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印花税核定征收【业务主题】印花税【来 源】一、为什么要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答: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地方税征管工作不断完善,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日益提升,原规定的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与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缴纳和征管行为,更好地发挥核定征收的作用,并使其操作流程更为明晰,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本次修订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七点:一是细化主管地税机关的审批时限及相关流程,规定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要求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纳税人;二是增加了变更、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的有关规定,包括审批时限、制作文书、送达等内容;三是扩大核定征收凭证类型的范围,由原来的三类凭证扩大到十一类凭证;四是大幅提高核定征收的核定比例;五是新增明确核定征收有效期为三年;六是核定征收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每月10日改为每月15日前,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休假日的,可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进行顺延;七是简化相关文书,取消原《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使用统一格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为印花税核定征收专用,并规定各项具体填写内容。
三、修订后的核定征收应税凭证范围具体有哪些变化?答: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只对三类应税凭证进行核定征收,即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印刷、广告、修理、修配企业的加工承揽合同以及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随着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普遍发生,此次修订将核定征收应税凭证类型的范围扩大到十一类,包括各类应税合同、以及销售房地产的产权转移书据,以扩大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四、修订后的核定比例具体有哪些变化?答: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比例为“工业按产品销售总额70%,材料采购60%的比例;商业按商品销售收入和商品采购合计金额30%的比例”、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比例为“按主营业务收入100%的比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比例为“按主营业务收入80%,材料采购或工程成本50%的比例”。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1.09.18•【文号】国税发[1991]155号•【施行日期】1991.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十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18日国税发[199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确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在原《办法》执行期间,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并单独征收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加重的,可以由纳税人持完税凭证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税收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第二条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在本市范围内出租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以下统称“税第四条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
对个人出租、转租或再转租行为,本着纳税人自愿和不增加税负的原则,确定分税种计征或按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第五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质量面积、市场租金价格等不同情况核定其应纳税第六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代缴。
2023印花税购销合同
2023印花税购销合同2023印花税购销合同1一、印花税税率是怎样的1、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账簿(1)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万分之五贴花(自2018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印花税)。
(2)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免征印花税。
)二、购销合同怎么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要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到底是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缴纳取决于你的合同签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三、购销合同印花税什么时候交购销合同印花税是在购销合同签署的时候缴纳。
凡印花税纳税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于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或监督代表报告表。
2023印花税购销合同2一般纳税人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的计算方法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162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按照购和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现在一般要求按月缴纳。
对于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却发生购销行为的,也要缴纳购销的印花税。
设备采购合同印花税是多少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设备采购合同印花税是多少篇一:设备采购合同印花税税率印花税税率表14产权转移书据转让金额100%万分之五篇二:印花税税率印花税税率印花税税率主要有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十三项规定。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
印花税征收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五、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情况,选择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可靠的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并应对代售人经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四、核定征收印花税(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四、核定征收印花税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
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07.02
•【字号】京国税三[1998]309号
•【施行日期】1998.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
知
(京国税三[1998]309号)
东城、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明传发电(国发明电[1998]5号)通知规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交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中国证券研究设计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1998年7月2日。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1-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税屋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税屋关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税屋》,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税屋,仅供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8-09-29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①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第八条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②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0.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款入库方式、入库级次和适用征收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入库的税款中,分别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征收或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时,个人所得税按0.5%的征收率计征,其他地方各税按照4.5%的征收率计征,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代征人应专户存储代征的税款,严禁挪用。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税款。
划分比例为房产税科目占4.5%,个人所得税科目占0.5%。
二、根据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出租、转租、再转租房屋的,应采取综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税种计征方式征收,各局在按照综合征收率方式征收税款时,要严格执行5%的综合征收率。
三、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第18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印花税汇总缴纳事项告之书-北京朝阳
计算机代码章:编号:
印花税汇总缴纳事项告知书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依据京财税[2004]2255号文件及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对印花税汇总缴纳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决定采取印花税汇总缴纳完税形式,并承诺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保管、计算,并按要求进行汇总缴纳,特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注:汇总缴纳应税凭证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多项并分别汇总。
如购销合同、运输结算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仓储结算单等印花税条例及细则例举的应税凭证,但权利、许可证照仍采取按件贴花形式完税。
)
告知日期:
汇总缴纳开始日期:
单位公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京地税计[2008]244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计〔2008〕24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地税局××税务所票据登记簿(略)2.票据收单(略)3.××地税局××税务所代缴库税款备查账(略)4.××地税局代缴库税款余额对账表(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待缴库税款及时收缴和足额入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管发〔2006〕2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08〕171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待缴库税款是指从异地缴纳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的不能直接缴库的非现金税款,包括:(一)从异地(含国外)汇款缴纳到国库的税款。
(二)从第三方账户划缴到国库的税款: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即纳税人的债务人)收取欠款缴库的款项;2.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扣收的纳税人涉税资金中,需要缴库的款项;3.纳税人的资金被冻结或银行账户被撤销,用第三方支付给纳税人的支票、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以下简称票据)缴纳税款的款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通知-京地税地[2003]4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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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地[2003]4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结合我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市局决定调整印花税纳税申报的期限。
印花税纳税申报期限为按年申报,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0日前。
各局要及时做好纳税宣传辅导工作,并根据市局的决定安排好今年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此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此文件为准。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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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1.10•【文号】国税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发〔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7年1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一月十日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全国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平稳较快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法治(一)推进税法体系建设。
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完善工作。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参与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
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组织开展省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严格税收执法。
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禁转引税款。
财税 2004 170 印花税汇总纳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
知
财税〔2004〕17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1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
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要求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告知后,应及时登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二、对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是否完整,贴花金额是否准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8.12.12•【文号】[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施行日期】198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的“6%”和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注:本条中关于“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
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1日)取消。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1-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北京印花税规定是什么
北京印花税规定是什么印花税是我国税务部门主要征收的税种之⼀,印花税⼀般是以合同为征收对象的,⽽我国很多地区都出台了本辖区印花税征收的规定,北京也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北京印花税规定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北京印花税规定是怎样的《北京市地⽅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条为进⼀步推进我市印花税征收管理⼯作,规范印花税缴纳和征收⾏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及其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地税机关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税函〔2004〕150号⽂件规定情形的纳税⼈,依据纳税⼈实际⽣产经营收⼊情况,参考纳税⼈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相应的⽐例作为纳税⼈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其应纳印花税额。
第三条纳税⼈应按地税机关的要求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登记。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应包括以下内容:登记⽇期、应税凭证类别、凭证签订⽇期、凭证所载⾦额、印花税计税⾦额、印花税应纳税款、印花税实缴税款等。
纳税⼈如不能完整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也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纳税⼈申请采⽤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申请(变更、取消)印花税核定征收审核表》(见附件1),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
主管地税机关应⾃受理之⽇起10个⼯作⽇内进⾏审核,符合规定情形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印花税核定征收专⽤)》(见附件2)并送达纳税⼈。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确有下列⾏为之⼀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其印花税:(⼀)未按规定建⽴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3.10.25
•【字号】京税三[1993]693号
•【施行日期】1993.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京税三[1993]693号1993年10月25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市企业新旧会计制度接轨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企业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实行新会计制度的企业(不包括“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由原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改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企业实行新会计制度时原记载资金账簿所反映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部分应补贴印花。
企业实行新会计制度时新账簿期初所反映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作为已贴花资金总额,不再贴花。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股份制企业,成立时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股本与公积金中资本公积金总额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四、上述企业今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部分,仍应于次年年
初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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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的通知
【标 签】印花税汇总缴纳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税三字﹝1991﹞607号
【发文日期】1991-09-11
【实施时间】1991-09-1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印花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使印花税的汇总缴纳(以下简称汇缴)工作进一步规范,现将印花税汇缴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汇缴条件。
对会计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完善且同一种类应税凭证书立份数较多(月平均书立同一种类凭证60份以上)的单位,可实行汇缴方法。
二、审批手续。
对符合汇缴条件,要求采取汇缴方法的单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检附凭证式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北京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式样附后)方可实行汇缴。
三、汇缴期限。
各税务分局可根据汇缴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但汇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汇缴手续。
汇缴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汇缴:
(一)汇缴单位应按规定,将核定期限内核准汇缴的凭证按其书立时间顺序编号装
订成册,在计算汇缴时,对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税凭证与应税凭证不能分别汇总的,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433号通知精神,按当期全部同类凭证的实际汇总金额计算纳税。
对于当期汇缴税额不足500元的,亦可采取在封面上汇总贴花的方法完税。
(二)汇缴单位应自制汇缴封面,与汇缴凭证一并装订。
封面项目内容应包括凭证
份数、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缴纳日期、缴款书票号、实际完税金额、记账凭证编号。
汇缴单位应根据装订成册凭证的封面所载的应纳税额,填写"印花税缴款书",于核定的汇缴期期满后7日内到银行缴款。
(三)缴款后,应如实填写汇缴封面上有关项目内容,并在汇缴封面及已汇缴的凭
证上逐一加盖由税务机关配发的"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式样附后)。
五、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
"印花税汇缴纳专用章"由主管分局刻制,统一编号登册领发。
汇缴单位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和用于其他非汇缴凭证。
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告主管税务局。
六、凭证保管。
汇缴凭证应妥善保存,以备检查,保存期限从凭证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七、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对汇缴单位汇缴情况和"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对逾期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违反本通知第四、六条规定的,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
八、对银行、保险,各类货运部门自身所执的应税凭证,凡须汇缴的,其具体手续亦应原则比照本通知办理。
九、各分局对已实行汇缴的单位要进行一次检查,并严格按上述要求做好印花税汇缴工作。
1991年9月11日
注:详细查看1991_60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