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未遂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事故未遂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故、未遂事件管理工作,规范事故、未遂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未遂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生化能源事业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中国粮油《安全管理绩效评估体系》。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事故,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造成后果和严重程度,结合事业部相关制度,将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事故。(注:本等级标准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所指的人员伤亡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金额都是指一次事故造成的。)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事故
(1)死亡3 人以上;
(2)重伤(急性中毒,下同)10 人以上;
(3)轻伤20 人以上;
(4)伤害人数100 人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2000 万元以上;
(6)对社会安全等造成特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
1000人以上;
(7)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级事故
(1)死亡1~2 人;
(2)重伤6~9 人;
(3)轻伤10~19 人;
(4)伤害人数50~99人;
(5)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以下;
(6)对社会安全等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500~1000 人;
(7)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三级事故
(1)重伤3~5 人;
(2)轻伤5~9 人;
(3)伤害人数20~49人。
(4)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
(5)对社会安全等造成较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100~500 人;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四级事故
(1)重伤1~2 人;
(2)轻伤2~4 人;
(3)伤害人数10~19人。
(4)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
(5)对企业或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50~100 人;
(6)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造成局部或全部停产。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五级事故
(1)轻伤1人;
(2)伤害人数1~9人;
(3)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下;
(4)对企业或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10-50人;
(5)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造成局部停产。
第五条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设立事故报告电话和事故举报电话(0552-*******),各单位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七条运营管理部为安全生产事故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督办,建立健全事故台帐、档案,定期进行事故分析。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
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所在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上报所属部门,所属部门要在24小时内上报运营管理部。
四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上报所属部门,所属部门要在30分钟内上报运营管理部。
三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向所属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直接上报公司、运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并随时上报事态发展。
涉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单位要及时上报运营管理部。
第十条对重大火灾、泄露、中毒、爆炸事故,运营管理部应立即报告公司批准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协调市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救助,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市安监局等有安全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1):(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任何事故单位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延迟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五级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四级事故由事业部或事业部委托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调查;三级事故由中国粮油负责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二级事故以上的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接待和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