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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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案例解析

海事案例解析

储备浮力逐步减少直至丧失。
此外,经对打捞起来的沉船现场勘验发现,该轮开航时生活区前端的空气舱 舱口不能风雨密关闭、机舱前壁存在开口,机舱右侧应急逃生通道舱口围板有孔
洞等隐患,致使船舶持续上浪后,海水进入一层住舱、空气舱及机舱等部位,最
终导致船舶储备浮力丧失而沉没。而且,航行中未有效部署船舶巡查,发现船舶 持续上浪并有进水情况后,未及时对机舱及其他舱室进行全面核查,当发现船舶 多舱持续进水并存在沉船危险后,又盲目采取掉头行动返回石浦港,未及时向主 管机关报告,直接影响了对船舶的应急救助。
据了解,事发时该轮持有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已失效,船舶登记 所有人、经营人安徽华辰船务有限公司及船舶实际经营管理人陈 某法对船舶的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为该轮办
理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并且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该轮应至少配备各类职务 船员9名,但事故航次实际配备6名人员,且均未持有有效的船员 职务证书,船上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不足,未经过岗前安全教育 与技能培训,安全意识淡薄,从而未能正确处理险情。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 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 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向船 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 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 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 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 续。”。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 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 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是加强关键性操作管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船舶的关键 性操作的每一项、每一环节疏忽,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该 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从全国事故统计分析情况来看, 此类因明火作业引发的船舶火灾和爆炸事故每年都有,建议 各单位采取积极措施排查所属船舶设备、船员操作记录情况, 及时消除此类安全隐患,防微杜渐,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

海事相关法律案例(3篇)

海事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我国某沿海城市,两艘货船在夜间航行时发生碰撞事故。

事故导致一艘货船严重受损,另一艘货船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受损货船的船主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艘货船的船主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5月10日凌晨3时,两艘货船在事发海域航行。

2. 事故发生原因:根据调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碰撞双方均未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受损货船在夜间航行时,未开启必要的安全设备,也未保持足够的航行速度。

而另一艘货船在航行过程中,也未使用足够的航行灯,且在发现前方的受损货船时,未能及时采取避碰措施。

3. 损失情况:受损货船的船体结构严重受损,需要进行大修,预计修理费用为50万元人民币。

另一艘货船的船体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预计修理费用为20万元人民币。

三、法律分析1. 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足够的速度,并开启必要的安全设备。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船舶在夜间航行时,应当使用航行灯,并保持适当的航行速度。

本案中,受损货船和另一艘货船均未严格遵守相关航行规则,存在共同过错。

因此,法院判定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2. 赔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船舶因碰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受损货船和另一艘货船均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另一艘货船的船主赔偿受损货船的修理费用30万元人民币。

四、判决结果1. 另一艘货船的船主赔偿受损货船的修理费用30万元人民币。

2. 双方承担各自的事故处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船舶碰撞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处理,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航行规则的重要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航行规则,以确保航行安全。

本案中,双方均未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事相关法律案例(3篇)

海事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拥有并经营一艘名为“海之梦”的货轮。

2020年5月,该货轮在执行运输任务途中,与另一艘名为“洋之帆”的货轮(以下简称“被告”)发生碰撞,导致“海之梦”船体严重损坏,货物损失严重。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责任产生争议,原告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 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2. 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3. 船舶修理费用的承担。

法院审理过程:一、事实认定海事法院审理查明:1. 事故发生时,“海之梦”正在执行运输任务,目的地为我国某港口;2. “洋之帆”正在执行运输任务,目的地为我国另一港口;3. 事故发生前,两艘货轮均未开启雷达、AIS等导航设备;4. 事故发生时,两艘货轮距离较近,且“洋之帆”未按照规定鸣放声号;5. 事故发生后,双方船舶均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

二、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海事法院认为:1. “海之梦”在事故发生前未开启雷达、AIS等导航设备,且未按照规定鸣放声号,存在一定的过错;2. “洋之帆”在事故发生前未开启雷达、AIS等导航设备,且未按照规定鸣放声号,存在明显的过错;3.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洋之帆”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海之梦”承担次要责任。

三、货物损失赔偿金额海事法院认为:1. “海之梦”在事故中损失货物价值人民币500万元;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货物损失赔偿金额应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3.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洋之帆”赔偿“海之梦”货物损失人民币400万元。

四、船舶修理费用海事法院认为:1. “海之梦”在事故中损坏严重,需要进行修理;2. 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船舶修理费用为人民币300万元;3.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洋之帆”赔偿“海之梦”船舶修理费用人民币200万元。

判决结果:海事法院判决“洋之帆”赔偿“海之梦”货物损失人民币400万元,船舶修理费用人民币200万元,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海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海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海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在海事领域,行政处罚是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海事法规的应用,以及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以下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进行探讨。

案例一:船舶超载运输一艘名为“_____”的货船,在某次航行中被发现严重超载。

该船核定载重为_____吨,实际装载货物达到了_____吨,超过核定载重的_____%。

海事执法人员在巡查中通过观察船舶吃水线以及查阅船舶相关文件,确认了这一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船舶超载运输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超载会导致船舶稳性降低,操控性能变差,在遭遇恶劣天气或突发情况时,极易发生倾覆、沉没等重大事故。

对于这种严重威胁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海事部门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船主被处以罚款_____元,并要求立即卸载超载货物,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船舶被滞留,直至整改符合规定要求。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海事部门对于船舶超载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罚款和滞留的处罚措施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戒,更是为了保障其他船舶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的稳定。

案例二: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员“_____”号船舶在出航时,被发现未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和资质的船员。

该船应配备_____名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水手等,但实际出航时仅有_____名船员,且部分船员的资质证书与所担任的职务不符。

船员是船舶安全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

足够数量和具备相应资质的船员能够确保船舶的正常操控、设备维护和应急处置。

未按规定配备船员,大大增加了船舶在航行中的风险。

海事部门对该船船主处以罚款_____元,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配备合格船员,方可继续航行。

此案例警示了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严格遵守船员配备的相关规定,确保船舶具备足够的人力保障来应对各种可能的情况。

案例三:船舶污染水域一艘名为“_____”的油轮,在港口装卸作业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大量油污泄漏进入附近水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海事船舶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海事船舶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海事船舶火灾事故案例分析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海事船舶火灾事故案例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通过对事故原因、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事故后的处理和教训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海事船舶火灾事故的处理方法、防范措施和救援能力进行一定的探讨和总结。

一、案例简介2018年6月,某渔船在南海海域发生火灾事故。

该渔船属于一家私人渔业公司,船员共计15人,船上装载大量的燃油和渔业设备。

渔船在海上作业时,突然发生火灾,漫天火焰和浓烟让船员和船长猝不及防。

由于火势扩散迅速,船员们无法控制火灾,并且无法迅速获得救援。

事故发生后,船上的通讯设备也受到破坏,船员们没能及时与外界联系求救。

当地海事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派遣救援船只前往现场。

但由于事故发生的位置较为偏僻,风浪较大,救援船只很难靠近渔船。

最终,救援人员在付出巨大努力后,成功将所有船员救出,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然而,在火势蔓延的过程中,船上的燃油泄露导致的环境污染也成为了一个新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造成此次海事船舶火灾事故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渔船设备维护不达标。

根据调查报告显示,此次火灾事故是由于渔船设备故障引发的。

在海上作业的船舶通常需要经常性维护和检测,特别是对于燃油供应系统和电气设备等高风险部件,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作和安全性。

然而,这艘渔船的设备维护工作并不到位,导致了设备故障,并最终引发了火灾。

(2) 应急救援措施不完善。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船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控制和扑灭火势。

然而在这次事故中,由于船员没有及时发现火灾,并且未能立即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最终失控。

(3) 通讯设备故障。

在海上,船舶的通讯设备是与外界联系和求救的唯一手段,一旦通讯设备发生故障,将会给船员和船舶带来极大的危险。

在这次事故中,渔船的通讯设备受到火灾的破坏,船员们无法及时联系外界寻求救援,从而耽误了救援时间。

2. 应急救援措施分析应急救援措施是在海事船舶火灾事故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能否快速有效的实施,将直接关系到船员的生命安全和火灾扩散的速度。

海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海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

海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新闻报道:海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评析近年来,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在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海事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准确性,我们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评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并优化执法流程。

案例一:非法捕捞事件某渔船在禁渔期间非法捕捞海产品,违反了相关海洋渔业法规。

海事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并成功查获该渔船。

经过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处罚,该渔船被罚款并暂扣。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看到了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执法的决心和行动,对非法捕捞行为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

案例二:海区污染事件一艘船只在海上散发大量废弃物,严重污染了周边海域。

海事行政执法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派遣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了措施进行清理和处理。

通过对这一案例的评析,我们看到了执法人员的高效率和专业能力,他们的行动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维护了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

案例三:船舶碰撞事故两艘船只在海上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船舶受损甚至人员伤亡。

海事行政执法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和调查工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看到了执法人员的救援能力和专业素养,他们的行动保障了船舶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

案例四:港口管理问题某港口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导致多起货物丢失和人员伤亡的事件发生。

海事行政执法部门迅速介入,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看到了执法部门对于港口管理的重视,他们的行动为港口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通过对海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评析,我们看到了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在维护海洋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船舶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看到了执法部门在法律运用、调查取证、救援处置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率。

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评析,我们可以不断完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保障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海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海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海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在海事领域,行政处罚是维护海上秩序、保障航行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程序和效果,从而提高海事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一、案例背景在具体年份,一艘名为“XX 号”的货轮在具体海域航行时,被海事执法部门发现存在一系列违规行为。

该货轮未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船舶救生设备也存在严重的损坏和缺失情况,同时船舶的载重线标识也被私自涂改,以增加载货量。

二、违规行为分析(一)船员配备不足根据相关海事法规,每艘船舶都必须根据其类型、吨位和航行区域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

“XX 号”货轮未达到这一要求,不仅严重危及船舶的航行安全,也反映出船东对船员生命安全的漠视和对法规的无视。

(二)救生设备损坏和缺失船舶救生设备是在紧急情况下保障船员生命安全的关键设施。

“XX 号”货轮救生设备的损坏和缺失,一旦发生事故,船员将面临极大的生命危险,这是对生命安全的极大威胁。

(三)载重线标识私自涂改载重线标识是船舶装载货物的重要依据,私自涂改载重线以增加载货量,会导致船舶稳定性下降,增加沉没的风险,同时也破坏了船舶航行的安全秩序。

三、处罚依据和措施(一)处罚依据海事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XX 号”货轮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处罚措施1、对于船员配备不足的问题,责令船东限期补足合格船员,并对船东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针对救生设备的损坏和缺失,要求船东立即修复和补充救生设备,并给予相应的罚款。

3、对于私自涂改载重线标识的行为,除了要求恢复原状外,还对船东处以较重的罚款,并暂扣船舶营运证书一定期限。

四、处罚效果和影响(一)对违法者的惩戒通过此次处罚,对“XX 号”货轮的船东起到了有效的惩戒作用,使其认识到违反海事法规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同时也为其他船东敲响了警钟。

(二)对行业的警示这一案例在整个航运行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促使其他船舶运营者加强自我管理,严格遵守海事法规,从而提高了整个行业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国际海事法律案例(3篇)

国际海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业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建造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涉及马士基航运公司(以下简称“马士基”)与韩国某船厂(以下简称“船厂”)之间的索赔纠纷,涉及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案情简介2010年,马士基与船厂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约定船厂为马士基建造一艘集装箱船。

合同约定船厂承担船舶的建造责任,并保证船舶在交付时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范要求。

合同中还规定了详细的违约责任条款。

2012年,船舶交付时,马士基发现船舶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船体结构强度不足、电气系统设计不合理等。

马士基认为这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营效率,遂要求船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船厂则辩称,船舶的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

此外,船厂还提出,马士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2. 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3. 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

四、法律分析1. 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的相关规定,船舶建造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船舶的设计、建造、检验和交付等要求。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船厂承担船舶的建造责任,并保证船舶在交付时符合IMO的规范要求。

因此,船厂应承担船舶质量问题的责任。

2. 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设计变更通常是指在船舶建造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或其他原因对原设计进行的修改。

根据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在本案中,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设计变更的责任承担,因此,船厂应承担设计变更引起的责任。

3. 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根据国际海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损失扩大,另一方应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在本案中,马士基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及时通知船厂,导致损失扩大。

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经典案例分析

协商、调解或仲裁结果
协商结果
在事故发生后,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就赔偿问题 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同意接受调解。经过调解机构 的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 解协议。
仲裁结果
如果调解无果或双方不愿意接受调解,可以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在本案例中,由于双方已经通过调解解决了争议 ,因此没有进入仲裁程序。
加强海事争议解决人才培 养
重视海事争议解决人才的培养 和引进工作,建立完善的人才 培养机制,培养一批既懂法律 又懂航运的复合型人才,为我 国海事争议的解决提供强有力 的人才支持。
THANKS
感谢观看
加强我国海事仲裁机构建 设
加大对海事仲裁机构的投入和 支持力度,提高仲裁机构的国 际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吸引 更多的国内外优秀仲裁员加入 ,提升我国海事仲裁的国际影 响力。
推动国际海事争议解决合 作
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国际 海事仲裁机构等国际组织的活 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国际海 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
行分析。
案例背景介绍
简要介绍每个案例的背景信息 ,包括争议双方、争议焦点和 涉及的法律问题等。
争议解决过程分析
详细分析每个案例的争议解决 过程,包括采取的解决方式、 程序和结果等。
案例启示与总结
提炼每个案例的启示意义,总 结国际海事争议解决的经验教
训和良好实践。
02
国际海事争议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国际海事争议是指在国际海上运 输、海上作业、海洋资源开发等 领域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不 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分类
根据争议性质,国际海事争议可 分为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 海损、海上保险、海事欺诈、海 洋环境污染等类型。

海事法律援助案例(3篇)

海事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一艘名为“东方之星”的货轮在我国某沿海地区与一艘渔船发生碰撞事故。

事故导致渔船沉没,渔船上的渔民不幸遇难。

事故发生后,渔民家属要求货轮所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索赔过程陷入困境。

在此背景下,渔民家属向我国海事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案情分析1. 碰撞事故原因经调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货轮在航行过程中违反了航行规则,未在规定水域内减速慢行,导致与渔船发生碰撞。

2. 货轮所属公司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货轮在航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规,确保航行安全。

由于货轮违反航行规则,导致事故发生,货轮所属公司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3. 索赔困境渔民家属要求货轮所属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数百万元。

然而,货轮所属公司在赔偿金额上与渔民家属存在较大分歧,索赔过程陷入困境。

三、法律援助措施1. 案件评估海事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渔民家属的申请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评估。

评估结果显示,货轮所属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咨询海事法律援助中心为渔民家属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使渔民家属明确了自身的权利和索赔依据。

3. 证据收集海事法律援助中心协助渔民家属收集了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调查报告、遇难渔民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为索赔提供了有力支持。

4. 谈判协调海事法律援助中心与货轮所属公司进行了多次谈判,努力协调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的分歧。

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5. 诉讼代理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海事法律援助中心为渔民家属提供了诉讼代理服务。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海事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渔民家属争取了最大利益。

四、案件结果经过海事法律援助中心的努力,法院最终判决货轮所属公司赔偿渔民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数百万元。

海事法律对话案例(3篇)

海事法律对话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南方某沿海城市,一艘名为“东方之星”的货轮与一艘名为“南方之翼”的客轮在夜间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

事故导致“东方之星”货轮沉没,船上货物损失严重,“南方之翼”客轮受损,部分旅客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船东及旅客纷纷要求赔偿,纠纷陷入僵局。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碰撞责任的认定2. 船舶损失的赔偿3. 旅客伤亡的赔偿4. 保险责任的承担三、案例分析(一)碰撞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适当距离,避免碰撞。

在本案中,双方船员均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且在航行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碰撞事故的发生。

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船舶损失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因碰撞而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故船舶损失的赔偿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三)旅客伤亡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因碰撞而造成的旅客伤亡,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故旅客伤亡的赔偿也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四)保险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船舶均投保了船舶保险,故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解决纠纷的途径1. 协商解决:双方船东及旅客可先尝试协商解决纠纷,达成赔偿协议。

2. 仲裁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 诉讼解决:如仲裁不成或双方均不同意仲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案例启示1. 船舶航行时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确保航行安全。

2. 船舶所有人和旅客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

3. 船舶保险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船舶所有人和旅客应重视船舶保险的投保。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某沿海城市发生了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双方分别为一艘载有货物的货轮甲和一艘渔船乙。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争议。

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决定寻求海事调解机构的帮助。

二、案件概述1. 事故经过:甲船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员疏忽未能及时发现乙船,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碰撞造成乙船船体损坏,部分渔网丢失,甲船船头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

2. 损失情况:乙船损失包括渔网、渔具、渔获物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甲船损失包括船体维修费用、货物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 责任认定:甲船和乙船对事故责任存在争议,甲船认为乙船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乙船则认为甲船船员疏忽导致事故发生。

三、调解过程1. 调解机构介入: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共同向当地海事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查阅了相关航行资料,并对双方船员进行了询问。

3. 责任认定: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相关规定,认为甲船在航行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存在一定过错;乙船虽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但未违反航行规定,过错较小。

4. 调解协议: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就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甲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赔偿乙船人民币10万元;乙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赔偿甲船人民币5万元。

四、法律问题分析1. 船舶碰撞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船速适宜;(二)保持船位适宜;(三)保持瞭望;(四)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

本案中,甲船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存在过错。

2.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程度、责任比例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甲船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金额较高。

3.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调解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海事调解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我国某沿海地区发生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双方分别为甲船和乙船。

甲船属于我国某航运公司,乙船属于某外国船运公司。

事故发生时,甲船正从我国某港口驶往外国某港口,乙船正从外国某港口驶往我国某港口。

由于甲船在航行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与正在航行中的乙船发生碰撞,导致乙船受损严重。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船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2. 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三、调解过程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问题存在争议,为避免诉讼程序复杂化,决定先行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

1. 甲船承认事故发生时存在过失,但认为乙船也存在一定的责任,故要求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2. 乙船认为甲船在航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并要求甲船全额赔偿损失。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甲船在航行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存在明显过失。

2. 乙船在航行过程中也未能及时发现甲船,存在一定责任。

3. 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船舶修理费、货物损失、停航损失等。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建议双方当事人按照以下方案进行调解:1. 甲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乙船部分损失。

2. 乙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甲船部分损失。

四、调解结果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 甲船赔偿乙船船舶修理费50万元。

2. 甲船赔偿乙船货物损失30万元。

3. 甲船赔偿乙船停航损失20万元。

4. 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达成一致,甲船承担主要责任,乙船承担次要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船舶碰撞事故调解案。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法律问题:1. 船舶碰撞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因过失发生碰撞,造成对方损失的,过失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事案例分析

海事案例分析

海事案例分析近年来,海事案例频频发生,给海事行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通过对一些典型的海事案例进行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原因、处理方式以及预防措施,为今后的海事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因船舶碰撞而引发的海事案例。

在这起案例中,一艘货轮与一艘渔船发生了碰撞,导致渔船倾覆,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过调查发现,货轮在航行时未能及时发现渔船,也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最终导致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针对这样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船舶在航行时需要严格遵守海上交通规则,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避让其他船只,以确保航行安全。

对于货轮船长和船员来说,他们需要加强对海上交通规则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以应对突发情况。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起因船舶失火而引发的海事案例。

在这起案例中,一艘油轮在航行途中发生了火灾,导致船上货物和燃料发生爆炸,最终造成了船只的沉没和海洋环境的污染。

经过调查发现,火灾是由于船舶设备故障和操作失误所致。

针对这样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船舶在航行时需要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船员需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应对设备故障和火灾等突发情况,以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最后,我们来分析一起因恶劣天气而引发的海事案例。

在这起案例中,一艘客轮在遭遇台风天气时失去了航行能力,最终漂泊到了海域边缘,造成了乘客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经过调查发现,船舶在遭遇恶劣天气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避风措施,导致了船只的失事。

针对这样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船舶在遭遇恶劣天气时需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避风措施,确保船只和船员的安全。

船员需要提前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准备工作,加强对气象信息的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航行计划,避开恶劣天气区域,以确保航行安全。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海事案例的发生往往与船舶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恶劣天气等因素有关。

海事法律冲突案例分析(3篇)

海事法律冲突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一艘中国籍货轮在东南亚某海域与一艘菲律宾籍油轮发生碰撞,导致货轮严重受损,部分货物受损,油轮轻微受损。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提出了索赔要求。

由于涉案船舶分别注册于不同国家,且事故发生地位于第三国,涉及的法律冲突问题较为复杂。

二、法律冲突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国籍法冲突:中国法律和菲律宾法律均对船舶国籍的取得有规定,但由于船舶分别注册于两国,导致在确定船舶国籍方面存在冲突。

2. 船舶碰撞适用法冲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船舶碰撞案件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如中国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菲律宾法律可能适用法院地法。

3. 赔偿责任适用法冲突:不同国家对于船舶碰撞赔偿责任的规定存在差异,如中国法律可能强调船东的严格责任,而菲律宾法律可能更注重过错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船舶国籍法冲突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法》和《菲律宾共和国船舶登记法》,船舶国籍的取得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本案中,双方均认为对方船舶的国籍取得不符合各自国家的法律规定。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参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即船舶国籍应以船舶的登记国为依据,除非该船的国籍取得违反了国际法。

2. 船舶碰撞适用法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而《菲律宾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适用法院地法律。

为确定适用法,可以参照《联合国国际私法》第14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如无协议,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 赔偿责任适用法的确定在中国法律中,船舶碰撞赔偿责任通常由船东承担严格责任。

而菲律宾法律可能更注重过错责任。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参照《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相关规定,即船舶碰撞赔偿责任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如侵权行为地法律无法适用,则适用法院地法律。

四、结论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依法解决。

海事十大典型案例

海事十大典型案例

海事十大典型案例如下:案例一:一艘船舶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货物配载,船舶入港后因重心偏移过大,发生倾覆事故,导致船舶沉没,船上大量原油泄漏,造成海水污染。

海事部门依据《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对涉海污染事故查处,明确违反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将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一艘无船名船号、无有效证书、无船舶入境签证的“三无”船舶被海事部门查获。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加强对“三无”船舶等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防止非法船舶进入港口,维护港口安全。

案例三:一艘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货物泄漏,船上人员未采取应急措施,而是试图向附近船舶和过往船员求助,但未果。

最终导致危险货物扩散,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海事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等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一艘货船因操作不当,发生船舶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调查发现,船员缺乏必要的应急训练和技能,且船舶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

海事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强化船员应急培训和技能培训,完善船舶消防设施设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案例五:一艘涉嫌超载船舶被海事部门查获,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船存在货物积载不当、船容不整洁、管理混乱等问题。

海事部门依据《港口及航运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该船予以行政处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加强船舶监管力度,打击超载等违法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案例六:一艘小型渔船在海上作业时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渔船破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调查发现,该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等设备,且船员操作不当。

海事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强化小型渔船安全管理,加强渔船应急救援设备配备和船员操作技能培训。

船舶海事险情、事故案例分析讨论

船舶海事险情、事故案例分析讨论

船舶海事险情、事故案例分析讨论近年来随着航运业的快速发展,船舶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通航环境日趋复杂,通航密度的增大,给港口、航道造成了很大压力,给船舶港内航行、靠离码头造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进出港航道和港池均为通航繁忙水域,据统计,航运事故在进出港航段和靠离泊过程中占了较大比例,因此,本文试图对几则船舶海事事故案例分析加以探讨,以期达到降低和控制风险,最大限度的促进港内船舶操作安全。

案例一:几年前本人曾经历过一次因为渔船抢过我轮船头造成的险情。

当时我轮在航道行驶,一条渔船从右舷企图抢过我轮船头,船长根据当时两船的运动态势分析,渔船无法从船头通过,判断渔船要么左转过我船尾,要么减速避让,没有采取任何避让措施,依然在驾驶台谈笑风生。

但渔船却明显加速,企图抢过我轮船头,待船长发现危险采取避让措施时,情况已经相当危险,渔船已经进入到我船首盲区,在驾驶台已经完全看不到渔船,只看到渔船快速倒车的一股浓烟从船首右侧冒出。

最后虽然有惊无险,所有人还是惊出了一身冷汗。

所以严格遵守避碰规则,早让宽让才能保证航行安全,不犹豫、不等待、措施果断,切不可凭着艺高人胆大盲目自信。

事实上,相当一部分船长、驾驶人员清楚地知道那些违反规章、违反良好船艺的做法是不对的,但又总是抱着侥幸和想当然的心理,总以为别人习惯性的违章违纪没有发生事故,不会那么巧发生在自己身上,殊不知这种侥幸的、涣散的工作作风,总有一天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保证进出港安全,还包括船员应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随着科技的发展,雷达、AIS、电子海图等助航仪器给驾驶人员早发现物标,及早判断他船态势提供了方便。

但我们也应该本着正确使用仪器,但不能完全依赖仪器的原则。

如果这些仪器不能正确使用,也会给航行安全造成威胁。

案例二:一次船从台湾回中国港口,因为两岸没有直航,需要到南韩某港办中转手续,晚上抵达后,代理通知让我轮在港外漂航,等明天上班后办手续。

二副接班调谐雷达后发现船舶一侧全是密密麻麻的回波,立即动车远离。

海事法律案例(3篇)

海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案由:船舶碰撞责任纠纷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船务公司,被告乙公司则是一家经营船舶租赁业务的船务公司。

2018年8月,甲公司向乙公司租赁一艘船舶用于货物运输。

同年9月,该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与一艘由丙公司所有的船舶发生碰撞,导致丙公司船舶严重损坏,甲公司船舶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船舶碰撞责任,以及乙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查了事故现场、船舶航行记录、船舶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

经调查,甲公司租赁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丙公司船舶,导致碰撞事故发生。

2. 举证责任甲公司作为原告,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乙公司在船舶租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船舶碰撞事故发生。

乙公司则需证明其已尽到船舶租赁义务,无过错。

3. 争议解决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租赁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碰撞事故发生,甲公司作为船舶的承租人,应承担船舶碰撞责任。

同时,乙公司在船舶租赁过程中,未尽到船舶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甲公司承担船舶碰撞责任,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2. 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甲公司共同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船舶碰撞责任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明确争议焦点,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1. 船舶碰撞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碰撞责任应当根据船舶所有人的过错、航行状态、航行能力等因素进行认定。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船舶的承租人,对船舶航行负有直接责任。

海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海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海事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在海事领域,行政处罚是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海事法规的应用、执法的要点以及相关责任的界定。

以下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例,探讨其中的关键问题和经验教训。

案例一:船舶超载运输某货船在装载货物时,超过了船舶载重线的规定,被海事执法人员在巡航中发现。

经过调查,该船船东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不顾船舶安全,超额装载货物。

这一案例中,船舶超载是严重违反海事法规的行为。

超载会导致船舶稳定性下降,增加沉没的风险,对船员生命和海洋环境构成巨大威胁。

根据相关法规,海事部门对该船东处以了高额罚款,并要求其立即卸载超额货物,以恢复船舶的正常载重状态。

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船东和船员必须时刻牢记船舶载重的限制,不能为了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

海事部门应加强对船舶载重的监管,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航,及时发现并处理超载行为。

案例二:船员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一艘商船在航行过程中,海事执法人员登船检查时发现,部分船员未持有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有效适任证书。

经进一步了解,该船船东为了节省成本,雇佣了一些没有经过正规培训和考核的船员。

船员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船员的适任能力直接关系到船舶的安全航行,如果船员不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可能导致严重的事故。

海事部门对该船船东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并要求其立即更换不合格的船员,同时安排合格船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船东要严格遵守船员管理的相关规定,不能为了降低成本而雇佣不合格的船员。

同时,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船员适任证书的检查,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案例三:船舶排放污染物超标某油轮在港口作业期间,排放的含油污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经调查,该船的污水处理设备存在故障,但船方未及时维修和保养,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

船舶排放污染物超标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船舶海事案例碰撞事故分析

船舶海事案例碰撞事故分析

船舶海事案例碰撞事故分析一、案例一 FH轮与LG轮碰撞事故1、事故概述FH轮第228航次,2014年1月29日当地时间1630时离马来西亚帕拉帕斯港驶往新加坡,同日当地时间1818时,新加坡引航员在西航道引航点登上FH轮并随即由引航员操纵进港,之后发现LG轮从左前方化学品锚地驶出并快速接近,因该轮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于当日1835时直接撞向FH轮,碰撞位置:01-12.06N/103-39.53E,碰撞部位位于FH轮左舷BAY43和BAY45之间,导致No.6压载舱左边舱、No.7压载左边舱(调平舱)和No.6左燃油舱部分破损,造成部分燃油溢出。

FH轮马上向新加坡海事局(MPA)报告,随即启动船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公司值班室报告,值班室在接到FH轮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FH轮发生碰撞后,按照新加坡海事局的要求立即在附近水域抛锚进行事故处理,当晚,新加坡海事局官员即上船调查。

次日,即1月30日上午,在确认已无燃油泄漏和船舶已处于稳定状态后,事故抢险行动转为事故处理阶段。

2、船舶简况(1)FH轮船名 FH 建造厂德国 HDW建造时间 1994.4.22 船籍港上海总长 275.1米型宽 32.2米型深 21.5米最大高度 61.49米总吨 48311 净吨 16601夏季载重线 12.52米夏季载重吨 51280吨干舷 8.98米最大载箱量 4215TEU主机功率 34380千瓦营运速度 21.5节(2)LG轮船名 LG 船籍港香港船型化学品船建造时间 2008.07.总长 145.5米型宽 23.7米型深 13.35米总吨 116233、航次情况FH轮第228航次,执行远东/南非线,航线港序为;上海—宁波—高雄—盐田—香港—帕拉帕斯—新加坡—路易斯港—德班—开普敦—帕拉帕斯—新加坡—高雄—上海。

2014年1月29日1630时离马来西亚帕拉帕斯港驶往新加坡,离港水尺:艏吃水10.25米,艉吃水12.20米,载箱量1825UNIT/2371TEU/30912.5吨;计划29日2000时靠泊新加坡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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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安全无小事,船员生命不容儿戏
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相关单位应注重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俗话说“小心驶得万年 船”,作为合格的航运公司,要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减少违章越权 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保护纪律等行为的发生,切实保证船长拥有 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方面的绝对权力,才能保障船舶安全运营。要建立 “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 岗位人员适任,各司其职。
三是加大安全管理培训力度,规范操作程序。航运公司要实 实在在地加大安全上的投入,全面提高航运公司管理人员和 船员队伍素质,真正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再到我懂 安全,最终做到我会安全的转变,才是企业能够长期生存和 不断成长的保障。各航运公司应加强对所管理船舶的安全与 防污染管理工作,强化船员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操作技能, 规范操作程序,特别是加强对关键性操作的监控力度。
从这次事故中我们应该汲取教训,并在工作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航运公司应该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 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 全操作技能、船员的船舶管理水平以及应急能力;加强对船舶的实时监控,保证 船舶在开航时船体结构、配员和船舶证书符合要求,严禁超载和冒险航行。 二是船员要通过各种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其任职船舶在操纵和管理方面 所需的知识与技能,掌握船舶关键操作及应急操作程序,提高自身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相关主管机关应加强对砂石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督促船舶管理公司建 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船舶超载、证书不全、配员不足、船员无证
海事案例解析
一、超载航行惹祸 不可贪小失大
事故经过:2017年5月2日21时10分,芜湖籍干货 船X轮自象山石浦驶往温岭松门途中超载航行,在宁 波象山南田岛鬼礁山东南约1.3海里水域发生自沉事 故,造成船上6名人员中2人死亡。
2017年5月2日,小雨,涨潮,能见度良好,事发海域伴有中到大浪。 18时30分左右,X轮装载着约1600吨的石料计划从石浦下湾门水域驶往 温岭松门,开航时伴有尾倾但仍继续航行,生活区前端的空气舱舱口、 尾部风雨密门等均处于敞开状态。开航十分钟后,轮机员陈某正发现主 机负荷较大,便上驾驶室提醒船长减车。19时29分左右,陈某正发现一 层住舱已有积水,当时船尾上浪严重,海水从生活区两舷风雨密门及船 尾风雨密门进来,陈某正便呼叫厨师王某初、水手江某梅、铲车工陈某 等人员前来一层住舱协助排水。一分钟后,铲车工陈某发现有上浪海水 从位于生活区前端的空气舱舱口进入了空气舱,轮机员陈某正启动了水 泵对空气舱实施排水。
船长不了解上航次所载货物的理化性质及注意事项;黄某作为实习水手兼任管事 在船工作,越权行使了部分船舶安全管理职责,如负责该轮的港口装卸货、维修 保养等事务,特别是违规安排船员从事明火作业等,船长对此未加制止和纠正。 “X轮”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如:部分船员发现违规明火作业行为, 但均未按照“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的规定进行报告;“X轮”大副上船时,原 大副未经交接班即离船;甲板部维护保养责任不清;船上的体系文件很少有人借 阅,船员也没有其他途径获得该体系文件等。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研究,认定“X轮”空载航行期间,油气挥发聚集 在密闭货舱内,该船作业人员在电焊作业前未按照《油轮油码头安全作 业规程》(GB 18434——2001)的规定及公司体系文件的要求检查作业 环境,未对货油舱进行清舱、除气、测爆,在不符合电焊安全作业条件 的情况下实施明火作业,引发了货舱油气爆炸。调查认为,船长未按照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落实船舶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部分船员安 全意识淡漠,对船舶的安全监督及监控机制缺失


二、主要修改内容 将《规则》中关于要求相对人“到”所辖海事管理机构办 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统一修改为“向” 所辖海事管理机构办理,以便在执行过程中,相对人不必 亲自到窗口办理,而是可以通过网络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 相关手续。为今后网上受理系统全面投入应用后,相对人 通过网络申请办理业务提供制度保障。《规则》的修订不 影响目前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办理流程和有关服务举 措。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 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 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 资料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违规作业“引火烧身”
2017年3月19日16时,台州籍油船“X轮”空载由浙江某 港驶往渤海湾某港途中,在黄海某海域发生爆炸事故,事故 造成3人失踪,1人受轻伤,该轮货舱甲板及横、纵舱壁受到 不同程度损毁,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突如其来的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事故
事情要追溯到去年3月12日。当晚约9点,“X轮”载运6000余吨燃料油离 开渤海湾某港,驶往浙江某港。17日16时,该轮抵达目的港码头并开始卸货。 第二天上午10时许,“X轮”在卸空燃料油后离港,驶往渤海湾某港。至此, 风平浪静、一切正常。然而,危险正悄然逼近。19日15时许,轮机长到2号 舱左舷取样孔处进行电焊作业准备工作。 16时许,实习水手黄某(实际职务是管事,同时代使船东代表职能)到会议 室找来水手刘某等2人协助电焊作业。随后,黄某安排刘某等2人分别去步桥 中间的储物间取灭火器和去生活区取水,自己留下与轮机长实施电焊作业。 几分钟后,当刘某提着灭火器 走到离2号舱左舷取样孔约3米 处时,2号舱部位突然发生爆炸 并产生大火,随后又发生数次小 爆炸。约十分钟后,该船2舱、 3舱区域附近发生第二次较大强 度的爆炸。
点评
安全意识要时时在岗 该事故反映出国内航行船舶较为突出的安全管理体系与实 际管理情况“两张皮”现象。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要求船舶在 进行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审批流程,需经船长和部门负责人 同意,并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后进行作业。实际上“X轮”上 航次装载6000余吨燃料油,卸货后空载航行期间,舱内油气 挥发聚集在密闭空间内,该船管事未经船长、部门长审批违 规安排船员开展明火作业,在电焊作业前并没有对货油舱进 行清舱、通风除气、测爆等安全措施,盲目地在开启的油舱 取样孔附近处电焊作业,而此时舱内油气已到达爆炸浓度极 限,电焊明火飞溅入货舱内引发了爆炸,造成3名船员失踪, 船舶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表明船长未能保证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的有效运行,也未有效落实体系的监
控职责,未有效履行船长的安全管理职责。 另外,“X轮”大副作为甲板部负责人,对于该轮多次在甲板违规明火作业未发
现或制止,未有效履行体系运行监控义务;对于黄某越权行使维修保养、货物装
卸的权利时未加制止或报告,对上航次所载货物的理化性质及注意事项不了解, 说明其安全意识淡漠,未有效履行职责。
点 评
本起事故中的X轮轮存在既未办理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也未办理船舶营 业运输证,且船舶适航证书已失效,事故航次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 证书要求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该轮超载开航,航行中遇大浪,船舶 持续上浪并导致多舱进水,船舶浮力逐步减少直至丧失,由于船上人员 安全操作技能不足,应急措施不力,未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致使船 舶丧失了最佳救助时机,最终船舶因大量进水而沉没,是一起典型的沉 船水上交通事故。
储备浮力逐步减少直至丧失。
此外,经对打捞起来的沉船现场勘验发现,该轮开航时生活区前端的空气舱 舱口不能风雨密关闭、机舱前壁存在开口,机舱右侧应急逃生通道舱口围板有孔
洞等隐患,致使船舶持续上浪后,海水进入一层住舱、空气舱及机舱等部位,最
终导致船舶储备浮力丧失而沉没。而且,航行中未有效部署船舶巡查,发现船舶 持续上浪并有进水情况后,未及时对机舱及其他舱室进行全面核查,当发现船舶 多舱持续进水并存在沉船危险后,又盲目采取掉头行动返回石浦港,未及时向主 管机关报告,直接影响了对船舶的应急救助。
据了解,事发时该轮持有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已失效,船舶登记 所有人、经营人安徽华辰船务有限公司及船舶实际经营管理人陈 某法对船舶的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未为该轮办
理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并且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该轮应至少配备各类职务 船员9名,但事故航次实际配备6名人员,且均未持有有效的船员 职务证书,船上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不足,未经过岗前安全教育 与技能培训,安全意识淡薄,从而未能正确处理险情。
不多时,陈某正又发现海水从机舱前壁开口等部位流入机舱,舱底已有一定的 积水,并立即至驾驶室报告船长,船长随即采取右满舵,计划返回石浦港,此时 右主机报警灯亮起并停止了运转。
随后,船长令大副吴某方暂时驾驶船舶,船长前往机舱查看情况,发现辅机已停
止工作,左主机仍在运转,积水已经没过底部踏板,并可见一些油桶之类的漂浮 物。20时左右,船长返回驾驶室,并要求其他人员穿好救生衣,通过VHF向其他
二是强化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管事可能是船东授权的代表,也 可能是船东本人,在船上可能认为自己可以突破企业安全制度规定,主 宰船上的任何事,却忽略了自己在船上实际职务和工作能力,忽略了船 长是船上的最终决策者。各航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于委派上 船工作的管事或船东代表职责进行规范,确保船长在安全与防污染方面 的绝对权力。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 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 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向船 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 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 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 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 续。”。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 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 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修订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 安全配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为便于各级海事管理 机构、航运公司和广大船员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现就《规则》 修改背景和主要修改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启动了规 章梳理工作,要求各部门对规章中存在的可能影响相对人网上 办理相关业务的条款进行调整。经梳理,《规则》部分条款需 进行修订。2018年11月21日,交通运输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 通过了《规则》修改稿,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并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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