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肇庆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章 登 记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申请工商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布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和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第六条 申请工商登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先取得相关审批部 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登记决定。 第八条 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的 实收资本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申请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下列限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 资本500万元; (二)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
第四章条 对市场主体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登记机关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 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违反国家相关行政、民事、刑事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投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 度的年度报告,并在该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无需提交书式材料。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东府办[2012]169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6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13日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强化对商事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模式,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规定》和《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围绕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按照重点监管、责任明晰、协同监管、资源整合、依法有效的原则,明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各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重点明确各部门对改革后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监管力度减弱,确保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努力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重点监管围绕建立健全与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全面涵盖对取消前置的行政审批、后置审批以及无需审批但涉及特殊敏感行业的监管,尤其突出对取消前置的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宽进”后有关事项及时纳入监管。
(二)责任明晰对于取消前置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行业管理分工原则,按“市级审批部门即监管部门”、“国家和省级审批部门对应的市级部门是监管部门”、“法律规定审批部门与日常监督查处部门不一致的以日常监督查处部门为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已明确相应主管部门的依地方政府规定)”和“审批部门没有对应市级部门的以职能相近的部门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部门。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肇府函[2012]483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9【实施日期】2012.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肇府函〔2012〕4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2月21日十二届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9日肇庆市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肇庆市企业登记相关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肇府办〔2012〕4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涉及企业登记审批的市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对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的企业进行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及相关信息公开等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是指我市实行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改革,企业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后,市有关部门对涉及该企业的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具体行政管理行为。
第四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记后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有关审批部门负责。
各审批部门要建立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快由“严入宽管”向“宽入严管”的监管模式转变。
第五条实施企业许可经营项目与主体资格相对分离登。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5.31
•【字号】肇府[2013]16号
•【施行日期】2013.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肇府〔201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3年4月18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十二届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有关事项调整的落实执行工作。
同时,对本目录公布市级下放或委托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理的事项,市直相关部门要迅速发文到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对口部门,明确下放或委托管理的事项和实施细则,并与承接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加强指导培训和后续监管,切实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31日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8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办法》已经2018年11月26日十三届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3日肇庆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及精神,为适应新形势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落实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国有投资主体(含委托管理主体)、国有企业三者在企业改革方面的权责,发挥国有投资主体和国有企业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明确程序,规范操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和目前由市直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兼并、关闭、破产实施方案的申报、审批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履行法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定期听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汇报;研究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审定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审定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市属重点企业包括市国资委直管企业或市直有关部门直管企业)。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7日十三届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所要求第三章禁设区域目录第四章住所登记第五章一照多址第六章一址多照第七章住宅作为住所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商事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的登记管理。
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及集群企业的住所登记管理,按照本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住所要求第四条商事主体应当使用固定场所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并对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商事主体的住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
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的铺位、柜台或摊档可视为独立的空间。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数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31日肇庆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全国“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围绕市委十二届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十五次全会中心工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抢抓“双区”建设、“双城”联动重大历史机遇,把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的新契机,树牢湾区意识、湾区标准,大力推行“上级政策+外地经验+肇庆实际”的决策模式,努力打造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走对走实走好高质量发展路子,加快绿色崛起、争当湾区新秀,为广东实现总定位总目标作出肇庆担当肇庆贡献,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一)全力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全流程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8%,零跑动率不低于95%,办理时间压减率不低于95%,网上受理率不低于90%。
制定公布“一次办成一件事”主题服务清单,推动500个“一次办成一件事”主题服务落地实施,提供涉企事项全生命周期服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抓紧抓好机构改革后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抓紧抓好机构改革后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1.21•【字号】•【施行日期】200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抓紧抓好机构改革后续工作的通知各地级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市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工作已进行到最后阶段,即将结束。
但是,这项工作仍然不能放松,对大多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讲,要善始善终做好有关后续工作,对少数来讲还有一些难点问题要认真解决。
因此,提出如下要求:一、督促人员尽快上岗到位。
各单位要对照“三定”规定中的机构数、编制总数、预留编制数及领导职数,对定岗人员再进行一次认真的梳理,严禁擅自动用预留编制,行政单位不得超编、超配人员,超编的干部只能安排在事业单位。
新年伊始,各项工作任务比较多,各单位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确定的人员要尽快到位,集中精力开展工作,确保新的机构和编制体制正常运作。
根据粤工商[2001]31号文要求,各地级市及顺德市工商局要将所属行政单位《定岗定员明细表》和《未定岗人员明细表》(在行政、事业单位均无法安排的人员),以市局、县(市)局为单位于1月底前连同软盘报省局人教处。
二、认真做好后勤服务人员的考录准备工作。
后勤服务人员的考录工作情况复杂,难度较大,一定要把握政策,严密组织。
各单位的后勤服务人员编制除安排现有人员后,剩余编制才用于考录。
要将考录的具体岗位、专业数量和报考人数等情况摸清楚,同时要制定各专业的考核办法。
全省统一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做好过细的工作,严格控制人员上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机构改革中的遗留问题,切实掌握情况,特别是办管脱钩、人员分流中的难点问题,要尽量想办法加以解决。
春节前后,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各单位要采取坚决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苗头,严格控制人员集体上访,更不得越级上访。
肇庆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暂行办法
肇庆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明晰市场监管职责,推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宽进严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责权对应、多方联动和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六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遵循权责一致、审批与监管相统一的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不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或不涉及行业监管特殊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下列情形,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五)违反其他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八条许可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从事审批经营项目(指需经许可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下列情形,由许可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依法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行政许可或者其它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6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业经2016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8日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建设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和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项目所涉及市级权限内的审批及委托中介机构服务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项目审批包括审核、审查、评审、核准、备案事项。
第三条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改革创新,科学制定改革措施,探索建立新型项目审批制度。
(二)门网运行,提高效率。
完善“一门式一网式”运行机制,整合流程,规范标准,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办理,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事行为综合规定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持续深化“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精神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函〔2020〕357号)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政数局。
各项任务牵头单位请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市政数局。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肇庆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7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2018年5月28日十三届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1日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完善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提高法律顾问的决策参与度,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肇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关于肇庆市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对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集体审议之前,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决策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高效原则。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拟提交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交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确保决策草案合法合规、程序完备,对决策草案负有法律责任,承担法律风险。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26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3〕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市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二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1日肇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城区城市管理事权下放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府〔201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及国家、省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精神,按照严格执法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调整市直部门部分执法职能,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整合执法职能。
整合城市管理领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环境保护、水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医疗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经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划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肇工商企字〔2018〕146号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肇工商企字〔2018〕146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号)精神,市工商局决定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一)调整范围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调整为市、县(市、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
市、县(市、区)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冠市名企业登记或者名称预先核准的,以本登记机关名义出具相关文书,并加盖本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或者名称核准专用章。
(二)适用情形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冠市名企业名称登记:1.以“肇庆”“肇庆市”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肇庆”“肇庆市”字样的;2.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和县(市、区)级行政区划名称连用的;3.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肇庆”“肇庆市”字样的。
二、取消企业名称冠市名条件企业名称冠市名不设置条件,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申请。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按《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执行,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冠以肇庆市或肇庆行政区划。
三、简化冠市名企业名称的登记流程申请人申请的冠市名企业名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肇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附件2肇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材料,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肇庆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被司法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限制注销登记的除外。
第三条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负责本单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工作。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核准。
个体工商户因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营业执照的,提交经营者出具的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情况说明,并承诺承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无需提交营业执照遗失、损毁报纸公告。
登记机关依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后,及时通过县级以上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实行强制退出:(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变更经营者,逾期未办理的;(三)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责令限期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逾期未办理的;(四)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补报年度报告,逾期未报送的;(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六)营业执照被依法撤销或吊销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01
•【字号】肇府规〔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肇府规〔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已经2017年7月20日十三届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30•【字号】肇府办[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肇府办[2003]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九月三十日肇庆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贯彻中央、省有关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各项部署,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国土资(执法)字[2003]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的范围和对象1999年1月1日起至2003年2月21日期间,新颁布实施《土地管理法》以来发生的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的违法违规现象,以及新颁布实施《土地管理法》前已发生但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行为均纳入处理范围。
具体处理对象主要包括:(一)各类园区用地。
主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各类园区(城、村)以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违法批地、违法供地、闲置土地等问题。
(二)非法圈占集体土地。
主要是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私自与镇、乡、村、组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划定用地范围,非法圈占集体土地问题。
(三)违法违规交易。
主要是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问题。
二、处理原则对治理整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强化土地法制观念,促进职能到位、工作到位,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指导思想,做到掌握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肇府办[2013]37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27【实施日期】2013.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2013〕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27日肇庆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近年来,企业投资成为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肇庆的有力支撑,为我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现行投资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型升级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粤府办〔20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改革思路和改革的基本要求(一)总体改革思路。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要求,不失时机深化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使企业投资活动更加便捷,充分发挥法定机构、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功能,形成法律约束、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企业投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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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肇庆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督管理活动,明晰市场监管职责,推动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构建宽进严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YYY以及《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粤府办〔201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实施的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部门是指负责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YYY授权的组织和规章委托的组织;行业监管部门是指经营项目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或其他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YYY授权的组织和规章委托的组织。
第四条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凭有关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五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是商事登记事项后续监管责任单位。
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遵循依法行政、责权对应、多方联动和协调统一的原则,实行“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的市场监管机制。
第六条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即不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或不涉及行业监管特殊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进行抽查。
下列情形,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违反其他工商登记管理YYY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七条许可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即需经许可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下列情形,由许可部门依法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超出被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无需办理工商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