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山东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山东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体育竞赛的管理,保证竞赛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条山东省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管理工作。
第二章竞赛组织第四条体育竞赛的组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竞赛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二)公平性原则:竞赛规则必须公正,确保所有参赛者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三)安全性原则:确保竞赛场所、设施和器材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组织体育竞赛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相应的组织能力;(二)有明确的竞赛规程和组织方案;(三)有相应的竞赛场地和设施;(四)有专业的竞赛组织和裁判人员。
第三章竞赛规程第六条竞赛规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竞赛名称、目的和性质;(二)竞赛时间、地点和参赛资格;(三)竞赛项目、组别和竞赛办法;(四)竞赛规则和评分标准;(五)奖励办法和处罚规定。
第七条竞赛规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更改的,应当提前通知所有参赛者,并得到其同意。
第四章参赛管理第八条参赛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竞赛规则,服从裁判判决;(二)不得使用兴奋剂和其他违禁药物;(三)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四)保持体育道德,尊重对手和裁判。
第九条对违反竞赛规则和体育道德的参赛者,竞赛组织者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比赛资格、禁赛等处罚。
第五章裁判管理第十条裁判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竞赛规则,具有相应的裁判资格;(二)公正无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第十一条裁判员在竞赛中应当严格遵守裁判规则,公正、准确地执行裁判任务。
第六章竞赛监督第十二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的监督检查,确保竞赛活动的正常进行。
体育竞赛带队训练及参赛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体育竞赛带队训练
及参赛管理方法
一、日常训练
体育运动工程不仅是技术,更有身体素质要求,因而具有周期性较长的特点,必须常年进行训练才能在体能和技战术上取得一定效果,因此体育运动队需要全年带队训练。
运动队训练从每个学期的第2周开始到第16周结束,每学期共计15周。
每周训练三天,每次训练时长为2小时,训练时间为下午放学之后。
每次训练计1.5个课时。
教师训练运动队需将每周训练计划上交文体部备案,并按计划要求实施训练。
二、赛前训练
运动队参赛前1至3个月为赛前训练阶段(比赛时间以文件通知时间为准),赛前训练为密集型集中训练,每周训练5天,每天训练2-4小时。
赛前训练阶段,运动队由领队进行训练督察指导,每周督察指导训练不少于三次。
带队教师需向文体部及教务处提交赛前训练计划。
教师课时量计算方法及学生补助标准如下:
说明:辅导教师课时补助按照实际训练情况进行计算。
竞赛类别见学生技能竞赛管理方法。
三、参加比赛
参加比赛期间,辅导教师、领队及参赛学生补助按照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四、教师及学生比赛奖励标准:
1.学生个人工程/学生团体工程
2 .教师辅导个人工程/教师辅导团体工程以上所有体育竞赛中,如奖项设置为前8名,那么第1名为一等奖;第2名至第4名为二等奖;第
4。
学校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学校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学校体育竞赛作为培养学生身体素质和综合能力的重要途径,不仅能够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还能促进学生团队协作和竞争意识的培养。
然而,如何进行有效管理和规范学校体育竞赛,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体育竞赛的设置、参赛规定、奖励机制、评分标准等多个角度展开,探讨学校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一、体育竞赛的设置为了提供多样化的体育竞赛机会,学校可以设置各类体育竞赛,包括校际体育比赛、校内运动会、班级对抗赛等。
校际体育比赛可以引导学生通过参加比赛锻炼技能,展示个人才华;校内运动会可以增强学生之间的友谊,提高集体荣誉感;班级对抗赛能够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
二、参赛规定为了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学校应明确参加竞赛的资格和条件。
首先,学生需要符合身体健康的基本条件,经过身体检查合格方可参加竞赛。
其次,学生需遵守竞赛纪律,尊重裁判的判决,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求私利。
三、报名程序学校应制定统一的报名程序,确保学生报名参赛的便捷性和规范性。
报名程序应明确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并设置相应的报名表格,学生需要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署承诺书,确认自己愿意遵守竞赛规则。
四、裁判组织为了确保竞赛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学校应成立专业的裁判组织。
裁判组织应由经过培训和审查合格的教师和专业裁判组成,负责比赛的规划、组织和监督。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完善的评分和纠纷处理制度,确保判决公正。
五、奖励机制学校体育竞赛的奖励机制应有针对性,既能充分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又能保证公平竞争。
奖励可以包括个人奖、集体奖和特殊奖,例如最佳射手奖、团体冠军奖和道德风尚奖等。
奖励应有实质性的奖品或荣誉,并通过公开颁奖的方式进行。
六、评分标准为了使竞赛结果客观、公正、可信,学校应明确体育竞赛的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应综合考虑技术动作的完成程度、动作的难度和技术动作的创新性等因素,以确保评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七、培训和指导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体育竞赛培训和指导,提高参赛选手的综合素质和竞技水平。
学校学生体育活动与竞赛管理办法
学校学生体育活动与竞赛管理办法引言:学校体育活动是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团队合作精神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学校学生体育活动与竞赛,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学校学生体育活动与竞赛管理办法。
一、体育活动组织与安排学校应建立专门的体育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学生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安排。
体育组织机构应确保体育活动的多样性和普及性。
同时,应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包括体育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以便学生和教师能够及时了解和参与。
二、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学校应积极营造良好的体育氛围,鼓励学生参与各类体育活动。
可以通过开设各种体育课程、举办体育讲座和运动会等方式,激发学生的体育兴趣。
同时,学校还可以提供专门的体育设施和器材,以满足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需求。
三、加大体育设施和器材的投入学校应重视体育设施和器材的建设,确保学生有良好的锻炼条件。
可以通过购置全新的器材、加强设施维护等方式,提供优质的体育设施和器材。
同时,学校还应制定合理的使用规则,确保体育设施和器材的合理利用。
四、建立科学的竞赛管理制度学校应建立科学的竞赛管理制度,确保竞赛的公平性和秩序性。
可以通过制定参赛资格、评选标准等方式,规范竞赛的进行。
同时,应加强对参赛学生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竞技水平和比赛素养。
五、制定合理的奖励机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体育成绩和表现,制定合理的奖励机制。
可以设置体育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形式,激励学生积极参与体育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相应的奖励评定机构,确保奖励的公正和公平。
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学校在体育活动中应注重学生的安全管理。
应制定详细的安全规范,确保学生在体育活动中不受伤害。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和体质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健康问题。
七、促进与社会资源的对接学校应积极与社会资源对接,丰富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的内容。
可以邀请专业教练、运动员或体育机构组织讲座和培训,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
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6号
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体育竞赛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体育竞赛,是指采用售票、收报名费、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等形式举办,由举办人自负盈亏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
体育运动项目的范围,由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根据国际体育运动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予以公布。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市体委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
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举办原则)举办体育竞赛,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竞赛登记第五条(登记制度)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举办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
第六条(举办人的条件)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五)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前款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体委予以公布。
第七条(登记程序)举办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一)举办本区、县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30日前向举办人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管理是指已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的监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国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以及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体育赛事分类第五条全国性体育赛事:(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第六条地方性体育赛事: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第七条我国举办的国际性体育赛事:(一)一类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综合性和单项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的国际体育赛事,以及举办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二)二类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三)三类赛事: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学校开展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学校开展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引言体育竞赛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更能提高学生的协作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为了有效地组织和管理体育竞赛,学校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以保证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学生的健康成长。
一、组织机构学校体育竞赛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体育竞赛领导小组、竞赛组委会和竞赛评委会。
体育竞赛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体育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体育竞赛的策划、组织和监督。
竞赛组委会负责具体的竞赛项目的组织、宣传和协调工作,包括场地准备、赛程安排、参赛报名、比赛规则等。
竞赛评委会由专业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体育竞赛进行评分和评选,确保竞赛的公正性。
二、竞赛项目学校体育竞赛主要包括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项目。
田径项目包括短跑、长跑、跳高、跳远、投掷等,既能锻炼学生的速度和力量,又能培养他们的毅力和耐力。
篮球、足球、排球等团体项目可以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提高他们的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乒乓球、羽毛球等球类项目可以提高学生的眼手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培养他们的敏捷性和灵活性。
三、赛程安排学校体育竞赛的赛程安排要合理科学,避免因竞赛数量过多或时间冲突而导致学生过度劳累。
一般而言,学校体育竞赛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预赛可以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进行分组,决赛则是对预赛获胜选手进行升级赛。
赛程安排应尽量避免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冲突,在周末或放假期间进行,确保学生可以充分参与和准备。
四、参赛报名学校体育竞赛要求学生参赛前进行报名,以便合理安排赛程和场地。
报名时要求学生提供身份证明、体检合格证明和家长同意书。
同时,报名时要提醒学生和家长关于参赛的注意事项,包括比赛规则、竞赛守则、安全提示等。
五、比赛规则学校体育竞赛的比赛规则应根据不同项目制订,确保比赛过程公平、公正。
在比赛前,组委会应向参赛选手和裁判宣布比赛规则和注意事项,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学生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办法
学生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办法一、简介学生体育竞赛是学校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旨在培养学生的体育锻炼和竞技能力。
为了有效组织和管理这一活动,制定一套科学的学生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二、组织架构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架构包括学校、教职员工、体育教师和学生四个主要方面。
学校作为主办单位,负责制定竞赛日程、提供场地设施和物资支持。
教职员工担任赛事组织和管理的重要角色,协助学校完成各项任务。
体育教师则负责学生的训练和指导。
学生作为主体参与体育竞赛,需要积极参与训练,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
三、竞赛项目学生体育竞赛项目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水平来确定。
可以包括田径、篮球、足球、网球等传统项目,也可以考虑添加一些新兴的体育项目,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参与度。
四、选拔机制学生体育竞赛的选拔机制应既注重综合素质又注重专项能力的提升。
应该引入多种评判标准,如体测成绩、技能水平和身体素质等,以确保选拔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五、培训和指导学生参与竞赛前需要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指导。
体育教师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训练计划,并通过系统的指导帮助学生提高竞技水平。
此外,还应加强心理辅导,培养学生的竞技意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六、比赛安全比赛安全是学生体育竞赛中的重要问题。
学校应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和急救设备,确保比赛现场的安全。
同时,体育教师也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七、比赛规则学生体育竞赛需要制定统一的比赛规则,以确保公平竞争和秩序。
规则应具体明确,易于理解和执行,并在比赛前进行充分的宣传和解释。
八、奖励机制学生体育竞赛应该设立一套完善的奖励机制,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和竞争动力。
奖励可以包括奖杯、奖牌、奖金等物质奖励,也可以是奖学金、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九、监督与评估学生体育竞赛的监督和评估是保证活动质量的重要手段。
学校、教师和学生应加强对竞赛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体系,对学生的竞技成绩和表现进行综合评估。
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学生体育竞赛是培养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统一管理和规范这一活动,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学生体育竞赛的重要性、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管理办法的内容、实施细则等方面,全面阐述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重要性体育竞赛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通过参与体育竞赛,学生可以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竞争意识和自律能力,同时也有助于塑造学生的良好品德和价值观念。
因此,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统一管理学生体育竞赛,确保公平、公正的环境,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促进体育竞赛的健康进行。
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学生体育竞赛的组织、进行和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的效果和质量。
三、管理办法的内容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竞赛项目的选择与设立、竞赛规则的制定和宣传、参赛学生资格的审核与审批、比赛场地和器材的准备、赛事的组织和裁判、安全保障措施、竞赛成绩的统计和公布、奖励制度和激励措施、学生伤病的处理、监督和评估等。
四、竞赛项目的选择与设立学校管理部门应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选择适合的体育竞赛项目,并设立相应的比赛级别和组别。
同时,也应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以满足学生的需求。
五、竞赛规则的制定和宣传学生体育竞赛的规则应由学校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
同时,还应加强对竞赛规则的宣传和解释,让参赛学生和相关人员充分了解和遵守规则。
六、参赛学生资格的审核与审批为了保证参赛学生的水平和安全,学校管理部门应对参赛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和审批。
参赛学生应符合相关的年龄和健康条件,并经过体育教师的评估和推荐。
七、比赛场地和器材的准备学校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比赛场地和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
确保比赛场地的安全和器材的可靠性,为参赛学生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
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总结中国是一个体育强国,中小学生体育竞赛是培养少年儿童健全发展和全面素质的重要途径。
而为了确保竞赛的公正、健康进行,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竞赛组织机构、竞赛项目设置、参赛资格和权限、裁判和教练员等方面,对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1.竞赛组织机构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竞赛的组织和管理。
这个机构应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体育协会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
他们应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竞赛规则,确保竞赛的公正性和参与者的权益。
2.竞赛项目设置中小学生体育竞赛项目应根据不同年龄、性别、体能和兴趣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项目的选择应基于科学性和适宜性,以确保参与者的全面发展。
此外,竞赛项目应该有一定的变化和更新,以激发学生对体育运动的兴趣。
3.参赛资格和权限中小学生体育竞赛应确定参赛资格和权限的标准,以保证竞赛公平。
参赛资格可以根据学生的年龄、学业成绩及体能水平等因素进行选择,确保参与者能够安全地参与竞赛项目。
同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参赛者权益保障措施,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4.裁判和教练员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的裁判和教练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他们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素质,能够对比赛进行公正裁决和指导。
此外,裁判和教练员也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和防止竞赛中可能出现的伤害和事故。
5.竞赛评选和奖励中小学生体育竞赛的评选和奖励应考虑到参与者的整体表现和进步。
评选结果应透明公正,排名方式应科学、合理。
同时,奖励应该注重激励,既能体现成绩的好坏,又能鼓励全体参与者的积极参与和努力。
6.竞赛宣传和推广中小学生体育竞赛应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参与率和影响力。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媒体等都应积极参与其中,向社会传递积极向上的体育竞赛文化。
7.合理安排参赛时间中小学生体育竞赛应合理安排参赛时间,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和休息需求。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第三条体育竞赛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
开展新的体育竞赛项目,必须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审核确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竞赛计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方能批准举办该项目各级体育竞赛。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第二章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四)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五)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应当向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
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
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
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
第九条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
浙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7年9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是指发起、组织体育竞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的体育竞赛,适用本办法。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本单位、本系统内的体育竞赛,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有利于公众的身心健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体育竞赛。
体育竞赛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体育竞赛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
第二章举办条件和程序第八条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举办全省性体育竞赛以及本省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应当报经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举办跨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报经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本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举办单位应当报经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除举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体育竞赛外,举办危险性大的体育竞赛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举办体育竞赛的职能或者业务范围;(二)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相适应的经费;(三)具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赛事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竞赛项目规定的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五)具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设备;(六)符合体育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体育竞赛管理制度
体育竞赛管理制度一、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的定义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是指为规范和指导体育竞赛活动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旨在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比赛的公平公正性,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
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是体育竞赛活动的基础,是保障体育竞赛活动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也是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1. 制定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的原则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体育竞赛管理制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2)民主协商:制定体育竞赛管理制度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共识。
(3)公开透明: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开。
(4)切实可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应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5)持续完善:体育竞赛管理制度应不断完善和修订,与时俱进。
2. 制定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的程序(1)确定需要制定的竞赛管理制度(2)成立制定小组,确定制定计划和责任分工(3)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4)起草制定草案,征求意见(5)修改完善,正式制定(6)公布实施,推动落实3. 实施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的方式(1)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让各参与方充分了解相关规定,提高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2)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奖惩激励:对遵守规定的参与者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者给予惩罚,形成约束机制。
(4)数据统计:对竞赛活动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调整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三、体育竞赛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 参赛资格管理(1)申请与报名:参赛者需按规定申请与报名,提供相关材料,并缴纳报名费等。
(2)资格审核:主办方需对参赛者的身份、资质等进行审核,保障比赛的合法性。
2. 比赛规则管理(1)制定比赛规则:根据比赛项目的特点,制定适宜的比赛规则,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性。
(2)解释规则:对比赛规则进行详细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1.17•【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20年1月17日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22)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7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国际、洲际和全国、全省性的综合性体育竞赛,行业体育竞赛,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第三条体育竞赛活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节俭高效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竞赛活动安全。
第四条体育竞赛活动应当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安全监管与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体育竞赛计划时,应当统筹各项费用支出,列支相应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体育竞赛活动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竞赛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竞赛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竞赛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体育课竞赛管理规定
体育课竞赛管理规定体育课作为学生在校园里进行体育锻炼和竞技活动的主要场所,对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学生在体育课上的竞赛行为,学校制定了一系列体育课竞赛管理规定,以确保竞赛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一、竞赛对象体育课的竞赛对象主要是学校的学生,包括各个年级和班级的学生。
参加竞赛的学生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基本的体育技能,并且手续上必须有家长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二、竞赛项目学校设立了各种体育项目供学生选择。
常见的竞赛项目有田径运动(如短跑、跳高、跳远等)、球类运动(如足球、篮球、乒乓球等)和健身操等。
不同的项目适用于不同身体素质和兴趣爱好的学生。
三、报名方式学生在参加竞赛前需要提前进行报名。
报名方式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班级通知或是口头报名等方式进行。
报名时,学生需要填写相关报名表格,并交给体育教师或组织者。
四、竞赛规则每个竞赛项目都有相应的规则,学生在参加竞赛前需要对相关规则进行了解和熟悉。
例如,在足球比赛中,学生需要了解比赛时间、规模、规则以及比赛的具体得分方式等。
五、竞赛裁判为了确保竞赛的公平性,学校会安排专业的裁判员进行比赛的裁判工作。
裁判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判断比赛的胜负和违规行为,并做出正确的判决。
此外,裁判员还需要保证比赛场地的秩序和安全。
六、奖励机制为了激励学生积极参与竞赛,学校会设立奖励机制。
比赛获胜的学生可以得到荣誉证书、奖杯、奖金等奖品,以及在学校内的表彰。
七、竞赛安全学校非常重视竞赛的安全问题。
在举行竞赛前,学校会对参赛学生进行体检,并保证比赛场地的安全设施完善。
同时,学校会派出专门的教师或者保安人员负责比赛期间的安全监督。
八、竞赛精神体育竞赛不仅仅是比赛技能,更是培养学生团队合作、勇气、拼搏和竞争意识的重要途径。
学校鼓励学生在竞赛过程中积极参与,倡导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竞赛精神。
九、竞赛评价学校对于竞赛的评价主要是针对学生的参与度和表现进行评价。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已经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各行业的体育运动会以及其它体育竞赛的组织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竞赛和表演活动。
第四条体育竞赛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体育竞赛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竞赛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体育竞赛进行投资、赞助和捐赠。
第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体育竞赛提供捐赠、赞助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规范与安全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体育运动会。
第十条综合性运动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主办,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一条单项体育竞赛由本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未成立单项体育协会的,由本级体育总会主办。
第十二条行业体育运动会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大学生体育运动会由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
中、小学生体育运动会由本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主办。
第十四条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由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和大学生体育协会共同主办。
中、小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由本级单项体育协会和学生体育协会共同主办。
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一、竞赛管理的重要性体育竞赛管理是指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良好的竞赛管理办法对于保障竞赛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管理效率,激发运动员潜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竞赛规则制定、参赛资格审核、比赛场地设施、裁判员选拔和奖励措施等几个方面论述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二、竞赛规则制定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首要的一环就是竞赛规则的制定。
竞赛规则是体育竞技活动中最基本的约定,它规定了竞赛的具体规范和要求,是保证竞赛公正和公平的重要保障。
竞赛规则制定的过程应该充分考虑到各参与方的意见和需求,增加公正性和透明度。
另外,在制定竞赛规则时还应注重与国际惯例接轨,以提高竞赛的国际化水平。
三、参赛资格审核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在参赛资格审核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参赛资格审核是指对参赛选手的身体条件、年龄限制、成绩等进行审核,以确保参赛选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参赛资格审核的对象涵盖了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相关人员,通过参赛资格审核,可以有效杜绝不合格选手的参赛,保障竞赛的公平和公正。
四、比赛场地设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还需要对比赛场地设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比赛场地设施是体育竞赛的基础设施,其合理性和完善性直接影响着竞赛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在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应对比赛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等进行详尽规定,以确保比赛场地设施的安全和良好状态。
五、裁判员选拔裁判员是体育竞技活动中非常关键的角色,他们的公正和专业水平直接影响着竞赛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因此,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应对裁判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
在裁判员选拔方面,应注重选拔具有公正、公平、公开态度和丰富经验的裁判员,通过制定统一的选拔标准和程序,确保裁判员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奖励措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中应规定相应的奖励措施,通过奖励措施,可以激发运动员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提高竞赛水平。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凤朝2020年12月31日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世界赛事名城建设,促进体育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成都市体育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四川省对国际性、全国性、省级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服务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政府职责)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按照谋赛、营城、兴业、惠民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引进、举办重大体育赛事活动并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条(部门职责)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进行监管并组织指导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支持体育赛事活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体育赛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对体育赛事活动的防疫工作进行指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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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学院体育竞赛与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高等学校体育基本工作标准》等文件精神,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我校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营造学校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保证我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学校体育工作是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是完善人格的主要手段,课外体育活动与体育竞赛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重要途径,课外体育活动与竞赛计划制定是学校课外体育活动与体育竞赛顺利实施的保证。
2.制定学校课外体育活动与竞赛计划要符合学校发展目标,要结合首都高校体育活动与体育竞赛要求,要结合学校体育工作发展实际状况。
二、学院体育竞赛
体育内涵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有效果的课外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锻炼内容要富有趣味性、主体性、多样性、可操作性和循序渐进性。
它内容丰富,项目众多,从早晨至中午到晚上,从学期初到学期末,是体育课程的扩展与延伸。
基本学
校春季运动会和秋季运动会、校内体育活动、校内体育竞赛、指导课后体育锻炼和体质健康测试五大部分。
三、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
体育竞赛级别界定
1.全国比赛: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比赛;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单项运动协会的单项比赛。
2.北京市级比赛(省级比赛):北京市教委主办的综合运动会;北京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运动会或单项比赛;全国行业体协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
3.单项协会级比赛:北京市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的竞赛部和群体部及单项协会主办的比赛;高职分部的比赛;北京市区、行业协会主办的比赛。
学校运动队
1.我校体育代表队的宗旨是“全面发展、育人至上、勇于拼搏、挑战自我”。
我校运动队建设的思路是“创新管理模式、突出传统项目、支持发展项目,带动整体项目”。
学校目前现有3支运动队,各运动队与校团委的体育社团紧密配合,共同完成校内、校外的体育活动与体育竞赛,丰富我校校园体育文化,提升我校的影响力。
2.根据我校运动队的长期实践,近年来参加体育竞赛的成绩,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实际状况,学校在运动项目建设上的体
育场地设施基础实际状况,以及运动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状况,我校运动队建设目前分为二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传统基础发展运动项目:田径、篮球、健美操等。
第二种模式:与学生社团共建运动项目:跆拳道、毽球、键绳、轮滑、健美操、定向运动、网球、羽毛球、台球等。
四、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补助标准
运动员训练时间安排及补助标准
1.训练时间安排:全年训练的代表队,非集训月每周训练2次。
全国比赛赛前集训3个月,每周训练4次。
非全国比赛赛前集训1个月,每周训练4次。
2.赛前训练补助标准
注:1)集体项目获得比赛名次后,按上补助标准执行,但第一替补比主力降一档次,第二替补比第一替补降一档次执行,教练员可以调整后提供。
2)如比赛不是按照名次排序,按等级获奖,获一等奖按照同级别的前三名执行,获二等奖按照同级别的四~六名执行,获三等奖按照同级别的七~八名执行。
3.全年训练补助(除赛前),10元/天/人。
4.比赛当天补助为50元/天/人。
5.比赛当天伙食补助,参照赛会提供伙食标准执行。
如赛会不提供伙食,且比赛要求必须在上下午完成,伙食补助标准按30元/天/人执行。
6.比赛交通补助,学校提供交通工具时无交通补助,学校不提供交通工具,由运动员自行前往参加比赛时,交通补助为20元/天/人。
教练员训练时间安排与补助标准
1.训练时间安排:
1)全年训练运动队:非集训月,每周训练2次。
2)短期集训运动队:赛前集训时间为1个月,每周训练4次,训练时间由教练员申报(具体情况根据比赛规模与时间,由体育部领导办公会报校体委决定)。
3)长期集训运动队:赛前集训时间3个月,每周训练4次,训练时间由教练员申报(具体情况根据比赛规模与时间由体育部领导办公会报校体委决定)。
2.补助标准:
1)根据运动项目和内容不同,训练时间为1.5-2小时,按1.5学时计酬。
2)训练补助只按学时计酬,训练学时不纳入教学总工作量。
3)带队参加校外比赛当天,半天按3学时计酬;全天按4学时计酬。
4)外出训练或比赛,伙食补助参照赛会提供标准,赛会不提供伙食,按伙食费30/天/人补助,由教练员和运动员自行用餐。
五、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奖励标准
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个人单项比赛项目名次或等级奖励标准(人):
注:1)田径运动员可参加多项比赛,按取得名次累计得分给予相应奖励;2)全国比赛奖励标准:300元∕分;3)北京市级比
赛奖励标准:130元∕分;4)单项协会级比赛奖励标准:90元∕分。
2.集体项目(仅限于足球、篮球、排球)比赛奖励标准(人):
注:1)足球队参加比赛队员18人,其中主力队员11人、替补一3人、替补二4人;2)篮球队参加比赛队员12人,其中主力队员6人、替补一3人、替补二3人;3)排球队参加比赛队员12人,其中主力队员6人、替补一3人、替补二3人。
3.团体项目比赛奖励标准(人):
注:1)团体项目比赛:比赛只设团体奖项不设个人奖项的比赛项目;2)在确定的总奖金额度框架内,主力队员和非主力队员的奖金额度,教练员可以根据比赛情况做适当的调整。
教练员在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教练员的奖励等同于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最佳成绩的奖励标准。
2.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比赛:教练员的奖励为所有运动员获得奖金平均值的1.5倍。
3.运动队在比赛中获得赛会体育道德风尚奖和精神文明代表队荣誉的奖金为300元。
六、保障与装备
训练器械与器材
1.基础部根据运动队的性质和比赛任务,配备必须的训练设备与器材,不足时由库房管理员提供清单,由体育部主任审批,根据设备、器材性质和金额,安排由学校资产处进行政府采购或体育部临时采购。
2.基础部根据运动队训练的必要性,决定配备相应的辅助
训练设备和器材。
由运动队的教练员或领队在训练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交训练教研室主任检查,经体育部主任审批安排进行准备。
3.在学校每年统一报预算时,基础部做好体育训练的大型体育设备集中申报采购;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报采购配备小型体育器材。
运动员比赛装备
1.各运动队参加校外体育竞赛时必须统一着装,根据比赛性质应该穿着代表学校的队服、带有学校标志的比赛服。
队服和比赛服装由教练提前两周向库房管理员申请领取。
根据库房管理规定比赛结束整洁归还。
2.各运动队外出参加比赛时,根据比赛项目特点和比赛性质的不同,安排在赛前领取比赛装备(服装、鞋、专用鞋、专用服装、专用器械、包等),赛后根据项目比赛性质按规定统一归还库房。
如有遗失照价赔偿,贴身的短衣裤不收回,由运动员自行保管,并负责该比赛服装的完好和整洁。
3.学校长期训练的运动队,每年发训练短衣裤一套、运动训练鞋一双、棉袜一双;两年发长衣训练服一套,参加冬训的运动队两年发棉大衣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