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业务手续费配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

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

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

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

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

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

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

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

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

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

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

报盘由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

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

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

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

第十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

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

保险 佣金 手续费 规定

保险 佣金 手续费 规定

保险佣金手续费规定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标题:保险佣金与手续费规定:了解保险费用结构的重要性引言保险是社会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保险费用结构则直接关系到保险市场的运作和消费者的利益。

保险手续费佣金管理制度

保险手续费佣金管理制度

保险手续费佣金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为了规范保险手续费佣金的管理,合理分配保险业务中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保险手续费佣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保险手续费佣金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因个人关系或其他非正当因素影响分配比例。

2.合法合规原则:保险手续费佣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合规经营。

3.激励约束原则:适当的保险手续费佣金分配可以激励销售员工积极开展业务,但应当合理约束,避免过分竞争和损害客户利益。

第三章保险手续费佣金的分配原则1.佣金比例原则:保险手续费佣金的分配按照业务量、业绩等因素进行合理比例划分。

2.绩效分配原则:保险手续费佣金的分配应当充分考虑销售员的业绩表现,对于表现出色的销售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3.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保险手续费佣金的分配中,应当优先考虑客户利益,不得为了追求佣金而推销不符合客户需要的产品。

第四章保险手续费佣金的管理流程1.手续费佣金的核算: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手续费佣金核算制度,确保手续费佣金的准确计算。

2.手续费佣金的分配: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岗位负责手续费佣金的分配工作,根据相关政策和方案进行分配。

3.手续费佣金的监督:公司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手续费佣金的分配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分配过程的公正合法。

第五章保险手续费佣金的管理措施1.建立奖惩机制:针对业务员的手续费佣金分配,公司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于业绩突出的业务员给予相应奖励,对于违规行为的业务员给予相应处罚。

2.培训和指导:公司应当通过培训和指导,提高业务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从而提高整体业绩和客户满意度。

3.加强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手续费佣金的分配情况,让广大销售员和客户清楚了解手续费佣金的分配政策和程序。

第六章保险手续费佣金的管理注意事项1.合规合法:公司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保险手续费佣金的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

2.稽查核实:公司应当加强对手续费佣金核算和分配等工作的稽查核实,确保分配过程的合理合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业协会:为进⼀步深化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制度,加强车险业务的规范化管理,规范车险业务经营⾏为,促进车险业务⼜快⼜好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进⼀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监管,严格限制向下浮动上限(⼀)各公司应科学合理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

⾃2006年6⽉1⽇起,各公司通过⽆赔款优待、随⼈因素、随车因素等⽅式给予投保⼈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对现⾏使⽤的车险产品费率进⾏调整的保险公司,应在2006年4⽉1⽇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进⾏申报。

重新申报的车险基准费率总体⽔平原则上不得低于调整前的⽔平。

(三)各公司应审慎进⾏车险产品费率的调整。

2006年4⽉1⽇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保险总公司要对车险产品费率(包括⼿续费、佣⾦⽀付⽐例)重新进⾏调整的,间隔期应不短于半年。

(四)不调整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保险公司,要将原有的各项费率因⼦向下浮动上限由50%调整为30%。

调整后应报告保监会备案。

⼆、严格执⾏车险产品⼿续费(佣⾦)标准明⽰报告制度,并据实列⽀(⼀)各公司应在2006年4⽉1⽇前向保监会报备的车险产品精算报告中,根据实际情况真实填报⼿续费(佣⾦)⽀付⽐例。

(⼆)各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备的⼿续费(佣⾦)⽀付标准,应在经营中严格遵循,不得突破。

保险公司⽀付给保险中介机构、个⼈代理⼈(营销员)的总体⼿续费(佣⾦)⽔平与每份车险保单的⼿续费(佣⾦)⽔平均不得超过报备的⼿续费(佣⾦)标准。

(三)各公司应检查、调整现⾏的车险信息系统,保证在新的车险产品费率运⾏时能够将⼿续费(佣⾦)分解到每份车险保单。

三、各保险公司要提⾼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车险运营的内部控制(⼀)各保险公司要根据⼿续费(佣⾦)实际⽀付⾦额,全额在“⼿续费⽀出”科⽬中据实列⽀。

⼿续费(佣⾦)只能⽀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代理⼈(营销员),⽀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续费(佣⾦)必须取得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发票”。

鲁保协〔2011〕55号(印发机动车和手续费自律公约的通知)

鲁保协〔2011〕55号(印发机动车和手续费自律公约的通知)

鲁保协“2011”55号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含电销)保险自律公约》及《山东省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的通知各财产险公司、各市协会:经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通讯)会议表决同意,现将《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含电销)保险自律公约》和《山东省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机动车险自律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通讯)会议纪要(此页无正文)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业务管理自律公约通知抄报:山东保监局山东保监局烟台分局编录:王通校对:张书平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印发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含电销)保险自律公约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新形势,制止恶性竞争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保护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经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本公约一经生效,各签约保险公司无条件执行。

第一章规约第一条坚决执行保险监管机构审批的机动车辆(含电销)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

除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任何公司不得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任何形式的退费和回扣。

第二条严格执行保监会规定,商业险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含电销)产品基准费率的30%。

交强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其《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不得在承保交强险时强制搭售商业险。

第四条车损保额严禁通过降低新车购臵价的方式变相降价承保。

我省车险信息平台车型车价库预计2012年初上线使用,届时可实现全省基准价格统一。

过渡期间,投保人选择足额投保时,新车购臵价以精友系统原始车辆购臵价(不含车辆购臵税)为基准,新车购臵价浮动比例应以±10%为限。

老旧车型可按照类比价确定原始车辆购臵价;新车在投保人选择足额投保时以购臵发票金额确定新车购臵价(车损保额),但向下不得低于原始车辆购臵价(不含车辆购臵税)的10%。

车险费率管理规定(3篇)

车险费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险费率管理,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车险费率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可调节的原则,体现保险保障功能,兼顾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全国车险费率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车险费率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车险费率构成第五条车险费率由以下部分构成:(一)基础保费:根据被保险车辆的车型、使用性质、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

(二)附加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驾驶经历、驾驶行为等因素确定。

(三)费率浮动系数:根据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的理赔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费率制定与调整第六条保险公司制定车险费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费率水平应当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风险状况、市场竞争状况相适应。

(二)费率制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方法,确保费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费率制定应当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七条保险公司调整车险费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调整幅度应当合理,不得过度提高或降低费率。

(二)调整原因应当明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调整程序应当规范,确保调整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费率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被保险车辆的车型、使用性质、风险等级等。

(二)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驾驶经历、驾驶行为等。

(三)上一年度的理赔记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

(四)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风险状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四章费率公示与备案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将车险费率在其营业场所、网站等渠道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费率制定和调整后,向保监会及其省级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财产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促进财产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努力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引导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自主经营意识,增强财产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财产保险监管的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方向。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商业车险市场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与动力,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品牌、管理、渠道、价格、服务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差异化的市场竞争,提升财产保险行业准确评估标的风险、有效管控经营成本、持续改善服务质量的能力。

2.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财产保险公司全面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导财产保险公司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优价的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加强保险意识教育,普及车险基础知识,规范保险信息披露,强化保险说明义务,帮助保险消费者科学合理选择商业车险产品和服务。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规定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规定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

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

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

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

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

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

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

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

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

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

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

报盘由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

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

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

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

第十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

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17〕14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精神,现将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费率的调整、报送、审批、回溯、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在以下范围内拟订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一)在深圳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

(二)在河南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三)在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等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四)在境内其他地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向保监会报送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申请材料。

保监会按照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根据工作需要,审批时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河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河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河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冀保监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冀保监发[2010]49号)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保险业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现就交强险、商业车险的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

不得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承保、不得改变车辆吨位、类别承保,不得个车团挂,不得违法违规对费率进行上浮或下浮。

要加强承保验车工作,或通过其他方式及时对已承保车辆进行回访核对车辆信息,发现不相符信息要立即进行批改,确保费率使用正确。

二、严格单证管理。

明确对出单网点及人员的授权,严禁向无出单权的机构和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保险单等重要保险单证。

代领单证要取得被代领出单机构和出单人员的同时授权。

防范因单证领用问题引发非法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风险。

严格根据《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委托协议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等清理维护业务系统中的销售人员,根据内勤人员职责清理维护业务系统中的出单人员。

保证出单系统中和保险单上的制单人员、经办人员与实际一致。

严禁与非法中介机构、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建立代理关系。

三、严格费用管理。

不得虚列营业费用,不得采取各种违规形式非法套取费用,严禁变相支付手续费或进行贴费。

四、严格手续费管理。

严禁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类似费用。

不得对直接业务提取手续费。

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

其他商业险手续费要据实列支。

严禁通过批单退费、贴费等方式支付手续费。

保险代理手续费必须以出单系统中的销售单位或个人及其所销售保单清单逐笔计提,并通过银行自动转账至销售单位银行帐户或销售人员指定银行卡折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20〕16号)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治理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市场秩序,完善商业车险监管制度,遵循爱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的原则(一)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保险公司应当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应当报保监会批准。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二)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明白原则。

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拟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协会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缺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将拟订的商业车险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缺失率向保监会报告。

(四)保险公司能够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缺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在按照行业参考纯缺失率拟订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能够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4日保监发[2002]2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业务的发展,加强对车险市场的监管,保监会在总结广东地区车险费率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拟从条款、费率、监制单证、精算和监管等五个方面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并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现就改革中的有关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实行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改革后,保监会不再制订统一的车险条款费率,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车险条款费率,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使用。

二、保险公司制订、修改车险条款(基本险和附加险)应由总公司统一负责。

保险公司及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合称“保险机构”)可以制订、调整车险费率。

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制订、调整车险费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险公司制订、修改车险条款或制订、调整车险费率应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制订、调整车险费率应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四、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2月将下年度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名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在每年第一次申请备案时将其总公司授权书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五、保险公司报备其制订或修改的车险条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函;(二)车险条款备案表(附件一)一式两份;(三)制订或修改的车险条款文本一式两份;(四)车险条款制订或修改说明;(五)法律责任书(附件二);(六)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险保费手续费管理规定(3篇)

保险保费手续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费手续费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手续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全国保险保费手续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费手续费的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保费手续费是指保险公司为办理保险业务,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收取的,用于支付业务代理费用、服务费用、佣金等费用的总和。

第六条保费手续费的范围包括:(一)业务代理费用:包括业务代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佣金等费用;(二)服务费用:包括保险产品咨询、设计、推广、维护等费用;(三)佣金:包括业务代理人员、经纪人员、保险代理机构等收取的佣金;(四)其他费用:包括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保费手续费的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保险产品的性质和风险;(二)保险业务代理的难易程度;(三)保险市场的竞争状况;(四)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五)保险消费者的承受能力。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保费手续费标准,并在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保费手续费的收取和管理第九条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手续费,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第十条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手续费,应当采用以下方式:(一)直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收取;(二)通过业务代理人员、经纪人员、保险代理机构等收取;(三)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手续费,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包括以下内容:(一)收费项目;(二)收费标准;(三)收费依据;(四)收费方式;(五)退费规定。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手续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佣金、手续费支出管理规定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佣金、手续费支出管理规定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佣金、手续费支出管理规定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佣金、手续费支出管理规定一、为了促进公司代理营销业务的发展,确保佣金、手续费计提和发放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规范财务管理,提高综合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二、公司业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管理佣金、手续费支出工作。

各分公司职能部门应接受总公司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贯彻落实本管理办法,确保该项支出操作的准确性。

一代理手续费支出管理一、代理手续费支出。

指公司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总公司根据监管法规和市场环境制定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各分公司必须统一按有关支付标准执行。

各分公司团险部门、银行代理部门与保险代理人确定手续费比率和计算方式,必须签定代理协议。

三、团险手续费的计算。

团险部门区别不同代理形式与内容,按规定比例以实收保费为基数编制“代理手续费申请表”提交核保核赔部门;核保核赔部门负责团险手续费的系统复核录入,待核保和收回客户签收保单回执,并经过犹豫期后,打印“团险手续费复核单”;复核审批后业务系统财务接口文件生成“应付团险手续费”和“手续费支出”金额,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将其导入财务会计系统。

四、团险手续费的支付。

各分公司负责辖内机构团险手续费的发放,分公司财务会计部门收到核保核赔部门复核通过的“团险手续费申请表”和“团险手续费复核单”时,将实付手续费数据和财务会计系统内的“应付手续费”金额核对,实付金额大于应付拒绝支付。

公司在向保险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时,必须向各代理机构索取的《保险中介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支付费用的原始入账凭证。

五、银行保险手续费的计算。

总公司银行代理部门提供手续费计算的原始公式,总公司信息技术部门专人设计银行保险手续费计算程序设置系统功能。

分公司银行代理部门和保险代理人签定代理协议后在业务系统渠道管理模块输入手续费结算费率和结算期限,业务系统在保单登录时,业务系统财务接口文件生成“应付银行保险手续费”和“手续费支出”金额,总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将其导入财务会计系统。

PICC车险费用跟单功能使用手册

PICC车险费用跟单功能使用手册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PICC新一代车险业务系统v6.4.2版本新增功能使用手册PICC新一代车险业务系统项目组2009/11Version v6.4.2版本关于本文档目的与范围:本文档主要说明PICC新一代车险业务系统v6.4.2版本新增功能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适用的对象:本文档适用PICC车险系统的使用、管理、维护人员阅读。

目录目录 (1)1代码参数配置 (2)1.1系统参数配置 (2)2跟单费用配置功能 (3)2.1业务说明 (3)2.2操作说明 (4)3合同管理信息录入 (8)3.1业务说明 (8)3.2操作说明 (9)4跟单费用录入 (12)4.1业务说明 (12)4.2操作说明 (12)5批单费用录入 (15)5.1业务说明 (15)5.2操作说明 (15)6核保核批 (17)6.1业务说明 (17)7费用处理 (18)7.1业务说明 (18)8核保辅助调整 (19)8.1业务说明 (19)9费用结算 (20)9.1业务说明 (20)9.2操作说明 (21)⏹字体、符号规范●主要调整内容本次版本内容主要有以下调整:1)代码参数配置2)跟单费用配置功能3)合同管理信息录入4)跟单费用录入5)批单费用录入6)核保核批7)费用处理8)核保辅助调整9)费用结算1代码参数配置本部分适用代码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人员阅读。

1.1 系统参数配置进入车险业务操作系统,选择7.系统管理->a.系统配置参数维护,进入系统配置参数维护画面,配置“费用跟单启用配置参数_DOCFEEFLAG”,如图1.1-1所示;图1.1-1系统配置参数维护画面图1.1-2 配置参数维护界面2跟单费用配置功能2.1 业务说明在系统代码管理菜单下增加“费用配置管理”选项,具有系统代码“执行”权限的业务管理人员可通过此功能进行费用的配置管理(如图2.1-1所示)。

图2.1-1系统代码管理菜单界面费用配置管理模块提供以下操作类型:增加、查询、注销以及恢复功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豫保监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手续费及佣金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09〕37号)各省级产险分公司:为加强对手续费及佣金(以下简称“手续费”)支付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产险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内控,强化中介业务管理(一)加强保险代理渠道管理。

各公司要全面清理保险业务代理渠道,认真执行监管政策,委托具有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开展保险业务。

手续费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人代理人。

(二)加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

各公司要切实确保代理合同真实、合规、明晰。

一是明确代理关系,凡是具有业务往来的专、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代理人,各公司必须与其订立保险代理合同;凡是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人代理人,各公司必须中止与其业务合作关系。

二是明确代理手续费,要在代理合同中分险种列明手续费支付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并且约定,本合同之外签订的提高手续费标准的其他协议无效。

严禁以培训费、劳务费等方式向保险中介违规支付手续费,严禁在保险代理合同之外,以补充协议、附加协议等形式违规支付手续费。

三是明确支付账户。

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要使用固定账户支付手续费,并按照一人一卡、一司一账的要求,在代理合同中列明保险中介用以手续费收取的专用账户或卡号。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各公司要重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三)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

各公司要建立健全对保险中介管理的内控制度,在核心系统中建立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业务的管理台账。

车险手续费管理制度范本

车险手续费管理制度范本

车险手续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险手续费的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车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车险手续费,是指保险公司在车险业务中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包括手续费、服务费、推广费、薪酬、绩效、奖金、佣金等。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手续费管理制度,加强对车险手续费的核算、监督和控制,确保车险手续费的合规、合理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车险手续费的支付和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支付车险手续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规定,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保险公司支付车险手续费,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实际业务情况,按照手续费率和服务内容进行计算。

第六条保险公司支付车险手续费,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进行,并保留相关支付凭证。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手续费核算制度,对车险手续费的收支进行详细记录和核算,确保车险手续费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车险手续费的监督和控制,防止手续费的滥用和不当竞争。

第三章车险手续费的监管和检查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手续费监管制度,对车险手续费的支付和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车险手续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险手续费的监管,对违规支付和使用车险手续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制度的,由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违反本制度的,由保险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可以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车险手续费管理制度范本

车险手续费管理制度范本

车险手续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险手续费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加强手续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车险业务的手续费管理。

第三条公司车险业务手续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车险业务手续费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规范开展手续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车险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手续费管理制度,确定手续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责任人,明确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手续费使用符合规定,不得挪用、冒用、私分或滥用。

第二章手续费收取管理第六条公司车险业务部门应当依法合规收取手续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七条公司车险业务手续费收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便捷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手续费。

第八条公司车险业务手续费应当根据实际成本合理确定,不得以提高推高手续费的比例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公司车险业务手续费收取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不得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收取手续费。

第十条公司车险业务手续费收取不得与车辆投保、理赔服务挂钩,不得违规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公司车险业务手续费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和收费上限,不得滥收手续费。

第十二条公司车险业务手续费收取应当使用专用的收费票据,收费清单和发票,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车险业务手续费应当注意及时入账,不得私自存取或占为己有。

第十四条公司车险业务手续费不得变相“折扣”或其他虚假宣传行为,不得以不真实手续费标准或收费方式误导客户。

第十五条公司车险业务手续费收取不得利用职权和借用或挪用手续费。

第三章手续费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公司车险业务手续费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私分、挪用、冒用手续费。

第十七条公司车险业务手续费使用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和手续费收入,制定合理的使用计划和预算。

第十八条公司车险业务手续费使用应当实行计划经费制度,不得将手续费使用超出预算范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
业务手续费配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险盈利能力建设,切实改善费用资源配置效用,实施车险销售费用成本核算,推进车险销售费用差异化配置工作,促进承保业务质量提升,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车险业务手续费配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原则,即各省级分公司应将承保利润作为进行车险业务手续费配置工作及制订承保政策的第一前提。

(二)独立核算原则,一是车险手续费项下不得列支其他费用;二是做好车险手续费系统跟单工作,以达到车险销售费用成本准确核算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车险成本给付区间配置管理
第三条省级分公司车险部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与今年车险盈利目标,根据《车险业务承保政策制定指南(09版)》(人保财险车电函〔2009〕7号)的有关要求,对辖区内车险业务进行分组和风险分类,拟定各车险业务组别或者客户类别的费率折扣和手续费率总体给付比例区间及手续费率的给付上限(简称成本给付区间,下同)。

第四条省级分公司确定的包括车险成本给付区间内容的承保政策,应向总公司车辆保险部进行报备,并在报备后下
发地市级分公司执行,作为核保主要条件之一。

第五条省级分公司辖区内车险成本给付区间需在车险综合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配置,由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费率折扣和手续费率的联动控制。

第六条省级分公司车险部应每半年对本期内各分类车险业务进行成本核算与经营绩效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本省车险成本给付区间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结果向总公司车辆保险部报备。

第七条车险成本给付区间发生调整后,省级分公司应在向总公司车险部报备后一周内将调整结果维护进入综合业务处理系统。

第三章车险手续费专项管理
第八条各级分支机构应保证车险手续费足额计提、足额支付,其他险种手续费或费用不得在车险手续费项下列支,不得挤占车险手续费。

第九条省级分公司车险部应每季度会同财会部对辖区内地市分公司车险手续费的专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手续费跟单支付管理
第十条录单人员录单时须在系统中逐笔业务录入手续费支付比例,同时还应录入手续费应支付的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或个人代理人代码。

第十一条车险手续费支出控制管理:
(一)财务系统的车险手续费支付比例由业务系统中该
单业务的手续费支出录入比例确定。

(二)车险手续费专项的支出由财务系统根据车险业务实收保费到账与否进行控制,仅允许对实收保费部分按比例支付手续费。

(三)车险手续费不能通过任何其他方式进行支出。

第十二条基层经营单位支取车险手续费时,必须根据业务系统中确定的手续费支付比例及流向,从地市分公司的车险手续费专项中提取手续费并向代理机构支付。

第十三条基层经营单位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时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车险手续费。

开具发票的保险中介机构需与系统中给付车险手续费的保险中介机构一致。

第十四条所有个人代理人的手续费支付操作应同时具有相关财务人员的签字确认单,并将其纳入台账管理中。

第十五条对于退保车险业务,应向相关代理机构追回已支付车险手续费。

(一)对于追回车险手续费款项,直接划入车险手续费专项中,并在财务系统中进行记录并做好台账记录。

(二)对于未追回车险手续费款项,则在下期与该代理机构的车险手续费结算时将应追车险手续费扣除,并在财务系统中进行记录。

(三)对于所有应追回的车险手续费款项,应通过财务系统在车险手续费专项中做相应账目记录,以便进行核对工
作。

第十六条基层经营单位应确定车险手续费跟单工作的相关业务及财务负责人,对向保险中介机构所支付的车险手续费在财务系统及台账中做好登记。

地市分公司应按月将业务系统中的业务数据与财务系统中的车险手续费支出、追回,以及与台账登记、发票等票据进行对账。

如对账出现问题须清查,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超比例上限管理
第十七条对于折扣及手续费的实际录入比例超过成本给付区间的车险业务(简称超比例车险业务,下同),应严格逐笔提交人工核保。

第十七条省级分公司应在拟定本省成本给付区间时,对允许超比例的车险业务的类型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不在规定类型中的车险业务应禁止进行超比例支付。

第十八条对所有核保通过的超比例车险业务,应以地市为单位对该部分业务的盈利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对于所有超比例车险业务,负责销售的业务人员可参与其业务的查勘及定损工作。

如果该部分业务整体出现亏损,则应追究相关承保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省级分公司车险部应会同财会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地市分公司车险手续费跟单工作及车险成本给付区间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其对车险销售工作的促进作用进行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总公司财会部和车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