖型、单向赊销买卖型等四种常见类型。

1. 委托采购型其交易模式为,委托方与受托方订立委托合同,指定受托方向卖方(第三方)采购标的货物;受托方作为资金供给方,往往并不以现金形式支付,而是以信用证或者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在受托方向卖方付款后的一定期限内,委托方应当带款提清货物。

此类型中,受托方与其指定的卖方一般为关联公司甚至是人格混同,真正的资金需求方既可以受托方,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卖方,甚至可以为前两者更高一级的实际控制人。

参考判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符合法律要件,资金供给方在案涉交易中并非只享有固定收益,还要承担交货、管货,以及货值下跌的市场风险,即便存在融资的性质,也不能简单推定为借贷,不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2. 买卖回购型其交易模式为,买方(资金供给方)与卖方(资金需求方)订立买卖合同,买方先支付货款后,取得标的货物所有权;同时又约定一定期限后,由卖方以高于此前交易的价格,将标的货物买回的融资模式。

此类型相对简单。

参考判例:四川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并依约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使约定的价格不合理,也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

3. 闭合循环买卖型其交易模式为,甲(资金供给方)、乙(担保方)双方签订A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将标的货物出售给甲方。

同时,乙、丙(资金需求方)签订B买卖合同,约定丙方将与A买卖合同相同的标的货物出售给乙方,但价格略低于A买卖合同的价格。

丙与甲再订立一份C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与A、B买卖合同相同的货物出售给丙方,其价格高于A买卖合同的价格,且付款和交货期都晚于A、B买卖合同。

此种类型,乙方往往为国企或者资信良好的企业,之所以将国企或者资信良好的企业加入循环买卖链条,是作为资金供给方的甲方为自己的拆借偿付义务作担保。

需要指出的是,闭合循环买卖型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是资金供给方起诉担保方,这样此类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只牵涉A、B两份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该类型也是最容易多发资金空转的贸易类型。

参考判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均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买卖关系。

即使“名为买卖,实为借款”的观点成立,双方为实现借款的目的,自愿选择采用买卖合同的方式进行操作,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

4. 单向赊销买卖型[注6]其交易模式是,甲方欲真实出售标的货物,丁方为真实的货物买受方,但甲乙双方互相不熟识。

设计此贸易性融资的方案为,甲方先将货物赊销给乙方(资金需求方),乙方将货物立即转售于丙方(资金供给方),丙方再将货物立即出售给真实买受人丁方。

该交易链条是单向性的,丙向乙支付的货物价格要低于乙向甲,或者丁向丙支付的货物价格。

此类型与前三种的根本不同在于,甲丁之间通过乙丙,完成了真实的货物买卖行为。

在这个单向性交易链条完全是真实贸易和真实融资相互交错的。

贸易性融资真实性的三查三追踪近年来,随着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逐步完善,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得到合理控制,尤其是固定资产贷款的增长得到遏制,但贸易融资却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前四个月信贷规模增长的41%来自贸易融资,同时贸易融资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如钢贸等部分行业已开始出现企业倒闭潮的系统性风险,部分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垫款直线上升,一些利用虚假贸易背景骗取银行融资的案件线索逐渐浮出水面。

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虽然有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和保理等很多种,但万变不离其宗,贸易融资风险控制的核心都是贸易的真实性。

笔者近几年多次参加贸易融资的重大案件审计,在此对工作中摸索出的一些审计方法和经验进行归纳总结,供大家参考,我将其归纳为六点:三查三追踪。

一查融资企业的主营业务和股权关系一些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往往是伴随着大量虚假贸易的产生而暴露的。

近年来,大宗商品因其同质化、可交易等特点,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准金融属性,许多主营大宗商品的贸易公司已经被异化为骗取银行融资的工具。

一些不法商人通过虚构贸易背景、重复抵押质押和互保联保的手段,大量骗取银行贷款,再把套出的信贷资金投向一些风险较高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业成为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如2011年至2012年,上海银监局就先后三次发文对钢贸企业的贷款风险进行警示,要求各家银行重点排查钢贸行业的信贷风险。

因此审计人员在筛选审计重点时,一是注重以大宗商品贸易为主营业务的贸易公司,二是关注其股权结构,尤其关注股权关系复杂的融资企业,如同一家公司或同一名股东名下既拥有贸易公司,又控股房地产企业、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况应重点关注。

二查购货合同与增值税发票真实性查看融资企业向银行提供的购货合同与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是核实贸易背景的第一步。

首先查看购货合同,关注融资企业的交易对手,部分融资企业向银行提供的购货合同即为伪造,一般直接伪造购货合同的融资企业会虚构与大型知名企业的交易,以增加其贸易背景的可信度。

其次查看增值税发票,审计人员应到税务局核查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真伪。

随着监管手段的丰富和技术的完善,伪造或者对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已不多见,如果发现增值税发票为真,则可能存在循环开立增值税发票以虚构交易的情况,如在一次审计中,审计人员到税务局核实增值税发票均真实可查,但通过查看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记录发现,该企业在收到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当天,也开出了金额几乎相同的发票到第三家公司,审计人员继续追踪第三家公司的开票记录,发现该公司也在当天向融资企业的供货商开出了金额相差无几的发票,因此审计人员初步判断存在三家企业循环开立增值税发票以虚构贸易背景的可能性。

三查融资企业和交易对手的存货及费用账审计人员应到融资企业查看其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首先查看融资企业的存货账,核实融资企业的存货量与向银行提交的合同成交量是否相符。

如果存货账上难以发现端倪,应重点核实企业的费用帐,主要关注仓储费和运输装卸费,是否与企业向银行提供的合同成交量成正比。

虽然现在很多货物的交易只是纸面交易,无需实物交割,导致装卸费的发生额较小,但作为真实存在的商品来说,仓储费是必然要发生的,因为大多数贸易企业并不拥有自己的仓库,多数为第三方仓库代理储存。

如果有必要,审计人员还需要到仓储公司延伸调查,核实融资企业是否有真实足量的货物在仓库存放。

一追踪信贷资金的真实去向既然贸易背景是虚构的,那企业通过虚构贸易背景骗取贷款的唯一目的即是套取信贷资金,所以贴现资金等贸易融资信贷资金的去向非常重要。

保理融资项下,信贷资金直接发放给企业,审计人员只需按图索骥对资金进行追踪即可;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后,需要进行议付和贴现套出信贷资金,手段相对复杂,增加了审计人员追踪的难度。

笔者在此以承兑汇票为例对贴现资金套取的方式和追踪的方法进行分析:按正常程序,银行开立收款人为供货商的承兑汇票后应直接交付给供货商,实际上大部分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会直接落入开票人(即融资企业)手中,融资企业再寻找票据掮客进行无贸易背景的“地下贴现”,票据掮客再将承兑汇票转移至流动性充裕、资金价格低的中西部地区地方金融机构进行贴现,在此过程中,部分开立承兑汇票的商业银行甚至会主动为开票企业联系票据掮客,以方便其迅速套出信贷资金。

根据上述流程,审计人员应首先核实融资企业的银行日记账,看是否开票后数日内即有与融资额度相近的大额资金转入,如有明显迹象,则追查资金来源,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延伸票据掮客进行取证;如无明显特征,则有必要赴真实贴现的地方金融机构核实贴现人的身份,通过追踪真实的贴现人以获得信贷资金的真实去向。

此外笔者在审计中发现一种新的方式:融资企业在银行开立承兑汇票之前即通过票据掮客获得高利民间借贷,在获得承兑汇票后,直接将承兑汇票交付给票据掮客或者供货商以归还之前的民间借贷,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同时注意核查银行开立承兑汇票之前,融资企业是否收到大额资金转入,同时应注意融资企业转出承兑汇票时的账务处理。

二追踪交易货物的来源和去向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如果贸易背景是虚假的,那对应的货物一定是不存在的,既然贸易公司购入货物不会直接用于生产,我们不妨就多追一步,看看货物是从哪里买来的,购入的货物又转手卖到哪里去了。

笔者介绍一种新的虚构贸易背景的手法,即三角循环倒货:审计人员在审核融资企业合同台账时发现该公司在购入货物之前一天,将一批一模一样的货物以几乎相同的价格转卖给了另一家公司,这个时间上的逆差也是三角循环倒货的关键特征之一,因为同一批货物在三家公司之间轮换,如果货物不存在,必然有一个环节的时间存在逆差。

审计人员到收货公司延伸调查,发现收货公司也在同一天把同一批货物转卖出去了,购买这批货物的正是上述融资企业的供货商,即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再到供货商延伸调查发现,供货商卖给融资企业的货物确实来源于从收货公司购入的货物。

供货商和收货公司承认从来没有见过货物,也没有交割过实际货物,即一批不存在的货物在三家公司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空转,实际上本批货物并不存在。

审计人员在与上述两家协助虚构贸易的公司人员谈话中得知,上述操作主要目的有三:1.协助融资企业虚构贸易背景用于获得银行融资;2.是做大公司业务规模;3.可以从融资企业那里获得一笔手续费。

三追踪贸易链条内相关企业与银行关键审批人的关系虽然商业银行风险控制体系日趋完善,对于贷款的审批也愈加严格,但人的因素总会令规则遭遇意外,况且信贷资金始终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因此掌握信贷资源的银行关键审批人员就存在一定的权利寻租空间。

如果一笔有明显瑕疵的贸易融资能够获得授信审批,说明内外勾结的可能性很大。

因此,在基本确认贸易背景虚假的情况下,就需要审计人员追踪贸易链条上的相关企业与银行关键审批人之间蛛丝马迹的关系,确定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案件线索。

随着经济形态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具有资本属性和准金融性的商品越来越多,利益输送的手法和形势也越来越丰富,囿于一般审计手段的限制,笔者在此只介绍三种与信贷业务有直接关系的利益输送方式:一是融资企业通过贸易链条上的相关企业向银行员工返还“融资顾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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