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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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汇总缴纳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税三字﹝1991﹞607号
【发文日期】1991-09-11
【实施时间】1991-09-1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印花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使印花税的汇总缴纳(以下简称汇缴)工作进一步规范,现将印花税汇缴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汇缴条件。对会计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完善且同一种类应税凭证书立份数较多(月平均书立同一种类凭证60份以上)的单位,可实行汇缴方法。
二、审批手续。对符合汇缴条件,要求采取汇缴方法的单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检附凭证式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北京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式样附后)方可实行汇缴。
三、汇缴期限。各税务分局可根据汇缴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汇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汇缴手续。汇缴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汇缴:
(一)汇缴单位应按规定,将核定期限内核准汇缴的凭证按其书立时间顺序编号装
订成册,在计算汇缴时,对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税凭证与应税凭证不能分别汇总的,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33号通知精神,按当期全部同类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纳税。
对于当期汇缴税额不足500元的,亦可采取在封面上汇总贴花的方法完税。
(二)汇缴单位应自制汇缴封面,与汇缴凭证一并装订。封面项目内容应包括凭证
份数、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缴纳日期、缴款书票号、实际完税金额、记账凭证编号。
汇缴单位应根据装订成册凭证的封面所载的应纳税额,填写"印花税缴款书",于核定的汇缴期期满后7日内到银行缴款。
(三)缴款后,应如实填写汇缴封面上有关项目内容,并在汇缴封面及已汇缴的凭
证上逐一加盖由税务机关配发的"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式样附后)。
五、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印花税汇缴纳专用章"由主管分局刻制,统一编号登册领发。汇缴单位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和用于其他非汇缴凭证。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告主管税务局。
六、凭证保管。汇缴凭证应妥善保存,以备检查,保存期限从凭证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七、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对汇缴单位汇缴情况和"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对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违反本通知第四、六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
八、对银行、保险,各类货运部门自身所执的应税凭证,凡须汇缴的,其具体手续亦应原则比照本通知办理。
九、各分局对已实行汇缴的单位要进行一次检查,并严格按上述要求做好印花税汇缴工作。
1991年9月11日
注:详细查看1991_60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