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公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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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共八章,六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公约由正文和三个附则组成。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公约内容上的特点是总吨位和净吨位分别计算所得,相互没有依 赖关系。
公约由正文22条与2个附则和2个附录组成。
国内法简介
Leabharlann Baidu
常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培训和值班标准 分委会(STW)
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分 委会(DSC)
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在 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理事会由40个成员国组成,其中(a)类和(b)类分别为10 个,(c)类为20个。
国际海事公约简介
UNCLOS198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容涉及海洋法的各个主要方面,包括 内水和领海、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公海、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 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海洋环境保护和安全、海洋科学研究、海 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等各项法律制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 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 或几种处罚:
一、警告;
二、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
三、罚款。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由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 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 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 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MARPOL73/78由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 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和6个附则组成,还包含依据第8 条和第10条分别制定的两个议定书。
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附则Ⅱ——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Ⅲ——防止包装类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Ⅳ——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Ⅵ——防止船舶污染大气规则
MARPOL公约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54年通过了《1954年国际防 止海洋油污染公约》。1973年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 染公约》,这是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性的防止船舶污染的国际公约。 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 为MARPOL73/78。
SOLAS公约自1974年通过后,又经历了1978年议定书、1988年议 定书以及十几次修正案的修正。
各个版本的SOLAS公约都是有效的,并非新版的综合文本取代旧 版的综合文本。学习SOLAS公约是要根据船舶的建造日期“对号入 座”。
ISM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纳入SOLAS公约的第Ⅸ 章,而成为强制性规则。该规则提供了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 防止污染的最低国际标准。
SOLAS1974的主要目的是规定与安全相关的船舶构造、设备及操 作的最低标准,由船旗国负责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达到这一要求;
还规定船舶须持有公约规定的证书,作为该船舶已达到公约标准的 证明。
SOLAS1974由13个条款和1个负责组成。附则是公约的主体,它包 括附则(8章)及一个附录。
1994年加入了第Ⅸ、Ⅹ、Ⅺ章,1997年加入了第Ⅻ章。 我国是SOLAS公约的缔约国。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海上安全委员会
大会 理事会
便利委员会
散装液体和气体 分委会(BLG)
船旗国履约 分委会(FSI)
航行安全 分委会(NAV)
稳性、载重线和渔船 安全
分委会(SLF)
消防分委会(FP)
船舶设计和 设备分委会(DE)
法律委员会
技术合作委员会
1972年伦敦公约 协商会议
无线电通信与搜救 分委会(COMASAR)
国际海事公约概论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
1948年2月9日,通过了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 的公约,1982年5月22日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IMO)。
截止到2006年10月10日,该组织共有167个会员国和3个联系会员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法罗群岛)
宗旨:“在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事宜有
STCW公约
1978年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并通过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 班标准国际公约》 (STCW1978)。1995年修正案对公约的修正发生 了根本性突破,充实了原有内容,增加了约束性条款。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凡是无限航区的船舶,除其强度、稳性和抗沉性(指客船)应符 合各有关船级社规范和规则外,其夏季最小干舷(即夏季载重线) 应满足《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要求。
关的政府规定和管理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制; 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船舶对海洋 造成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 高可行的标准。”
国际海事组织的性质:
1、政府间的团体; 2、联合国的专业技术机构; 3、法律制定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4各主要委员会组成,即海上安 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 此外还有一个便利委员会和主要技术委员会的一些分委会。
SOLAS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其制订与“泰坦尼克”号事故有着 密不可分的关系。1914年缔结了《191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标 志着航运界有了第一个国际上接受的海上安全标准。先后经历了 1914、1929、1948、1960、1974等不同版本。现行有效的是1974年 SOLAS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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