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业务手续费配置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
业务手续费配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险盈利能力建设,切实改善费用资源配置效用,实施车险销售费用成本核算,推进车险销售费用差异化配置工作,促进承保业务质量提升,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车险业务手续费配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原则,即各省级分公司应将承保利润作为进行车险业务手续费配置工作及制订承保政策的第一前提。
(二)独立核算原则,一是车险手续费项下不得列支其他费用;二是做好车险手续费系统跟单工作,以达到车险销售费用成本准确核算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车险成本给付区间配置管理
第三条省级分公司车险部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与今年车险盈利目标,根据《车险业务承保政策制定指南(09版)》(人保财险车电函〔2009〕7号)的有关要求,对辖区内车险业务进行分组和风险分类,拟定各车险业务组别或者客户类别的费率折扣和手续费率总体给付比例区间及手续费率的给付上限(简称成本给付区间,下同)。
第四条省级分公司确定的包括车险成本给付区间内容的承保政策,应向总公司车辆保险部进行报备,并在报备后下
发地市级分公司执行,作为核保主要条件之一。
第五条省级分公司辖区内车险成本给付区间需在车险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配置,由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费率折扣和手续费率的联动控制。
第六条省级分公司车险部应每半年对本期内各分类车险业务进行成本核算与经营绩效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本省车险成本给付区间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结果向总公司车辆保险部报备。
第七条车险成本给付区间发生调整后,省级分公司应在向总公司车险部报备后一周内将调整结果维护进入综合业务处理系统。
第三章车险手续费专项管理
第八条各级分支机构应保证车险手续费足额计提、足额支付,其他险种手续费或费用不得在车险手续费项下列支,不得挤占车险手续费。
第九条省级分公司车险部应每季度会同财会部对辖区内地市分公司车险手续费的专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手续费跟单支付管理
第十条录单人员录单时须在系统中逐笔业务录入手续费支付比例,同时还应录入手续费应支付的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或个人代理人代码。
第十一条车险手续费支出控制管理:
(一)财务系统的车险手续费支付比例由业务系统中该
单业务的手续费支出录入比例确定。
(二)车险手续费专项的支出由财务系统根据车险业务实收保费到账与否进行控制,仅允许对实收保费部分按比例支付手续费。
(三)车险手续费不能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进行支出。
第十二条基层经营单位支取车险手续费时,必须根据业务系统中确定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及流向,从地市分公司的车险手续费专项中提取手续费并向代理机构支付。
第十三条基层经营单位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时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开具发票的保险中介机构需与系统中给付车险手续费的保险中介机构一致。
第十四条所有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支付操作应同时具有相关财务人员的签字确认单,并将其纳入台账管理中。
第十五条对于退保车险业务,应向相关代理机构追回已支付车险手续费。
(一)对于追回车险手续费款项,直接划入车险手续费专项中,并在财务系统中进行记录并做好台账记录。
(二)对于未追回车险手续费款项,则在下期与该代理机构的车险手续费结算时将应追车险手续费扣除,并在财务系统中进行记录。
(三)对于所有应追回的车险手续费款项,应通过财务系统在车险手续费专项中做相应账目记录,以便进行核对工
作。
第十六条基层经营单位应确定车险手续费跟单工作的相关业务及财务负责人,对向保险中介机构所支付的车险手续费在财务系统及台账中做好登记。地市分公司应按月将业务系统中的业务数据与财务系统中的车险手续费支出、追回,以及与台账登记、发票等票据进行对账。如对账出现问题须清查,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超比例上限管理
第十七条对于折扣及手续费的实际录入比例超过成本给付区间的车险业务(简称超比例车险业务,下同),应严格逐笔提交人工核保。
第十七条省级分公司应在拟定本省成本给付区间时,对允许超比例的车险业务的类型进行明确规定。对于不在规定类型中的车险业务应禁止进行超比例支付。
第十八条对所有核保通过的超比例车险业务,应以地市为单位对该部分业务的盈利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对于所有超比例车险业务,负责销售的业务人员可参与其业务的查勘及定损工作。如果该部分业务整体出现亏损,则应追究相关承保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省级分公司车险部应会同财会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地市分公司车险手续费跟单工作及车险成本给付区间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对车险销售工作的促进作用进行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总公司财会部和车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